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资罚字[2024]13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R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胡智军

地址

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

联系

电话

138****7136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15*******

本单位于2024年1月2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经调查,根据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来函的内容反映涉嫌违法用地建设图斑,图斑号为:HN469*****230518*****074-2和HN469*****230808*****053。我局城市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涉嫌违法图斑用地地块已建成搅拌站,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搅拌站进行检查,情况如下:经执法人员现场了解得知现已建成的搅拌站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搅拌站现建设有①三个料仓②上料台、③生产线、④水泥罐⑤操作台、⑥地面硬化、⑦集装箱。经执法人员现场丈量:(1)三个料仓总长约123米,宽约12米,三个料仓总占地面积为1476平方米;(2)上料台长约15米,宽约4米,占地总面积约60平方米;(3)生产线长约30米,宽约4米,占地总面积约120平方米;(4)水泥罐长约10米,宽约3米,占地总面积约30平方米;(5)操作台长约4米,宽约2米,占地总面积约8平方米;(6)经丈量地面硬化长约150米,宽约20米,地面硬化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7)集装箱长约10米,宽约7米,占地总面积约18平方米,总占地面积约4764平方米(以上实际面积以测绘为准)。现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未能提供该搅拌站地块用地手续。

根据海南恒泰天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测绘结果为: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年版地类为:1、X*******.152,Y******.592;2、X*******.552,Y******.271;3、X*******.437,Y******.718;4、X*******.076,Y******.215;5、X*******.083,Y******.561;6、X*******.173,Y******.402;7、X*******.866,Y******.032;8、X*******.743,Y******.004;9、X***6742.500,Y477617.126;10、X***6747.560,Y477621.973;11、X***6744.803,Y477624.851;12、X***6744.574,Y477631.258;13、X***6735.667,Y477641.199;14、X***6703.941,Y******.594;15、X***6695.964,Y477594.399;16、X***6680.029,Y477621.373;17、X***6663.623,Y******.655;18、X***6623.962,Y477591.173;19、X***6627.100,Y477577.568;20、X***6636.836,Y******.728;21、X***6651.913,Y477526.915;22、X***6666.561,Y477525.123;23、X***6697.587,Y477536.338;城镇建设用地,料仓1498.53㎡,集装箱76.84㎡,生产线121.05㎡,上料台57.29㎡,操作台8.27㎡,罐31.31㎡,硬化地面3491.48㎡,总用地6831.78㎡。

以上事实有现场相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作佐证。

本单位于2024年6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资告字〔2024〕12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6831.78㎡土地退还给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没收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6831.78㎡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金或15日内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金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10月8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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