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挂网采购结算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挂网采购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配送(生产)企业:

  为持续推进我州药品保障制度改革,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切实保障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州药品挂网采购结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目录

  (一)直接挂网目录

  1.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直接在“三明采购联盟(全国)平台-湘西专区药品采购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湘西专区系统”)挂网,挂网周期与谈判周期一致。

  2.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省际联盟、三明联盟及我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指选择湖南为供应省份的药品),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一致。

  (二)限价挂网目录

  1.三明联盟限价采购药品。三明市限价采购的药品挂网目录,在湘西专区系统进行限价挂网,未在湘西专区系统挂网的品种可进行增补实行限价挂网。

  2.国家基本药物和“两病”用药目录。湘西专区系统和三明市限价采购均未挂网的国家基本药物和“两病”用药目录,临床确需使用的实行增补限价挂网。

  (三)应急挂网目录

  1.短缺药品。列入省级短缺药品清单药品,并根据本州供应情况,确属临床短缺的药品列入应急挂网目录。

  2.应急药品。应对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启动临床急需药品应急挂网,国家、省卫健部门推荐疫情防治药品,纳入应急挂网目录。直接挂网目录中因市场需求变化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求的品种,纳入应急挂网目录,启动备供企业挂网。

  3.急抢救药品。平台限价挂网目录中原挂网的急抢救药品因市场需求变化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求的品种,纳入应急挂网目录。

  (四)备案采购挂网目录

  1.对新开展医技项目(包括新增临床科室、承接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病人诊治)、临床急抢救、特殊疾病等医疗救治确需使用的,且暂未列入湘西专区系统挂网的药品,实行备案挂网采购。各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金额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

  2.限价挂网目录因市场变化不能正常供应已撤网的,属临床常用、平台挂网目录中无替代的药品纳入临时备案采购挂网目录,采购金额不计入各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金额占比。

  二、挂网价格

  (一)直接挂网的药品,按照不高于国家谈判价格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在湘西专区系统挂网采购。

  (二)限价挂网的药品,联动三明市限价挂网价格,同质量层次的按不高于三明联盟限价挂网采购。三明市限价目录没有的品种,联动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同质量层次最低价格挂网采购。

  (三)应急挂网的药品,国家、省等上级部门明确规定挂网价格的,在湘西专区系统挂网价格挂网不得高于规定价格,未明确挂网限价的,挂网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同品种价格挂网采购。

  (四)备案采购的药品,挂网价格由医疗机构与生产(配送)企业自主议价,价格不得高于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价格,高出以上平台挂网价格的不予备案。同一厂家同一药品在不同医院机构备案采购时价格应保持一致,不一致时执行最低价格采购。

  (五)湘西专区系统药品挂网价格实行动态调整,适时联动三明市药品限价采购平台、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价格,湘西专区系统同质量层次药品挂网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以上平台最低挂网价。挂网药品在以上平台调整挂网价且低于湘西专区系统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或委托配送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应向州医保局申请调价,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价格下调的,一经核实,取消该厂家该品种在湘西专区挂网。

  (六)在确保药品安全、配送及时、保障供应的情况下,鼓励生产企业主动降价,未在湘西专区系统确认限价挂网的同质量层次的同种药品的其他生产企业,自愿降价10%(含)以上的,经州医疗保障局审核后可增补挂网,原挂网生产(配送)企业在一个月内确认调价(大输液除外),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产品挂网。为保证价格平稳,杜绝恶意降价,企业通过频繁降价进行恶意竞争的行为,经核实后将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记入失信行为,按照《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4〕13号)、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州医保发〔2023〕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挂网规则

  (一)挂网药品实行一品两规。原则上,同一通用名挂网规格、包装均不超过两个,儿科用药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同质量层次的同种药品,不同规格的挂网价格按现行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取低值。

  (三)不同生产厂家、同质量层次的同一药品挂网价格需一致(国家、省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除外)。

  (四)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和仿制药(以下简称“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比制剂价格,未过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过评药品价格;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应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材之间的价格倒挂。

  (五)湘西专区系统挂网的药品因企业原因无法有效供应或一年(含)以上无交易记录的,撤消该企业该品种在湘西专区系统挂网,撤销挂网后原则上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挂网采购申请。

  (六)湘西专区系统挂网的药品以一年为一个采购周期。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无政策变动的,平台原挂网的药品自动延续下一个采购周期,生产(配送)企业不能保障供应的产品,应当提前一个月主动向州医保局提交取消挂网申请。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召回、退市、批准文件失效的药品,撤销该药品在湘西专区系统挂网。

  (八)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严重不良反应、不如实及时申报价格、相互串通报价、未能及时供货和配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采取但不限于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的挂网资格等处置措施。

  (九)平台挂网目录实行动态调整,采购周期内,纳入国家谈判、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按相关政策执行,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满后,按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按国家或我省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三明联盟限价采购目录原则上每年联动调整一次,新增品种实行时时联动调整;每年开展一次备案采购目录转限价目录调整,根据上年度医疗机构备案采购情况,对临床使用广泛(5家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使用)、安全有效的品种(基药、两病用药、医保目录内药品为主),组织专家遴选纳入限价挂网目录,通过限价、询价、议价等方式确定挂网价格。

  四、采购管理

  (一)采购主体。全州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采购方式。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在湘西专区系统采购,禁止网外采购。毒、麻、精、放、中药饮片(实行集采的品种除外)、生物疫苗等特殊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渠道采购。

  (三)采购流程。医疗机构在湘西专区系统自主选择配送企业采购药品。属于直接挂网目录、限价挂网目录、应急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备案采购药品,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自主议价,完成医院内部审批流程后,提交《湘西自治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在湘西专区系统进行备案采购。

  (四)采购要求。医疗机构应在工作日内发起采购订单,采购订单应相对集中、有计划性;医疗机构收货验收合格后,应在3日内完成入库并在平台上确认。严格执行“两票制”要求,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及有规定不执行两票制的其他药品可暂不执行“两票制”。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无正当理由各医疗机构已采购药品不得随意要求配送企业退货,确需退货的与配送企业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五、结算管理

  (一)湘西专区系统直接挂网目录、限价挂网目录、应急挂网目录、备案采购目录采购货款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继续按《湘西自治州医药采购货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州医保发〔2021〕15号)文件执行;逐步实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算货款。

  (二)中药饮片(实行集采的品种除外)和毒、麻、精、放、生物疫苗等特殊药品采购货款,由医疗机构自行付款,医保不予垫付。

  (三)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货款结算主体责任,暂未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药品采购货款,由医疗机构按购销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基层医疗机构由卫健部门核算中心代付医药货款的,应主动做好衔接,保障工作连续性。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既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湘西自治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

  2.湘西自治州药品采购撤销配送(挂网)申报表

  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普通附件:
附件1、2.doc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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