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芭蕾舞团交响乐器设备招标公告
中央芭蕾舞团交响乐器设备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中央芭蕾舞团交响乐器设备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乐器 | ||
采购单位 | 中央芭蕾舞团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16年09月29日 22:15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6年09月30日 09:00至2016年10月11日 16:00 | ||
招标文件售价 | ¥2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20室 | ||
开标时间 | 2016年10月21日 14:00 | ||
开标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 ||
预算金额 | ¥369.5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赵蒙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中央芭蕾舞团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3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王先生 | ||
代理机构名称 |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20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赵蒙 ******** |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央芭蕾舞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央芭蕾舞团交响乐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央芭蕾舞团交响乐器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C160R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蒙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央芭蕾舞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3号
联系方式:王先生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赵蒙 ********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20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预算(元) |
1 | 1 | 长笛 | 2套 | 1,120,000.00 |
2 | 长笛 | 1套 | ||
2 | 1 | 单簧管 | 1套 | 470,000.00 |
2 | 低音黑管 | 1套 | ||
3 | 短笛 | 1套 | ||
4 | 上低音号 | 1套 | ||
3 | 1 | 双簧管 | 1套 | 940,000.00 |
2 | 双簧管 | 1套 | ||
3 | 英国管 | 1套 | ||
4 | 小圆号 | 1套 | ||
5 | 圆号 | 2套 | ||
6 | 圆号 | 1套 | ||
4 | 1 | 小号 | 3套 | 1,165,000.00 |
2 | 小号 | 3套 | ||
3 | 高音小号 | 1套 | ||
4 | 高音小号 | 1套 | ||
5 | 次中音长号 | 3套 | ||
6 | 低音长号 | 1套 | ||
7 | 弗鲁格号 | 1套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生产制造厂商若不授权代理商参加而亲自参加,只应当以其自己的厂商名称亲自投标而不得再授权代理商参与竞标,若出现同时竞标的情况,代理商的投标将被拒绝。
(4)如为产品代理商,需具有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设备原生产厂家针对本次投标特定的有效代理授权或设备原生产厂家国家/地区代理商的转授权或自行编写的关于所投货物来源的说明。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质要求。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69.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9月30日 09:00至2016年10月11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20室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携带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1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10月21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并满足相关规定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6 %后参与评审。
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
4、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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