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自定义白纸、档案袋质疑答复函重

关于采购自定义白纸、档案袋质疑答复函重

质疑人:广西瑞熙特种票证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农卫军 联系电话:135*****161

授权代表:卢海 联系电话:151*****719

你公司关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自定义白纸、档案袋[项目编号:NNZC2024-G1-******-GXRZ(重)]的质疑函,我们于2024年9月25日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答复告知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南宁市科湾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应当不能通过本项目的资格审查,应取消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1:依据2024年9月18日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中标公告(http://www.ccgp-guangxi.gov.cn/site/detail?categoryCode=ZcyAnnouncement&parentId=*****&articleId=FZ8wV9heaJ5wer6qz4w8+g==)所公示的中标供应商南宁市科湾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看到该公司填写的声明函内容存在明显错误。(见附件)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对投标资格要求的明确规定“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详见招标文件第3页。

中标供应商未能按照招标文件中的严格要求提供准确无误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不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情形,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该供应商理应不能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2页 第三章 第二节“2.8“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第27页15.投标文件递交风险: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其中:商务文件与技术文件合并编辑成一个电子文档)。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编排格式进行,不按要求提交齐全的文件,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造成投标人投标文件无效的风险。▲投标文件内容不齐全、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的、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无效;”

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仅未遵循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其内容亦存在不齐全的问题,严重违反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当判定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货物类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每个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所有标的货物制造商都应该属于中小企业,然后逐项声明”

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答复: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项目,资格证明文件中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南宁市科湾商贸有限公司”的资格响应文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见下图(见附件):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的规定,在中标公告时应上传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上传了报价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公司已于2024年9月24日发布了中标公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已重新上传了“南宁市科湾商贸有限公司”的资格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为价格评审时享受政策扣除的辅助资料,并非为必须要求提供的资料。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评审时不再执行价格优惠扶持政策。在价格评审时供应商是否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均不给予价格折扣,“南宁市科湾商贸有限公司”报价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评审时并没有享受价格折扣的优惠政策。因此“南宁市科湾商贸有限公司”在资格响应文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南宁市科湾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转包本项目的情形,应当立即取消其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1:根据中标公告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看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全部是由南宁市天之豪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生产制造,此意味着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所提供的产品都不是其公司生产而是转包给南宁市天之豪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代生产并交付,如此行为属于违法转包本项目。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0页 第二章采购需求 “七、“四个优先”原则,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对所有印刷品的内容均给予保密;▲八、其他要求:(一)签订合同后2日内完成设计排版、编辑、打样,3日内送采购人审核,接到供货需求,5日内完成印刷交货,不得邮寄交货,无法按时交货的需承担违约责任。(二)负责免费送货上门,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最终制作印刷。”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标供应商必须承担保密、设计排版、编辑、打样及按样精准制作印刷等一系列工作。这些服务要求的完整性与连贯性,是确保项目成果符合高标准、保护敏感信息不泄露的关键。因此,从逻辑与效率上考量,中标供应商独立完成这些服务流程,方能最佳地满足本项目需求。

然而,中标供应商选择将本项目印刷品生产全权转交给第三方公司,这不仅可能严重削弱本项目印刷服务的保密性与质量控制,还极大地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对本项目的安全稳定构成潜在威胁。

综合上述情况,我公司不得不质疑中标供应商是否真正具备承接本项目并独立交付产成品的能力。其在实际操作中放弃自主生产,转而依赖第三方公司的行为,不禁让人怀疑其在投标阶段是否有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其有在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中标资格后,再行转包以规避自身生产能力的不足行为。

为维护本项目的顺利进行与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强烈建议对中标供应商的生产能力、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更为深入的审查,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转包条款,同时设立严厉的违约责任机制,以确保项目服务的高质量完成与信息的严格保密。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5页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7.2是否允许转包/分包;?不允许分包”,中标供应商将本项目产品转交第三方公司生产制造的行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本项目的特定条件:无;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6.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满足上述资格条件的单位均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并不限制一定要为生产厂家(制造商)参与投标,标的产品的销售或代理商也符合本项目的资格要求。中标供应商“南宁市科湾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为“南宁市天之豪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可以理解为“南宁市科湾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南宁市天之豪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产品,然后由“南宁市科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配送及服务。对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七、“四个优先”原则,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对所有印刷品的内容均给予保密;▲八、其他要求:(一)签订合同后2日内完成设计排版、编辑、打样,3日内送采购人审核,接到供货需求,5日内完成印刷交货,不得邮寄交货,无法按时交货的需承担违约责任。(二)负责免费送货上门,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最终制作印刷。”“南宁市科湾商贸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均予以响应。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本项目为货物招标,并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交付产成品的生产能力(即中标单位必须为生产厂家),响应文件中出现制造商名称不能直接认定为转包。贵单位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为“南宁市天之豪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无法认定“南宁市科湾商贸有限公司”转包本项目,因此质疑事项缺乏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单位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单位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9月30日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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