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15号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15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7、53、54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好韵味餐饮服务中心采购的“辣椒”
(一)东莞市塘厦好韵味餐饮服务中心采购的“辣椒”,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好韵味餐饮服务中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好韵味餐饮服务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辣椒”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
二、东莞市塘厦龙兴海鲜档销售的“花甲”
(一)东莞市塘厦龙兴海鲜档销售的“花甲”,经抽样检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龙兴海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龙兴海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花甲”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三、东莞市塘厦昊宇水果档销售的“杨梅”
(一)东莞市塘厦昊宇水果档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测,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昊宇水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昊宇水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杨梅”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并非其造成上述“杨梅”检验不合格,但也不清楚是哪个环节导致的不合格。
四、东莞市塘厦龙湖副食店销售的“鲜乐滋面包(浓香玉米味)”
(一)东莞市塘厦龙湖副食店销售的“鲜乐滋面包(浓香玉米味)”,经抽样检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龙湖副食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龙湖副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鲜乐滋面包(浓香玉米味)”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鲜乐滋面包(浓香玉米味)”的供应商证照、送货单及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鲜乐滋面包(浓香玉米味)”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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