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恒利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恒利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109日)

序号 作出处罚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恒利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 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苏U0U**0、闽DVJ**9车辆检测过程中检测过程数据转速值全程为0;2.闽E10**H、闽ESP**8均为双排气管但检测过程中仅插入一根采样管;3.闽E5A**7检测过程中双流量套管一端接入车辆排气管,另一端处于开放状态。上述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技术规范要求,该公司分别为上述未按标准检测的车辆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对上述车辆各收取65元的机动车检测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10.6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5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4〕267号 2024年10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267号

漳州恒利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8UH0X9

地址: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迎宾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林盛昌 职务:总经理

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迎宾大道369号依法对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机动车检测业务,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尾气排放检测系统中的车辆尾气历史排放数据和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苏U0U**0、闽DVJ**9车辆检测过程中检测过程数据转速值全程为0,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DB.2.2.5.2 显示屏应有显示发动机转速的画面,并提示驾驶员启动发动机,以便操作员安装转速计后,可以直接判断该转速信号正确与否,并加以调整。”技术规范要求;2.闽E10**H、闽ESP**8均为双排气管但检测过程中仅插入一根采样管,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A3.6 对双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也可以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技术规范要求;3.闽E5A**7检测过程中双流量套管一端接入车辆排气管,另一端处于开放状态,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D.3.5.2采样系统应该通过一个锥型口收集管同时收集车辆排气和环境空气,使用一个鼓风机抽吸稀释排气,鼓风机的流量应控制在6~12m3/min,废气收集管的直径为10cm左右,鼓风机的润滑油应该能够承受稀释排气的温度。”技术规范要求。你公司分别为上述未按标准检测的车辆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350*****240701*****40301、350*****240701*****40301、350*****240323*****10301、350*****240527*****00301、350*****240702*****40301),并对上述车辆各收取65元的机动车检测费。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拍照录像取证,全程你公司总经理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未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尾气排放检测,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为此我局于2024年7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4〕20号],7月5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总经理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抽查情况);

2.2024年7月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抽查情况);

3.2024年7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责任);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240701*****40301、350*****240701*****40301、350*****240323*****10301、350*****240527*****00301、350*****240702*****40301(证明你公司为苏U0U**0、闽DVJ**9、闽E10**H、闽ESP**8、闽E5A**7机动车出具检测合格的报告);

5.2024年7月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总经理林盛昌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情况);

6.《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2018)关键页(证明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技术规范);

7.2024年7月1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后督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闽ESP**8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2407191700550301)、车辆检测照片、闽D18**3机动车报废处理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后督察执法检查,你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来扩大);

8.2024年8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闽E5A**7、闽DVJ**9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2408060923560301、350*****2408201116590301)(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3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5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100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3)/5]=1.4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2-2)/(4×2)]×40%=-0.35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00000+(500000-100000)×[(1.4-1)/4]×(0.6-0.35)=110000元(壹拾壹万元)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3300元,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可以减轻处罚3300元。

最终裁量:110000-3300=106700元(壹拾万陆仟柒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万元)罚款;因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减轻罚款叁仟叁佰元(3300元);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壹拾万陆仟柒佰元(10.67万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325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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