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娄)应急罚(2024)执法支队-37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P******)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文化路77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爱国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9*****05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涛、谢发在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问题:你公司员工赵红涛(身份证号:411*****860*******)在娄底涟钢电磁有限公司环形炉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焊接作业。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湘娄)应急检查(2024)工贸行管科-22《现场检查方案》(2024年8月22日);2、(湘娄)应急现记(2024)工贸行管科-21《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8月22日);3、(湘娄)应急现决(2024)工贸行管科-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024年8月22日);4、(湘娄)应急复查(2024)工贸行管科-24《整改复查意见书》(2024年8月22日);5、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取证时间:2024.8.23,扫描件上传);6、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高安装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3日);7、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组队长袁志超《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3日);8、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组队长袁志超《调查询问笔录》(第二次,2024年8月27日);9、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高作业工赵红涛《居民身份证》(2024年8月23日);10、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高作业工赵红涛签名时拍照(2024年8月23日);11、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高作业工赵红涛《劳务用工合同》(2024年8月23日);12、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组队长袁志超《居民身份证》(2024年8月23日);13、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组队长袁志超签名时拍照(2024年8月23日);14、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国《授权委托书》(2024年8月23日);15、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组队长袁志超《劳动合同》(2024年8月28日);16、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赵红涛最新证书信息(2024年8月27日);17、娄底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袁孟秋、彭志军《行政执法证》(2024年8月27日)证据5证明: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被处罚主体适格;
证据1、2、3、4、6、7、8、16证明: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你公司登高作业人员赵红涛(身份证号:411*****860*******)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调查,赵红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你公司施工班组队长袁志超、作业人员赵红涛对检查结果认可。
证据9、10、11、12、13、14、15证明:袁志超为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组队长,受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国委托,全权处理本次行政处罚有关事项;赵红涛为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高作业工。
证据17证明:本案承办人员袁孟秋、彭志军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证明: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你公司登高作业人员赵红涛(身份证号:411*****860*******)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事实存在。该行为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要求。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十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娄底市分行,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娄底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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