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竞价公告-竞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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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竞价公告
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就2024年10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褐煤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地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煤场
4. 交货日期:2024-10-09 至 2024-11-15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结果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无争议货物的全部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0-01 16:19:55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2,300 | <2,00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1 | ≥1.3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4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48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
2. 交货期间为:自签订之日至【2024】年【11】月【15】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运输方式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数量(吨) |
褐煤/原煤 | 汽运或火运 | 买方指定煤场 | ***** |
每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场地、库存情况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1】日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氯 | 铁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标称最大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V【daf】 (%) | St,【ar】(%) | Cld(mg/L) | Te(g/g) | ST (℃) | HGI | (mm) | |
褐煤/原煤 | ≥2300 | ≤30 | ≤48 | ≥43 | ≤1.0 | ≤400 | ﹤15/1000 | ≥1200 | ≥48 | ≤25 |
所供煤炭质量均匀且必须保证为原煤,不得用非原煤物质进行混配(加工后不得进行二次掺配),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1】不得随意更换煤种或品种(若卖方确需更换煤种时需提前书面通知买方),在未得到卖方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一经发现卖方所供应的货煤指标发生较大变化,买方有权进行考核直至终止合同。同时因货煤指标偏差过大或货煤品种的更换造成买方无法带负荷、设备损坏、发生事故以及引发的社会责任,卖方必须赔偿买方相关损失。
【2】需保持合同期内煤质的稳定性,各批次干燥基硫St,d与结算周期内干燥基硫St,d加权平均值相差不得超过0.17%,若超过0.17%(包含0.17%),每次扣除煤款1000元,若超过0.34%(包含0.34%),每次扣除煤款2000元;相邻两批次化验结果热值偏差超过300千卡/千克及以上,每次扣除煤款1000元(以上考核在卖方有书面通知更换煤源的情况下除外)。
【3】必须保证所供煤炭均为原煤,若发现供应商造假,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4】铁含量控制目标﹤15g/1000g,超出该标准视情况进行考核,高于该标准三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氯离子控制目标≤400mg/L,超出该标准视情况进行考核,高于该标准三次以上不做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检测方法:将900g的燃煤浸泡于2L水中4小时后检测水中氯离子含量。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其他发货人】,并以【汽车或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运输方式变更需经买方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方可变更。汽运车辆必须为电车或LNG(国六)等能源车辆,具有对应的新能源排放环保信息证明材料。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汽车或火车运输以【买方】【汽车衡】或【轨道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无异议,该验收依据为最终结算依据。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买方将验收结果在验收结束后2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卖方,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的同时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不能解决的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对卖方提出验收结果异议的货煤,买方应全部封存或在卖方当场监督下共同封存样品以备检测。
3. 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见附件:1),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
1. 合同价格为一票到厂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各区间基准价格采用【单卡计价】方式,调整价采用【按吨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各区间基准价格+单批次调整价+硫份调整价+灰分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各区间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煤种 | 热值范围【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褐煤 | ≥2300 | A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褐煤 | 2200≤,<2300 | A-0.002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褐煤 | 2100≤,<2200 | A-0.004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褐煤 | 2000≤,<2100 | A-0.006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以此类推。
(2)单批次调整价
煤种 | 热值范围【(千卡/千克)】 | 单批次扣款公式【(元/吨)】 | 加权方式 | 增扣款【(元/吨)】 |
褐煤 | 1900≤,<2000 | -(2000-当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0.2 | 【单批次】 | 0 |
褐煤 | 1800≤,<1900 | -(1900-当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0.1 | 【单批次】 | -20 |
褐煤 | 1700≤,<1800 | -(1800-当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0.1 | 【单批次】 | -30 |
以此类推。
(3) 质量调整价:
①【硫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褐煤 | St,【ar】(%) | 1.0<,≤1.3 | 0.01 | -0.1 | 1.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褐煤 | St,【ar】(%) | 1.3< | 0.01 | -0.2 | 1.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②【灰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褐煤 | A【ar】 (%) | 48< | 0.01 | -0.02 | 48 | 【合同周期】 | |
褐煤 | A【ar】 (%) | 48<,≤51 | 0.01 | -0.01 | 48 | 【单批次】 | |
褐煤 | A【ar】 (%) | 51< | 0.01 | -0.02 | 48 | 【单批次】 |
(4) 数量扣款: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各品种供货数量】为基准,合同兑现率大于等于90%以上时,不进行扣款。当合同兑现量低于90%时,买方在卖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内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扣款:
扣款金额=(1-合同兑现量/合同量)×******元。
如因买方调运计划、场地、库存等原因造成出卖方兑现不足,免除出卖方责任,不进行履约扣款。
五、 结算及付款
1.在交货过程中,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的,买方于交货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根据第三条第1款内相关依据进行结算:
2. 如买、卖双方对货物存在异议的,买方于双方异议达成一致后10个工作日之内根据第三条第2款内相关依据进行结算:
3.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合同有效期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4. 付款方式:A、现汇;B银行承兑汇票。
5.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已执行后,卖方须向大唐燃料电子采购平台足额缴纳服务费,费用标准为1元/吨,未缴纳不予结算。
六、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2】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2】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2】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导致买方机组负荷受限、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20】%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30%】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生产设备故障,造成无法使用该合同内指标的煤炭,甲方提前2日通知乙方,并终止合同,对未履行部分不视为乙方未履约,不对其进行违约考核。
3.1买方将对卖方所供煤炭进行随机抽查煤质。买方不定期对卖方供应的每批次货煤随机选取车辆进行人工采样抽查(火车煤抽查车底样),抽查结果与当批次系统化验结果对比,当抽查结果低于系统化验结果100千卡/千克及以上时视为混配不均。针对煤质稳定性差的批次,买方有权对该批次多次抽样,每次抽样结果低于系统化验结果100千卡/千克及以上时,每次抽样结果均与当批次化验热值进行加权处理后作为该批次结算热值,具体标准如下:
①当抽查结果低于系统化验结果≧100,<300千卡/千克时,
结算热值标准=A*1/3+B*1/3+C*1/3当日批次系统化验热值*(1-N/3)。
A.B.C为当批次低于系统化验结果≧100,<300千卡/千克时的人工抽样结果,N为对应的次数(N小于等于3)。
②当抽查结果低于系统化验结果≧300千卡/千克时,
结算热值标准=A*1/2+B*1/2+当日批次系统化验热值*(1-N/2)。
A.B为当批次低于系统化验结果300千卡/千克及以上的人工抽采结果,N为对应的次数(N小于等于2)。
③当该批次存在2个及以上抽样热值低于系统化验结果≥100千卡/千克(两个及以上结算标准同时出现)时,由低到高选取抽样热值与系统化验结果进行加权计算,抽样热值所占比重按以下标准中执行,所选抽样热值权重占比总和不大于1:
当抽查结果低于系统化验结果≧100,<300千卡/千克,该抽样结果占比1/3.
当抽查结果低于系统化验结果≧300千卡/千克,该抽样结果占比1/2.
3.2买方有权发出联合采样通知(如卖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但复查买方验收过程未发现异常时,不进行联合采样,如复查买方验收过程存在异常,双方可进行联合采样),在联合采样通知发出的同时,当批次货煤应立即停止接卸、采样等相关工作,甲乙双方相关被授权人或其他甲乙双方指定代表人应在6小时内到达现场对当日整批次进行联合采样(如有邀请第三方质检机构,应同时到达)。联合采样后的煤样甲乙双方均可化验,如甲乙双方化验结果偏差100千卡/千克以内,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准,作为当日结算化验结果,卖方不得复议;如结果偏差100千卡/千克以上,卖方存在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委托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履约保证金:卖方初次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拾】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未交付保证金的,卖方应于【签订合同前】向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30】日内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卖方提出退款申请,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如卖方持续合作,当保证金不足******元时,卖方应及时缴纳充足,如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5. 因卖方所发运货煤中含有冻煤、湿煤以及其他杂物等,造成买方接卸困难、卸煤设备堵塞、损坏等问题,因此发生的设备损坏维检费、延时费用、人工费用和导致铁路变更车辆、分卸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负责将分卸货煤倒运至买方指定煤场。
6.卖方在汽车过衡后,存在偷换车牌、掉包、作弊等行为造成货煤未实际卸至煤场的行为,一经发现,视为违约,扣除违约金10万元/车次,在煤款中扣除。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1】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1】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买卖双方对煤质、煤量、结算价款等本合同内所有条款履行完毕为止。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4.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六、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
2. 联系人:魏三虎
3. 联系电话:158*****175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40****** 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标签: 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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