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化工生产企业涉副产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项目询价邀请
全市化工生产企业涉副产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项目询价邀请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中心现就全市化工生产企业涉副产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项目所需费用进行初步询价,欢迎具有环境类相关资质的优质供应商参加。
一、询价项目简要说明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涉副产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4〕225号),对扬州市2019年以来经审批的化工生产企业环评文件中按产品管理的副产物(包括固体废物利用产物)属性认定是否符合《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规定的“五类属性”分类要求进行技术复核,并根据复核要点(见附件)要求出具复核意见书。
二、询价项目需求
为全市化工生产企业涉副产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实际工作量:2019年以来,全市18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完成时间: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要求1个月内完成(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实际需求为准)。
3、其他要求: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人员,在本次技术复核中需要回避。
因化工项目工艺流程较为复杂,复核出具的副产物属性认定意见需经三级审核(技术复核人、审核人、负责人)确认后提交,本项目负责人需为化工或环境专业且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正高级职称优先;省级危险废物专家库专家优先),其他人员应为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询价项目竞价接收时间和方式
1、请于2024年10月14日18点前将报价单盖章件密封邮寄或送至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46号)。
2、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中心将择期组织线下询价会议,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四、询价项目联系事宜
联系人:祁蓓文
电话:0514-********
附件:
化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副产物属性复核要点
根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公告)、《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要求,化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及的按产品管理的副产物要按以下分类核定属性。
一、目标产物
目标产物是建设项目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产品,并须列入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或批复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中的固体废物以及利用处置固体废物产生的产物不属于目标产物。
二、鉴别属于产品
不属于目标产物,经鉴别属于产品的,应具有针对其产生工艺和原辅材料制定的国家、地方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或技术规范,且标准(规范)有明确的功能性指标、有效成分含量、有害成分限量及使用用途等要素。缺少以上任一要素的,不作为产品认定的依据。
三、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
固体废物利用产物当没有“二、鉴别属于产品”规定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时,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应满足下述要求:
1.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第5.2款要求。
2.当没有《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中要求的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第4.7款开展环境风险评价。
3.关于团体标准的应用。全国性或江苏省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若包括固体废物来源、利用工艺、利用产物功能性指标、有效成分含量、特征污染物含量和利用产物用途的,可作为用于工业生产替代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产物环境风险评价的依据,其环境风险评价要重点阐述团体标准落实情况。
四、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对不符合前述三项要求的副产物,按照一般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可以排除危险特性的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要求开展鉴别,鉴别前以及鉴别期间按危险废物管理,鉴别后按照鉴别结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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