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市场监测数据上报对接方案分析监与应用实施招标公告
土地市场监测数据上报对接方案分析监与应用实施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 土地市场监测数据上报对接方案分析监与应用实施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 | |||||||||||||||||||||||||||||||||||||||||||||||||||||||||||||||||||||||||||||||||||||||||||||||||||||||||||||||||||||||||||||||||||||
项目背景 |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正式运行省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92号要求,必须使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有关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动态巡查等方面的数据。 2013-2014年我市在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评价中排在倒数第一,面临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的风险。2014年8月开展的土地审计,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纳入审计材料来源之一。根据审计结果分析,暴露出使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数据时存在漏报、错报等情况,影响我市在全省的排名,我市土地利用有关工作面临较大的督察和审计等风险。因此有很强的必要性开展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历史数据专项清理以及相关的规则制定工作。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非深圳市注册的投标人需在深圳市具有合法登记的分支机构及固定的场所和服务人员。2.投标人必须具有土地规划编制乙级资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3.投标人必须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并提供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卡复印件。4.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采购中心定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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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一、总体要求 1.项目成果要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2.研究过程中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根据工作需要,收集整理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包括出让金、开竣工、闲置土地)等基础资料,调查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掌握历史数据清理与上报所需的基础数据。 3.项目成果应做到规则制定合理并符合深圳实际,对接方案详实且解决实际问题,指引便于理解且操作性强,数据清理基础数据扎实且结果彻底。 4. 二、依据及参考的标准 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2006年度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示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0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 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正式运行省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92号 7.《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217号) 8.《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259号) 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1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三、时间要求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历史数据清理与上报工作须在2016年12月前完成,其余工作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四、工作内容 1.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规则 梳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各职能处室、管理局、事业单位的职责,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分工,制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规则》。 2.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上报对接方案 (1)系统对接存在问题分析。分析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和委土地业务系统的各项业务及其实现的功能,找出两者差异。从满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业务功能的角度出发,逐项对照分析与委土地业务系统的功能的差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供应来源、土地供应前的审批手续、土地供应、动态巡查等。 (2)编制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上报对接方案。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和我委土地业务系统的业务流程及分析结果,编制数据上报对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两者系统之间土地分类标准对应关系;梳理监测监管系统的有关土地巡查的业务流程和数据项,建立与我委土地业务系统之间的对应关系;编制两者系统之间合同条款对应关系,明确上报的合同的数据内容;对于我委没有涉及的部分土地巡查业务,明确建设内容,后续实施。 3.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操作指引 为保障系统之间对接顺利实施,需编制操作指引,明确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确保及时、准确的更新系统中的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批-供-用”各个环节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时间界限。 4.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历史数据清理与上报 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历史数据的历史数据进行清理,逐宗审核土地供应来源,土地出让金收缴和开竣工等情况。将清理出来的数据在系统中进行更新上报,提高我市在全省评价中的排名。 五、预期成果 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规则。 2.深圳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上报对接方案。 3.深圳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上报操作指引。 六、人员要求 1.中标单位有多年国土行业管理与研究经验,了解和熟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土地管理现状,近5年承担过深圳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相关的项目。 2.中标单位必须独立设置项目组,有固定的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 3.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国土或测绘专业高级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的国土行业管理或研究经验。 4.项目团队成员不能少于10人,土地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专业人员至少各4名,并具有同类课题研究经验。项目成员职称、获奖、项目经验等相关情况将作为评分的重要因素。 5.中标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如不经采购单位同意擅自更换,则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情节对其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 |||||||||||||||||||||||||||||||||||||||||||||||||||||||||||||||||||||||||||||||||||||||||||||||||||||||||||||||||||||||||||||||||||||
商务需求 | 1.服务期限 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以内。 2.项目进度安排 (1)中标方应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推进项目工作。 (2)中标方项目组成员应按采购方的要求参加本项目审查和讨论的全部工作会议。 3.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根据中标方申请,支付合同总费用的40%作为项目进度款;中标方提交初步成果并经采购方审核通过后的40%;中标方完成全部成果并获得采购方验收后,经申请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0%。 4.成果验收 由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项目成果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查批准。 5.培训要求 中标单位应按采购人需求,对采购人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采购人能全面理解项目成果,确保项目实施。 6.售后服务要求 (1)售后服务期限从最后成果提交采购人之日起一年。 (2)提交售后服务承诺书,并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 (3)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相关咨询、协调、项目审查和报告更新等技术支持。 (4)安排专人负责售后技术支持,并提供其联系手机、电话、传真、email;如人员需要调整应及时通知采购人。 7.投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 (2)投标单位提供报价详细清单(含报价依据和详细计算过程); (3)为保证技术服务质量,原则上投标人投标报价降幅不得低于财政批复价格的 20%(如财委批复为100万,当报价低于80万时,即报价降幅大于20%),否则将视为有风险的报价,评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4)投标报价作为合同包干价,超出部分不予追加,由投标人承担风险。 | |||||||||||||||||||||||||||||||||||||||||||||||||||||||||||||||||||||||||||||||||||||||||||||||||||||||||||||||||||||||||||||||||||||
评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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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附件 |
序号 | 质疑标题 | 质疑内容 | 质疑单位 | 质疑人 | 质疑附件 | 质疑日期 | 标题 | 内容 | 单位 | 采购人 | 附件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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