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用房场地租赁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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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业务用房场地租赁项目

(二)项目预算:******.00元/年,三年共计:*******.00元,合同一年一签。

项目概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司法部、省委政法委及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市司法局正着力推进湖南(长沙)涉外中央法务区建设。根据建设方案安排,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作为牵头单位,入驻湖南(长沙)涉外中央法务区汇聚法律服务和泛法律服务资源,拟启动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用房场地租赁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含物业费、装修费、设计费等)。

二、相关标准


1、业务家具配备要求:按照《长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21年版)》(如有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规定的配置标准,配备沙发、茶几、桌子、椅子、办公桌、会议桌、文件柜等家具,需满足办公基本需求,所有家具需为环保材料,不同空间根据采购人要求配备不同款式以及功能性家具。

2、空间分布功能要求:符合《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规范》(SF/T0013-2017)要求。(如有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3、房屋楼层:根据《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规范》(SF/T0013-2017)要求,所出租房屋空间全部位于1楼,配套可供使用的电梯总数量不少于3台。

4、场地装修:参照《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2021-2023 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如有新的标准,以新标准为准)装修标准装修后交付采购人。

5、室内装修环保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2022)。(如有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由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下年合同。)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服务内容及要求

1、租赁模式: 由投标人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场地及配套服务。

2、业务用房需求: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40㎡

3、租赁用地范围:岳麓区、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长沙县。

序号

面积

上限单价(元)

备注

1

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40㎡

87.99元/㎡/月

投标人的单价不超过87.99 元/㎡/月,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一)服务要求:

1、除不可抗力以外,中标人须保证采购人自合同起租日开始,出租房屋内的水、电、照明、空调、电梯、通讯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始终具备正常办公的条件。

2、中标人保证租赁给采购人的房屋质量及设施设备状况良好,租赁期内,在非采购人人为损坏的前提下,中标人负有对采购人承租房屋、影响采购人办公及进出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义务。

3、采购人有权使用房屋配套的公共设施。

(二)软硬件配套保障:

1、配备必要的冷、暖气空调机或具备集中供暖(冷)条件。

2、配备相应人员提供配套服务,提供公共部位物业管理及安防保障。

3、具备业务开展相关设备安装及附属设施铺设条件。

4、外观设置要求:场地按相关部门正规化建设要求,设置醒目的指示指引标识标牌。

5、中标人负责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采购人必须的水电、网络(互联网、专网)、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维护以及物业管理等后勤保障事项,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的收费标准或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由采购人据实结算。

7、中标人在场地租赁及建设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办事,并对过程负责,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或纠纷,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8、在后期日常运行过程中,中标人应建立或协调监督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并要求员工严格执行,避免事故发生。

9、设计原则:融入长沙市地理标志和“一带一路”、非洲等涉外元素。空间布局注重功能性、创新性、舒适性的平衡。

10、设计要求:要求现代简约同时具有科技感,营造稳重、明亮、专业的空间环境,通过家具的选型和色彩的变化,使空间更加稳重。

11、服务大厅:开设10-12个服务窗口;配有电子宣传屏、电子触摸屏、书写台等服务设施;应设置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设施设备和安全、消防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监控、录像等设备;配备取号等待机;合理设置等待座椅;设置数字化宣传展示区。

(1)后台业务处理区:业务审批、办理及资料储存。

(2)调解室:满足医疗纠纷调解、商事纠纷调解功能,安装监控、录像等设备。

(3)会议室:日常会议、党建宣传、党建活动,安装多媒体会议系统(含显示大屏、音频矩阵、桌面信号接口、调音台、控制终端等)。

(4)档案室:符合档案保存规范要求。同时符合保密技术要求和信息化档案管理要求。

(5)*****热线接线区域:有*****热线明显标志,可布置10-15个接线坐席,并配有摄录功能摄像头,静音墙面、地毯,保证接线不受干扰。

(6)卫生间:男女分区,设有残疾人专用设施。

(7)机房:满足视频监控和C级机房建设标准,能满足视频会议、视频监控、多媒体会议系统等信息化设备的存放要求。

12、物业服务标准:为切实加强中标人的物业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中标人在租期内提供的物业管理、水电、网络、设备运行维护等后勤保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细致化。

(1)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及休息时间电话值班)。接受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询问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

(2)对公共设施出现的各类故障2小时内及时进行处理维修或更换。

(3)有停水、停电、停空调等现象发生的及时处理。

(4)公共区域、办公区域每天清扫,清除垃圾和异物,确保边沟、管道畅通、地面清洁,不能有蜘蛛网、污垢、积水、垃圾等现象。

(5)对突发性事件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维护秩序、控制局面,保证采购人正常办公秩序不受到冲击,并保证不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毁的情况。

(6)中标人应对所提供的所有设备、网络进行保养、维修维护。

(7)在租赁区域内发生火险、火警,须及时处理。

(三)基本要求:

1、房屋配套:所出租房屋项目范围内配置食堂、银行、便民、便企等配套设施。

2、房屋分布:所出租房屋空间为连续的整体(独栋、同一楼层或连续整层)。

3、公共交通:房屋步行距离 1500米(含)范围内,具有已运营地铁站;1000米(含)范围内具有不少于3条公交线路。

4、装修要求:3个月内按采购人的业务功能布局需求和装修质量要求,出资进行全面设计装修,并按采购人对办公业务家具的质量和数量要求提供工作开展所需业务家具。

5、配套停车位:配套可供使用的停车位不少于100个。车位需位于本楼栋100米(含)范围内的地面周边(小区/园区/办公楼范围内)或地下停车场。

6、标志标识设置:可在楼栋顶层和大门处等显注位置设置采购人单位名称等标志标识。

7、场地预留:承诺3年内,满足需求内租赁面积要求的情况下,预留建筑面积5000㎡(含)以上场地作为中央法务区集聚机构场地。

8、产业布局:根据湖南(长沙)涉外中央法务区布局规划要求,在长沙市城区(含区县)范围内匹配全市重点产业、重点平台布局需求,具有企业集聚度高,群众办事方便的优势,有利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便利化涉外法律服务。

9、场地内部布局面积要求:布局建设业务服务大厅使用面积不少于250㎡(含业务受理窗口10-12个、调解室3个、*****热线用房1个、公用卫生间1个)、其他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含会议室、后台业务处理区、档案室、多媒体机房(不小于15㎡))。

10、房屋用地性质为商业或工业,房屋装修类型符合业务服务、办公用途。

11、房屋须确保单位能够在中标后3个月内完成设计及装修,符合整体搬入并正常办公的条件。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搬入使用,中标人按每逾期一天赔偿采购人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视为根本性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要求中标人对此条款进行书面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

12、中标人须确保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纠纷,有其合法的出租资格。若因房屋权属发生纠纷或中标人债权债务等原因,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使用,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中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出租房屋的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及转租授权书或者其他产权证明或者运营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方式。

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2、结算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司法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按照建筑面积*中标单价予以结算,合同生效后,中标人按照要求开具相应发票,待验收合格后付当年度合同金额的100%,(最终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资金到位时间为准)。

(3)如在合同期内,中标人发生买卖、赠予、抵押、质押等行为,需按法律规定提前告知采购人。

(4)本项目费用采取包干方式,含租金、税金、物业管理费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市场价格变动或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的费用超支由供应商自己承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如供应商采取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缩减开支以谋取利益或避免超支的,则应当退还对应部分费用或承担违约金。

(5)采购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无故中止采购协议,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其他约定或法定的情形外,否则违约解除或终止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3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6)投标人应尊重采购人使用自主权,不得对采购人正常合理使用该场地进行干扰和妨碍,不得干扰采购人正常开展工作。

(7)投标人保证本采购中约定的房产状况不属于违章建筑。租赁期内,采购人对该场地拥有合理使用权和符合物业管理规定的进出自主权。

(8)租赁期内,如因投标人的责任或过错导致采购人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人身伤害(例如失职管理引起火灾、人员进出管理不到位造成物品失窃等),均全部由投标人负责赔偿,如由采购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承担相关责任。

(9)投标人在投标前,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响应,做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标签: 场地租赁 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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