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

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危险建筑安全隐患整治的要求,切实推进城镇危旧房改造,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鉴于危险建筑的整治解危是当前正在推进的重点工作,涉及公共安全问题,需及时出台相关方案,现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最短不少于7日的要求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以实名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反馈。联系人:赖豪;联系电话:0825-*******;邮箱:haolai96@qq.com。

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三年攻坚

行动方案(2024—2026年)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危旧房改造,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群众居住生活条件,促进城市品质全面提升,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力争三年内我市符合改造条件的城镇危旧房全面实施改造,全面消除C、D级危房安全隐患。

二、改造范围

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C、D级的城镇危房,根据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判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城镇危旧房或城镇危旧房所在的老旧小区房屋,以及相邻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城镇危旧房。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安全至上、应改尽改。对鉴定为C、D级或判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摸清城镇危旧房的现状,对其地址、数量、性质、户型、面积等具体情况做好详细调研,确保底数清楚。要按照因地制宜、一处一策的原则,用好“以旧换新”模式,分类实施改造。

(三)坚持群众主体、政府支持。坚持把城镇危旧房改造严格与房屋征收拆迁相区分,按照“群众主体、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原则,落实房屋所有权人履行对城镇危旧房改造的法定责任。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政策支持,多元筹集资金,加大争取中、省资金政策支持力度,让改造工程成为“民心工程”。

四、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结合摸底调查结果,科学制定改造计划,利用三年的时间,全面消除城镇危旧房安全隐患。到2024年12月底前,启动打造不少于1个城镇危旧房改造试点示范样板项目,开工改造套数占摸底调查总量比例不低于15%;到2025年年底前,累计开工改造套数占比不低于60%;到2026年年底前,累计开工改造套数占比不低于90%,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五、改造方式

(一)修缮加固。周边条件允许、主体结构安全的房屋,可与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通过修缮加固进行解危处置,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

(二)原址拆除重建。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城镇危旧房,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合法建筑面积建安直接费用的30%承担,其余建设费用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或项目实施单位统筹解决;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20%(含)以内的新增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建安直接费用购买;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20%以外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同区域同类型新建房屋当期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既不具备成片改造条件且房屋所有权人又不愿意异地置换,但具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增加户数等原址单独重建条件的D级危房(即点状改造),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筹集资金改造,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三)异地置换。不具备原址拆除重建条件的D级危房,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统筹房源置换,原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原则上房屋所有权人按照置换房屋建安直接费用的30%承担;超出原房屋评估价值20%(含)以内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置换房屋建安直接费用补差;超出原房屋评估价值20%以外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置换房屋当期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对确因规划、户型等原因导致置换房屋价值低于原房屋评估价值的,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六、改造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结合城镇危旧房改造现状数据和城镇详细规划组织划分改造单元,梳理形成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清单,根据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申请,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成立“自改委”,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报各自工作专班审定后组织实施,主城区(船山区、市直园区)改造方案经辖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报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专项工作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完成时间:2024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二)宣传发动阶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网络、进小区宣讲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房屋所有权人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充分认识城镇危旧房改造的责任主体是房屋所有权人。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对改造事项进行商议,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促进房屋所有权人尽快就改造事项形成统一意见。

完成时间:2024年10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三)试点实施阶段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组织选择房屋所有权人改造意愿强、协商议事基础好的项目作为试点项目,采取修缮加固、原址拆除重建、异地置换方式开展先行试点工作。在试点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细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完成时间:2024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四)全面推进阶段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合理安排改造时序,分年度组织实施,形成较为完善的城镇危旧房改造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

完成时间:2026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凝聚各方合力。建立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的部门配合协调机制,成立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专项工作组,工作组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帮助、督促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共同牵头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措施,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完善工作机制。鼓励引导本地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改造。同时,其他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改造工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积极先行先试,鼓励探索创新。各地各部门要吃透城镇危旧房改造精神,解放思想,跳出传统征拆、棚户区改造思维进行思考谋划。鼓励在市级政策总框架下,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创新性地细化政策措施。要利用群众工作基础好的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作为试点,积极总结试点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向同类项目推广;同时也要梳理问题,分析原因,避免同类项目出现类似问题。船山区、遂宁经开区作为市主城区城镇危旧房改造的主要区域,要率先开展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的试点工作。

(三)加强指导监督,实施过程管控。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专项工作组要加强工作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持续收集各地各部门工作信息,开展分析研判,强化统筹调度。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周密部署,高位推动,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职能部门落实工作措施,负有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强化全过程监督和服务,充分履职尽责,防范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辖区职能部门要扎实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对任务落实不力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的,严格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增强责任意识。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加强线上线下联动,开展全市范围大规模城镇危旧房改造政策宣传工作,压实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和改造出资责任,切实转变群众固有观念,增强群众责任意识。

附件: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附件

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危旧房改造,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群众居住生活条件,促进城市品质全面提升,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城镇危旧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配套功能,提升居住品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镇危旧房释义) 城镇危旧房指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C、D级的城镇危房,根据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判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城镇危旧房或城镇危旧房所在的老旧小区房屋,以及相邻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城镇危旧房。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城镇危旧房的改造。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第四条(解释权) 本规程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履行职责

第五条(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负有及时采取解危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法定责任,落实承担的改造资金筹集、合作改造市场主体选择,配合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做好改造相关工作;所居住房屋出现险情时,应及时、主动搬离。

第六条(工作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是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做好城镇危旧房改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协助做好城镇危旧房改造的全过程监管工作。

第七条(辖区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督促指导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实施改造,承担城镇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限额以上城镇危旧房改造工程相关行政许可及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城建档案资料归集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城镇危旧房改造工程用地、规划管理,办理规划条件、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确权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做好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城镇危旧房改造过程中的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工作,动态更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主城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批,其中对市主城区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原址拆除重建项目的规划指标进行初审,并督促指导船山区、市直园区做好相关委托事项。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办理城镇危旧房改造规划用地手续审批、不动产确权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配合协同部门) 市级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城管执法、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

第三章 改造流程

第十条(实施主体) 城镇危旧房所有权人是城镇危旧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城镇危旧房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城镇危旧房改造的实施主体;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实施主体。

多所有权人的城镇危旧房,鼓励成立自主改造委员会代表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发起和开展相关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委托或合作方) 城镇危旧房改造可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国有企业、其他社会资本等第三方单位作为实施主体自主改造,也可依法引入市场主体合作改造。

第十二条(提出申请) 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应及时主动向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提出城镇危旧房改造申请,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依法依规受理,给予支持和引导,并在各自城镇危旧房管理台账中标记。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 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满足结构、安全需要,符合城市风貌管理要求。原址拆除重建项目,可结合客观条件,优化建筑、消防、配套设施等设计。若涉及原不动产单元界址、面积等变动的,设计方案中应予标注。

第十四条(实施方案) 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可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范围、改造内容、成本测算(造价预算)及资金筹措、房屋分配方案、工程周期、后续维护及物业管理方案等内容。

第十五条(签订协议) 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可依法通过自主选择或招标选择城镇危旧房改造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协议。协议生效后,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按规定办理报批报建手续,开展相应修缮加固或原址拆除重建工作。

第十六条(报批报建) 对修缮加固项目,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且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规划用途的,按审定后的设计方案实施,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其中,达到限额以上工程的,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持申请材料到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施工手续;属于限额以下工程的,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优化流程、简化处理。

原址拆除重建项目达到限额以上工程的,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相关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可优化办理相关手续。

对市主城区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的原址拆除重建项目,由船山区、市直园区编制空间分析方案,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报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专项工作组审定后,船山区、市直园区同步开展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重要地段外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原址拆除重建项目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委托至船山区、市直园区。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区域以外的原址拆除重建项目由属地县级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优化审批流程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 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完成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后,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实施改造。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 改造项目完工后,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对各自城镇危旧房管理台账进行销号。

第十九条(档案归集)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按照城建档案资料归集要求及时移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确权登记) 城镇危旧房改造完成后,房屋所有权人可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址拆除重建项目以原房屋建筑基底重建,未改变房屋面积、用途、户型、层数、高度、朝向等的,不再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除此以外的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组织建立联合监管与执法衔接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工作,依法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镇危旧房,制止和查处改造过程中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二条(管护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等做好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巡查和应急抢险等事务。


标签: 方案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