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开发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00******的带泥铁棍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华市婺城区先源生鲜超市的带泥铁棍山药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检不合格项目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验机构为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对金华市婺城区先源生鲜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2024 年8 月 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责令经营单位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的产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2、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的山药。鉴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方的相关证照及商品的购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说明了进货来源,且涉案食品不合格的项目为当事人肉眼感官无法识别的项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山药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DBJ243*****300******的葱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华市婺城区谢国女农产品店的葱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检不合格项目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验机构为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对金华市婺城区谢国女农产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2024 年8 月 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责令经营单位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的产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2、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的山药。鉴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方的相关证照及商品的购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说明了进货来源,且涉案食品不合格的项目为当事人肉眼感官无法识别的项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葱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4年10月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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