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征集期限:2024-09-30 00:00 2024-10-30 00:00 征集状态:进行中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在本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字样。

三、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的运行保障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机关运行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统筹配置,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的保障支撑活动。

第四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绿色、集约、高效、公开、安全的原则,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界定保障范围,健全保障机制,统筹保障资源,促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规范有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的运行保障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机关运行保障有关制度和标准,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职责。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承担本机关运行保障职能。

第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制定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化服务指导目录,加强对市场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提升服务保障的专业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保障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建设,加快机关运行保障方式、服务模式创新,提升运行保障效能。

第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其他省市在机关运行保障领域的合作交流,构建机关事务政策共研、平台共用、标准共建、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探索公务出行、公物仓管理、资源节约、人才交流等领域的合作,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机关运行所需资产应当根据机关正常运行的需要,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结合配置标准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建立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机关负责本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根据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照资产账卡清查盘点,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存量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到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有序安排土地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维修、处置实行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完善配套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办公用房面积,配置办公用房,实现办公用房集约节约使用。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核发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凭证。使用凭证可以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等,作为安排物业服务等经费的依据。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等相关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安全检查和维修。安排维修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标准和安全标准。

各级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闲置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等方式统一处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推行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实行单车核算和公示,提高运行效益和保障效率。严格落实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标识管理、定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等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设虚拟公物仓或实体公物仓,制定本级机关运行资产公物仓具体管理制度,将闲置资产、低效运行资产以及经批准举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等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推进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

各级机关新增资产配置应当优先使用存量资产或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等,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运行保障资源配置现状,提出下一年度机关运行保障需求,对新增资产配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维修、后勤服务等进行计划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本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列入预算草案,并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及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公共机构节能、公务活动保障、集中办公区物业服务等机关运行保障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强化结果应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机关服务的集约化、规范化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服务资源,不得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务活动保障实行集中管理,结合实际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保障范围,制定保障标准,规范审批程序,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活动保障工作。

各级机关公务活动保障应当注重务实节俭,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高效安全的服务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推行公务用车统一调度使用,提升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跨区域公务出行服务保障模式,降低出行成本。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本级机关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统一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推动服务保障资源共享共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统一负责本级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安全保卫议事协调机制,建设并完善重点部位安全保卫技术防范设施,按照岗位需求合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在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推进机关公共设施便民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应急保障机制,指导协调有关机关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的工作方式,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行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推动建立机关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指标作为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的参考依据。

各级机关应当在能源资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资源,推广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应用,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绿色低碳运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用能管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鼓励各级机关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机关用能系统节能改造和运行维护,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按照相关制度标准建设节水型机关,推进节水器具普及更新。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节能、节材产品及再生产品。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关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应当购置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机关食堂和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开展“光盘行动”,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制止食品浪费。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绩效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可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采取约谈、责令改正、通报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关运行经费使用、服务保障资源配置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级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机关运行保障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规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二)违规建设、配置、维修、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三)违规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公务用车的;

(四)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以及机关运行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八条 有权机关接到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机关事务工作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完善的机关运行保障法规制度体系是落实“两个更好服务”的基础和保障。制定《条例》,对于加快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建设,非常必要。

二是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控制机关运行成本、提升施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较好发挥了职能职责作用,积累了丰富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经验。制定《条例》,有利于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规范运行保障行为,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推动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

三是推进长三角地区机关事务法治建设一体化的现实需要。2022年9月,上海市在长三角地区率先出台《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同年11月,国管局印发《关于开展机关事务法治化创新试点的通知》,我省与浙江、江苏同为试点单位,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地方立法是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已经出台。制定我省《条例》,是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落实国管局试点任务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39条,包括总则、资产管理、经费使用、服务保障、资源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适用对象是本省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二是明确机关运行保障包含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的统筹配置。三是明确机关运行保障遵循依法、绿色、集约、高效、公开、安全的原则。四是明确政府职责及有关部门职责。五是明确建立健全社会化、标准化、数字化保障机制。六是要求为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第二条至第八条)

(二)关于资产管理。一是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机关运行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划分。二是明确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三是明确加强公物仓建设管理,推进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第九条至第十六条)

(三)关于经费使用。一是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的制定和运用作了明确。二是对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作了明确。三是对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作了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四)关于服务保障。一是明确推进机关服务的集约化、规范化管理。二是对加强公务活动保障管理、公务出行服务、集中办公区资源共享作了规定。三是对机关安全保卫和公共设施便民服务作了规定。四是对机关办公区应急保障工作作了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资源节约。一是要求发挥机关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对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作了规定。三是对制止食品浪费工作作了规定。四是对加强机关生活垃圾分类作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是通过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的责任。三是明确有权机关对机关运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网友意见

发表意见

  • *您的姓名:

    提交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征集期限:2024-09-30 00:00 2024-10-30 00:00 征集状态:进行中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在本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字样。

三、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的运行保障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机关运行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统筹配置,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的保障支撑活动。

第四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绿色、集约、高效、公开、安全的原则,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界定保障范围,健全保障机制,统筹保障资源,促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规范有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的运行保障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机关运行保障有关制度和标准,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职责。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承担本机关运行保障职能。

第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制定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化服务指导目录,加强对市场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提升服务保障的专业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保障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建设,加快机关运行保障方式、服务模式创新,提升运行保障效能。

第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其他省市在机关运行保障领域的合作交流,构建机关事务政策共研、平台共用、标准共建、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探索公务出行、公物仓管理、资源节约、人才交流等领域的合作,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机关运行所需资产应当根据机关正常运行的需要,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结合配置标准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建立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机关负责本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根据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照资产账卡清查盘点,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存量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到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有序安排土地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维修、处置实行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完善配套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办公用房面积,配置办公用房,实现办公用房集约节约使用。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核发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凭证。使用凭证可以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等,作为安排物业服务等经费的依据。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等相关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安全检查和维修。安排维修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标准和安全标准。

各级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闲置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等方式统一处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推行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实行单车核算和公示,提高运行效益和保障效率。严格落实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标识管理、定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等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设虚拟公物仓或实体公物仓,制定本级机关运行资产公物仓具体管理制度,将闲置资产、低效运行资产以及经批准举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等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推进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

各级机关新增资产配置应当优先使用存量资产或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等,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运行保障资源配置现状,提出下一年度机关运行保障需求,对新增资产配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维修、后勤服务等进行计划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本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列入预算草案,并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及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公共机构节能、公务活动保障、集中办公区物业服务等机关运行保障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强化结果应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机关服务的集约化、规范化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服务资源,不得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务活动保障实行集中管理,结合实际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保障范围,制定保障标准,规范审批程序,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活动保障工作。

各级机关公务活动保障应当注重务实节俭,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高效安全的服务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推行公务用车统一调度使用,提升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跨区域公务出行服务保障模式,降低出行成本。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本级机关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统一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推动服务保障资源共享共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统一负责本级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安全保卫议事协调机制,建设并完善重点部位安全保卫技术防范设施,按照岗位需求合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在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推进机关公共设施便民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应急保障机制,指导协调有关机关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的工作方式,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行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推动建立机关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指标作为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的参考依据。

各级机关应当在能源资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资源,推广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应用,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绿色低碳运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用能管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鼓励各级机关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机关用能系统节能改造和运行维护,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按照相关制度标准建设节水型机关,推进节水器具普及更新。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节能、节材产品及再生产品。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关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应当购置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机关食堂和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开展“光盘行动”,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制止食品浪费。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绩效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可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采取约谈、责令改正、通报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关运行经费使用、服务保障资源配置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级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机关运行保障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规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二)违规建设、配置、维修、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三)违规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公务用车的;

(四)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以及机关运行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八条 有权机关接到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机关事务工作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完善的机关运行保障法规制度体系是落实“两个更好服务”的基础和保障。制定《条例》,对于加快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建设,非常必要。

二是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控制机关运行成本、提升施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较好发挥了职能职责作用,积累了丰富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经验。制定《条例》,有利于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规范运行保障行为,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推动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

三是推进长三角地区机关事务法治建设一体化的现实需要。2022年9月,上海市在长三角地区率先出台《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同年11月,国管局印发《关于开展机关事务法治化创新试点的通知》,我省与浙江、江苏同为试点单位,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地方立法是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已经出台。制定我省《条例》,是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落实国管局试点任务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39条,包括总则、资产管理、经费使用、服务保障、资源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适用对象是本省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二是明确机关运行保障包含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的统筹配置。三是明确机关运行保障遵循依法、绿色、集约、高效、公开、安全的原则。四是明确政府职责及有关部门职责。五是明确建立健全社会化、标准化、数字化保障机制。六是要求为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第二条至第八条)

(二)关于资产管理。一是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机关运行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划分。二是明确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三是明确加强公物仓建设管理,推进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第九条至第十六条)

(三)关于经费使用。一是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的制定和运用作了明确。二是对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作了明确。三是对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作了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四)关于服务保障。一是明确推进机关服务的集约化、规范化管理。二是对加强公务活动保障管理、公务出行服务、集中办公区资源共享作了规定。三是对机关安全保卫和公共设施便民服务作了规定。四是对机关办公区应急保障工作作了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资源节约。一是要求发挥机关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对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作了规定。三是对制止食品浪费工作作了规定。四是对加强机关生活垃圾分类作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是通过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的责任。三是明确有权机关对机关运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网友意见

发表意见

  • *您的姓名:

    提交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在本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字样。

三、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的运行保障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机关运行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统筹配置,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的保障支撑活动。

第四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绿色、集约、高效、公开、安全的原则,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界定保障范围,健全保障机制,统筹保障资源,促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规范有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的运行保障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机关运行保障有关制度和标准,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职责。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承担本机关运行保障职能。

第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制定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化服务指导目录,加强对市场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提升服务保障的专业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保障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建设,加快机关运行保障方式、服务模式创新,提升运行保障效能。

第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其他省市在机关运行保障领域的合作交流,构建机关事务政策共研、平台共用、标准共建、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探索公务出行、公物仓管理、资源节约、人才交流等领域的合作,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机关运行所需资产应当根据机关正常运行的需要,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结合配置标准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建立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机关负责本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根据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照资产账卡清查盘点,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存量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到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有序安排土地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维修、处置实行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完善配套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办公用房面积,配置办公用房,实现办公用房集约节约使用。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核发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凭证。使用凭证可以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等,作为安排物业服务等经费的依据。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等相关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安全检查和维修。安排维修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标准和安全标准。

各级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闲置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等方式统一处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推行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实行单车核算和公示,提高运行效益和保障效率。严格落实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标识管理、定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等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设虚拟公物仓或实体公物仓,制定本级机关运行资产公物仓具体管理制度,将闲置资产、低效运行资产以及经批准举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等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推进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

各级机关新增资产配置应当优先使用存量资产或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等,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运行保障资源配置现状,提出下一年度机关运行保障需求,对新增资产配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维修、后勤服务等进行计划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本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列入预算草案,并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及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公共机构节能、公务活动保障、集中办公区物业服务等机关运行保障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强化结果应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机关服务的集约化、规范化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服务资源,不得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务活动保障实行集中管理,结合实际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保障范围,制定保障标准,规范审批程序,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活动保障工作。

各级机关公务活动保障应当注重务实节俭,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高效安全的服务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推行公务用车统一调度使用,提升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跨区域公务出行服务保障模式,降低出行成本。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本级机关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统一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推动服务保障资源共享共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统一负责本级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安全保卫议事协调机制,建设并完善重点部位安全保卫技术防范设施,按照岗位需求合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在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推进机关公共设施便民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应急保障机制,指导协调有关机关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的工作方式,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行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推动建立机关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指标作为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的参考依据。

各级机关应当在能源资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资源,推广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应用,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绿色低碳运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用能管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鼓励各级机关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机关用能系统节能改造和运行维护,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按照相关制度标准建设节水型机关,推进节水器具普及更新。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节能、节材产品及再生产品。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关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应当购置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机关食堂和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开展“光盘行动”,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制止食品浪费。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绩效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可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采取约谈、责令改正、通报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关运行经费使用、服务保障资源配置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级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机关运行保障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规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二)违规建设、配置、维修、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三)违规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公务用车的;

(四)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以及机关运行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八条 有权机关接到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机关事务工作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完善的机关运行保障法规制度体系是落实“两个更好服务”的基础和保障。制定《条例》,对于加快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建设,非常必要。

二是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控制机关运行成本、提升施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较好发挥了职能职责作用,积累了丰富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经验。制定《条例》,有利于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规范运行保障行为,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推动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

三是推进长三角地区机关事务法治建设一体化的现实需要。2022年9月,上海市在长三角地区率先出台《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同年11月,国管局印发《关于开展机关事务法治化创新试点的通知》,我省与浙江、江苏同为试点单位,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地方立法是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已经出台。制定我省《条例》,是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落实国管局试点任务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39条,包括总则、资产管理、经费使用、服务保障、资源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适用对象是本省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二是明确机关运行保障包含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的统筹配置。三是明确机关运行保障遵循依法、绿色、集约、高效、公开、安全的原则。四是明确政府职责及有关部门职责。五是明确建立健全社会化、标准化、数字化保障机制。六是要求为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第二条至第八条)

(二)关于资产管理。一是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机关运行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划分。二是明确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三是明确加强公物仓建设管理,推进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第九条至第十六条)

(三)关于经费使用。一是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的制定和运用作了明确。二是对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作了明确。三是对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作了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四)关于服务保障。一是明确推进机关服务的集约化、规范化管理。二是对加强公务活动保障管理、公务出行服务、集中办公区资源共享作了规定。三是对机关安全保卫和公共设施便民服务作了规定。四是对机关办公区应急保障工作作了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资源节约。一是要求发挥机关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对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作了规定。三是对制止食品浪费工作作了规定。四是对加强机关生活垃圾分类作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是通过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的责任。三是明确有权机关对机关运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网友意见

发表意见

  • *您的姓名:

    提交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在本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字样。

三、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的运行保障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机关运行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统筹配置,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的保障支撑活动。

第四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绿色、集约、高效、公开、安全的原则,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界定保障范围,健全保障机制,统筹保障资源,促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规范有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的运行保障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机关运行保障有关制度和标准,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职责。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承担本机关运行保障职能。

第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制定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化服务指导目录,加强对市场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提升服务保障的专业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保障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建设,加快机关运行保障方式、服务模式创新,提升运行保障效能。

第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其他省市在机关运行保障领域的合作交流,构建机关事务政策共研、平台共用、标准共建、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探索公务出行、公物仓管理、资源节约、人才交流等领域的合作,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机关运行所需资产应当根据机关正常运行的需要,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结合配置标准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建立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机关负责本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根据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照资产账卡清查盘点,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存量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到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有序安排土地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维修、处置实行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完善配套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办公用房面积,配置办公用房,实现办公用房集约节约使用。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核发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凭证。使用凭证可以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等,作为安排物业服务等经费的依据。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等相关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安全检查和维修。安排维修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标准和安全标准。

各级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闲置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等方式统一处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推行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实行单车核算和公示,提高运行效益和保障效率。严格落实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标识管理、定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等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设虚拟公物仓或实体公物仓,制定本级机关运行资产公物仓具体管理制度,将闲置资产、低效运行资产以及经批准举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等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推进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

各级机关新增资产配置应当优先使用存量资产或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等,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运行保障资源配置现状,提出下一年度机关运行保障需求,对新增资产配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维修、后勤服务等进行计划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本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列入预算草案,并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及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公共机构节能、公务活动保障、集中办公区物业服务等机关运行保障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强化结果应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机关服务的集约化、规范化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服务资源,不得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务活动保障实行集中管理,结合实际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保障范围,制定保障标准,规范审批程序,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活动保障工作。

各级机关公务活动保障应当注重务实节俭,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高效安全的服务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推行公务用车统一调度使用,提升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跨区域公务出行服务保障模式,降低出行成本。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本级机关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统一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推动服务保障资源共享共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统一负责本级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安全保卫议事协调机制,建设并完善重点部位安全保卫技术防范设施,按照岗位需求合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在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推进机关公共设施便民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应急保障机制,指导协调有关机关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的工作方式,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行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推动建立机关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指标作为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的参考依据。

各级机关应当在能源资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资源,推广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应用,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绿色低碳运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用能管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鼓励各级机关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机关用能系统节能改造和运行维护,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按照相关制度标准建设节水型机关,推进节水器具普及更新。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节能、节材产品及再生产品。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关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应当购置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机关食堂和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开展“光盘行动”,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制止食品浪费。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绩效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可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采取约谈、责令改正、通报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关运行经费使用、服务保障资源配置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级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机关运行保障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规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二)违规建设、配置、维修、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三)违规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公务用车的;

(四)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以及机关运行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八条 有权机关接到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机关事务工作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完善的机关运行保障法规制度体系是落实“两个更好服务”的基础和保障。制定《条例》,对于加快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建设,非常必要。

二是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控制机关运行成本、提升施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较好发挥了职能职责作用,积累了丰富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经验。制定《条例》,有利于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规范运行保障行为,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推动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

三是推进长三角地区机关事务法治建设一体化的现实需要。2022年9月,上海市在长三角地区率先出台《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同年11月,国管局印发《关于开展机关事务法治化创新试点的通知》,我省与浙江、江苏同为试点单位,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地方立法是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已经出台。制定我省《条例》,是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落实国管局试点任务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39条,包括总则、资产管理、经费使用、服务保障、资源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适用对象是本省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二是明确机关运行保障包含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的统筹配置。三是明确机关运行保障遵循依法、绿色、集约、高效、公开、安全的原则。四是明确政府职责及有关部门职责。五是明确建立健全社会化、标准化、数字化保障机制。六是要求为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第二条至第八条)

(二)关于资产管理。一是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机关运行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划分。二是明确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三是明确加强公物仓建设管理,推进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第九条至第十六条)

(三)关于经费使用。一是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的制定和运用作了明确。二是对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作了明确。三是对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作了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四)关于服务保障。一是明确推进机关服务的集约化、规范化管理。二是对加强公务活动保障管理、公务出行服务、集中办公区资源共享作了规定。三是对机关安全保卫和公共设施便民服务作了规定。四是对机关办公区应急保障工作作了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资源节约。一是要求发挥机关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对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作了规定。三是对制止食品浪费工作作了规定。四是对加强机关生活垃圾分类作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是通过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的责任。三是明确有权机关对机关运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 target="_blank">信息来源:https://sft.ah.gov.cn/content/article/********

标签: 公众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