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南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22〕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运营和监督管理,根据省住建厅的工作要求,需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7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关于总则。主要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房源类型、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明确。房源管理范围包含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和个人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
(二)关于房源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明确房源性质、房源管理、房源信息入统,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审核职责和配租房源发布渠道。
(三)关于配租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群体,可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租赁资格。配租方式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配租流程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根据省上要求,新增在南平市就业创业港澳台胞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与本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条件。
(四)关于费用管理。明确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的80%,年租金涨幅不超过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明确水、电、气费价格严格执行居民标准,车位租金、物业服务费、运营服务费不高于市场标准。
(五)关于后期管理。明确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按照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其中:管理单位应开展系统信息收集上报、入户巡查、年度复核等工作;产权人应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相应质量和安全责任;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承租人应合理合规使用房屋,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六)关于监督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监管职责,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责任,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区(市)县对房屋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运营单位(产权人)、承租人、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关于附则。主要对解释机关、实施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冯立新
联系电话: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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