关于征求《西秀区政策性粮食收购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西秀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西秀区政策性粮食收购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西秀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西秀区政策性储备粮油管理,持续提升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结合西秀区实际,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西秀区政策性粮食收购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西秀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邮箱*********@qq.com。
附件:1.西秀区政策性粮食收购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西秀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30日
附件1
西秀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西秀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策性粮食收购是指承担国有政策性粮食储备单位(一般指区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向种粮农民、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收购粮食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政府储备的粮食收购。
(三)政策性粮食收购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省、市、区粮食产销政策,牢牢守住不发生“卖粮难”的底线,确保地方储备粮轮换等政策性粮源需求。
(四)政策性粮食收购应当体现“以人为本”宗旨,增强为农服务意识,紧贴种粮农民需要,强化举措、优化方式,不断提升为农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合法利益,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
(五)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安顺分行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策性粮食收购规范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收购工作更加顺畅、及时、便捷、高效、精准。
(六)鼓励其他粮食经营者入市收购粮食。
二、粮食收购
(一)收购准备
1、区发改局应当加强对粮食市场收购价格的监测,督促各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最低收购保护价格。
2、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应当开展以“执行政策好、工作衔接好、计量作价好、结算兑现好、售粮服务好和卖粮农民满意”为主要内容的“五好一满意”为农优质服务活动,积极向粮食生产主体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和相关服务事项,让种粮农民销售“明白粮”“放心粮”。
3、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应当在收购网点醒目位置将收购守则、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收粮人员名单等内容“四上墙”,将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购仓点、计价办法、价格质量标准等内容“五公开”,提前做好各项收购准备工作,做到“人等粮、钱等粮、仓等粮、机等粮”。
4、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扦样和检验人员,做好定岗定责,扦样、检验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所需的职业技能,具有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的相关技术培训等证明。
5、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应当配备经检定或校准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对不适配信息化系统的仪器设备应当迭代升级。
6、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应当积极实行“一站式”收购服务,采用绿色通道、预约收购等方式,提高收购效率,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做到随到随收。鼓励开设种粮农民、驾驶员休息室等服务。
(二)检验检斤
1、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向粮食生产主体收购的粮食应为辖区内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级及以上国家标准;其中转作储备的粮食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需达到国家GB1350-2009、GB/T*****-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对等外粮原则上由收购单位根据“随行就市、自负盈亏”的原则确定合理价格予以收购,并实行单收单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由农户作为非食用用途自行处理。
2、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扦样、准确检验、公平定等、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严格落实等级差价,严禁压级压价、坑害农民。
3、粮食检验应当实行“盲检”(不向检验室透露种粮农民姓名、车牌号等样品相关信息)并留样备查,检验结果应当经相关负责人核定并签字,留样应当符合相关规范。留样后多余的粮食应当归还种粮农民。
4、快速检验结果可作为收购验质依据,发现测定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或种粮农民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应当按有关标准使用经检定或校准符合要求的检验仪器进行复检,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检机构进行再检仲裁。
5、粮食检斤应当有司磅员、监磅员双人在场并确认签字。
(三)增扣量处理
1.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值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增量,增量部分折算成售粮款,以实际检斤数量记入三账(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
2、对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值高于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求达标后方可收购。对其他升扣指标(互混、整精米率等)达到扣量标准范围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扣量,扣量部分折算成售粮款,以实际检斤数量记入“三账”(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
3、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可代为整理,代为整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合理成本费用,但事先应当与种粮农民确认。严禁超范围多收费、乱收费。收费整理后的筛下物应当归还售粮主体。
(四)账务处理
1、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规范填写收购表单、票据等,为收购作价、货款结算等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依据。存档期不少于3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随意更改检验、检斤、结算数据。
2、粮食收购企业应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范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将粮食购进、销售和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按规定上报至区发改局
3、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时对当季入仓的政策性粮食进行质量、数量监管;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损溢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核算核销,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账实相符。
三、监督检查
(一)区发改局联合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安顺支行等部门单位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环节进行的监督检查,加大“四不两直”督查力度,充分发挥*****粮食监管热线作用,从速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坚决做到监管全覆盖、无遗漏,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二)粮食收购企业及其他涉及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安顺支行等部门单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拒绝。
(三)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安顺支行等部门单位应依法履职,对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西秀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增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有效应对粮食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规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选定和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西秀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是指经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选定,报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区内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区粮食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监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选定、日常管理、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具体由属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负责管理。
第四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经营和管理实行平急结合原则。正常情况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状态下,必须服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承担委托的粮食应急销售任务。
第二章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选定
第五条应急供应网点的设立,应当遵循辖区人口数量、行政区划与应急供应网点按一定比例的原则合理安排。
(一)城区人口比较集中的社区、街道按每3万城镇人口设立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标准设立。
(二)每个乡镇结合实际至少设立1个应急供应网点。
第六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选定实行自愿原则。凡在西秀区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粮食加工、配送、销售企业(网点)、个体工商户,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经实地考察、核实,根据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设置条件和实际需要选定后报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汇总。
第七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粮食产品批发零售为主,日常运转正常、发展良好的超市、粮油购销企业网点、个体工商户及粮食加工、配送企业的连锁经营网点。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营业场所交通便利,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营业面积,有一定的仓储能力,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建筑结构牢固,方便和满足应急状态下群众购粮。
(四)有避免粮食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五)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备和设施,消防设备和设施齐备、完好、有效。有充分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六)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商品明码标价。
(七)经营者必须签订《粮食应急供应协议书》,承诺在应急情况下配合完成应急粮食销售任务。
第三章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应当协助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其选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应当建立辖区应急供应网点档案,将网点名称、地址、性质、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保障能力等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并上报至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增加、减少或其他变动情况,应当及时上报至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待季度调整时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中作更新,同时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条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应当积极争取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和扶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发展,增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应急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保持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不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应当及时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另行选定应急供应网点进行补充。
第十二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在应急状态下,应当积极承担应急粮食销售任务。除不可抗力外,拒不承担应急供应任务或故意不完成应急供应任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在非应急状态下,应当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督促检查,参加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实行退出机制。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适时组织网点建设达标情况年度核查,发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确认不能继续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应及时退出,由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另行选择相应供应网点补充,并上报至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应急供应网点交回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所配备的应急设施。
(一)经核查,不再符合应急供应网点选定条件的。
(二)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经辖区乡镇办审核同意调整的。
(三)不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业务指导和检查,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
(四)对粮食应急供应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五)经有关部门查实,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稻谷、大米、菜籽油、花生油、面粉等。
一审:李辉
二审:梅培斌
三审:邵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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