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发布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自2020年开始,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连续4年联合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打”专项行动),“两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健全监管机制,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发布4起“两打”专项行动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下一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对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监督力度,集中力量查办涉危险废物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案例一:临泉县高塘镇小化工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0日,接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有人用罐车将不明液体倾倒在杨桥镇污水处理厂墙头西侧,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现场检查时,杨桥镇污水处理厂西侧倾倒有不明液体,液体呈红色,气味酸臭且刺鼻,执法人员通过走访群众,调取天网监控视频排查发现,倾倒车辆和废水来源于临泉县高塘镇安徽省铭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车间内一小化工加工点内。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小化工加工点负责人为陈某某,实际操作人员为孙某某,车间内建设有小化工生产线一条,外购煤焦油、硫酸等作为原料,加工生产粗酚后进行销售,该加工点自建成后共生产了26吨粗酚,转运倾倒10吨废水。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该小化工加工点9个油罐内的液体和杨桥污水处理厂墙头西侧倾倒点液体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两个点位均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小化工加工点负责人陈某某、孙某某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陈某某、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4年2月6日,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临泉县公安局,2024年2月15日,临泉县公安局对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另一名涉案人员孙某某于2024年6月21日被抓获,目前正在开展溯源取证及侦查其余犯罪人员涉案工作。
【启示意义】
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通过走访摸排,利用天网等技术手段查找嫌疑车辆,顺藤摸瓜找到建设在临泉县高塘镇的小化工加工点,迅速固定证据,及时委托检测确定危险废物,准确掌握当事人环境违法线索。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属地乡镇紧密配合,案件移送后,临泉县检察院和临泉县人民法院高度配合、通力协作,有效强化了行刑衔接,保障案件的快速办理,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起到了强力的震慑作用。
案例二:界首市光武镇申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5日,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界首市光武镇郭寨申庄废旧医疗物品加工点检查发现,该加工点院外西侧堆放有大量使用过的输液瓶,东侧堆放有大量使用过的输液管与输液袋,院内有工人正在进行剪开、分拣工作,门口两侧堆放有注射器,中间堆放大量三叉、开关、注射器、针头、输液管、输液袋,院子东西两侧简易堆放大量使用过的注射器与输液管。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加工点负责人申某某收购使用过的输液管、注射器后,组织人员进行剪开、分拣后分类出售。经称重,未被剪开、分拣的输液管(包括三叉、开关、针头、输液管四部分)共2.29吨,被剪开、分拣后的输液管、三叉、开关、针头、注射器共计5.85吨,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现场堆放处置的输液器(部分含针头)、注射器(部分含针头)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1医疗废物2,841-001-01感染性废物,841-002-01损伤性废物,具有感染性(In)。
【查处情况】
当事人申某某未获得危废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输液管、注射器等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申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4年7月23日,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移送至界首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依法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本案查处的使用过的输液器、注射器属于医疗废物,更是危险废物,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其中可能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和有害化学物质,处置不当可能引起疾病传播或环境污染问题。
本案也反映了农村地区群众环保意识不足,对危险废物警惕性不强,导致农村地区危废非法处置现象多发,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始终保持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
案例三:阜阳市太和县蔡庙镇新建村新型建筑材料厂干扰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的问题线索,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5日到太和县蔡庙镇新建村新型建筑材料厂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2#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流量器处于关闭状态,气浮球在最底部,当打开流量器开关后,气浮球马上上升。调阅该公司自动监测历史数据,2024年7月2日10时25分至11时20分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持续超标(折算浓度120mg/m3左右,排放限值100mg/m3),11时21分二氧化硫数据骤降至31mg/m3,此后数据保持稳定,但由于数据异常期间,自动监测站房及周边视频监控故障,无法固定具体违法行为,调查取证陷入僵局。为了案件顺利突破,执法人员通过分析该公司近一年的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和视频监控发现,2023年7月24日8时14分至8时46分,该公司2#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开始持续超标(折算浓度130mg/m3左右,排放限值100mg/m3),8时52分二氧化硫数据骤降至19.8mg/m3,视频监控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入站房操作设备采样流量器开关,采样流量器气浮球逐渐下沉至底部,自动监测设备无法继续采样,此后二氧化硫浓度保持稳定状态,进而实现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
【查处情况】
太和县蔡庙镇新建村新型建筑材料厂通过关闭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流量器的方式,干扰设备正常采样,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8月20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阜阳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依法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本案反映了该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治污主体责任缺失,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数据超标后,不是通过采取有效治污措施实现达标排放,而是主观臆断操作自动监控设备流量器,干扰自动监控设备采样,掩耳盗铃虚假“达标”逃避监管。
本案查处过程中,现场检查时由于自动监测站房及周边视频监控故障,无法固定具体关闭自动监控流量计的这一关键证据,案件办理陷入僵局,但执法人员通过深挖对比近一年的历史数据和视频监控,最终锁定了违法犯罪行为,使得案件顺利办理,充分展现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绝不放弃的精神。
案例四:安徽圣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2日,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太和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该公司DA001废气排气筒监测平台历史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6月28日11时至15时之间,安徽圣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2023年第二季度自行监测时,采样人员11时59分将烟尘采样枪插入采样孔,12时01分接好所有采样管,13时40分采样人员取出采样枪并收拾采样仪器,直至13时44分采样人员离开采样平台,采样全过程中途未将采样枪取出采样孔并更换滤筒,仅采集1组样品,但是安徽省圣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N-1)显示,采样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12时至14时,共采集3组样品,出具3个频次的检测数据,实际样品与检测报告出具的结果不符。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检测公司采样员承认,实际采样时使用1组采样滤筒和3组吸收液采集完1组样品后,回到公司重新领取2个新的采样滤筒,将采样时的吸收液浸入2个新的滤筒内,将采样时的1组滤筒和2个新的滤筒交给了实验室3组采样样品,最终出具了3组数据的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安徽圣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款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检测公司停业整顿,处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处罚款2万元。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严重干扰了生态环境管理秩序,性质恶劣。
本案查处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依法固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及负责人实施“双罚”,不仅能够维护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更能有效促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强化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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