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4〕10号
平湖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4〕10号
平湖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4〕10号)
一、项目编号:中诚(平)采******
二、项目名称:技工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平湖技师学院工业视觉教学实训箱与工业视觉系统应用实训平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方洲路128号
被投诉人: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平湖技师学院
地址:平湖当湖街道漕兑路89号B幢23楼/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一路1689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顺风路535号11幢3层301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技工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平湖技师学院工业视觉教学实训箱与工业视觉系统应用实训平台采购项目(编号:中诚(平)采******)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购招标文件设置货物清单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智能相机是其中的一个部件,须与其他各部件及软件系统配套使用,不能单独使用完成采购需求,且智能相机是采购文件规定相关货物清单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内容。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没有对采购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即对采购文件的设置没有异议。核查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情况,各投标供应商都是按照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整套产品填报制造商,且对整套产品填报各自的投标品牌和型号。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都认为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提供的货物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本机关向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答复认为: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都有相关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及产品的质检单、合格证及售后保障书。据此,投诉人投诉对部分组件单独填报制造商单独认定大中小企业的意见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评分项目5.1评分是主观分,结合本项目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核实意见“针对技术商务评分项目要求的5.1项第2、3点中关于服务期内供应商具有培训与实践基地要求,评审委员会已充分审查各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合理评分,并且综合结果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比较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此项得分为高”及“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评分项目5.1实际评分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关于技工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平湖技师学院工业视觉教学实训箱与工业视觉系统应用实训平台采购项目(编号:中诚(平)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平湖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08日
附件信息:
8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4〕10号).pdf (17.1 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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