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牵引车采购公告
飞机牵引车采购公告
{"ListOfItems":"
合同包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采购预算 |
1 | 飞机牵引车(杭州、25吨车型) | 1台 | 详见第三章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国际机场8号道口 | 进口产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交货、调试合格; 国产产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交货、调试合格。 | 260万元整 |
2 | 飞机牵引车(福州、15吨车型) | 1台 |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漳港镇长乐国际机场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交货、调试合格。 | 120万元整 | |
2 | 飞机牵引车(厦门、15吨车型) | 1台 | 厦门市湖里区埭辽路22号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交货、调试合格。 | 120万元整 |
合同包1:
一、项目概况货物名称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采购预算 |
飞机牵引车(杭州、25吨车型) | 1台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国际机场8号道口 | 进口产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交货、调试合格; 国产产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交货、调试合格。 | 260万元整 |
1.本项目提供以下附件:附件1新能源飞机牵引车(25吨及以上车型)技术标准;
2.投标人承诺:所投25吨车型完全满足附件1《新能源飞机牵引车(25吨及以上车型)技术标准》中的所有★条款,满足设备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1.所投产品必须是非库存积压品、全新未使用过的原厂原装正品合格产品;且不包含任何用过的或修过的部件,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
2.投标人承诺:在供货的同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书、如产品及配件中有涉及进口货物的提供货物有效的进口凭证(如海关进口证明、产品合格证书和商检证明等)、检测报告等甲方认为必要提供的所有资料。
3.投标产品型号需符合《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具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或《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或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系统”通告状态为正常。
4.车辆运输包装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防变形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包装应能保证产品的安全运输。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数量及供货时间要求按时、按量到货,并按甲方的要求卸载及码放货物,运输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负担。
7.投标人所投车辆配置数据传输格式满足GB/T*****.3要求的运行状态在线监控终端。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资格性要求第2项。
四、投标要求1. 本项目共分为1个合同包进行招标,投标人可对其中一个或多个合同包进行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
2. 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配置清单,并详细列出投标产品品牌、规格、产地、质量等级、生产厂家、保质期等。
3.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的材料构成说明、工艺流程说明、性能说明、产品标准、主要质量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资质证明资料。
4.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不得降低招标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档次,其质量等级、制造、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
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进行逐项响应。
6. 投标人应明确投标响应情况和招标要求存在正负偏离情况。
7. 投标人必须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能提供本地化服务。
以上投标要求若需要提供证明文件、材料的,均应在投标材料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报价要求1. 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2. 本项目报价为包干价。报价应为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交付完毕所有发生的费用,包括产品及包装物生产制造、包装、运输、装卸、采购保管、人工、配送、保险费、售后服务、运维、检测、质保、资料图册提供及伴随服务等费用。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投标人应自行核算项目正常、合法运作及使用所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3. 投标人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得再向招标人收取任何费用。
4. 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招标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5. 相关风险投标人应予以充分考虑。中标后,投标人不得因此拒绝签署或履行合。
六、服务期及送货要求1.交付期:根据招标项目一览表要求。
2.交付地点:根据项目概况表格中要求
七、验收条件及标准验收时,需提供以下中文技术资料:
1.质保期根据本项目所提供的附件1的质保要求。
2.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正常工况范围内,非甲方人为使用原因损坏情况下)。质保期内设备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供应商负责包修、包退、包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被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则从更换日起计(易损件除外)。
3.质保期内设备出现故障,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以内响应,24小时内维修人员到场,到场后连续作业直至故障排除。到场后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须提供代用设备或提出经采购人同意的解决方案。若中标人拖延或拒不响应的,采购人有权直接从合同履约金或质保金中直接扣除需中标人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造成的寻找第三方维护机构所产生的设备故障维修、更换费用,以及因设备故障致使采购人检测业务停滞产生的经济损失)。若合同履约金或质保金不足以扣除的,中标人需于7日内补足质保金。
4.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
5.乙方对产品终身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免费维修服务,先维修后付款,只收取零配件费用(零配件按市场批发价提供)。质保期满后由乙方更换的零部件提供6个月的质保期。
(二)培训要求技术培训:中标人应无偿提供产品技术支持和指导,对采购人技术人员免费培训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直至采购人的技术人员能规范独立工作。
工厂培训:采购人若需要,供应商应为采购人技术人员进行工厂培训,以达到了解设备结构工作原理及工作性质,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
现场培训:中标人应在设备调试完毕后进行免费的现场培训,给予采购人技术人员指导和演示,达到实际常规操作、进行零件的拆装、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
11. 中标人需负责车辆的首保工作及费用。
12. 车辆交车时应确保有足够电量(70%以上),便于交车测试。
13. 中标人需建立电动式航空垃圾接收车的标准维修手册及工卡清单,并主动配合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及时完善与改进。
上述售后服务要求及培训要求投标人需完全响应并提供维保方案及承诺,若有更优方案、质保时长则写入方案及承诺内。
九、知识产权
投标人必须保证招标人在使用其中标货物过程的任何时候不受到知识产权或版权的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完全由中标人承担。
十、合同签订及付款方式1.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持《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作为合同订立的基础。
2.项目交付并验收合格后,在中标人提供发票后60天内完成结算,对公转账。
合同包2:
一、项目概况货物名称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采购预算 |
飞机牵引车(福州、15吨车型) | 1台 |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漳港镇长乐国际机场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交货、调试合格。 | 120万元整 |
飞机牵引车(厦门、15吨车型) | 1台 | 厦门市湖里区埭辽路22号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交货、调试合格。 | 120万元整 |
1.本项目提供以下附件:附件2新能源飞机牵引车(18吨及以下车型)技术标准
2.投标人承诺:所投2台15吨车型完全满足附件2《新能源飞机牵引车(18吨及以下车型)技术标准》中的所有★条款,满足设备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所投产品必须是非库存积压品、全新未使用过的原厂原装正品合格产品;且不包含任何用过的或修过的部件,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
4.投标人承诺:在供货的同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书、如产品及配件中有涉及进口货物的提供货物有效的进口凭证(如海关进口证明、产品合格证书和商检证明等)、检测报告等甲方认为必要提供的所有资料。
5.投标产品型号需符合《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具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或《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或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系统”通告状态为正常。
6.车辆运输包装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防变形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包装应能保证产品的安全运输。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数量及供货时间要求按时、按量到货,并按甲方的要求卸载及码放货物,运输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负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资格性要求第2项。
四、投标要求1. 本项目共分为1个合同包进行招标,投标人可对其中一个或多个合同包进行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
2. 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配置清单,并详细列出投标产品品牌、规格、产地、质量等级、生产厂家、保质期等。
3.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的材料构成说明、工艺流程说明、性能说明、产品标准、主要质量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资质证明资料。
4.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不得降低招标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档次,其质量等级、制造、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
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进行逐项响应。
6. 投标人应明确投标响应情况和招标要求存在正负偏离情况。
7. 投标人必须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能提供本地化服务。
以上投标要求若需要提供证明文件、材料的,均应在投标材料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报价要求1. 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2. 本项目报价为包干价。报价应为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交付完毕所有发生的费用,包括产品及包装物生产制造、包装、运输、装卸、采购保管、人工、配送、保险费、售后服务、25年的运维、检测、质保、资料图册提供及伴随服务等费用。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投标人应自行核算项目正常、合法运作及使用所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3. 投标人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得再向招标人收取任何费用。
4. 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招标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5. 相关风险投标人应予以充分考虑。中标后,投标人不得因此拒绝签署或履行合。
六、服务期及送货要求1.交付期:根据招标项目一览表要求。
2.交付地点:根据项目概况表格中要求
七、验收条件及标准验收时,需提供以下中文技术资料:
1.质保期根据本项目所提供的附件2中的质保要求。
2.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正常工况范围内,非甲方人为使用原因损坏情况下)。质保期内设备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供应商负责包修、包退、包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被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则从更换日起计(易损件除外)。
3.质保期内设备出现故障,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以内响应,24小时内维修人员到场,到场后连续作业直至故障排除。到场后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须提供代用设备或提出经采购人同意的解决方案。若中标人拖延或拒不响应的,采购人有权直接从合同履约金或质保金中直接扣除需中标人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造成的寻找第三方维护机构所产生的设备故障维修、更换费用,以及因设备故障致使采购人检测业务停滞产生的经济损失)。若合同履约金或质保金不足以扣除的,中标人需于7日内补足质保金。
4.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
5.乙方对产品终身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免费维修服务,先维修后付款,只收取零配件费用(零配件按市场批发价提供)。质保期满后由乙方更换的零部件提供6个月的质保期。
(二)培训要求技术培训:中标人应无偿提供产品技术支持和指导,对采购人技术人员免费培训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直至采购人的技术人员能规范独立工作。
工厂培训:采购人若需要,供应商应为采购人技术人员进行工厂培训,以达到了解设备结构工作原理及工作性质,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
现场培训:中标人应在设备调试完毕后进行免费的现场培训,给予采购人技术人员指导和演示,达到实际常规操作、进行零件的拆装、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
11. 中标人需负责车辆的首保工作及费用。
12. 车辆交车时应确保有足够电量(70%以上),便于交车测试。
13. 中标人需建立电动式航空垃圾接收车的标准维修手册及工卡清单,并主动配合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及时完善与改进。
上述售后服务要求及培训要求投标人需完全响应并提供维保方案及承诺,若有更优方案、质保时长则写入方案及承诺内。
九、知识产权
投标人必须保证招标人在使用其中标货物过程的任何时候不受到知识产权或版权的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完全由中标人承担。
十、合同签订及付款方式1.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持《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作为合同订立的基础。
2.项目交付并验收合格后,在中标人提供发票后60天内完成结算,对公转账。
","PurchaseFormat":"注释: 本格式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修改相关条款,但不得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
甲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321号 注册地址:
账 号:426*****8730 账 号:
开户行:中行厦门分行机场支行 开户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飞机牵引车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价款、数量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单位 | 不含税单价 (元) | 含税单价 (元) | 制造商 |
1.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含税价,价格已含但不限于:
1.1. 设计费、设备生产制造、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全部装卸费、安装调试费、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和资料等交付甲方使用之前发生的全部费用。
1.2. 培训费用、售后服务费用、质保期内的相关费用、服务人工费用及管理费用等。
2. 如遇产品升级,基于产品技术参数、性能不低于原产品的情况下,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可按升级后的产品交货,但价格不变。
3.本合同价格标准列明不含税价格和含税价(13%增值税)。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4. 主要部件配置清单和产品技术性能详见附件1:飞机牵引车产品技术参数和附件2:产品技术性能
第二条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1. 产品必须是非库存积压品、全新未使用过的原厂原装正品合格产品;且不包含任何用过的或修过的部件,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
2. 产品符合原产地国家(行业)要求和标准以及制造商生产标准。
3. 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相应的全国性行业标准或者国际通用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
第三条交货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以甲方采购订单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3、甲方应以传真形式下达采购单,并确认采购单信息(包括交货时间及完成安装调试时间、地点、品种、数量等)已准确送达乙方;乙方确认后应按甲方要求按时、按量到货,并按甲方的要求卸载及码放货物。乙方不得设置最低采购量,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数量及供货时间进行配送。
4、乙方必须确保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原装、全新产品,且未使用过的产品。
第四条包装
1、本合同所供产品必须由乙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或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因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交货地点。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2、包装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3、包装物回收:不回收。
第五条运输要求
1、运输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2、装运时间和装运通知:乙方必须在货物装运后及时将装运时间、预计到货时间通过邮件通知甲方,便于甲方做好收货的准备。
3、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做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第六条协调与安装调试
1、联络协调制度
1.1、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各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
1.1.1、甲方联系人:
1.1.2、乙方联系人:
1.2、甲乙双方联系人应及时沟通,遇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安装调试
2.1、本合同为“交钥匙”合同,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或订单要求的交货时间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调试所需材料设备和工具由乙方负责。对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乙双方应及时通报信息,经双方书面认可后,工期顺延。
2.2、乙方在设备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在安装和摆放时做好安全措施并对其雇员从事安装调试工作可能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乙方或其雇员原因导致妨碍卫生、公共安全秩序、致人伤害事故或导致产品或甲方财产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3、安装人员在进行安装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食宿及其它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在系统设备总价中)由乙方承担。
2.4、甲方有权对安装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随时在安装现场进行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乙方应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甲方的检查不代替乙方的责任,也不作为甲方的最终验收依据。
第七条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
1、验收费用: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检、计量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按照甲方采购文件提供的产品规格图纸,提供经测试可稳定运行的设备。
3、验收时乙方需提供以下中文技术资料:
3.1产品及配件中有涉及进口货物的,必须保证货物的来源合法;在货物验收的同时必须提供该货物原产地证明及(或)海关进口证明、产品合格证书和商检证明等有效的进口凭证原件及(或)复印件(在此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
3.2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为制造厂的原装产品,交货时,提供原产地证明书;
3.3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的有效文件、确保能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
3.4乙方应提交所投货物的有关测试、试验、检测报告及相关认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3.5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3.6产品使用与维护手册;
3.7出厂明细表(装箱单);
3.8产品技术标准(含验收标准)和试验方法;
3.9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4、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4.1、到货前及到货检验
4.1.1货物到达后,由乙方通知甲方对货物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的货到初步验收: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对货物材质、质量、外观工艺和数量的初步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该验收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4.2、安装调试检验
4.2.1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本合同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3、最终验收
4.3.1如果国家规定必须强制检定的,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检验和校准合格后方可进行最终验收。若是中国国家3C认证要求的产品,乙方还应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须按法规要求在产品上粘贴3C认证标签。
4.3.2货物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提供详细的竣工报告,并会同甲方进行完整性,安装与设计图纸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初步检验。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的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由甲方于30个日历日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国家主管技术监督的部门并会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
4.3.3甲方对设备进行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的,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到场响应并处理。
4.3.4甲方如有异议最迟应在验收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对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最迟应于交货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交货符合合同约定。
第八条结算
1 、依据每批次的订单实际验收合格数量进行实时结算。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合格后根据甲方提供的开票资料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并于发票开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甲方核对无误并认证成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订单货款的95%。
2、若乙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成功,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3、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产品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若发生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质保金扣除,则为扣除后余额。乙方需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收款收据。
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第九条质保期:
第十条售后服务要求
1、 乙方提供终身技术服务支持和维修服务,提供365天7×24小时故障维护。乙方接到操作故障通知2小时内给予解答和指导;接到设备故障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且必须连续作业直至故障修复。 乙方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的一年两次的产品巡检。
2、乙方应提供设备原厂配件。
3、质保期内的服务承诺
3.1设备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乙方负责包修、包退、包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被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则从更换日起计(易损件除外)。
3.2若乙方不能及时到场维修,导致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并发生维修支出的,应由乙方全额承担(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培训
4.1在产品投入使用前进行培训,并在安装现场向甲方讲解产品的安装、使用,介绍产品的工作原理、技术特点,技术指标,系统日常操作和维护。以及常见故障诊断,排除,确保操作者能自行操作、独立使用。
4.2技术培训:确保甲方了解本产品技术原理。产品安装完毕后,与甲方讲解产品的基本工作原理,使甲方对产品有一个系统的认识。
4.3维护培训:确保甲方了解一些简单的维护常识、简单故障的判别和排除、使用中的注意事项、产品的维护与保护等,确保产品在正常合理的使用环境中使用。
第十一条采购订单
1、甲方的采购订单原件或传真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新增需求的采购数量和交货地点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乙方应严格按采购订单约定的数量和时间交货。
3、乙方对甲方的采购订单原件(或传真件)应在24小时内予以签字确认,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甲方。
4、乙方的交货数量应与采购订单约定的数量一致,并据此验收和开具发票。
5、合同有效期内下达的订单即使实际交付货物时间超出合同有效期,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应按不能履行部分货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已付款项乙方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退还甲方。
2、乙方交货或安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负责包修、包换或重新安装。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或完成安装,按逾期交货处理。如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相关订单直至解除本合同,并按乙方不履行合同处理。
3、乙方逾期交货或逾期完成安装,应按逾期交货部分金额的0.5%/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订单直至解除本合同,并按乙方不履行合同处理。
4、甲方逾期付款,按国家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要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认可方可解除。
2、乙方履行合同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并按乙方不履行合同处理:
2.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经甲方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2.2、一年内连续二次不能按时到货,经甲方要求整改仍不纠正;
3、甲方根椐生产及实际需要有权书面通知乙方随时终止本合同,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后终止。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2、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权利主张。如果任何人对甲方使用该产品主张权利,由乙方负责处理一切纠纷及相关事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其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赔偿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和与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合同纠纷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1、各方在本协议文首列明的联系方式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各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 就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对方。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 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3日;
(3)电子邮件: 发送方电子邮件系统显示达到收件方服务器时视为成功送达。
3、一方通讯地址、联络方式或联系人发生变化,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被通知方之前, 通知方应当承担因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化所导致的风险责任。
4、乙方同意,除非甲方收到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乙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乙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通讯地址的,以乙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第十八条 其他
1、乙方同意在日常商务差旅活动中优先乘坐甲方航班,并同意采购合同有效期内所购甲方的机票出票量、出票金额将作为合同到期续签时,甲方对乙方评分项目表中的关键评估指标。乙方可与甲方另行签订《单位客户销售合作协议》,据此享受甲方提供的积分奖励、增值服务等相应优惠政策。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甲方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有采购需求,可直接向乙方发送采购订单,乙方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货物。
4、乙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本合同约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本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时,乙方按同比下调幅度进行价格调整;如本合同约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上浮时,仍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有效期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附件1:主要部件配置清单
附件2:产品技术性能
附件3:供货范围清单备品备件明细表
附件4:保修期满后常用易损件及主要零配件报价表(参考)
附件5: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5: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乙方:
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甲乙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订立本协议。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规定,坚决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合法经营、廉洁从业。甲乙双方应当保持正常的业务合作和业务交往,双方的业务洽谈信息以书面确认为准,不能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索要和收受乙方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和手续费等;不得索要或收受乙方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业务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不得在乙方报销应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本人或其家属亲友谋取私利提供方便。
3、乙方不得给予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商业回扣;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参加超出正常业务联系的交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赴宴、旅游等高消费娱乐活动、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等;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或其家属亲友不正当利益。
4、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向对方反馈或举报。
5、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可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若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的内容针对本方员工开展反商业贿赂调查的,对方应积极配合,且无偿提供涉及调查的所需资料,保障调查的顺利进行。
7、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与主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8、双方监督联系方式:
甲方监督电话:0592-*******;
甲方监督邮件:cgjd@xiamenair.com;
乙方监督电话:
乙方监督邮箱:
9、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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