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减水剂引气剂询价公告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减水剂引气剂询价公告

发布单位:中国铁建/中铁十一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09 18:03:05
投标截至时间:2024-10-15 18:00:00
内容: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减水剂引气剂)询价公告

询价编号:ZT1102-XJ-2024-468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因施工需要,拟采购一批工程物资(清单如下表),本次询价只接受在中国铁建采购平台—铁建云链(https://www.crccep.com/)注册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在线报价,请有意向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10月15日下午18:00点之前将报价文件签字盖章扫描件(所有报价文件资料须扫描成一份PDF文件)上传至铁建云链平台并进行报价维护操作。

一、物资需求表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

标准

计量单位

需求量

到货 地点

需求日期

备注

1

减水剂

聚羧酸

《铁路混凝土》(TB/T3275-2018)《高速铁路CRTSI型板式无砟轨道自密实混凝土》(Q/CR596-2017)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

120

北沿江高铁9标项目施工工地

2024年10月份

掺量低于1.5%

2

引气剂

/

《铁路混凝土》(TB/T3275-2018)《高速铁路CRTSI型板式无砟轨道自密实混凝土》(Q/CR596-2017)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

40

掺量低于0.5%

3

合计

160


二、项目简介: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及相关工程HSZQ-9标段起讫里程为DK211+585~DK9-241+050,正线长29.46km,桥涵比100%。主要包括含通泰扬特大桥(含黄桥高架站)29.46公里。

三、有关要求:

1.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投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并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生产商。

1.2生产能力要求:外加剂厂家年生产量不低于3万吨,须具备C50以下混凝土用减水剂和C50及以上混凝土用减水剂生产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外加剂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1.3财务能力: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2023年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等)。

1.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商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提供21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由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不少于两份)。

1.5供货业绩:具有2021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铁路大中型建设或国家重点工程至少三个项目以上的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对应一份结算发票等)。

1.6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019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2019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对方单方终止合同;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未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cn/)、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招标人所在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具有履行后续合同的能力并提供供货业绩中对应使用单位出具的良好履约情况证明三份。2019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需附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截图);2019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中(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截图)。

1.7其他要求:①不接受代理商投标。②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等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人须接受招标人对装车、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并向招标人提供物流凭证等资料。投标人须出具经投标人法人签字的针对投标物资掺量的承诺函。(承诺函见询价公告最后一页)

2.报价资料要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价函、营业执照、投标物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如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有)、投标单位资质证书、相关业绩、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及我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3.减水剂、引气剂采用固定价结算,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卸车费、运杂费、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导致相应税率变化,则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税率、税额及合同含税总额按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如遇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时,双方根据甲方“降价谈判”制度原则对不含税单价进行下调,税金随之调整。

4.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5.货物验收方式:

5.1.过磅验收,过磅计重。货物到工地后,需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过磅验收,现场过磅重量与乙方提供的签收单重量不超±3‰,则按乙方签收单重量签收结算。若甲方过磅数量磅差率超过±3‰,由甲方与乙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出厂磅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乙方出厂磅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偏差大的一方承担。验收其他异议,可根据验收实际情况,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的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乙方及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

5.2.甲方按规定取样检测,在甲方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则予以办理结算手续,检测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清退该批货物,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责任。

5.3.甲方抽样复测以甲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甲乙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6.本次询价中标候选人1-5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须进行配比试验,以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15个日历日为期限,由所有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共同现场取样原材料(砂石料现场分成两份,一份用于现场配比试验,一份用于留样封存)与中标候选人提供的外加剂(现场分成两份,一份用于现场配比试验,一份用于留样封存)在监理见证下进行三次配比试验,以配比合格且公示推荐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在招标单位通知后三个工作日不进行配比实验的中标候选人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特殊情况除外(自然灾害等),如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全部不合格,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配比试验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参与二次投标。配比试验结果由见证人签字生效。

7.本次询价减水剂采用1.5%掺量报价;引气剂采用0.5%掺量报价。如合同履行过程中超出上述比例用量,按照询价要求掺量与实际试验掺量的比率折算进行结算。

8.实际结算单价

减水剂结算单价=中标单价*1.5%(询价要求掺量)/实际掺量

引气剂结算单价=中标单价*0.5%(询价要求掺量)/实际掺量

9.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1)?银行转账(50%)

?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票据(50%),乙方接受甲方出具的【6】个月票据,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费用。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票据、供应链票据、其他数字化信用凭证。

(2)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90天支付乙方供应期所供合格物资70%货款,剩余货款暂时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该批物资验收合格6个月后无息返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3)货款支付过程中,如我方付款不到位或延迟,自最后一笔货款支付之日起1年内不追究我方的违约责任;如超过1年未支付,逾期利息自未支付货款的第13个月开始起算,利率为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0.投标保证金要求:需缴纳2万元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为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汇至如下账号:

账号:320*****501**********

开户行:交通银行南京中央门支行

开户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

11.报价有效期:90天。

12.技术指标:

《铁路混凝土》(TB/T3275-2018)《高速铁路CRTSI型板式无砟轨道自密实混凝土》(Q/CR596-2017)《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

13.评标方式:采用最低价中标,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报价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项目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14.其他要求:如果必须提供的报价资料不齐全,将进行报价作废处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Ⅸ标项目经理部

地 址: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黄桥镇韩庄路1号

联系人:杨凯(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187*****394

联系人:袁海富(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131*****111

联 系 人:赵家伟(组织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150*****391

2024年10月09日


报 价 函

询价编号:ZT1102-XJ-2024-468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Ⅸ标项目经理部: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 ZT1102-XJ-2024-468(询价编号)询价函,愿意参加 ZT1102-XJ-2024-468 (询价编号)的报价,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我方报价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质量标准

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元)

税率

价税合计(元)

备注

1

减水剂

聚羧酸

《铁路混凝士》(TB/T3275-2018)《高速铁路CRTSI型板式无砟轨道自密实混凝土》(Q/CR596-2017)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

120





2

引气剂

/

《铁路混凝士》(TB/T3275-2018)《高速铁路CRTSI型板式无砟轨道自密实混凝土》(Q/CR596-2017)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

40





合计

160


--


--

我方同意报价函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日期起9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报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报价作废。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报价函、采购人的书面通知等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

我方联系方式: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报价人: 公司/厂(章)

20 年 月 日


减水剂、引气剂掺量承诺书

致:(各包件对应询价单位名称)

我方承诺:若我方成为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减水剂、引气剂 (询价编号)推荐中标候选人,我方郑重承诺并保证在供应过程中减水剂、引气剂用量始终满足询价文件中混凝土胶凝材料对应掺量之规定。

即:

聚羧酸减水剂的用量须满足混凝土胶凝材料掺量1.5%要求;

引气剂用量须满足混凝土胶凝材料掺量0.5%;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超出上述比例的用量,我方接受按如下方式对实际结算单价进行调整。

减水剂结算单价=中标单价*1.5%(询价要求掺量)/实际掺量

引气剂结算单价=中标单价*0.5%(询价要求掺量)/实际掺量

特此承诺!

报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海,南京,合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前IX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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