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大田果缤纷水果店符打爱经营不合格白油桃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东方大田果缤纷水果店符打爱经营不合格白油桃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大田果缤纷水果店(符打爱)经营不合格白油桃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7日,我局对位于东方市大田镇零公里中心道北第六间的东方大田果缤纷水果店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白油桃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东方大田果缤纷水果店,检验机构: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7月12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白油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1E******C1F60I8968)显示,在东方市大田镇零公里中心道北第六间的东方大田果缤纷水果店于2024年6月15日购进的白油桃,经抽样检验,样品白油桃中检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白油桃已部分销售出去,加上不可抗拒因素腐烂及属于快消食品,故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白油桃。
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7月18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当事人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参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不合格白油桃的进货单据、交易记录、记录台账等相关进货凭证。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油桃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63,裁量阶次:轻微违法情形”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文件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2.经营不合格白油桃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罚款。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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