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电厂4*200MW机组3号、4号机超低排放脱硫改造工程脱水仓拆除施工招标公告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电厂4*200MW机组3号、4号机超低排放脱硫改造工程脱水仓拆除施工招标公告
新疆红颜池超低改造土建工程量(3#,4#机组) | ||||
土建工程量 |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0 | 拆除原有脱水仓(脱水楼) | 10米×22.5米×25.9米(高)共4层 | ||
拆除柱混凝土 | m3 | 143.36 | 钢筋混凝土 | |
拆除梁混凝土 | m3 | 205.7 | ||
拆除楼板混凝土 | m2 | 900 | 100mm厚钢筋混凝土楼面,包括次梁 | |
凿除地面 | m2 | 225 | 水泥砂浆地面凿除 | |
基础凿除 | m3 | 86.4 | 钢筋混凝土 | |
拆除钢仓漏斗 | t | 20 |
询价编号:CHEC.EP-----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电厂
4×200MW机组3号、4号机超低排放脱硫
改造工程脱水仓拆除施工
建 安 施 工 竞 标 文 件
询价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 一六年 十 月
目录
********3">目录2
********4">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5
********5">前 附 表5
********6">1.总则6
********8">2.询价文件7
********9">3. 投标报价8
********0">4. 投标文件11
********1">5.开标16
********2">6. 评标17
********3">7. 授予合同17
********4">第二章 合同格式19
********6">第三章 合 同 条 款25
********5">第四章 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条件、图纸99
********6">第五章 投标文件117
********7">第六章 评标办法131
********8">第七章 附件138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1 | 工程名称 |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电厂4*200MW机组3号、4号机超低排放脱硫改造工程脱水仓拆除施工 |
2 | 工程地点 |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
3 | 工程规模 | 4*200MW |
4 | 工期要求 | 见询价文件 技术部分 |
5 | 竟标范围 | 包括脱硫改造工程脱水仓拆除施工项目建筑拆除、拆除物的清运、现场施工管理等所有工作)(详见投标人须知1.1.1) |
6 | 竟标方式 | 询价采购 |
7 | 资金来源 | 略 |
8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见投标人须知第4条 |
9 | 投标保证金 | 无 |
10 | 标前会及现场踏勘 | 标前会不组织,且不组织现场踏勘,若有踏勘要求可与询价人联系。 |
11 | 投标文件 份数 | 不需要 |
12 | 投标截止 时间 | 2016年10月12日下午2点 |
13 |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 无 |
14 | 开标 | 华电科工采购网上开标 |
15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时间起180天 |
16 | 联系人 | 姓名:赵擎;电话: ***-******** ;传真: ***-********(商务) |
姓名: 鞠刚 ;手机:135*****855 传真:***-********(技术) | ||
17 | 需要说明的问题 | 承包人必须书面承诺在实际工程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时24小时连续施工。 |
1.1工程说明
1.1.1工程简况工程名称: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电厂4*200MW机组3号、4号机超低排放脱硫改造工程脱水仓拆除施工。
建设地点: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工程性质: 技改。
项目规模:4*200MW机组工程。
本次询价范围:(详见第四章)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包括脱硫改造工程脱水仓拆除施工项目技术咨询、脱水仓建筑物拆除施工、周围设施防护、设备材料的卸车保管、拆除物清运等所有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协调现场建安施工等工作,并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 。
质量及验收标准:详见第四章
安全目标:详见第四章
工期要求:详见第四章
1.1.2发包方
发包方: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华电工程大厦A座9层
联系人姓名:赵擎
电话:***-********
1.1.3合同名称:
(1)、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电厂4*200MW机组3号、4号机超低排放脱硫改造工程脱水仓拆除施工合同。
1.1.4本工程按照华电科工询价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询价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2资金来源
略
1.3资格要求与合同条件
1.3.1资格要求
(1)、满足本工程要求的资质。
(2)、具有权威机构颁发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
(3)、具有建设相同/相近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能力,且近5年有三台(套)及以上数量电力行业建筑安装类似工程的良好经验。
(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询价人行贿等廉洁问题。投标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5)、无在华电集团系统不良施工劣迹。近五年在电力行业或其它行业建筑安装工程及分包的工程无责任事故(包括人身事故)发生。
(6)、投标人未同时与其他方组成联合体或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商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
1.3.2合同条件
1.3.2.1投标单位必须依法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3.2.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询价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至少包括下列资料:
1.3.2.2.1有关确立投标法律地位的经年审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安全许可证、三体系证书等)。
1.3.2.2.2投标单位在近3年完成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工程及其合同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1.3.2.2.3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拟在本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简历及施工现场管理、主要施工人员的情况(表格格式见第5章:投标文件第7项辅助资料表表7.1和表7.2),并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1.3.2.2.4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表格格式见第5章:投标文件第7项辅助资料表表7.3:本工程主要施工机械装备表)。
1.3.2.2.5投标单位提供财务状况,包括近3年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银行资信。
1.3.2.2.6投标单位目前和近2年涉及诉讼的资料。
1.3.2.2.7投标单位情况介绍。
1.3.2.2.8 无 。
1.4投标费用
1.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投标文件准备与递交及参加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询价人或询价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询价文件2.1询价文件的组成
2.1.1 询价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和本须知。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协议书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图纸
第五章 投标文件
第六章 评标办法
第七章 附件
附件一 设备和材料清单
附件二初步设计说明及图纸
附件三里程碑节点工期考核明细表
附件四 偏差表
2.1.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询价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询价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根据规定,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2.1.3 凡获得询价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询价文件保密。
2.2 询价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单位在取得询价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开标截止日前5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等,下同)向询价单位提出。询价单位将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有获得询价文件的投标单位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2.3 询价文件的修改
2.3.1询价单位有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询价文件的权利。这种修改可能是询价人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单位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2.3.2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询价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投标单位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询价人,确认已收到修改书。
2.3.3为了给投标单位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询价单位可以按4.3.2款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9">3. 投标报价3.1报价原则
3.1.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本报价应为完成本合同所需的各项费用,应至少包括施工机械、劳务、材料及材料检验、施工设备现场检验、管理、利润、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施工措施、询价人所供设备和材料的卸车、现场保管、二次搬运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于工程计划调整(赶工或工期延长)而增加的费用等投标人认为完成本合同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
3.1.2本次询价,询价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初步设计图纸,投标人按照询价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一旦投标人改变了询价人提供的工程量,该项工程的结算单价仍以总价除以询价工程量所得的综合单价为准。但投标单位认为有漏项的可自行增补项目并报价,该部分报价不进入总价,如询价人和投标人都认为该增补的工程量是实际工程量,结算时另行调整。
3.1.3报价须按附表格式填写,需有报价构成及汇总价。报价表中的每一项均需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询价单位将不予接受,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报价表的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3.1.4询价人在投标文件中不接受总报价降(升)幅的报价调整方式,投标人对价格的调整应体现到综合单价中。投标人在标书截止前对报价临时调整应提交书面降(提)价函,降(提)价函必须附有价格调整的详细说明,包括降(提)价的缘由和价格调整的分布和构成,并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署,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3.1.5其他与报价相关的问题
FGD区域现场保卫工作由投标方负责,具体工作应服从询价方现场项目部的管理和安排。
3.2投标价格采用的方式:
本工程报价为:综合单价、暂定总价计价方式。投标人应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询价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结合各自的施工方案、管理和施工经验、劳动生产率和技术水平,结合企业定额及市场平均价格自主报价。综合单价一次包死不再调整。可以调整的有关内容详见合同条件中的相关内容,竣工后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3.3 删除 。
3.4 本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方式
3.4.1除明确由询价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外,其余为完成本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设备和材料均由投标人采购,并计入报价。
3.4.2所有询价方提供设备及材料按现场板车上交货,施工单位负责询价方所供设备及材料的接货、卸车、保管、看护及二次搬运,施工单位应考虑此项费用并计入报价。设备及装置性材料的采购划分以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上的划分为准。
3.5 ********">安全和文明施工
3.5.1招标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工作与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规定。认真执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投标方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工作上必须接受招标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投标方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方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业主)的有关规章制度。
3.6本工程报价说明
本工程投标报价中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3.6.1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费,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风险;
3.6.2规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
3.6.3综合单价中还包含如下费用:
A.由询价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的卸车、清点、验收、领取、转运、保管以及一般性缺陷处理。
B.按规程、规范的要求各种质量检验所需的费用;
C.询价方供货设备以散件形式提供时的现场二次组装,设备厂商提供的仪表及附件安装;
D.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及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施工区域清扫及为满足文明施工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余物垃圾清理消纳费;
E.承包商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及通讯设施的安装和管理并安装计量装置,按规定计量交费。施工水源、电源、热源及通讯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从业主指定的接口引接,费用应包含在总价内。现场施工道路由施工单位根据现场交通条件及需要铺设,包括有可能施工期间业主要求的整改及移位,费用应包含在总价内。
F.本工程范围内所有接口工作,包括接口完成后对原装置的修复工作;
G.起吊设施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取得当地技术监督局使用许可证所需费用;消防施工等需政府部门验收项目而发生的全部验收费用。
H.各种焊接工艺评定所需费用及焊后检验费用。
I.根据施工图要求采用防冻剂、早强剂、微膨胀剂及其它添加剂所需费用;
J.由于交叉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K.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一般措施方案发生的费用。
L.现场配合设备厂家发生的费用。
M.进口设备技术资料的翻译费。
N.为与主体工程保持一致,需报业主或发包方确认厂家的,投标方应根据以往工程经验,对此项采购的范围及价格,在投标报价时给予充分考虑,询价方不因此调整投标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价格。
O.合同中规定的风险费用。
P.为满足询价方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费用;投标方按业主、发包方要求的标准为投标方本身设立安全文明施工牌等费用。
Q.配合竣工审核费。
R.成品保护费。
S.工程计划调整(赶工或工期延长)而增加的费用。
上述各项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单独计列,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并包含上述各项费用。投标人认为特殊需要注明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予以补充,否则询价人将认为以上费用已综合包含在清单报价和总报价中。
3.6.4询价人不指定投标采用何种定额及费率,但投标人报价的工程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应不少于2013年电力工程概算定额相应子目包括的工作内容。询价人鼓励投标人按工程成本价加合理利润报价。报价中的税金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计算。
3.6.5报价风险
3.6.5.1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应充分考虑政策及市场价格变化等产生的风险。
3.6.5.2投标人报价将被视为根据企业经验和市场情况涵盖了本工程竣工条件所需的所有费用。
3.6.5.3风险费包含在综合单价和总报价中。风险包干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以及自然灾害所造成投标人所属财产及人员的损失费用。
B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赶工费、资源(如人力、材料、机械等)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涨跌。
C 可能出现的由图纸、询价人所供设备、材料延误等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费。
D政策性调价及其他不可预见费。
3.6.6施工用材料除了明确由询价方提供以外,其余均由投标方供货。安装辅助性材料及为了安装方便或需要而必须的临时性材料和消耗性材料等(如安装用槽钢、角钢、扁钢、垫铁等以及安装用电焊条、氧气、乙炔气、机械设备用油、消耗性材料等所有属投标方范围内的材料)由投标方自行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安装项目的辅助及消耗性材料供货范围和安装内容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3年出版)执行。施工用临时照明、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措施等全部由投标方负责,并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整个改造区域的保温、油漆工作属于投标方工作范围。
3.6.7检修起吊设施的安装、调试及取证全部由投标方负责:包括检修起吊设施的安装、调试,并取得当地政府监督部门的使用许可证。水消防的安装、调试及到当地消防机构验收取证工作由投标方负责。
3.6.8投标方承包范围及分工详见本询价文件附件一:工程量清单、报价明细表及供货范围。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包含的工作内容除特殊注明外,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3年版)、《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执行。
3.6.9 建筑和安装界限划分:无此项
3.6.10与主体工程施工界限:
以施工图划分为准。
3.6.11上述分界原则为询价原则,对于未尽事宜,根据施工时的具体情况,将由询价人进行协调处理,并进行必要的工作划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无条件执行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关于施工范围及接口的工作划分,确保本标段的建设工期,否则,发包方有权指令另一承包商实施,发生的费用据实从责任方的工程款中扣回,阻挠工程实施者,视为不遵守合同而构成违约”。
3.7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全部采用人民币元表示。
4. 投标文件4.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询价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4.2投标文件的组成
4.2.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至少包括:
4.2.1 商务部分
4.2.1.1投标函(应放在投标文件的第一页,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清楚)
4.2.1.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2.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是联合体投标,应附充分明确各方责、权、利的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4.2.1.4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有关经年审的资质证明文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4.2.1.5近十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及各类认证情况
4.2.1.6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必须清晰)、银行资信评估证明
4.2.1.7投标人近五年已完成和正在施工的同样或类似工程
4.2.1.8投标人近五年承担类似工程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业主证明,必须提供清晰复印件)
4.2.1.9投标人拟分包的工程项目的名称、内容,推荐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资信证明文件、业绩材料和拟分包内容的价格
4.2.1.10投标保证金(单独提供,与“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信息”、一份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起密封)
4.2.1.11报价编制说明及报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提供。投标文件中只给出内容和分项,价格栏为空)
4.2.1.12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包括安全、质量、进度目标及实现措施的承诺)
4.2.1.13商务差异表
4.2.1.14承包人总部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联系方式、传真号码。
4.2.1.15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4.2.1.16与本工程相类似的业绩表
4.2.2技术部分
4.2.2.1项目组织与管理
4.2.2.1.1项目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
4.2.2.1.2项目经理、班子成员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业绩,及注册建造师、安全管理资质文件复印件
4.2.2.1.3专业作业组织计划与管理措施
4.2.2.1.4与其他参建单位的配合及其保证措施。
4.2.2.1.5拟投入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
4.2.2.2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2.2.2.1施工总平面布置原则
4.2.2.2.2主要施工机械选用原则方案及主要机械布置(要求附CAD图纸)
4.2.2.2.3各施工场地(含加工配制场地)、仓储、生活、办公的划分(要求附临时用地表;附临时用地CAD图纸,配套布置消防设施布置)
4.2.2.2.4施工用电、用水负荷
4.2.2.3主要施工方案
4.2.2.3.1施工总体部署
4.2.2.3.2主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施工工艺及方案
4.2.2.3.3与其他标段的交叉、配合施工方案
4.2.2.3.4季节性措施方案
4.2.2.3.5本工程的难点分析及其施工方案
4.2.2.4施工网络计划与控制措施
4.2.2.4.1工程网络计划(要求投标人按照询价人提供的关键点、开工和完成时间进行编制;采用P3或者project绘制成图附后)
4.2.2.4.2施工工期控制措施
4.2.2.4.3改造工期与机组检修同步的措施
4.2.2.5施工机械、机具、设备配制计划
4.2.2.5.1拟采用的施工机械、机具、设备清单与进出场计划
4.2.2.5.2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自有设备清单
4.2.2.6物资、图纸、设备、劳动力计划
4.2.2.6.1主要材料供应计划(与施工网络计划相协调);材料采购质量控制措施;设备材料仓储管理措施。
4.2.2.6.2图纸需用计划(与施工网络计划相协调)。
4.2.2.6.3主要设备需用计划(按照询价设备清单编制)
4.2.2.6.3劳动力计划(要求各专业工种与施工网络计划相协调)
4.2.2.7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4.2.2.7.1施工质量目标
4.2.2.7.2 本标段的质量保证体系
4.2.2.7.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与保证措施
4.2.2.7.4预防质量通病的措施
4.2.2.8安全、文明施工
4.2.2.8.1施工安全、文明目标
4.2.2.8.2 本标段的安全管理体系
4.2.2.8.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2.2.8.4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
4.2.2.8.5成品保护措施
4.2.2.9附件
4.2.2.9.1主要施工机械布置图
4.2.2.9.2 临时设施、用地布置图
4.2.2.9.3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4.2.3 报价部分
报价格式详见附件。
4.2.3有关格式
投标人应参照本询价文件所附格式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若询价文件未提供相应格式,投标人可自行设计。
4.2.4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应单独装订,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4.2.5投标文件中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应在投标时随身携带(如要求投标人现场开标),以备必要时查验。
4.2.6仅提供电子邮件、传真形式的投标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4.3 投标有效期
4.3.1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前附表所述的日历日。
4.3.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询价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者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4 投标保证金
4.4.1 投标人需随投标文件向询价人提交合格的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见前附表,没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了不合格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在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同时,投标人还须提供“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信息”其格式如下:
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
根据询价文件要求,我单位已从下表中的账户向(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投标保证金,请贵公司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仍按此账户打回。如果因特殊情况账户发生变化,我们将提供相关说明并及时通知(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序号 | 名称 | 内 容 |
1 | 工程名称 | |
2 | 标段名称 | |
3 | 询价编号 | |
4 | 投标保证金 | ¥元。大写 |
5 | 提供形式 | (电汇) |
6 | 开户名称 | |
7 | 开户银行 | |
8 | 银行账号 | |
9 | 开户行所在省市 |
投标单位名称: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投标单位:(公章)
手 机:
传 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日
当需要其他单位为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名称与表中第6项名称不一致)时,需征得询价单位同意,且提供投标保证金单位必须明确如下内容:
由于(简要说明原因),本次投标由(提供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为(投标单位名称)提供了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对投标单位具有全部效力。
提供保证金单位名称: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提供保证金单位提供保证金单位
电 话: (公章) (财务专用章)
手 机:
传 真:
年月日
说明:
1、本信息由投标单位填写,与投标保证金一起密封提交。
2、本信息作为询价方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单位必须按要求完整填写并加盖相应用章(其余用章无效),由于投标单位的填写错误或遗漏导致的保证金退还失误,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4.4.2投标保证金只可以是投标人开户银行电汇形式的保证金。以电汇形式提供的保证金,提供银行回单复印件;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请按如下帐户汇款:
收款单位名称:【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建行北京西客站支行】
4.4.3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4.4.4 发生以下任何事件时,询价人有权依法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 投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询价人签订合同的;
(3)询价人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5投标保证金将在询价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4.5 现场勘察
4.5.1 投标单位经询价方允许后方可安排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日期、时间可自行安排。
4.5. 2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方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询价方均不负责。
4.5.3如果投标方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方自理。
4.5.4 询价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项目法人、询价方现有的能使投标利用的所有资料。询价方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5.5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询价文件的投标单位。对本须知第2.3.1款中所列的询价文件内容的修改,由询价单位按照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询价文件的投标单位。
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6.1 投标文件一式【2】份(1正【1】副),投标报价书一式【2】份(1正【1】副),投标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信息)一份,电子版【1】份(要求投标报价和技术商务部分应分开提供)(应以U盘形式提供)。投标文件副本与正本有差异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有差异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4.6.2 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书正本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4.6.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7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与递交
4.7.1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的正本包封在一起,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副本分别包封。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信息”和一份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一起用信封密封,投标报价书的正本、副本用信封分别单独密封。
投标报价书和技术、商务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应按盘分开独立提供,每份用信封密封在一起。
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正本、技术部分副本、商务部分副本、投标保证金(1份,含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信息、一份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投标报价书(含其正本和副本)的包封件及所有电子版包封件一同装入一个外包封中。
4.7.2投标文件的标记
4.7.2.1文件封皮标记
纸质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书的封皮应注明(如为塑封,可在纸质第一页注明)的内容:工程名称、询价编号、(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投标报价)部分、投标人名称、投标时间等,并在正本、副本上分别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电子版投标文件的表面应注明的内容:工程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投标报价)部分、投标人名称,如为U盘可注简称。
4.7.2.2包封表面标记
不管是独立包封还是将多个包封封在一起的包封,所有包封上均注明工程名称、询价编号、标段名称、包封中内容(技术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书/电子版投标文件及电子版报价书)、投标人名称、投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准启封”字样,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和报价书的正本、副本,在包封上应分别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在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报价书的包封上,应加“保密”字样。
4.7.3投标文件的递交
对于按照本须知规定密封并进行标记的投标文件,询价人将在接受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并加写相关标识,询价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8 投标截止日期
4.8.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所述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询价单位。
4.8.2如果询价单位的补充通知在离投标截止日期3天内提出,则投标截止期将顺延。在上述情况下,询价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8.3询价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4.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9.1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询价单位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9.2投标单位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4.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
4.9.3根据本须知第4.3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询价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4.10 不合格的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后按废标处理。
4.10.1投标文件未按询价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4.10.2投标文件未按投标须知的规定签字盖章或进行标识的;
4.10.3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投标须知要求的;
4.10.4投标人未按投标须知的要求报价,或在一个标段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的(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10.5其它导致不合格的情形。
4.11 废标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11.1投标人不具备询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11.2投标文件有效期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4.11.3对于同一标段,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11.4 投标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11.5投标文件未响应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4.11.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组成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变化,含有不符合询价文件规定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7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4.11.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明显雷同情况;
4.11.9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被邀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4.11.10违反招投标纪律的;
4.11.11所有投标价格大大高于询价人期望值或拦标价(如有)的;
4.11.12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不合格投标的;
4.11.13其它将导致废标的情形:
********1">5.开标5.1 开标
5.1.1询价单位将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5.1.2开标会议在上级管理机构监督下,由询价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经检查确认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2">6. 评标6.1 评标过程的保密
6.1.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均不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1.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询价单位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6.1.3严禁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投标纪律的其他行为,如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他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6.4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6.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3.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询价文件的要求。
6.3.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询价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6.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询价文件的要求,询价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的投标书。
6.3.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视为不符合。
6.4 错误的修正
6.4.1评标机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之和与合价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乘工程量之和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单
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4.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5.1评标机构仅对按照本须知第6.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6.5.2评标机构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机械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3">7. 授予合同7.1合同授予标准
7.1.1询价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和按评标程序选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财力。
7.1.2询价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7.2中标通知书
7.2.1确定出预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询价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预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并在该通知中给定合同谈判地点和期限日期。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前往与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就工程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后正式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2.2询价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7.3安全风险抵押金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后,签订合同之前,遵照询价人发送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通知的要求,于收到函件10日内向指定账户交纳足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询价人不得与中标人签订建安施工合同。
7.4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前往与询价单位代表进行合同谈判,达成一致后签定合同协议书。
7.5 履约担保
7.5.1预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与询价人(发包人)签订完合同协议书并应不迟于合同签定后7天向询价人送交一份由询价人可以接受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有效期至“最终接收证书”签发之日后30天。如果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本保函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为取得履约保函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7.5.2如果预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7.2条和7.4.1条款的规定执行,询价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宣布其预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合同格式
xxxxxxxxxxxxxxxxxxxx施工
合 同文 件
合 同 编号:
合格供方编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条款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发包人
第三条 监理单位
第四条 承包人
第五条 工程实施
第六条 设备材料
第七条 工期
第八条 工程质量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条 竣工实验
第十一条 完工、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第十二条 保修
第十三条计量、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 承包人保险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
第十九条 索赔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转让和分包
第二十二条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
附件1:合同价格组成
附件2: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条件、图纸
附件3:里程碑节点工期考核明细表
附件4:项目经理简历表
附件5: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6:质量管理与考核协议书
附件7:工程物资管理
附件8: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9:特别承诺函
合同协 议书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和公司作为承包人,就下列合同文件于年月日在签字确认其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以业主(电厂)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即外合同,合同号)有关条款为基础,发包人作为本合同的需方,承包人作为本合同的供方,双方宗旨是履行好外合同。
鉴于发包方总承包拟建造工程,承包方同意确保年月日具备整套启动条件。双方暂以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的价格作为合同价格并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在不发生下面a项条款时,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 的承包方式。
可以调整的有关内容详见合同条件中的相关内容,竣工后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本合同总价和综合单价为完成本合同及本合同单位工程量所需的各项费用合计,包括施工机械、人工、材料及材料检验、设备现场检验、设备及元部件单体调试、分系统和整体调试的配合;性能试验的配合、管理、利润、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施工措施、发包人所供设备和材料的卸车、现场保管、二次搬运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于工程计划调整(赶工或工期延长)而增加的费用、二次灌浆,打孔洞预留及复原等承包方认为完成本合同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下列费用:
(1).发包人所供设备材料的卸车、保管及二次搬运费;设备厂商提供的仪表及附件安装;
(2).按规程、规范的要求各种质量检验所需的费用(包括甲供设备材料的检验费)。
(3).发包方供货的设备以散件形式提供时的组装费;
(4).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及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施工区域清扫及为满足文明施工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余物垃圾清理消纳费;
(5).施工用水、用电和通讯费用:承包方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及通讯设施的安装和管理并安装计量装置,按规定计量交费。施工水源、电源、热源及通讯设施由承包方负责从业主指定的接口引接,费用包含在总价内。现场施工道路由承包方根据现场交通条件及需要铺设,包括有可能施工期间业主要求的整改及移位,费用包含在总价内。
(6).分系统调试和整体启动试运的配合;性能试验的配合;
(7).接口:本工程安装范围内所有接口工作,包括接口安装后对原装置的修复工作;
(8).防腐工程配合费:所有特殊防腐工程(主要指管道、容器或池等的衬胶处理以及所有设备的防腐玻璃鳞片施工等)的配合工作,包括:需防腐设备表面焊口的打磨;全部焊缝(包括现场制作和发包方供货)按规范要求的打磨;包括为方便安装而设置的衬胶、衬塑调整管段的配管、拆除、返厂衬胶、衬塑、二次安装等。设备及管道外表面的防腐处理、设备及管道内表面的普通油漆防腐工作以及外表面的色环、文字标识。
(9). 负责起吊设施、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取得当地技术监督局使用许可证及为此支付费用。负责发包人提供的表计、安全阀、压力开关及所有需标定的设备,委托有资质部门或单位标定并承担相应费用。
(10).各种焊接按图纸要求及国家规范、华电工程标准施焊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所需费用及焊后检验费用。
(11).为完成密度计(射源)、电动葫芦安装以及消防施工、压力容器等需政府部门验收项目而发生的全部验收费用。
(12).按业主要求为保证本工程高标准达标投产所发生的费用。
(13).现场布置施工用临时施工水管、电缆的费用;
(14).与施工现场的其它各承包方之间的工作配合费用;建筑与安装同时施工时的工作配合费用;由于交叉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5).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施工辅助材料、消耗性材料和材料的价差及施工中一般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等发生的费用;为确保工程正常施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施工方案发生的费用。
(16).设备一般缺陷的消除,在现场配合设备厂家发生的费用,参与设备开箱验收、检验的费用。
(17).施工机具拆装费及轨道铺设费;
(18).部分进口设备技术资料的翻译费。
(19).对为与主体工程保持一致,由业主或发包方要求的指定厂家采购,承包方不因此调整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价格。
(20).本施工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方自行负责:与改造区域有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方负责,并已含在合同价中,无论现场条件如何,费用不予调整。具体工作服从发包方现场项目部的安排。
(21).合同中规定的风险费用;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费用;工程计划调整(赶工或工期延长)而增加的费用。
(22).为满足业主或发包方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费用;
(23).配合竣工审核的费用及承包方所发生的相关咨询服务费用;
(24).承包方按业主、发包方要求的标准为发包方及承包方本身设立宣传牌等费用;
(25).安装工程完成至移交给业主期间发生的成品保护等费用;
(26).承包方认为为完成本标工程所需的其它费用;施工区域清扫及为满足文明施工要求所发生的费用
(27).余物垃圾清理消纳费;
(28).混凝土工程中根据施工图要求或施工需要而采用添加剂的费用;承包范围内土方的二次倒运费;二次灌浆(包含采用不低于C40强度的高强无收缩灌浆料进行二次灌浆的费用);打孔洞及复原费用。
(29).建筑工程完成至移交给业主期间发生的成品保护等费用、施工期间配合业主和发包方的保卫、宣传、文明施工等费用;
(30).施工排水、抽水费。
(31).发包方不提供混凝土搅拌场地,承包方报价自行考虑,无论是否采用商品混凝土,合同价格不因此调整。
(32).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以及自然灾害所造成承包人所属财产及人员的损失费用。
(33).资源(如人力、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涨跌;
(34).可能出现的由图纸、发包人所供设备、材料延误等暂时脱供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费。
(35).政策性调价。
2、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3、下列文件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条款;
(4)合同附件(包括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价格表、技术规范等);
(5)经双方确认的图纸(包括设计说明及技术文件);
(6)询价文件(含补充、答疑通知);
(7)投标文件(含投标澄清书);
(8)发包人和业主提供的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含询价时或以后提供的相关制度);
(9)安全生产协议;
(10)其他经双方同意作为合同附件或执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
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
4、承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的施工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5、发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本合同(包括合同文件)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
7、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A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发包人: | 承包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地址: | 地址: |
开户行地址: | 开户行地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帐号: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2">
第三章合 同 条款
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
********7">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
本合同中出现的以下用语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发包人”,指,包括其法定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2“承包人”,指,包括其法定继承人和经发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1.1.3 “业主”,指,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4“监理单位”,指业主或者甲方聘请的、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当事人,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业主许可的受让人。本工程的监理单为。
1.1.5“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所述的有关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1.6“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实施工程和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总金额。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发包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8“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按照工程施工询价文件向发包人提供的,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9“开工日”,指发包人确定的承包人开始进行工程施工的时间。
1.1.10 “项目”,指。
1.1.11“工程”,指合同标段范围内的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12“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将根据合同规定建造并移交,最终给业主使用的工程(包括设备及系统)。
1.1.13“临时性工程”,指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补工程的任何缺陷而在工程场地所建设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
1.1.14“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15“承包人设备”,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永久性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1.1.16“分部试运”,指为使设备和系统达到整套启动必须具备的条件。
1.1.17 “竣工试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根据第10条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18“性能验收试验”,指表明项目已完全达到或视为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要求的试验。由第三方做性能验收试验
1.1.19“初步验收”是指当脱硫、脱硝、除尘装置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协议书)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对每台机组改造合同设备的验收。
1.1.20 “最终验收证书(保证期满证书)”是指发包人和/或业主在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签发的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
1.1.21“工程场地”,指位于区域,为业主方实施本项目工程和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22“履约保函”,是指承包人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的由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
1.1.23“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项目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对项目或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2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5 “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26 质量保证期是指脱硫、脱硝、除尘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发最终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通过之日起24个月(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2 解释
1.2.1本合同正式语言为汉语,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的,需要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1.2.2本合同适用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国家和行业正式发布的为准。内容上有冲突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如果业主或者发包人有高于国家或者行业要求的,以业主或者发包人书面要求为准。
1.2.3合同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并不影响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1.2.4合同中提及的“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1.2.5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3 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双方均有义务将对方通知中的遗漏、缺陷或错误告知对方。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1">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代表
2.1.1发包人应委派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发包人代表通常由发包人委任的项目经理担任。发包人应将其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人选在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代表的管理。
2.1.2任何发包人变更工程量或者修改单价,加大发包人责任的法律文件,均需要发包人加盖法人章。发包人代表无权对本合同内容做实质变更。
2.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在发包人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人后正式生效。
2.2 工程场地
发包人或者业主应负责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使工程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3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
发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
2.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应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进行现场校验。
2.5图纸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向承包人提供【 4】套工程施工图纸和【2】套设备技术文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图纸或文件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施工图纸的设计修改图与设计修改通知单,以及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完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6地质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
2.7许可和批文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应以发包人自身名义办理的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种许可、批文。
2.8协调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处理工程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及费用问题,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过程所涉及的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2">第3条 监理单位3.1监理单位由业主委派,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行使监理职责的代表。
3.1.1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3.1.2承包人应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给予全面合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1.3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聘用不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2书面指令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亦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发包人应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此类口头指令,但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如果发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立即提出书面确认请求,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这种确认请求后【7】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拒绝,则这一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
3.3监理效力和监理环节
有关施工现场的所有开工、检验、验收、质检、继续施工、整改、放行、工期违约等文件都需要现场监理签字确认。对于现场监理确认的事实和记载,发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都应该签字确认。
3.4 承包人文件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已如此规定,承包人根据合同向发包人发出的任何一份书面文件,发包人均有权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3">第4条 承包人4.1承包人的资质和条件
承包人保证其提交资质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有效性,保证其具备完成施工和安装的实际合同履行能力。任何在施工资质和能力业绩上的夸大宣传都构成欺诈。
4.2承包人工作范围
包括脱硫改造工程脱水仓拆除施工项目技术咨询、脱水仓建筑物拆除施工、周围设施防护、设备材料的卸车保管、拆除物清运等所有工作。
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协调现场建安施工等工作,并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 。
属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材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委托承包人采购,质量及价格需经发包人确认,费用另计。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相关工作,并负责属承包人采购范围内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承包人并应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
其他要求详见“询价文件”
4.3 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应在工程场地设置低排改造项目经理部(下称“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执行机构,代表承包人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项目经理部应包括下列人员:
(1)项目经理。承包人应任命一名具有相关项目工程施工经验、熟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项目经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拟任项目经理人选,必须确保其在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无在执行项目,必须承诺中标后该项目经理能够完成包括政府备案在内的一切资质审核、资质管理程序,否则愿意承担由此给我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拟任的项目经理,要求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或同等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或同等级别的国际项目经理资质);提供项目经理社保号。
(2)承包人任命或更换项目经理均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应常驻工程场地,如果项目经理需要临时离开工程场地,应请示发包人,并授权一名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承包人应按【10000】元/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项目总工程师、各专业主管工程师。如果项目总工程师需要临时离开工程场地,应请示发包人,并授权一名资深专工履行职责。项目总工程师未经发包人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承包人应按【5000】元/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 质量保证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其他专业工程师。
(5)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项目经理证书应提交发包人存档,至工程结束返还承包人。
上述所有人员均应有建设类似项目的经验。承包人应当合理规划和调配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组成,若项目经理部出现人员短缺的情况,则承包人需增派合格的人员予以补充。上述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换必须经过华电工程项目部同意,否则项目经理更换一次处罚20万元,其他人员更换一次处罚5万元。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出其认为不能胜任职责、玩忽职守或不服从发包人正常工作安排的人员,上述人员一旦被撤换,无发包人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程场地上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从速替换根据本条被撤出的人员。
发包人有权反对承包人从工程中撤换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人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发包人的意见。
4.4 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外分包。承包人的分包申请和发包人的同意分包意见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署后【5】日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对合同任何部分的分包,均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承包人擅自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扣留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5临建设施、水、电和通讯
承包人自己承担施工、生活所需的临建设施、水、电和通讯费。水源、电源从业主指定的地点接引,承包方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及通讯设施的安装和管理并安装计量装置,水费按生产用水元/立方米,生活用水元/立方米,电费按元/kwh(如有变动,具体水电费收费标准按电厂规定执行)。
4.6劳动用工
4.6.1承包人应与所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加强用工管理,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用工费用。如果承包人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用工费用,发包人有权代其支付,并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费用。
4.6.2承包人不得允许包工头包揽劳动用工,劳动者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统一管理,并持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签发的内部上岗证。
4.6.3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在进度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如果承包人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发包人全额返还,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4.6.4承包人应对其劳务工实行直接的安全管理,承包人以任何用工形式使用的劳务工,都属于承包人员工。承包人对劳务工安全管理负有全部责任。禁止在安全方面“分而不管”、“用而不管”;对承包人任何形式用工而产生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发包方按合同要求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4.7 履约保函
4.7.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由发包人认可的分行以上级别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函。开具履约保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发包人获得业主签发的最终验收证书后【60】日止。
4. 8许可与批准
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发包人或业主应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的许可及批文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许可证。
4.9税款及收费
承包人应支付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
4.10 资料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标准图集等),并对其所获得的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适用性负责。
4.11 保护知识产权
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和技术资料(包括图纸、文件、材料配方、工艺技术等)用于其它工程或提供给第三方,并应保障发包人免受因采用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或软件等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的损失或损害。
********4">第5条 工程实施5.1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包括不限于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力能需求、施工总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技术措施、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主要施工力量配备、工程场地管理人员、资金使用计划、主要材料到货计划等)并在合同生效后【15 】个工作日内提交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后【 7】个工作日内对之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监理单位和业主。施工组织总设计在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指导下编制施工组织专业设计。
5.2 进度计划
5.2.1承包人应根据项目的工期总目标填报项目计划进度表,并编制工程的详细网络进度计划(包括图纸提供计划和设备材料到货计划),并在承包人进场后【7 】个工作日内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提交监理单位。
5.2.2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修改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完工期限的延误。
5.3 图纸的使用
5.3.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补充图纸)施工。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外,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发包人根据合同向其提供图纸和文件。
5.3.2承包人应在现场建立资料室,配备足够的资料管理人员,对工程资料进行管理。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使用。
5.4 工程场地
5.4.1承包人承认并应被视为在合同签订时已对工程场地进行了充分的踏勘,对工程场地周围的环境、场地现状、可能发生的困难与风险已充分考虑,并反映到合同价格中,同时确认工程场地可以充分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5.4.2承包人应向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人员提供随时进出工程场地的便利以使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能够检查、检验承包人正在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应负责进入工程场地的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4.3承包人应及时清理工程场地或以其它方式不使因承包人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物、垃圾和其它瓦砾在工程场地上堆积。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 35】日内,将经发包人同意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以外的人员、工具、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工程场地或拆除,并应按合同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承包人应在有关保修期满之日或之前,撤离或拆除所有人员和属于承包人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
5.4.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承包人运到工程场地上的或在工程场地施工时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承包人如发现工程场地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应尽快处理。
5.4.5承包人应提供适当、足够的保护,以使工程、工程场地、设备材料、施工设备、工具和其它财产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免受损坏或损失。如果进出工程场地需要通过公共土地,承包人应要求其雇员或分包商的人员避免损坏工程场地以外的财产,并避免对公共土地造成破坏。
5.4.6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管道和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免受损害。如果该类第三方设施因承包人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承包人应自费予以重建、修理、更换或赔偿,以保护业主或发包人免受任何该类第三方索赔。
5.5 交通运输
5.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取得出入工程场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造成损坏或污染时,应负责修整、清理或赔偿。
5.5.2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除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含:与现场主干道接口或形成通道)。保证在施工、调试及试运行期间的道路的连接及畅通。
承包人在标段范围内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业主和监理单位、发包人以及其他施工单位可以免费使用。
5.5.3承包人的车辆出入工程场地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相关的与市政收取的污染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与地方村民所发生的道路污染收取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5.4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在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车板交货,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及现场倒运。
5.5.5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或者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以及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物品运输而造成工程场地内外公路、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的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其他索赔金额。
5.5.6本5.5条的上述规定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及其他水上运输工具。
5.6 工作报告
5.6.1承包人应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和月度工程进展情况报告、安全报告、质量报告、支付情况报告,和经发包人要求提交的本合同履行情况的阶段性报告,如季度报告和周报。
5.6.2承包人应在每月28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截止本月25日的有关工程进展及本合同项下服务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下称“月进度报告”),月进度报告应写入对进度延误(如有)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
除上述事项外,月进度报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月进度报告截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和相应的付款情况;
(2)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
(3)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4)设备和材料的交付情况及现场检验与验收结果;
(5)所有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信息及工厂检验;
(6)工程场地文明施工情况;
(7)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包人应保证按照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有关分包商的进度,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应按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每月更新一次。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
5.7 工程协调会议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可自行或根据其他工程参与方的提议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联络,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双方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形成工程协调会议纪要,所签纪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8 临时工程用地
承包人需在工程场地范围之外增加临时工程用地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5.9 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所有施工设备,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而运到工程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承包人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能从工程场地将它们运走。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进场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监督检验资格的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发包人或业主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5.10 配合检查、检验
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地方劳动部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计量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对工程开展的各项检验、检查、注册登记和发证工作。配合检验、检查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消防工程、压力容器、起吊设施等的报验并取证的全部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1 工程照管
承包人应从开工日起对尚未移交的已建成或未建成部分的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承担照管责任,直至相关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按本合同规定移交为止。
承包人应负责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直到这些工程按合同规定完成。
在承包人照管期间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时,承包人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使这些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程度。
5.12为其他施工方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书面要求,(1)为任何其他施工方、或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或(2)允许这些人使用在工程场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设备,或(3)为这些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
5.13 水、电与通讯
承包人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及通讯设施的引接(按照业主指定的接口引接)和维护,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如有些费用已经由发包人代缴,则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5.14 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5.15 文物、化石
所有在工程场地发掘出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除可依法确定产权人外,均属国家财产,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并将上述财产上缴有关部门或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5.16 施工管理软件
承包人应当采用P3或MIS系统软件或其他更高层次的方法建立施工管理体系,通过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手段对工程施工进行现代化管理。承包人采用的P3或MIS系统软件或其他工程管理软件应与发包人和/或业主的管理手段相匹配,承包人应负责将上述系统软件与发包人和/或业主的管理软件进行连接,以便发包人和/或业主充分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该费用自理。
********5">第6条 设备材料6.1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
6.1.1应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范围。
按照本合同规定除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外,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运输情况、质量情况和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2发包人对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认可
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负责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工作。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必须推选三家以上单位进行询价采购,其所有的选厂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能订货,同时发包人派人参加询价、合同签订等全过程管理。承包人应提前10天通知发包人参加其为采购设备材料而组织的询价或询价工作。发包人的同意和不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
6.1.3未经发包人认可的设备材料采购
如果承包人采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未经发包人按6.1.2条事先认可,则该部分设备和材料视为不合格采购物,发包人有权拒收并不予支付货款。
6.1.4拒收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承包人应在工程中使用优质的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设备和材料,拒收一切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
6.1.5发包人和/或监理对设备材料的检查和检验
发包人和/或监理对属承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的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和抽查,凡是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并立即清出现场,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或监理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或材料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或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发包人和/或监理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替代、减少或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6.1.6承包人对设备材料的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货时应同时检验其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应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试验和设备的开箱检查或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发包人,检查和检验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参加其拟进行设备或材料的检查或检验,如果发包人和/或监理或其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自行检验,且这一检验应视为是在发包人和/或监理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对于检验结果发包人应予以认可。
6.1.7缺陷和不符合要求设备材料的处理
如果设备或材料经检查或检验被确定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不得使用,并应即时修复该设备或材料的缺陷,或替换该设备或材料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8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如欲采用代用材料,应向发包人及监理提出申请并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代用材料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中使用。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9设备材料的所有权
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在该设备材料运至工程场地后即转为发包人所有,并应被视为专供本合同工程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设备材料运出工程场地或用于其他工程。本条规定并不表示发包人已批准在工程中使用该设备和材料,亦不减少或解除承包人根据第6.1.7条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2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
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经双方检查合格后,视为已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负责对此类该设备和材料进行照管和维护。若验收检查中,承包人没有提出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视为承包人完全接受。
对于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在施工现场车板交货,设备、材料管理权自设备材料交付起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包括卸车和保管等)。
********6">第7条 工期7.1 工期
本工程工期为:详见附件三。
承包人应从发包人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提前调遣人员及调配材料和施工设备进场,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工程。
发包人可基于遵守业主、政府部门或法律规定的考虑,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暂停或停止施工,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7.2 延期开工
7.2.1承包人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于发包人确定的开工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的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3 暂停施工
7.3.1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要求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停止施工。
出现需要暂停施工的情况时,如果发包人未及时下达停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发包人应在接到请求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暂停施工请求。
无论工程因何种原因暂停施工,承包人均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
7.3.2工程暂停施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和发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暂停施工的原因消除后,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复工通知后【5】日内复工。如果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3.3如果本条所述的工程暂停施工是发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承包人的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停工是因下述原因造成的,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引起的停工;
(2)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停工;
(3)为工程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停工;
(4)承包人未得到发包人许可而擅自停工;
(5)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
7.4 工期延长
7.4.1由于下述原因影响施工进度,且受影响的工程处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1)不可抗力;
(2)发包人的通知暂停;
7.4.2发生第7.4.1条所列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报告,详细阐述发生该事件的情况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在提交该报告后的【7】日内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发包人审批,修订的进度计划应能保证按期完工。
如果引起工期延误的事件持续时间较长或影响工期较长,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仍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按上述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发包人审批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7】日内提交一份补充报告详细阐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及时调查核实承包人根据上述规定提交的报告和补充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承包人共同协商决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7.5 确保施工进度
7.5.1承包人应保证实际工程进度符合进度计划的要求。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工程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就所采取的措施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加快进度的通知后【7】日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无法按计划工期交工时,发包人有权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7】日后终止本合同或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委托给其它分包商完成。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6 误期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按规定工期完成全部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支付或扣除并不减轻或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7.7 节假日期间的施工
承包人必须按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组织,保证节假日期间的正常施工进度。
********7">第8条 工程质量8.1 质量要求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达标投产。
8.2 质量管理
8.2.1 质量检验机构
承包人应在合同期限内设置并维持直属本工程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有有效资质证书的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8.2.2 质保大纲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与组成、质量检查程序与细则等的质量保证大纲(以下简称“工程质保大纲”),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质保大纲,建立其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期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网络。
8.2.3 工程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于每月【22】日提交发包人审查。
8.2.4 质量标准
承包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质量标准,不得任意更改或降低标准:
(1)设计、设备图纸和说明书中明确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国家或行业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
(3)附件二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标准;
(4)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以上标准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以标准高者为准。
8.2.5规范、标准及规定的变更
如果在工程实施期间,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修改,或颁发了新的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及规定,导致需对合同约定的规范、标准及规定进行调整时,承包人应予以遵守。同时不因此调整合同价格。
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执行原规定时,承包人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8.2.6质量管理和控制部门
发包人有关部门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照他们的指令执行。发包人根据合同进行的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应以8.2.4条所述的标准为依据。
8.3 检验、试验和检查
8.3.1 一般规定
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试验和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检查应按照8.2.4条所述的施工技术和质量验收规程规范以及相应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参加承包人所进行的任何检验、试验或检查。
8.3.2 检验时间
承包人应提前【2】天通知发包人计划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的日期。除非另有约定,检验、试验或检查应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的日期进行。
如果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未能指定检验、试验或检查的时间,或未能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场,承包人有权自行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发包人应对检验、试验或检查的结果予以认可。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或检查的结果有疑问,可在事后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抽样检验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8.3.3补作检验、试验或检查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发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验、试验或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承担所需的检验、试验或检查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8.3.4额外检验、试验或检查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进行在合同中未明确的额外的检验、试验或检查,对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但是额外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5重新检验、试验或检查
无论何种原因,如果发包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均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如果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要求,则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果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符合本合同的质量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8.3.6不做检验、试验或检查的处理
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进行发包人指示的检验、试验或检查工作,发包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承包人不得阻挠,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3.7监理单位的检验、试验或检查
除承包人根据合同须自行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检查以外,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试验或检查,并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试验或检查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人员赴工程场地、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点察看、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验、试验或检查所需的其它工作。监理单位的检验、试验或检查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8.3.8 隐蔽工程的检查
没有发包人的批准,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工程已经发包人同意予以覆盖或掩蔽,且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8.3.9 中间验收
双方应协商确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承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承包人应在工程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且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作记录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验收。
8.4不合格设备材料和工程
8.4.1禁止使用不合格设备和材料
工程中使用的一切设备和材料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发包人在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时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设备和(或)材料时,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改用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应立即清理出场。
8.4.2清除不合格工程
如果经检验发现工程中存在缺陷,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存在缺陷的工程部位被彻底清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中使用的不合格设备、材料是发包人提供的或工程缺陷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则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8.4.3承包人不执行指示的补救
如果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或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清除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和存在缺陷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执行补救措施,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5 质量等级评定
8.5.1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按照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执行。
该标准为:《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5417-2009)
《火电厂烟气脱硫吸收塔施工及验收规程》(DL/T5418-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5210)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整试运及质量验收评定规程》(DL/T5403-2007)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范》(DL/T 998-2006)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 5437-2009 )
《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DL 5277-201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
8.5.2未达到质量条件的处理
对于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条件的工程,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返工,直到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9.1 总则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包人应负责组织一个有所有参建单位参加的项目安全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工作。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安全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检查和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发包人对施工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9.2安全法律法规
投标人中标后在从事项目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劳动法》
(4)《消防法》
(5)《职业病防治法》
(6)《环境保护法》
(7)《道路交通安全法》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1)《工伤保险条例》
(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5)《爆破安全规程》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1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2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2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2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9.3 发包方的安全管理程序、制度和标准
承包人应遵守发包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规定和标准。这些管理程序、规定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与环境运行控制程序》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3)《环境因素辨识评价与控制程序》
(4)《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5)《事件调查处理、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安全会议管理办法》
(7)《违章处罚管理办法》
(8)《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管理办法》
(9)《人身意外伤害应急准备与响应方案》
(10)《机械设备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
(11)《洪水台风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
(12)《个人防护用品及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13)《火灾应急预案》
(14)《综合应急预案》
(15)《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16)《安全与环境检查管理办法》
(1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8)《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19)《安全与环境管理职责》
(20)《脚手架标准化实施导则》
(21)《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22)《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制度》
(23)《安全施工措施管理办法》
(24)《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25)《调试、试运安全管理细则》
(26)《EPC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金管理办法》
(27)《项目安全管理流程(试行版)》
(28)《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9)《工程项目高风险作业许可制度》
(30)《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
9.4 安全与环境目标
承包人应承诺并确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达到以下安全目标:
(1)杜绝人身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群伤事故,遏制统计事故为基本目标;
(2)杜绝一般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
(3)杜绝坍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4)杜绝机械设备事故、起重事故:
(5)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6)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7)不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8)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如果承包人未能达到上述安全目标或违反了其他安全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从所提取的安全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9.5 安全工作的接口和协调
9.5.1承包人应指定具备安全工作能力和权力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方接口。发包方有权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
9.5.2发包方与承包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如现场风险变化或国家新的安全法规要求或合同内容变更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该协议作为合同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补充规定,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9.5.3在发生同一区域多个单位施工且影响相互间的安全生产时,承包人应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交叉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作业方法。
9.5.4任何情况下,上方作业场所都必须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保证下方作业场所的安全。在道路、通道及其附近施工的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设施和警告标志,保护行人和车辆。
9.5.5任何单位在任何区域打开地面孔洞都必须设置安全围栏和警告标志。任何单位在任何区域临时拆除临边防护措施,必须得到发包方安全管理人员的批准,并设置临时性替代措施和警告标志,作业完成后负责恢复被拆除的临边防护措施,并通知发包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9.5.6任何单位在任何区域的作业,如停电、停水、压力试验、使用危险气体或探伤等,如影响其他作业区的安全,则作业方应严格遵守发包方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如果发包方的规定或程序未覆盖相应的活动,则作业方应事前告知发包方及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单位。
9.5.7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安全管理松散、混乱,发包人有权约谈承包方总部相关领导,承包方必须按要求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措施,并保证达到发包方的要求。
9.6安全监督组织与网络
9.6.1承包人应应建立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9.6.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符合发包方的要求。如不符合,发包方有权要求换人。,
9.6.3 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方的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评价。
9.6.4当发包方要求立即中止有直接人身危险的违章作业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
9.7 安全资格、教育培训与施工人员基本素质
9.7.1 安全资格与教育培训
(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及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方有权对其进行抽查考核。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发包方提供特殊工种人员清单和证书复印件,经发包方或业主审查合格后方可上岗。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电工、射线探伤工、塔吊安拆工、危险品保管员、机动车驾驶员等
(2)承包方应组织本单位所有进场人员(包含自有人员和劳务工)进行入场安全培训和考核,发包方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
(3)对于进入承包人责任范围内的服务、检查人员等外来人员,承包人同样负有安全教育和交底的责任。
(4)必要时,发包方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其他专项安全培训和考核,承包人应予组织、配合。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发包方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不代替承包方应履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9.7.2承包人须保证施工人员,包括劳务工的基本素质满足以下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残疾,无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禁忌症,无传染病和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严重疾病。
(2)无刑事案件牵连,无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
(3)文化程度和工作经验与所从事的工种相适应。
发包方有权对施工人员的基本素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满足要求的人员有权进行清理,对承包人则予以经济处理。
9.8 安全风险抵押金
9.8.1承包人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
(1)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
(2)依照合同约定对施工承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
(3)施工承包单位违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经济罚款;
(4)施工承包单位因管理不善或安全投入不足,导致施工范围内存在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项目部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发生的费用。
9.8.2承包人发生合同内约定的安全管理违约行为时,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填写安全风险抵押金扣减通知书或违章处罚通知单,经发包单位专业公司领导批准后,发送给承包单位,抄送财务部门及专业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
9.8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9.8.1为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将非安全生产费用加入安全生产费用报审表,若列入,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费用。
9.8.2承包人应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报审表据实逐月统计安全生产费用。
9.8.3安全生产费用报审表随工程进度报表一同报审;承包人未按照工程进度报送的,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
9.8.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必须国家安全规范、标准要求和发包方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对于安全费用不足的,承包人应该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安全投入,相关费用由承包自行承担。
9.8.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经发包人督促后,承包人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9 入场安全控制
9.9.1承包人在入场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的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的,承包人施工队伍不得入场,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9.2入场前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危害识别和风险分析、施工机械、材料和工具的安全状况、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等内容。
9.9.3入场前安全文件的提交应至少保证发包方有三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保证承包人有足够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和再审查的时间。
9.10 施工临建安全
9.10.1承包人在发包方管辖区域内所建立的临建设施,如仓库、加工场地等,必须满足发包方的要求。现场禁止使用毛竹、芦席、油毛毡等可燃材料搭制临时工棚和仓库。
9.10.2承包人的生活临建应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抗台风、暴雨、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尤其严格消防管理,禁止封锁逃生通道。
9.10.3存放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的仓库,必须满足分隔存放、防火、通风、防盗等安全要求,禁止混放。禁止使用工作场所、仓库、生活场所“三合一”的设施。
9.10.4承包人应建立施工区域安全管理制度,指定施工区域的安全负责人。
9.11施工机械、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安全
9.11.1承包人对带入发包方现场的施工机械、施工机具和施工作业材料的安全性负责,禁止使用根据国家标准应予以淘汰的设备、材料和机具。
9.11.2承包人要建立施工机械的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有记录。承包人对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的安全承担直接责任,承包人应建立严格的检查控制程序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
9.11.3施工机械的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拆除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负责。对于特种设备,如塔吊、龙门吊、履带吊等,承包人应建立安装、调试和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具有设备监督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
9.11.4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将对施工机械、施工机具、材料等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对该批次的施工材料、机具进行全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11.5对于非国家法定要求检测的工器具,如登高工具、电动工具等,承包人也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检查记录应可供发包方检查。
9.11.6在使用发包方提供的施工机械或工器具时,若发现安全问题,则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发包方。
9.12 施工用电安全
9.1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承包人应制定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并符合发包方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9.12.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9.12.3临时用电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组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发包方确认,方可投入使用。
9.12.4一、二、三级配电箱及便携式插座箱,均有正规厂家生产,有合格证证明文件,配电箱必须有内层隔离门。配电箱的线路无破损,无裸露接头,不将导线放置在潮湿处或积水中。跨越道路的线缆已进行保护,室外电缆浅埋、标识清楚并设有警示标志。
9.12.5承包人应配备至少两名专业电工,并持证上岗。电工必须熟悉管理方的用电安全管理要求,管理方有权对承包人电工进行安全考核。
9.12.6承包人需对设备试运、调试期间的带电作业(电子间、6KV室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需严格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
9.13 高风险作业安全
9.13.1发包方根据工程安全风险程度,筛选高风险作业项目,制定的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执行。
9.13.2发包方高风险作业活动范围包括动火作业、防腐作业、液氨充装作业、除尘滤袋安装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作业、吸收塔顶升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工挖孔桩作业、爆破作业、射线探伤作业以及需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作业项目等,如遇到新的高风险作业,发包方可进行补充。
9.13.3对于高风险作业项目,承包人应严格落实发包方或业主的作业许可制度,严格审查安全施工方案和设备设施安全状况,采取气体检测、气体置换、上锁挂牌、区域隔离、交底培训等安全技术措施。不具备作业条件的或,不得进行作业。
在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全部满足许可证安全要求,并经检查确认后,作业负责人应填写许可证中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
9.13.4承包人不履行高风险作业的要求,擅自动工或未履行作业许可手续的,发包方有权制止作业并对承包人处于相应的经济处罚。
9.14 脚手架管理
9.14.1脚手架搭拆,承包人需编制施工作业方案,超过24米的脚手架需编制专项搭拆方案,且需经过计算。
9.14.2搭设的脚手架高度达到6m,则宜采用一字型斜道;如果脚手架高度大于6m,必须采用之字型斜道;如吸收塔内部满堂架、外保温架需严格执行。
9.14.3各类悬挑式脚手架、搭设的操作平台,承包人需编制专项方案。
9.14.4搭设的脚手架需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发包方有权对搭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处于相应的经济处罚。
9.15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9.15.1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上报发包人,禁止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报告事故。同时必须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9.15.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
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9.15.3承包人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发包方有权参与调查。在事故发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方递交正式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9.15.4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和响应组织,以便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9.15.5承包人应保证准备好为实行应急响应预案所需的设施、设备、器材、用品,并维护其可用。
9.15.6在工地其他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
9.15.7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承包人人员死亡或伤残,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发生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遭受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
9.16环境保护要求
9.16.1承包商需制订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废料、废物分类收集且及时,通道畅通,场地整洁,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9.16.2承包商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9.16.3施工中承包商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
9.16.4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禁止将垃圾随意倾倒。
9.16.5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9.16.6施工中承包商应充分重视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商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9.16.7 禁止破坏山林,遵守山林防火规定。
9.17环境保护要求
9.17.1承包商需制订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废料、废物分类收集且及时,通道畅通,场地整洁,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9.17.2承包商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9.17.3施工中承包商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
9.17.4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禁止将垃圾随意倾倒。
9.17.5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9.17.6施工中承包商应充分重视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商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9.17.7 禁止破坏山林,遵守山林防火规定。
9.18文明施工
9.18.1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本工程文明施工目标:创建全国火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一流现场,树立华电集团公司安全品牌工程。
自进入工程场地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人应:
(1)承包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发包方《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的要求,在现场范围内的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化配置,设置围栏,宣挂安全标牌。
(2)承包单位承诺按照发包方的配电箱要求,配电箱带内层隔离门,可上锁,钥匙由电工专人管理,不允许施工人员乱接线。
(3)全面负责在工程场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程场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
(4)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发包人或任何有权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5)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程场地及工程场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如果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承包人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施工。
9.18.2承包人应使施工总平面管理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9.18.3承包人应保持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9.18.4承包人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9.18.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一方面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畅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尘土飞扬,定期洒水,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9.18.6承包人应在组合场地及施工作业时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及足够的维护人员。
9.18.7承包人应保证每个作业面都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废料及时清理。
9.18.8承包人不得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9.18.9承包人应在沟道、孔洞、平台、扶梯上加装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并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9.18.10承包人应制定工地规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类工地规则和各种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安全防卫;
(2)工程安全;
(3)消防安全;
(4)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5)环境卫生;
(7)临时用电、脚手架、受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6)周围、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9.18.1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9.18.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不应对:
(1)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坏或破坏;
(2)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9.18.13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4">第10条 竣工试验10.1 一般规定
10.1.1承包人应准备齐全所需要的安装工程记录等资料,做好安装设备分部试运的组织和配合性工作。
10.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其可进行的每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除非另有约定,竣工试验应在此通知日期后的【14】天内,在发包人指示的某日或某几日进行。
10.2 竣工试验的顺序
10.2.1启动前试验,应包括适当的检验和性能试验,以证明每项生产设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的试验。
10.2.2启动试验,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规定的操作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单位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操作。
上述标准、规程为: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整试运及质量验收评定规程》(DL/T5403-2007)、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定》(DL/T 5437-2009)。
10.2.3 试运行,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试运行,保证工程运行可靠,符合本合同要求。
上述标准、规程为: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整试运及质量验收评定规程》(DL/T5403-2007)、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定》(DL/T 5437-2009)。
10.3试运组织与协调
10.3.1承包人应当参与启动验收委员会、试运指挥部组成。工程建设中服从启动验收委员会、试运指挥部的领导。
10.3.2承包人能够与调试标段、其他施工标段密切配合,完成竣工试验。
10.4试验延误
10.4.1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不当延误。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要求在接到通知后【20】日内进行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对服从发包人安排。
10.4.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10.5.1如果承包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重复竣工试验。
10.5.2如果业主因承包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而拒绝向发包人颁发性能验收证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损失。
********8">11条完工、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11.1 完工
11.1.1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即168小时运行完、缺陷消除完视为完工。发包人将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30 】日内向承包人签署验收移交证书。移交证书中注明的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
11.1.2工程自移交证书签发之日起视为移交给发包人和业主并受发包人和业主控制,工程按前述规定移交后承包人仍应完成合同项下针对工程的所有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不能在计划完工日期前移交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移交工程,但此种移交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其他义务或责任。
11.1.3承包人应在机组或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报批版(含电子版)各【4】套。发包人审核上述资料和报告后,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向业主和监理单位上报。
承包人应在机组或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10】天内,向发包人和业主移交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
11.2 竣工验收
11.2.1 业主及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14】天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工程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验收标准的,业主应批准发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发包人颁发性能验收证书。
11.2.2承包人应在业主颁发性能验收证书后【56】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将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1.3、竣工结算
11.3.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认为需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说明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无故不执行的,发包人不予结算。
11.3.2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对承包人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计费用原则上由发包人负责,但由于承包人虚报,送审额超出审定额15%以上的部分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结算价格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承担审核费用计算如下:
1) 送审额≤1.15×审定额,承担审核费用为零;
2) 送审额≥1.15×审定额,承担审核费用=(送审额-1.15×审定额)×审核单位与发包人约定的收费费率。
11.3.3竣工结算的依据为施工图、设计变更单、变更设计单、工程委托单、工程签证单。
设计变更单、变更设计单经发包人设计经理签字方生效,设计变更单不能单独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结算时必须附上设计变更完工确认单;
根据工程需要由业主、监理、发包方发出工程联系单,由承包商具体实施的内容中涉及费用增减的,实际实施后以工程签证单的方式确认,原则上每份实际发生的工程签证单对应一份工程联系单。
工程签证单中需注明工程联系单编号(或后附联系单)、发生项目名称、项目发生原因、施工内容、施工要求、实际发生的详细工程量,工程签证单都必须至少经承包人代表、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施工经理、技经经理、项目经理(估算金额大于5万元的签证单还需发包人主管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共同签字确认,方可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结算费用的依据(具体执行细则按发包方颁布的《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变更单、工程联系单涉及设计项目取消的,无需办理工程签证,直接结算。
对于承包人实施完成的每一项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及涉及经济的签证,在本变更、签证工程实施完成后承包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签证单交发包人专工、施工经理、项目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审核,过期发包人将不再受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11.3.4合同清单范围外项目的结算(包括委托、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等等):
发包人委托的合同清单范围以外的相对独立的项目,合同内有适用或类似子目应参考适用或类似子目,无适用或类似单价可参照时,按以下办法计算:
发包人另委托项目的调增(WT):
WT=(1-K)×YS(单位:人民币万元)
WT:调增价款;
YS:《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及《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2013年版)、国家政策性文件(截止到本标工程询价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已颁发并执行的文件)计算。符合概算标准的项目执行概算定额,其余执行预算定额,材差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地区工资性津贴按规定调整,其他不在上述调整范围的项目和文件不予调整。
K:下浮系数,为承包人所报的发包人另行委托项目的下浮系数。
建筑材料价差:钢筋、砂、碎石、水泥价差按委托日期的当地材料信息价格调整。
安装工程合同清单外材料费的计取:首先参照合同内适用或类似子目,若无适用或类似子目,按以下顺序选择计算办法执行:
A、按照电力工程预算(2013年版)对应装材定额计价取费,由相关部门颁布的地区性调价文件可一并执行;
B、按照材料采购当月当地造价信息中准价计价并计取税金;
当定额未计价材料(主材、装材)、设备应为发包人供时,若发包人提供,则材料、设备不参与取费;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提供时,承包人在采购前必须经发包人项目经理及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确认后再行采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包含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提供)不参与取费仅计取材料费和税金及设备费,材料、设备本身不再执行下浮。
11.3.5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9">第12条 保修12.1 保修期
在本合同中,整体工程或其中的单项、单位、分项、分部工程,均从发包人将其移交给业主之日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计算保修期,本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
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建筑物围护、装饰工程2年;
建筑物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筑物的供热、冷工程为2年采暖期、供冷期;
室外的上下水公用工程为1年;
道路等公用工程为2年;
以上保修期若遇到国家有关规定更改,则按新规定执行。
12.2 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使工程符合技术规范所述的设计要求,承包人应:
(1)尽快完成签发移交证书之日尚余留的任何未完工作;
(2)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根据发包人(或已经从发包人承继该保修服务的业主方)在保修期届满之前的检查结果修补、维修缺陷及其它不合格之处或进行返工。
12.3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修补、维修缺陷或进行返工是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补、维修缺陷或进行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否则修补、维修缺陷或进行返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或已经从发包人承继该保修服务的业主方)承担:
(1)承包人的施工工艺或施工管理不当;
(2)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
(3)由承包人设计的任何永久性工程存在缺陷;
(4)承包人违反合同明确规定的任何义务。
12.4承包人未履行保修责任
如果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如未有规定则为发包人(或已经从发包人承继该保修服务的业主方)确定的合理时间内)履行第12.2条所述的义务,则发包人(或已经从发包人承继该保修服务的业主方)有权雇用其他方从事此等工作。如果该类工作根据合同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则所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5 保修期延长
如果工程或其任一部分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而被更换或修复,则该被更换或修复工程的保修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导致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
12.6 保修证书
发包人(或已经从发包人承继该保修服务的业主方)应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保修期已到期且承包人履行了本条所述的保修责任后【28】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保修证书。
12.7未完成的义务
即使已签发保修证书,双方仍应对在保修证书签发之前按合同规定应该履行而在保修证书签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
********1">第13条 计量、合同价格与支付13.1计量
13.1.1工程量
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初步设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结算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计算量。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施工工序和工作内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3年版)划分。
13.1.2未填单价或总价的子目
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它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3.1.3工程量的计量
除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该根据合同、施工图纸和工程签证,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并确定其价值,按照第13.4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
如果承包人未派人参加上述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核实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之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发包人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发包人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13.1.4 计量方法
计量分为中间计量和最终支付计量。工程中间计量根据承包人月报表,由发包人审定。最终支付计量以施工图纸和工程签证为准,最终支付计量的工程量为结算工程量。当中间计量与最终支付计量前后有矛盾时以最终支付为准。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规定,计量规则执行现行的电力工程概算工程量计算规则(2013年版)。
13.2 合同价格
13.2.1本工程在不发生下面a项条款时,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 的承包方式。
分项价格见合同附件一。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固定不变,不因市场变化因素、政策调整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
13.2.2 税款
本合同价为含税价。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法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其履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13.2.3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格中已充分考虑且包括了以下费用:
(1)承包人的窝工损失(包括设备、图纸的暂时脱供)。
(2)设备材料在工程场地内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
(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涨价费用。
(4)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验收、卸车、保管等费用。
(5)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6)承包人实施工程的风险、预备费用。
(7) 其它费用:详见询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询价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三款投标报价中约定应由承包人所承担的费用)投标报价等相关内容。
13.2.4发生下列情况时,合同价格应按如下规定相应调整(仅固定单价适用):
(1)结算工程量(即:设计图纸工程量或经业主、监理和发包人计量审核确认的实际工程量)增减合同清单中的工程量,工程量差值给予调整。
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中所列单价×调整工程量)
(2)当某项工程量取消时,则该项工程费相应取消;当合同工程量清单无子目,但施工图提供时,参照合同中适用或类似子目,无适用或类似子目时参照11.3.4规定执行。
(3)委托项目(不限于委托项目,含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等),结算办法详见11.3.4。
13.2.5 其他
以下原因可能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减,但均为承包方应承担的风险,不属于变更,合同价格不得调整:
(1)资源(如人力、材料、机械等)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涨跌;
(2)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等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合同执行中发包方予以明确的材质、规格型号为常规的并与整体相适应时;
(3)合同签定时,发包方提供给承包方的图纸、文件等明确了规格的材料,在合同执行中难以采购到,经承包方提出并经发包方确认的材料代用。
13.3 预付款
13.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 %。
13.3.2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提供询价文件所附格式的履约保函;
(2)预付款收据;
(3)承包商提交了付款申请原件;
13.3.3预付款的扣回
当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后,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分三次等额扣回工程预付款。当一次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少于规定扣回的金额时,其差额应转入下一次支付中扣回。
13.4 进度款
13.4.1月度工程量报告
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向发包人提交从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报告(以下简称“月度工程量报告”),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工程量计量的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月度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按工程实际进度对已完工程数量进行核实。除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通过计量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通知承包人参加。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为核实工程量所要求的一切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对工程量核实的回复后,重新提交月度工程量报告。如果承包人逾期未能重新提交月度工程量报告,则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发包人对不符合合同和施工图要求的工程量、承包人自行超出合同和施工图要求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核实。
13.4.2合同价款结算帐单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确认的当月合同工程量,依据合同价款相应内容的构成单价或有关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合同价款,编制“合同价款结算帐单”。
如果发包人对合同价款结算帐单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额与承包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发包人仅有义务按经其确认的金额进行支付。承包人可以按本合同第20条的规定提起争议解决。发包人可以在任何月度付款中,对以前的支付进行适当的改正或修正。
13.4.3 支付进度款
承包人将“合同价款结算帐单”、相关支持文件(含质量验评等)和与付款额等值的发票一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30】天内予以支付进度款。
13.4.4进度款付至合同价款的85 %时暂停支付。
13.4.5发包人在核实每笔工程进度款时,应提留质量、进度、安全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其他合同规定应提留的费用。
质量、进度考核金和安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包人在每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提留【17 %】的金额作为提留金。合同总价的【 10%】将作为预留质量保证金,【2%】将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 %】作为施工质量、进度考核金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其中质量考核1%,安全文明施工2%,进度考核2%),直至提留的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15 %】为止。
13.5施工质量进度考核金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提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将在全部工程移交给业主后【 40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考核执行发包方的《进度、质量、安全考核办法》,由发包方另行下发。质量考核金及进度考核金视工程施工情况于当月酌情返还上月保证金(第一次支付进度款不考虑返还事宜);若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进度责任时,发包人将根据规定扣除相应部分的施工质量、进度考核金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13.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提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全部工程移交给业主后【 40】天内,由发包人扣除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如有)后,将剩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3.7结算付款
13.7.1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60】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结算付款申请报告及有关的支持文件,结算付款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
(2)承包人认为按照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追加款项。
13.7.2承包人应在提交结算付款申请报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结算单,以证实结算付款申请报告中的价款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终确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金额。
13.7.3在发包人收到结算付款申请报告、书面结清单后交审核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累计100%的工程结算合同价的发票,【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结算价 10%的质量保证金),付至审核后工程款的90%。
13.8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一年后,合同缺陷责任期满没有质量问题,承包商提交最终接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发包方审核无误后,向承包人按照质保期的要求的年度支付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的保修期满并签发保修证书后【 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的保修期超过5年,则发包人应在该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签发满5年后【10】天内将该部分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缺陷,且在上述期限(超过5年时以5年计)届满时该缺陷仍未被消除,则发包人将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13.9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返还
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且实现工程安全目标时,人员全部退场后15日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填报安全风险抵押金返还申请,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向承包人一次性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
13.10 终止时的付款
13.10.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终止时,承包人应有权获得按本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及承包人因终止而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费用(“终止付款”),承包人因终止而合理支出或发生的实际费用不应包括未来预期利润。
13.10.2发生发包人原因的终止时,承包人应首先将所有与前述实际费用有关的合法单据提交给发包人,并将与该实际费用所对应的合同权利与利益全部转让给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提交合法单据并转让合同权利与利益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终止付款。
13.10.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法单据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应在核实终止付款金额后的【30】天内根据审核结果向承包人支付终止付款。
13.10.4如果本合同根据第18.1条或18.4条被提前终止,承包人仅有权得到就其在合同终止前完成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工作而发包人应向其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13.11 结算单
工程结算时,需扣除考核款和代扣代缴款等项目。其计算公式为:
结算总价款=[Σ(合同价+合同规定的调整价款)]
结算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所有相关资料后,承包人提供结算书3个月内办理结算。
13.12 支付手段
支付的款项采用支票、电汇、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13.13 发票
发包人只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后方有义务付款。承包人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发包人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4严重违约时不付款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时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若双方对承包人是否严重违约发生争议,应按本合同第20条的规定解决争议。
13.15 抵销
发包人可以将承包人根据合同应向发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从根据本合同应由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到期或将到期的款项中扣除和抵销(包括动用所提留的质量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文明、质量、进度考核金等)。
13.16安全风险抵押金
13.16.1依据承包合同价格和项目安全生产风险的大小,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上交安全风险抵押金。
缴纳标准为:(1)建安合同价格不足500万元的,交纳5万元。
(2)建安合同价格500万元以上的,应按建安合同价格1%交纳。
13.16.2在建安合同中明确发生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与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件时安全风险抵押金扣减标准,安全风险抵押金扣减标准不得低于下表。
序号 | 考核事件 | 扣减标准(人民币) |
1 |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人/次) | 全额扣除 |
2 | 发生人身重亡事故(人/次) | 5万元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 |
3 |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非人身伤亡事故 | 5万元至全额扣除 |
4 | 发生两次以上轻伤事故 | 5万元至全额扣除 |
13.16.3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减,不影响建安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中安全保证金的执行,也不用于抵消或替代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对事故(事件)的处罚金额。
13.17 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13.17.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投入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合同价2%】。
13.17.2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等方面。
13.17.3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要求其支付相当于安全文明措施费200%的违约金。
13.18 付款不解除义务
发包人按本合同支付相应的款项,并不解除承包人与此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8">第14条 工程变更14.1 变更事由
14.1.1发包人可决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以下变更,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执行: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工作;
(3)改变任何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系统、设备、材料及工艺;
(6)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7)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8)其他发包人要求的变更。
上述变更可能涉及对合同总价、付款、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指标等一项或多项内容的调整。所有这些变更均须有书面的变更指令确认,只有发包人才可以对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4.1.2若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法律变更,且该法律变更对承包人按期完工的能力或合同总价产生影响,发包人应按照第14条的规定进行变更。
14.1.3不管第14条中是否有任何相关规定,在改正承包人或分包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出现的错误、疏漏、瑕疵或缺陷时,发包人将不签发任何变更指令,亦不对合同价格、付款、进度计划或质量目标等进行任何调整。
14.2 变更程序
发包人确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应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指令。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令后应认真研究,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执行变更的各种方案及效果。每一方案应列出对合同价格、付款、进度计划、质量目标的影响。如果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所说明的变更对合同价格、计划完工日、付款、质量目标的影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但可根据第20条提请争议解决。
14.3 价格变更的确定
14.3.1变更涉及合同价格调整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可调整合同价格。变更合同价格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情况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格;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参照该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参照11.3.4约定审核确认后执行。
14.4争议未决时的继续进行
工程变更和按照工程变更所作的修改在发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时生效。不论是否有因为变更而产生的对合同价格增、减数额及其他合同内容的任何争议,承包人均应在发包人签署相应的变更指令后尽快进行该变更工作,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委托(清单漏项),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安全、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执行变更,发包人有权将此部分内容交由其他单位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承包人的合同中双倍扣减此项费用。
14.5 支持文件
如果承包人认为变更将导致对合同总价、付款、进度计划、质量目标等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调整,应向发包人提交合理充分的支持文件进行阐述,以便发包人对其准确性作出决定。
********9">第15条 承包人保险15.1 投保险种
承包人应考虑工程实施风险,以其自身为受益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并维持下述保险:
15.1.1货物运输保险
承包人应为在承包人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范围应包括其所采购的所有设备材料(不包括施工设备)自离开分包商或供应商的仓库至该设备材料运至工程场地仓库止通常应投保的所有损失或损毁风险,保险金额应为上述材料设备重置价格的110%。
15.1.2 雇主责任险
承包人应自费投保或促使分包商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并维持其有效,保险范围应包括事故或工人受伤。
15.1.3施工设备保险
承包人应自行或促使分包商投保包括施工设备及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之目的(但并非作为合同工程组成部分)的其他物品的保险,并维持其有效,投保金额应为施工设备或物品的重置价值,以避免因通常应投保的任何原因而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毁风险。
15.2 保险凭证和费用
15.2.1承包人投保第15.1款项下的保险的保险种类、保险条款和条件应经发包人事先同意(发包人不应无理拒绝)。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出具保单、保费收据和其投保相应保险的满意证明。
15.2.2承包人进行投保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保险费、为购买保险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任何保单所述的免赔额(如果有的话),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投保,发包人可代为投保,投保费用由发包人从应向其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据实扣除。
15.3 投保不免除责任
无论承包人是否进行投保均不免除其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0">第16条 违约责任16.1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合同规定实现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条的规定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16.1.1逾期完工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和风险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必须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未按考核工期投产,每推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以每天50000元(伍万元)交付误期违约金。
16.1.2施工质量违约金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工程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施工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下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 单位工程优良率低于98%但高于96%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 】的违约金;单位工程优良率低于96%但高于90%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2%】的违约金;单位工程优良率低于90%,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3 % 】的违约金;
(2) 分部工程合格率低100%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 % 】的违约金;
(3)分项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低于100%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 】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工程;
(4)安装焊口一次检验合格率低于98%时,每降低0.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5) 分项工程合格率低于100%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 % 】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工程;
(6) 达标投产年度质量考核得分率不低于95%,机组投产质量考核得分率不低于90%;每降低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0.5%】的违约金。
(7) 上述违约金独立计算,互不包含或者替代;承包人的一项违约,可能导致多个违约金。
16.1.3质量、安全保证违约金
(1)如果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质量安全目标,承包人按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考核办法中有关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序号 | 考核内容 | 目 标值 | 实际完成情况 | 处罚 |
1 | 不合格项(包括设备缺陷) | 处理率100% | 每下降1% | 2万 |
2 | 热控仪表 | 投入率100% 准确率100% | 平均投入<100%,每只 | 0.5万 1万 |
3 | 电气仪表 | 投入率100% | 主要监测仪表不能投入,每只 全部仪表投入率<100%,每只 | 2万 0.5万 |
准确率100% | 无计量检定合格手续,1类 计量检定过期未办延检手续,一类 表计不准确,每只 | 10万 5万 0.5万 | ||
4 | 热控保护 | 投入率100% | 跳机保护不能投入,一套 全部热控保护平均投入率<100%,每1% | 20万 2万 |
正确动作率100% | 误动作跳机,一次 跳机保护拒动扩大事故,一次 跳机保护拒动,一次 其他热控保护拒动或误动,一次 | 15万 100万 50万 10万 | ||
5 | 电气保护 | 投入率100% | 发变组主保护不能投入,一套 跳机后备保护不能投入,一套 与机组配套的母线和线路保护不能投入,一套 发变组及高压厂用电系统保护平均投入率<100%,每1% 机组全部保护平均投入率<100%,每1% | 100万 25万 10万 25万 10万 |
正确动作率100% | 误动作跳机,一次 跳机保护拒动扩大事故,一次 跳机保护拒动,一次 其他电气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一次 | 15万 100万 50万 10万 | ||
6 | 热控自动 | 投入率100% 调节品质满足设计要求 | <100%,一套 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一套 | 25万 25万 |
7 | 电气自动 | 投入率100% 正确动作率100% | <100%,每1% | 10万 20万 |
(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达标投产年度考核得分率不得小于95%,达标投产考核得分率不小于90%;每降低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0.5%】的违约金。
16.1.4 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下的其他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纠正,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纠正要求后【7 】天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资料与档案管理及工程综合管理达标投产考核得分不小于95%,达标投产考核得分率不小于90%;每降低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0.5%】的违约金。
(3)上述违约金独立计算,互不包含或者替代;承包人的一项违约,可能导致多个违约金。
16.2违约金支付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款项到期未支付时,受损害方可在到期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抵扣,并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3">第17条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事件
在本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龙卷风、地震。但一方的经济困难或其雇员的罢工或劳资纠纷导致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延误或停止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17.2 通知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减轻或避免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同时,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天内将此事件书面通知对方,详细叙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对其履行合同能力的影响程度,并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
17.3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后果
在遵守第17.117.2 条规定的前提下,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中止履行本合同,条件是:
(1)中止履行的范围和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范围和时间及消除该影响所合理需要的时间;
(2)不得因导致中止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免除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任何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义务;
(3)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及时重新开始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①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如有)发生损坏的,由发包人承担;
②业主、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④发包人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订购损失(如有)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设备和材料的损害或订购损失(如有)由承包人承担。
⑤工程本身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7.4 终止合同
受制于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达【120】天或以上,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按本合同第18.4条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7">第18条 提前终止18.1承包人严重违约而发生的终止
如果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则发包人在不妨碍其根据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对违约事件进行补救。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的【15】天内该事件或违约行为未得到补救,或如果该事件或违约行为不能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20】天内合理地得到补救,则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
(1)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工;
(2)无正当理由擅自停工;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进度过慢,接到发包人发出的加快进度的指令后未遵照执行;
(4)未按合同规定修理或返工有缺陷的工程;
(5)因为承包人自己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事实上已无法使按本合同的要求按期完成工程;
(6)违反合同有关分包的规定;
(7)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
(8)违约金超过最高限额(如有);
(9)其他严重违约情况。
如果本合同根据本18.1条被终止,承包人将无权得到任何进一步的付款(不包括提前终止前发包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同时,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该违约及终止所遭受的相应的损失。
18.2发包人未付款而发生的暂停施工
如果发包人无故未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持续达【60】天之久,则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60】天内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第13.6条规定的款项,条件是承包人应尽最大合理可能减少发包人因按该终止而应承担的一切损害赔偿或费用。
18.3发包人便利的终止
发包人有权在其认为方便的任何时候,在提前【60】天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后终止本合同,但发包人不得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人实施工程而根据本款终止合同。在发生本款所述终止时,承包人有权获得本合同第13.6条所述的款项,条件是承包人应尽最大合理可能减少发包人因按该终止而承担的一切损害赔偿或费用。
18.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满足本合同第17.4条的前提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提前终止本合同。在发生本款所述的提前终止时,承包人有权获得按本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但条件是承包人应尽最大合理努力以减少发包人因按该提前终止情形而可能承担的一切费用。
18.5 终止后果
18.5.1合同根据第18条终止后,发包人有权继承承包人在其就工程签订的任何或所有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的权利,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18.5.2本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立即清除其留在工程场地上的一切垃圾,向发包人移交因履行本合同而得到的所有资料并退出工程场地,并确保不因其退出而给工程场地的使用带来任何不利影响。
18.5.3合同终止后,发包人可自行完成剩余工程,或雇用其他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合同因承包人原因终止时,发包人或其雇佣的第三方在认为必要时,可使用按合同规定用于本工程的承包人的一切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在必要时,发包人可以出售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未用的永久设备及材料,将出售收入作为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付或将付给发包人的相应款额。
18.6 继续有效的义务
本合同的终止,既不得解除任何一方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的任何义务,除在本合同任何条款中明确限制任何一方的责任外,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在终止日期前已经产生的义务。
********9">第19条索赔19.1 索赔通知
承包人如果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索赔通知。如果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未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则其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延长工期)。
19.2 索赔记录
发生索赔事件时,承包人必须保持支持索赔理由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应作为索赔通知的补充材料。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后,应及时对记录进行检查,并可指示承包人继续进行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对其就索赔事件所作的所有记录进行检查。发包人在对索赔事件记录进行检查后,应签署对记录的检查意见,做为承包人索赔的依据。
19.3 索赔帐单
在递交索赔通知后的【7】天或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数额帐单和索赔依据等文件。如果索赔事件仍在继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向发包人递交列出累计索赔金额的中期帐单和提出索赔的依据,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递交最终帐单。
19.4 索赔的处理
承包人提供充分资料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决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索赔金额,该金额应与下次应付的工程款一并或由发包人单独支付。如果承包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支持其所提出全部索赔金额,发包人将只支付已得到证实的索赔款项。
19.5 索赔的最终期限
尽管有上述规定,承包人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无权再根据合同规定提出任何索赔。
********2">第20条 争议解决20.1友好协商
由于本合同的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如在任何一方收到对方发出的要求进行友好协商的通知后【30】天内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按20.2条的规定将此争议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0.2 调解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争议将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所需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如果争议在调解开始后【30】天内仍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按20.3条规定诉讼。
20.3 诉讼
如任何争议未能按本合同20.2条通过调解解决,则任何一方应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提交诉讼的争议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应继续履行。
20.4继续有效
本争议解决条款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
********3">第21条 转让和分包21.1承包人不得转让合同
在没有得到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利益或权益,或以协作、合作、劳务分包等名义变相转包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或工序项目工作等)。
21.2分包
(1)承包人不得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合同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分包出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工程,发包人除责令承包人改正外一次罚款10万~50万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发包人责令后,承包人不改正的,发包人可以将分包部分的合同终止。承包人承担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对本合同任何一部分工程(包括临时工程)分包,事先须经发包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否则应视为承包人私自转让合同,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同意分包的,承包人须提交一式三份分包的文件,其中包括:
①分包的项目或工序项目工作;
②分包的金额与价格计算书;
③分包协议;
④分包人的资质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资格与业绩证明文件、组织机构、财务制度与近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⑤分包人的负责人与其他人员的身份证和资格证明材料,并符合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要求。
(3)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任何这类同意均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职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职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责任。但下列事项承包人不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①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询价文件中有约定的除外)。
②本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4)承包人若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出去,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明:
①分包工作内容;
②分包人的资质
分包项目 | 主要 内容 | 估算金额(元) | 分包人名称、地址、 资质 | 完成过同类工程的情况 |
21.3转让给发包人
如果分包人为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和提供材料、设备和服务等合同责任,在时间上超过合同规定承包人的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未到期的上述分包人义务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或业主。并对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1.4发包人指定分包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除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发包人一般不应指定分包。
(1)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分包已经在询价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价格按询价文件要求的价格计列,承包人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缷车费和保管费。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佣的分包人,承包人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完全责任,不得以发包人指定分包人为理由要求免责。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除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分包和(2)、(3)条之外,发包人原则上不再指定分包商。
(2)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具备进行某些项目的设计、施工、制造能力时,发包人有权对这些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不得拒绝,且必须向分包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能力实施而拒绝施工或延误施工的项目,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分包人实施,此时将以被指定的分包人可以接受的价格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出,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
********4">第22条 其它22.1通讯地址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合同协议书所述地址。
本合同双方可通过类似的书面通知不时变更根据本合同应发出通知的送达地址。
22.2修订或修改
对本合同所作出的任何修订或修改,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后方可生效。生效后的修订或修改条款取代本合同原来的相应内容,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文本
本合同一式8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6份;
正本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副本发包方、承包方各执叁份。
********5">第23条 合同附件附件1:合同价格组成
详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
********6"> 附件2: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条件、图纸
详见第四章 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条件、图纸
附件3:里程碑节点工期考核明细表
详见第七章 附件
附件4:项目经理简历表
详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
附件5: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6:质量管理与考核协议书
附件7:工程物资管理
附件8: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9:特别承诺函
附件5: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工作指示,提高电力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参建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和工程完工后能符合安全要求,防止事故发生,进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文件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为明确双方安全职责,经双方友好协商,形成安全生产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址:
1.3 工程范围和内容:
1.4发包方:
1.5承包方:
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目标
承包方在施工中,须实现以下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目标:
2.1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按全口径统计):
2.1.1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2.1.2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
2.1.3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2.1.4 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2.1.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2.1.6不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2.1.7不发生传染病事件;
2.1.8一级动火作业区办票率、安全措施落实率100%。
2.1.9 主要施工、生产区内的遮拦、护栏、栏杆、沟(洞)盖板符合设计要求,齐全,可靠;安全警告牌、标示牌齐全、醒目。
2.2 文明施工目标:
2.2.1严格按照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布置现场。
2.2.2现场布局模块化;区域管理定置化;安全设施标准化;施工过程程序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协调和谐化。
2.2.3承包方的文明施工责任落实,监督到位,施工组织周密,行业行为规范,杜绝违章指挥,严查违章作业。
2.2.4 保持施工场所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设备材料堆放有序、标识清楚,保持施工道路畅通,保持排水设施完好。
2.2.5场区文明施工标志、重点防火部位标志及紧急救护标志醒目、齐全。
2.2.6 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得当,搭设合理,责任区划内环境整洁、道路平坦、排水畅通、无积油、无垃圾、办公区域窗明几净。
2.2.7成品保护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具体、执行到位,杜绝二次污染。
2.3 环境保护目标:
2.3.1针对施工过程或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污染源头控制和预防,规范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2.3.2合理使用自然资源,节约用水用电用地,降低能耗,杜绝浪费。
2.3.3现场施工垃圾集中回收分检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2.3.4作业指导书100%有环境控制措施。
三、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发包方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有权按有关规定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承包方投标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合;
3.2发包方在施工前负责审核承包方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并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向承包方进行安全总交底。
3.3 施工前,发包方有权检查承包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考试情况,并将安全教育及考试情况备案;业主和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的情况进行抽查或抽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对承包方在施工中新增的施工人员,业主和发包方有权按以上要求进行检查。
3.4 施工期间,发包方安监人员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3.5 承包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执行标准,发包方有权按照安全文明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承包方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情况下,业主和发包方有权作出停工整顿,限期整改、直到清退出场的决定;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包括业主和发包方重新发包、工程时间延期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3.6 由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在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发包方应配合承包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验收交接后,使用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由承包方负责。
3.7 发包方应组织成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承包方之间的安全协调,制定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督促承包方执行。
3.8对承包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承包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承包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发包方有权开具隐患通知单,并督促整改。
3.9 承包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必须满足合同与现场安全生产的要求。当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能满足要求时,责成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如整改达不到要求,项目部有权停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
3.10 因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照要求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部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相关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在承包单位相关费用中扣除。
3.11安全生产费用累计支付额为施工合同中约定金额。
四、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承包方不得将投标工程转包,承包方中标后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若确有客观原因需要有承包的,首先应保证其有相应安全资质和施工技术能力,并经过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各种形式的分包弱化安全管理的,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4.2承包方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在施工现场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
4.3承包方必须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特殊工种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4.4承包方在项目施工开始前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施工方案(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保留双签字记录。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规定组织施工。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重大危险作业,承包方应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需要政府及地方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先行审批通过,并经发包方和业主审查合格后实施;
4.5承包方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100%入场安全教育考试和体检,入场安全考试和体检均合格后,将合格人员名单、考试成绩、体检报告必须报业主、发包方审核,由业主、发包方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
4.6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安全保障体系,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及技术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承包方项目经理必须持有项目经理资格(建造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证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4.7承包方必须建立本单位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现场人员到达30人时,必须配备专职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并常驻现场,当专职安全人员发生调离时,须书面说明原因,报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当现场专职安全人员休假或者离开现场超过1天时,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
4.8承包方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第一批特殊工种人员相关资格证件向发包方报审,
4.9承包方在施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工器具原因或使用操作不当,以及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措施不力、人员违章而造成伤亡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4.10每天开工前,承包方必须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11现场重要安全防护设施需要拆除、更改的,必须向发包方安全部门书面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
4.12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
4.13承包方必须实施安全健康和环境风险预控管理,并依据工程项目风险的大小,编制作业过程的危险源、环境因素分析清单和控制措施;
4.14承包方负责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发包方的要求,完善的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为施工人员创造安全的施工环境。当承包方安全设施不完善且不能按照发包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时,发包方将有权强行为承包方完善安全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从工程款中扣除;
4.15承包方严格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火电篇)、环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的要求,坚持安全文明施工;
4.16承包方在项目施工前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报发包方审查后,方可施工。施工前,由承包方技术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4.17承包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和业主了解地下管线和障碍物详细情况,会同发包方和业主明确施工方法。如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发包方、业主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业;
4.18承包方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承包方所属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能满足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4.19承包方应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与环境不符合项按照“三定”原则进行处理,对各类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4.20承包方在施工中需对发包方、业主方的大型机械基础、主要道路、公共照明、安全设施、施工电源、消防设施等重要临时设施进行开挖、破断、移动、拆除时,必须事先向发包方、业主报告,经同意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实施。
4.21承包方自备或租赁的物料提升机、起重机械、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在进入现场前,首先将有关资料报发包方审查,审查合格方可进入现场;承包方方起重机械安装、拆除所使用的施工单位,承包方必须保证其具备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拆除资质;在投入使用前,承包方应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不得在现场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22承包方自备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必须完好,其技术标准和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服从发包方的管理,发包方对承包方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性能的机械(工具)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使用。
4.23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服从发包方的安全管理,遵守发包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发包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必须认真组织整改,并依据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规定接受相应的考核。
4.24承包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为施工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施工人员交纳保险费,如承包方未依法为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承包方负责赔偿责任。
4.25承包方应认真组织每周的“安全活动”,利用“安全活动”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和事故预测,学习安全简报、安全规程,落实整改措施,并确保活动的时间和活动效果符合发包方要求。
4.26承包方应组织好班前“三交三查”工作,对当天的工作任务、安全要求、技术要求进行详细交待,使施工人员充分了解当日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着装、精神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4.27对于发包方制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承包方应严格执行,若承包方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使发包方、第三方财产或信誉的损失,承包方应承担全部损失。
4.28承包方应遵守国家、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地方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法规、规定、制度;遵守业主和发包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规定、制度。
4.29 保证责任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4.30 承包商应内部安全管理机制运行良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并能够及时整改完善,对业主、发包方下发的安全与环境整改通知单,应按要求进行整改,若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完善,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承包商应承担应全部责任,且发包方有权发出停工令,承包商必须按照停工令的时间和范围进行停工整顿。
4.31 现场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32对责任施工区域封闭管理,用栏杆或彩钢板进行封闭。
4.33承包方负责制定本项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考核。承包方应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和保存资料目录,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企业、本项目部适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2)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档登记,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
3)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单位工程安全策划、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工作总结;
4)项目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三级安全考试卷、人员成绩登记、体检记录;
5)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大中型起重机械(含提升设备)安装、拆除方案、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合同等;
6)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站班会记录;
7)安全检查纪要、整改登记、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整改反馈单);
8)工作票(电厂)、安全施工作业票、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9)电焊机、钢丝绳、倒链等工器具管理台账;
10)防护用品、用具试验鉴定登记;
11)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12)重大施工项目、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性作业安全施工措施审查记录;
1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工程验收表、电工安全巡查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临时用电检查表;
14)脚手架验收记录;
15)塔吊、汽车吊、履带吊合格证明文件、工器具入场检验、定期检查台帐;
16)消防管理台帐。
17)安全奖励、处罚登记;
18)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清单,危险废品处理登记表、废物处理表。
4.34 承包商在业主和发包方管辖区域内建立的临建设施,如仓库、加工场地、预制场地、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等,必须满足业主和发包方的规划要求,这些临建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不低于地方规范,并应满足消防防火、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抗雷暴、大风、防盗等方面的要求,尤其是严格消防管理,禁止封锁逃生通道;对于有特殊风险的仓库,如防腐材料、油漆存储点,必须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必要的通风、消防和安全装置。
4.35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业主和发包方的有关规定;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验收资料。并由专门电工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五、高风险作业约定
5.1 发包方对承包单位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针对高风险作业,发包方制定的相关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执行、按时保质保量的上报材料。
5.2 承包方不履行高风险作业的要求,擅自动工的或者不及时提交资料的,发包方根据承包方的施工内容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5.3 发包方高风险作业活动范围:临时用电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消防与动火作业、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建筑物拆除高处装置作业,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高风险作业,发包方可进行补充。
5.5 临时用电
5.5.1 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承包单位应制定“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一、二、三级配电箱及便携式插座箱,均有正规厂家生产,有合格证证明文件,配电箱必须有内层隔离门。
4)临时用电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组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发包方确认,方可投入使用。
5)承包方应至少在同一现场配备两名专业电工,并持证上岗。
5.5.2巡检、抽查
1)承包方应组织电工对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巡查范围包括:现场一、二、三级电箱及线路接线情况,所有漏电保护器进行试跳,检查用电设备接线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一闸多用、电线乱拉乱扯等现象,发现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确保临时用电系统完好可用。
2)承包方每月按照“用电检查表”,对现场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保留检查记录。
3)承包方每月应报送《用电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发包方根据现场用电实际情况,在《用电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上现场用电存在的问题,签署意见,签署页复印存档。
4)承包方每周安全检查时,应重点对现场临时用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将周安全检查改为用电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形成检查纪要,形成闭环记录。
5)对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0、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5条为强制性条款,承包方对于出现上述情况,必须停工整改。
5.5.3管理记录
1)承包方应建立临时用电管理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a.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承包方自存,一份并报备发包方);
b.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承包方自存,一份并报备发包方);
c.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承包方自存,一份并报备发包方);
d.上岗作业人员(电工)的有效上岗证件复印件;
e.承包单位每月临时用电检(复)查表(承包方自存,一份并报备发包方)
f.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承包方自存,并报备发包方);
g .承包方的《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h.承包方日常用电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闭环记录。
5.6.2 汽车吊、履带吊
1)每台汽车吊、履带吊进场作业前,承包方应提前报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汽车吊检验合格证》、《履带吊检验合格证》;
2)履带吊现场拆装时,作业单位应报《履带吊安装拆除施工方案》,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负荷试验,报送《履带吊负荷试验报告》;
3)注意对履带吊的工作地基进行检查。
5.6.3起重作业
1)起吊作业期间,吊运路线下方禁止作业,禁止人员在吊物下行走或者逗留,起重臂短时间通过道路时,应在道路两端设置隔离,加以封闭,并有专人监护,起重臂离开该区域时,方可解除隔离。
2)塔吊起吊作业时,必须由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在其限制范围内工作,上下联系可以采取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准确联系,但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信号旗作为备用应急手段。
3)钢丝绳严禁超负荷使用。工作前承包方应对钢丝绳进行安全检查和合用判断,整根钢丝绳外表面凭肉眼能看到腐蚀表面或整根钢丝绳芯被挤出,应予以报废。
4)起吊物件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靠,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加衬垫。然后试吊离地面0.5m,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能起吊。起吊重物不能长时间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做其他工作。
5)当风力大于5级时,不进行大件起吊作业。风力大于6级时,不得进行露天高空作业。遇有大风、大雾、雷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停止起重作业。
5.7消防与动火作业
5.7.1基本要求
1)吸收塔防腐开始后,吸收塔、烟道建立隔离区域,在零米区域设置唯一的出入口,专人管理,出入登记。
2)氨区进氨前,消防设置、喷淋设置应能投入使用,验收合格;进氨后,建立出入管理制度,专人管理。
3)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与工程进度保持一致,承包方应对消防器材(灭火器)定期进行检查。
4)现场乙炔瓶应有防火星、防晒措施,周围不得堆放可然易燃物,或者乙炔瓶不得放在可燃易燃物旁边。乙炔瓶装有回火防止器,定期对胶带进行安全检查。
5)吸收塔应及时安装上下梯子平台,急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现场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消防通道上,影响消防应急救援。
6)应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并按照要求严格管理。
5.7.2重点防火部位
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将防腐开始后的吸收塔、烟道区域、进氨后的氨区、滤袋安装后的除尘区域列为重点防火部位。
防火重点部位,应制定防火管理网络图和防火安全措施,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演练工作。
5.7.3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的定义: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焊接、气割、打磨、加热、烘烤等引入点火源的任何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区:
a. 氨区进氨后,整个氨区及其周围30米范围内;
b. 吸收塔、烟道防腐施工开始后,至工程全部移交前,在吸收塔、烟道本体、内部及其周围10米范围的区域;
c. 滤袋安装后,除尘器周围10米范围内。
2)一级动火管理要求:
a.一级动火作业票由承包方填写,发包方审核,报发包方总部审查;
b. 一级动火作业时,承包方安全员、动火监护人必须到位,发包方安全专责对每一次一级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确认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除一级动火作业区外的其他动火区,在二级动火作业区,须办理二级动火作业票。
4)二级动火管理要求:
a.二级动火作业票由承包方单位填写,发包方审批;
b.动火监护人必须到位。
5.7.4动火作业管理交底
防腐施工开始前,发包方组织,对各承包方进行吸收塔防火安全专题培训、动火作业管理交底,并保存培训记录、交底记录。
5.7.5动火基本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点及下方区域必须设置监护人,作业前对动火作业区域周围进行安全检查,动火作业区域周围的电缆桥架、运行油站必须敷设防火布,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使用的电焊机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的电缆完好无破损。
5.8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5.8.1基本要求
材料进场检验:承包方应保证脚手架材料有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发包方应对此检查,并对外观检查验收。
现场存放:脚手架材料要摆放在材料场内,分类码放整齐,并挂标示牌。
作业文件:承包方负责编制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方案,经过内部编审批后,按照要求依次报送发包方、监理/业主审批。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脚手架工程,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执行。
持证上岗: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执行现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持证上岗。
5.8.2验收挂牌
1)由承包方组织,对脚手架分段进行检查和验收。依据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分阶段进行验收:
a、基础完工及脚手架搭设前。
b、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c、每搭设完6-8米高度后;
d、达到设计高度后;
e、遇到六级强风及以上强风或大雨后,解冻地区解冻后。
f、停用超过1个月。
2)验收要使用验收表,经过各方验收人签字,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3)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经过搭设班组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4)发包方应应对所有的脚手架验收记录(或复印件)进行备份,对承包单位脚手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该验收未组织验收的,发包方应督促。
5)检查验收表优先使用搭设单位内部表格,若没有时,可参考使用发包方验收用表。
5.8.3日常检查维护
1)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承包方负责的脚手架的安全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a.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b.连墙件。
4)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5)脚手架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6)脚手管、脚手板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切割、损坏,防止影响其安全稳定性。
7)超过10米以上的大型脚手架,同时作业的人数不得超过9人,超过9人时,应进行分组作业或划片作业。
5.8.4工具式脚手架基本要求
5.8.4.1 高处作业吊篮
1)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承包方、安装单位的内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吊篮,承包方不得使用。
2)高处作业吊篮使用验收表参考发包方《项目安全管理流程(试用版)》中的表格。
3)悬挂架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4)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5)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6)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7)下班后不得将停在半空中,应将吊篮放置地面,人员离开吊篮、进行吊篮维修或者每日收工后迎将主吊篮切断,并将电气柜中各开关置于断开位置并加锁。
8)吊篮安装、拆除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作业。
9)在吊篮内作业的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应将安全锁扣在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5.8.4.2 梯子
1)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作业。梯子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梯子使用前进行检查。
2)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梯脚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应与构筑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应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3)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作业应备工具袋。
4)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作业,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
5)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连接牢固并加设支撑。
6)梯子严禁搁置在悬挂式吊架上。
7)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在梯子上作业时,应有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8)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9)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10)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11)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2)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5.8.5脚手架拆除
1)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2)拆除过程中,现场周围应设围栏或安全警示旗,并有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3)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4)下班前,没有拆除完毕的脚手架应挂牌警示,防止误用。
5)靠近高压线附近的拆除,应办理安全作业票。
6)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a. 交叉支撑,水平架;b. 连墙件;c. 加固杆件: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等;d.栏杆。
7)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雨、雪、雾天,必须停止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及施工作业。
5.9受限空间作业
5.9.1受限空间定义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受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脱硝工程受限空间主要有:废水池、事故池、液氨储罐、地坑、地下管道沟、SCR反应器、空气预热器、各类罐体密闭或半密闭的金属容器 、烟道等。
5.9.2管理要求
1)凡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申请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受限空间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承包方应明确作业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3)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凡要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的涉及电气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开关箱装配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配置满足漏电动作电流小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使用前进行测试,确保灵敏可靠。
5)对人工挖孔桩、清淤、地下管道内施工等作业项目,凡是有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事前应使用仪器,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检测,确保在其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6)承包方应按照要求,对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办理受限作业许可证,报发包方,由发包方对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7)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除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外,承包方还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六、安全文明施工约定
6.1 承包方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物品堆放做到定置管理,作业面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现场工业垃圾应及时清理。若承包方不定期清理,发包方和业主组织清理,费用在承包方工程款中按该清理费的2-3倍扣除。
6.2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执行。
6.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坚持环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中的规定的标准。
6.4承包方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发包方予以要求,但承包方拒不执行,导致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劳保用品不能满足需要等危及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时,发包方有权直接给予安排,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发包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或安全生产费用中予以扣除。
6.5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的任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及指令,都不减轻或免除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七、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7.1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发包方将从合同总价中扣留【2%】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7.2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返还时间:承揽的所有施工项目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八、安全目标、指标违约考核与事故处理
8.1承包方对其施工人员和机械等所发生的任何事故和伤害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索赔、诉讼、处理和费用支出。承包方发生事故由承包方填写事故报告,上报其上级安全管理主管部门。
8.2如果发生人身伤害、伤亡事故,承包方必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因承包方对事故善后处理不当,而产生的诉讼、索赔等不良影响,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费用,并接受发包方的处罚。
8.3 承包方工程结算时,必须经发包方和业主安监部门签证,否则发包方和业主拒绝支付安全文明保证金。如本工程完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且未发生其他安全文明处罚,结算时安全文明保证金全部返还,如发生事故,可视为违约,则按以下安全文明条款进行违约罚金:
1)发生轻伤一人次,扣20万元人民币;
2)发生重伤一人次,扣50万元人民币;
3)发生死亡一人次,扣100万元人民币;
4)发生一般设备、机械事故,扣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条累加;
5)发生重大设备、机械事故,扣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条累加;
6)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扣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3条累加;
7)发生不足5000元火灾事故,扣5万元-20万元人民币,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3条累加;
8)发生损失5000元至1000万元的一般火灾事故,扣2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条累加;
9)发生重大职业安全卫生事故,发生环境事故,扣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发生人员伤亡的,根据第1、2条累加;
10)安全目标、指标如下:
序号 | 考核内容 | 扣除保证金比例 |
1 | 当月安全文明考核分低于80分 | -5% |
2 | 发生一般传染病(3人及以上) | -10% |
3 | 发生一般化学品泄露事故 | -10% |
4 |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 -10% |
5 | 发生治安事件 | -10% |
6 | 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 -50% |
7 | 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 -100% |
8 | 发现不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票一次 | -1% |
9 | 主要施工、生产区内的遮拦、护栏、栏杆、沟(洞)盖板发现一处不符合 | -1% |
备注:以上考核仅为安全考核,不代替损失索赔。
11)其他情形,根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执行。
8.4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业主、第三方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由此造成发包方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8.5发包方和业主按《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8.6承包方发生事故,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安监部门,积极组织现场抢救。
8.7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第三方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由此造成发包方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8.8承包方安全管理混乱,在施工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交通运输事故,发包方有权终止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8.9承包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九、对施工安全违章违约金的约定
违章是事故的根源,为深入切实贯彻国家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和安全工作规程标准,杜绝习惯性违章,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现场财产安全,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国梦,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友好协商,双方一致认为:要真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严厉打击人员和设施违章,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隐患。为此,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若承包方出现以下违章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发包方有权根据违章行为,依据本协议对承包方进行考核,情况属实的承包方承诺无条件遵守,如有异议在接单后三日内书面提出核实要求,情况不实发包方必须无条件撤回并致歉。对于违章情况属实的考核单据,若承包方未在要求时间内上交安全违章考核金的,承包方确认发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予以双倍扣除。双方协商一致的违章违约考核条款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9.1 承包方管理性违章违约(视现场具体情况,每项考核500-5000元)
1)未经同意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
2)不按要求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安全会议活动。
3)无视发包方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组织安全隐患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
4)对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
5)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施工。
6)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7)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施工。
8)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9)强迫工人在没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的状态下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10)不组织“三交”、“三查”,或安排未经交底的人员参与施工。
11)在对危险施工项目未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未组织安全交底安排施工。
12)对施工工期超过一个月、间断14天以上、中间变换人员、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未重新交底。
13)对特危施工项目不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不指定监护人。
14)不按规定配备安全员,安全员长时间不在现场。
15)未进行安全交底就施工,或者安排未参加交底的人员施工。
16)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要求,擅自更改方案。
17)安排使用没有经过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18)在危及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的情况下安排施工。
19)安排或默认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霜冻雨雪)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在有霜、冰、雪的环境中无可靠防滑、防摔跌措施进行高空作业。
20)安排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21)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不设监护人。
22)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设施或装置。
23)指示或默认机械设备带病运行或超出力运行。
24)发生事故后领导不及时组织救助或者逃离现场。
25)指使有关人员对违章或事故责任者降低考核标准。
26)对违章视而不见,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
27)拒不接收《安全整改通知》、或拒不整改的,不领取发包方下发的安全文件、通知等。
28)不按发包方安全监督/整改通知单的要求整改,但在整改回复单随意写明已整改完毕的。
29)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项目部。
30)电工未经发包方项目部同意,就擅自离开现场的。
31)涉及的受限空间作业,未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32)其他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的情形。
9.2 现场类
9.2.1 常见典型性违章违约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100元),或不系下颚带(100元)。
2)违反规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裤进入施工现场。(100元)
3)在施工现场吸烟,或带火种进入吸收塔(100元);吸收塔内吸烟(500元并开除)。
4)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票,或监护人不到位、失职。(100至1000元)
5)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100元)
6)没有经过安全教育,或不随身佩戴上岗证。(100元)
7)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100元);不正确使用安全带(100元)。
8)高处作业不走楼梯、斜步道或梯子,而沿脚手架、绳索、栏杆、吊车臂或上料提升架的结构及墙体、支柱等上下攀登。(100元)
9)施工作业使用单板、浮板。(100元)
10)作业时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工作帽、手套、绝缘鞋等)。(200元)
11)使用大锤、手锤等工具时戴手套。(100元)
12)作业完工后未及时清理,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100元)
13)酒后进入现场施工及操作各类机械、设备、车辆。(100元)
14)从高处向下抛物。(500元)
15)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100元)
16)警戒区域未设置警戒。(200元)
17)在超过2m标高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在单梁、平台边缘、孔洞边缘或吊挂物体上作业、休息。(200元)
18)私自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100元)
19)在起重机械、施工电梯、上料提升架等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及保护等不齐全或失灵状态下继续操作。(500元)
21)偷盗;(500-5000元)
22)打架斗殴或威胁他人;(1000-10000元)
23)在工作区域内睡觉;(100元)
24)违章指挥行为。(500元)
25)伪造施工通行证;(500元)
26)施工未编制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但工程已经开始施工.(500元)
27)未进行安全交底就进行施工.(500元)
9.2.2 施工用电
1)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施工单位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审批人员不符合要求的;(2000元)
2)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符合下列规定任意一项:a.采用三级配电系统;b.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c.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2000元)
3)临时用电工程未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就可投入使用。(1000元)
4)承包方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500元),经指出后仍拒不整改的。(2000元)
5)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及线路作业的人员没有电工资格证。(1000元)
6)现场配置电工少于两人,夜间加班的项目现场,配置电工少于四人。(1000元)
7)承包方项目部没有“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本”(200元),经指出仍然拒不整改的(1000元),拒不整改后再次指出仍拒不整改的(考核5000元并抄送分承包方总部,要求撤换临时用电管理机构)。
8)承包方项目部未按时报送“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500元)
9)配电箱未上锁的,箱门大开,可随意接线。(500元)
10)直接从二级箱接用电设备的。(500元)
11)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没有挂接地线,没有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占停送电没有专人负责。(500元)
12)三级配电箱中未接漏电保护器的。(300元)
13)使用的电动工具(手枪电钻、电动板手、电锤、手提磨光机、砂轮机等)或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水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500元)
14)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做为照明电源,无防火、防触电措施。(500元)
15)未实行“一机一闸”制,同一开关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500元)
16)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24V,在特别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12V。(500元)
17)漏电保护器失灵;或电源线进线没通过漏电保护器;未经漏保直接从从总空开下口接线。(500元)
18)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1s。(500元)
19)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500元)
20)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大于30mA·s。(500元)
2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没有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进出线中的N线没有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没有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500元)
22)电缆绝缘破损。(500元)
23)用电人员未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200元)
24)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300元)
25)电缆过路,没有保护。(200元)
26)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3m周围区域进行清淤挖土等工作。(500元)
27)流动电源箱至固定配电箱之间电源线引线长度大于40米。(200元)
28)使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200-500元)
29)使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四孔插座。(200-500元)
30)电气作业未戴绝缘劳动保护用品。(100-500元)
31)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照明灯不使用安全电压。(500元)
32)现场配电开关的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100元)
33)配电盘(箱)、流动电源箱、临时开关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500元)
34)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200元)
35)电焊机未重复接地。(200元)
36)在金属容器、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200元)
37)用电设备电源引线长度大于5m,流动刀闸箱距固定电源盘大于40m。(200元)
38)电动机或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在TN-S系统中未接零保护;在TT系统中未接地。(500元)
39)架空临时线路未采用绝缘导线。(1000-5000元)
40)室外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无防水措施。(300元)
41)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1.3m,>1.5m;(200元)
42)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0.6m,>1.5m。(200元)
43)对夜间有车辆通行的施工场所,未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未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200元)
44)停电操作顺序不符合: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送电操作顺序不符合: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200元)
45)在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不具有防爆性能。(200元)
46)照明用行灯电源未采用安全电压供电,灯泡外部无金属保护网。(200元)
47)施工场所穿越车辆、行人通行处,未采取保护措施。(200元)
48)承包单位现场电工未填写电工巡查日志的(100元),经要求仍然不填写的。(500元)
49)配电箱未张贴管理责任人、巡检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的。(200元)
50)吸收塔本体未作接地的。(200元)
51)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没有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没有关门上锁。(200元)
52)箱体内开关及插座没有标明负荷名称,或开关与插座名称标识不对。(200元)
53)配电箱内存放大量杂物,箱体无门,电器之间距离偏小,带电明露等。(200元)
54)配电箱附近堆积大量杂物、存放电焊机,箱门前通行不便。(200元)
55)电箱出线从箱门位置出入,容易夹断电缆发生事故。(200元)
56)电源线进配电箱时漏接保护接零线。(200元)
57)配电箱内插座破损形成带电明露。(200元)
58)电源进线不规范,动力照明混用等。(200元)
59)三级配电箱无内层隔离门(500元)。
60)配电箱无门(200元)。
61)PE线上装设开关或熔断器,通过工作电流,或断线。(200元)
62)宿舍乱拉乱接电源。(200元)
63)监护人未在作业票“执行情况”栏下签字确认。(200元)
9.2.3 起重机械及起重作业
1)现场塔吊、物料提升机没有经过验收合格,且未取得准用许可就投入使用。(1000-5000元)
2)起重机械的安装,由无资质单位、人员进行安装和拆除。(1000-5000元)
3)已发现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不报告或继续使用者。(1000-5000元)
4)承包方未报送专业单位编制《安装、拆除方案》,未进行交底就拆除作业。(500-1000元)
5)安装完毕后,承包方未依据JGJ196-2010《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未督促专业单位出具自检报告。(500-1000元)
6)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未报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1000元)
7)塔吊顶升作业时,安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未进行旁站。(1000元)
8)对于租赁机械,分包合同/租赁合同未包含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500元)
9)擅自解除起重机械安全装置。(1000-5000元)
10)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500-2000元)
11)吊耳未经过设计计算,未经验收。(500-2000元)
12)用倒链提升重物时,任意倒链额定载荷小于重物。(500-1000元)
13)现场汽车吊没有检验合格文件就进场使用。(500-1000元)
14)搭乘载货吊笼的上下者。(1000-5000元)
15)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500-2000元)
16)违反“十不吊”。(500-2000元)
17)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500-2000元)
18)起吊带棱角、刀口物件未包边角,没有防止钢丝绳磨、切断措施。(200-500元)
19)钢丝绳吊挂重物棱角处不垫保护套管、木板或其它软物。(200-500元)
20)吊钢板、管排、脚手管、钢筋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方法。(200-500元)
21)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200-500元)
22)卷扬机等运行设备的钢丝绳未作防护、隔离或警示。(200-500元)
23)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或手链未缠绕。(200-500元)
24)拖拉机、翻斗车违章带人。(200-500元)
25)在车辆开动后追车、爬车、跳车或门边站人。(200-500元)
26)施工机械、交通工具超铭牌使用。(200-500元)
27)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500-2000元)
28)使用不按规定期限检验的起吊索具。(300-1000元)
29)将材料或设备长期放置在高空平台或构件上无固定措施。(300-1000元)
30)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300-1000元)
31)安装、拆除未建立安全警戒区,未拉设警戒绳,未设专职监护人。(200元)
32)吊物超过机械额定负荷起吊且无措施的作业者。(500元)
33)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时指挥起吊者。(1000元)
3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或起吊物上站人。(1000元)
35)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200元)
36)吊钢板、管排、管子、钢筋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方法。(200元)
37)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100元)
38)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100元)
39)操作链条葫芦时,链条打扭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的正下方。(50元)
40)无证操作、驾驶机械。(200元)
41)汽车、拖拉机、铲车等装运设备不封车。(100元)
42)在车辆开动后追车、爬车、跳车或门边站人。(100元)
43)施工机械、交通工具超铭牌使用。(100元)
44)机械车辆不按规定停放,阻碍道路交通。(50元)
45)操作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运料门不关闭者。(50元)
9.2.4 安全防护设施
1)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中未明确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200元)
2)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吊篮、吊笼、软爬梯、平台等设备/设施,均需经过承包方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将检验书面文件报发包方。
3)存料平台:现场存料平台搭设,未经过计算,未挂牌验收,未挂“限载负荷”牌子。(500元)
4)钢梁、临边等不易搭设脚手架的高处作业,未拉设水平安全绳,拉设高度未在1.05米至1.2米。(500元)
5)临空高处作业面或立体交叉作业面未设置安全平网或硬性隔离。(500-2000元)
6)孔洞没有盖板或未作防护。(200元)
7)垂直上下没有设置垂直拉索或速差自控器。(500元)
8)吸收塔内未每隔10米设置一层安全平网的。(500元)
9)SCR区钢梁框架未设置安全兜网的。(500元)
10)有落物可能的行走通道,出入口未设置安全通道考核500元,设置不规范(300元)。
11)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设置安全设施,经项目部指出后,拒不整改。(1000元)
12)速差自控器与垂直钢梁软爬梯结合使用,挂钩处未设置牵拉绳(200元),作业人员上下时,未使用速差自控器。(500元)
13)运行设备、安全通道上方未使用双层脚手板,未铺上铁皮进行防火。(500元)
14)物料提升机没有外护网,或没有安全通道,或底层四周没有封闭,或没有安全护栏。(500元)
15)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500-2000元)
16)施工单位未按国家安全规程、规范设置安全设施。(200-2000元)
9.2.5 防两高(高处坠落、高处落物)
1)承包方每月高处作业千工日违章率超过2‰至5‰(1000-5000元);每月千工日违章率超过5‰。(考核5000至10000元,并发函要求承包方总部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2)造成高空落物的责任者。(1000-2000元)
3)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200-500元)
4)未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200元)
5)高空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者。 (200元 )
6)高空作业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500元)
7)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200元)
8)高空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200-1000元)
9)司索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200元)
10)辅助吊具未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200元)
11)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装设的栏杆不合格。(200元)
12)垂直上下作业未使用垂直拉锁或速差自控器。(200元)
13)现场孔洞无牢固盖板、围栏。(200元)
14)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200元)
15)在无围栏的高处平台和孔洞边缘、或在安全网内休息、或坐在栏杆上。(200元)
16)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200元);或虽经同意拆除但未采取防护措施。(200-500元)
17)高处作业时,进行追跑、打闹等。(200-500元)
18)高空拆模时,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模板、杆件未按要求清理的。(200-500元)
19)用钢模板或开箱板当脚手板使用者。(200-500元)
20)爬梯的下方距离地面超过1.2米、或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点和拉结点的。(200元)
21)脚手架高度超过4m未拉设兜底安全网、或6m以上未拉设防护立网。(500-2000元)
22)夜间高处作业或容器内作业照明不足。(200-1000元)
23)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200-1000元)
9.2.6 脚手架
1)荷载超过270kg/㎡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未进行设计,或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搭设。(500-2000元)
2)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500-2000元)
3)连墙件设置不符合方案要求,每根连墙件覆盖面积超过以下要求:高度≤50m,40㎡;高度>50m,27㎡。(500-2000元)
4)在脚手架使用期间,拆除下列杆件:主节点出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500-2000元)
5)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1000-5000元)
6)满堂支撑架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设置专人进行监护施工,当出现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施工,未迅速撤离作业面上人员。(1000-5000元)
7)脚手架作业层没有防护栏杆。(500-1000元)
8)脚手架(含支撑架)施工层有集中荷载(大型设备等)时,未进行荷载计算且未采取加固措施。(1000-3000元)
9)脚手架搭设尺寸不符合方案要求,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长度未超过0.5米。(500-2000元)
10)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没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200-1000元)
11)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未采取加固措施。(500-2000元)
12)物料平台未单独设置,和脚手架连接在一起。(500-2000元)
13)物料平台作业层材料未均布放置,超过15kN。物料平台未挂牌明示材料允许堆放数量及总重量。运放货物时,对物料平台架产生冲击荷载。(500-2000元)
14)倒链等起重设置利用脚手架作为起吊点。(500-2000元)
15)脚手架防护棚上人、堆料。(500-2000元)
16)在混凝土柱尚未达到凝固期(混凝土强度小于C15),竖向、水平受到较大荷载作用(或柱与大截面梁、板同时浇注混凝土,或柱较高时,板、柱同时浇筑)。(500-2000元)
17)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未使用缆风绳作为固定。(500-2000元)
18)钢管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4.1.2条的有关。(1 kV ,4m;1~10kV ,6m;35~110 kV,8m;220kV,10m;330~500 kV,15m)。(500-2000元)
19)脚手架(含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超过设计规定。(500-2000元)
20)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承包方未组织使用、安装单位的内部验收。(500-2000元)
21)在吊篮内作业的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未将安全锁扣在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500-2000元)
22)脚手架没有挂安全立网。(500-2000元)
23)脚手架作业层没有防护栏杆。(500-2000元)
24)脚手架无上下措施。(200-1000元)
25)使用有腐朽、扭曲、破裂、大横透结、多结疤、厚度不够的脚手板。(200-1000元)
26)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装设的栏杆不合格。(200-1000元)
27)脚手架上下同时拆除作业者(500-2000元),将脚手架整体推倒(500元)。
28)违反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况。(200-1000元)
29)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步外,其余各层步接接头不采用对接扣件连接。(100元/处)
30)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横向斜撑。(200-1000元)
31)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大于4m。(200-1000元)
9.2.7 基坑开挖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000元)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2000元)
3)基坑开挖过程,未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施工,在施工中随意更改施工方案。(1000元)
4)基坑周边超荷载堆土、堆放材料设备,存在坍塌隐患。(500-2000元)
5)不设置监护人或监护人离岗,不能做到基坑顶上一直有人巡视。(200-1000元)
6)基坑开挖不按要求放坡,操作时不注意土壁的变动情况,未及时放坡或支撑处理。(1000元)
7)基坑抽水用潜水泵和电源电线应绝缘良好,接线正确,符合三箱五线制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500-2000元)
8)基坑内抽水时坑内作业人员不返回地面,有人在坑内边抽水边作业。(500-2000元)
9)移动基坑内的泵机不先拉闸切断电源。(500-2000元)
10)基坑开挖完毕后,未及时进行现场的临边防护,未按规范要求搭好防护栏杆。(500-2000元)
11)基坑顶周边的碎石和土块未及时清理干净。(500-2000元)
9.2.8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1)人工挖扩孔桩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000元)
2)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2000元)
3)严格按照护壁凝固时间,进行开挖;(1000元)
4)未使用安全电压。(1000元)
5)未设专职监护人。(500元)
6)工作前检查水泵未接零。未接漏电保护器,未定期检测水泵的绝缘电阻;人员未穿绝缘鞋。(每项500元)
9.2.9 受限空间作业
1)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1000元)
2)未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00元)
3)未使用安全电压。(1000元)
4)未设专职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擅自离岗。(200-1000元)
5)工作前检查水泵未接零。未接漏电保护器,未定期检测水泵的绝缘电阻;人员未穿绝缘鞋。(每项500元)
6)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未准确清点人数。(200-1000元)
7)凡是有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事前未使用仪器,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检测。(200-1000元)
9.2.11 消防和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应办理一级作业动火票的,未办理。(500-2000元)
2)动火作业应办理二级作业动火票的,未办理。(100-500元)
3)一级动火作业时,未落实安全措施或者监护人失职。(200-500元)
4)二级动火作业时,未落实安全措施或者监护人失职。(100元)
5)电、火焊作业对下方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垫防火毯等)。(100元)
6)消防器材挪做他用,或破坏消防器材。(100元)
7)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或堵塞消防通道。(100元)
8)施工现场使用明火取暖者。(100—1000元)
9)未采取措施即对带压、盛油(酸)的容器施焊。(100—500元)
10)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未办理销票手续。(100元)
11)防腐涂鳞作业监护不到位,涂麟后无人监护看护。(100元)
12)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或无警示标志。(100元)
13)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或配备的消防器材不合格。(100元)
14)防腐涂料库间与明火、道路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或避雷设施不合格。无禁烟禁火标示。(100元)
15)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帆布为非防火帆布。(100元)
16)天气寒冷时,消防设施、消防水无防冻措施。(100元)
17)吸收塔内留下的可燃物没有及时清走。(100元)
9.2.12 焊接作业
1)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使用。(200元)
2)施焊人员施焊时不戴绝缘手套者。(200元)
3)在金属容器内焊接作业,中止工作后未及时切断焊机电源。(200元)
4)电焊机二次线、电源线、龙门吊电缆线过道路无可靠的保护措施。(200元)
5)进行电焊作业时不戴防护面罩,进行火焊作业时不戴防护眼镜。(200元)
6)使用凿子清理焊缝不戴防护眼镜。(200元)
7)使用氧气吹扫身体。(200元)
8)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侧未设专人监护。(100元)
9)电焊机外壳无接地或接零保护。(100元)
10)电焊机地线与焊接体搭接不符合安全规定。(100元)
11)电焊机一次线接线处无防护罩或二次线不用螺丝压紧者。(50元)
12)电焊机二次侧无防护罩。(100元)
9.2.13 修配加工及小型机械
1)使用砂轮机、车、钳、钻孔不戴防护眼镜、用钻床戴手套。(100-500元)
2)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100元)
3)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100元)
4)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100元)
5)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人。(100元)
6)打毛时不戴防护眼镜。(100-500元)
7)机具管理部门发放的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安全标准。(100元)
8)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100元)
9.2.14 潜水泵
1)开停潜水泵未安排专人操作。(500-2000元)
2)潜水泵未配备安全操作规程,未配置“严禁下水,当心触电”的安全标识;(500-2000元)
3)潜水泵在检查维修时,不先切断电源。(500-2000元)
4)在潜水泵放置在水中期间,作业人员下水进行其他作业;(1000-5000元)
5)潜水泵间歇期间,未关闭电源并将开关箱上锁;(1000-5000元)
6)完成工作后,未停电,未用绝缘绳提离水面,移放在工具房。(1000-5000元)
7)不准靠近转动部分擦抹设备。(500-1000元)
8)潜水泵座上不准放置维修工具和任何物体。(200-1000元)
9.2.15 压力容器
1)氧气瓶、乙炔瓶没有直立固定;(100-500元)
2)乙炔瓶没有回火防止器。(100-500元)
3)火星直接落在乙炔瓶上。(100-500元)
4)氧气瓶、乙炔瓶同库存放、或同车运输。(100-500元)
5)不关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100-500元)
6)使用的乙炔、氧气管漏气。(100-500元)
7)使用乙炔、氧气后不关闭阀门。(100-500元)
8)氧气、乙炔库、集中供氧站内的照明不使用防爆电器。(100-500元)
9)高处放置时,没有防坠落措施;(100-500元)
10)氧气瓶、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小于8米,距离动火点小于10米。(100-500元)
11)氧气、乙炔胶带混用。(100-500元)
12)气瓶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100-500元)
9.2.16 警戒
1)高处交叉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模板、塔吊等拆除工程时,作业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无专人监护。(200-1000元)
2)金属探伤作业没有警戒标识和警戒人。(200-1000元)
3)或深沟(坑)在人员活动区的四周无警戒线、无围栏、夜间无警示灯。(200-1000元)
4)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或无警示标志。(200-1000元)
5)危险场所或者危险部位没有悬挂安全提示、警告、禁止安全标识的。(200-1000元)。
9.3 考核补充约定
1)对于承包方不服发包方安全管理,态度恶劣的,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视情况可以处予原考核金额1.1-3倍的考核。
2)若承包方拒接考核通知单,发包方发出通知24小时后视同已传达承包方;对安全考核金承包方接到通知,三天内(或要求时间内)未缴纳的,发包方有权从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或工程款中予以双倍扣除。
3)违章相似情况其条款考核金额不一致的,以较高额度为准。
十、环境保护及其他
10.1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噪音等排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标准;
10.2 由于承包方施工破坏周围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纠纷和社会矛盾等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10.3 承包方按月(年)向发包方和业主报送《电力建设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10.4 对发包方和业主组织的安全文明大检查、安全工作会议,承包方应及时派员参加并认真贯彻落实。
10.5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0.6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文本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7本协议条款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时,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0.8本协议所涉及货币均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10.9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承包方在发包方所承担施工项目全部结束为止。
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委托授权人:或委托授权人:
日 期:日 期:
附件6:质量进度考核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与考核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处于有序状态,实现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质量目标,即:
总体要求为:高标准达到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下达的《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办法(2014年版)》的要求,争创火电优质工程。具体按照发包人编制的《项目管理手册》和发包人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以下条款,作为双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相互联系的依据和准则,双方共同遵守。
1、总则
1.1发包方及承包方双方共同努力,确保本脱硫工程的建设质量,为脱硫装置最终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稳定和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打下坚实的基础。
1.2 承包方必须保证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质量(含服务质量,下同),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的施工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含原电力部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1.3 承包方必须在工地设立与所承建工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行政一把手必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配备足够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于开工前向发包方提交质量管理组织网络图。
1.4 承包方必须根据所承建工程的特点,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时编制有关的质量管理文件,并在工程(或单位工程)正式开工前提交给发包方。这些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几种:本工程项目的质量体系及管理制度(以原电力部颁发“火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中的内容为基本要求,但不限于此)、创精品工程规划及措施、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及作业指导书中的质量措施等。开工前须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1.5承包方必须遵守发包方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和制度,纳入由发包方牵头的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网络,并有效规范自己的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承包方应与发包方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工程质量的控制任务。
1.6 为便于开展工作,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直接的工作联系渠道,处理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业主方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质量标准
2.1 发包方提供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所需的图纸、设计文件、设备资料等有关施工文件。承包方须严格执行合同、设计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不得任意更改或降低标准。
2.2工程严格执行电力行业最新颁发的有关规程和标准(发包方和监理方等同意,执行其它行业部门标准的单位工程除外);电力行业无标准的,执行相关部委或国家的有关标准;目前尚无标准的,执行企业(制造厂或发包方)的技术标准,或由承包方会同监理、发包方等单位共同拟订适用于本工程的补充质量标准,并报工程质监站审核同意后执行。
2.3 当有关工程或设备涉及国内外多项标准时,原则上按较高标准执行,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及发包方等有关单位共同商定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并在有关书面文件中予以明确。
2.4 确因现场条件限制,承包方在施工中无法达到原规定要求且不影响主体质量,而需修改标准时,承包方必须向监理、发包方提出申请,监理和发包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方同工程质监站商定后形成书面意见,方可执行。
2.5 凡已正式颁发执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承包方应事先负责备齐并了解其要求。为统一工程资料的格式,原则上承包方无条件按电力行业有关规范、标准或发包方要求执行。在承包方需要时,发包方应尽量向承包方明确或提供有关的质量验评表、施工记录、工程文件的样张(或电子版),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的样张或电子版编制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须采用激光打印)。如发包方缺少部分工程文件的范本或样张,承包方可提出自己的工程文件范本或样张(包括电子版),经发包方认可后,作为本工程使用的工程文件范本或样张。
3 采购质量
3.1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对各自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负责,并按相应的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3.2为保证采购质量,对采购活动必须制定管理文件,明确其工作程序和准则,严格控制供货方的资质,以规范整个采购活动。
3.3采购的设备到场后,应通知有关各方共同参与开箱检验、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承包方负责妥善保管。制造厂家由发包方负责通知。
3.4 不合格的产品及原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上。不合格的产品及原材料,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更换或降级处理,并做好记录。
3,5承包方采购的产品,发包方有权参与承包方负责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工作。凡由承包方负责采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必须推选三家以上单位进行询价采购,其所有的选厂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订货,同时发包方派人参加询价、合同签订等全过程管理。承包方应提前10天通知发包方参加其为采购设备材料而组织的询价或询价工作。发包方的同意和不同意,并不免除承包方任何责任。
4.质量检验
4.1承包方根据设计图纸、规程、规范和验评标准的要求,编制质量检验计划。在工程开工前,提交监理和发包方质安处,经监理、发包方审批准后,由承包方遵照实施。
4.2 质量检验计划按单位工程编制,应明确规定各控制点的性质、参验单位、检验所需提供资料等事项。
4.3没有监理、发包方的批准,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方应保证监理、发包方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工程已经发包方同意予以覆盖或掩蔽,且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4承包方必须切实执行发包方制定的工程质量四级检查验收制度和检查验收签证制。承包方在完成三级验收自评并合格后,及时通知监理、发包方检验合格后,监理检验合格后联系发包方及时组织对关键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检查和质量评定。
4.5 为使质量检验工作规范进行,监理、发包方人员按约定时间到场检验时(或在此之前),承包方必须出具对该质量控制点已经自检并且合格的检验记录资料,检验记录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颁发的验评标准或相关标准要求,也应符合发包方对工程资料统一格式的要求。监理或发包方参检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将同时对承包方提供的自检记录进行核对。届时,如承包方拿不出自检记录的,监理、发包方可拒绝检验。如发现有出于敷衍或隐瞒原因而制造虚假记录的,监理和发包方将视情节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对该行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4.6 每次质量检验结束时必须要有书面结论,并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质量评定和资料整理。承包方质量评定资料必须于验收后3日之内上报监理、发包方进行签证。
4.7 工程质量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准进行竣工验收;不准投入使用。
4.8 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进场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取样检验,并作好记录,把住材料质量关。对水泥、钢筋等重要建材,必须做到全过程跟踪管理,具备可追溯性记录。做好与监理、发包方、工程质监站的检查或抽查的配合工作。
4.9承包方要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他单位代表进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提供方便。但这种检查不解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10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各级质检人员的配备、人员素质、检测手段等)和施工质量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发出纠正通知,并限令承包方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监理和发包方有权责令承包方将不合格原材料清除出场并重新更换。当发现有严重损害质量的行为、且不听劝阻,或多次采取纠正措施均无效的情况时,发包方有权责令承包方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清退出场,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5计量和测量
5.1承包方按照计量法及检验、测试设备、仪器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加强计量管理,所有需计量的器具均应定期计量检定合格并保存历史档案,接受监理、发包方的监督检查。
5.2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工程测量基准控制点,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在承包方施工区域内的,移交后由承包方负责在施工前校验和施工中的维护,发现基准点发生偏移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确定处理措施。重要建构筑物的控制点须经发包方复测校核后,方可实施。隐蔽工程的高程须经发包方复核后,方可隐蔽。
5.3 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计量并予以记录,记录要妥善保管。
6质量事故管理
6.1 质量事故发生时,承包方必须及时报告发包方,并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质量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
6.2 质量事故处理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同时必须绝对防止同样的事故屡次发生。
6.3 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和结果,承包方必须形成记录,并作为资料妥善保管。
6.4 对发生的不合格品,应处理后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处理过程和结果要形成记录并保存。
6.5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因施工质量缺陷使最终工程质量受到影响,造成隐患,并要保证工期。
7质量记录
7.1 质量记录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工整、清晰。承包方须按规程、规范和发包方的要求记录、收集、整理工程质量记录,并对质量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7.2 发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明确有关质量记录的格式、填写、整理和装订等要求,以便承包方进行质量记录的填写、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7.3承包方自开工之日起就必须抓紧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必须为负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形成完整的、质量合格的档案资料。
8工程验收
8.1 工程验收必须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厂家文件、上级颁发的最新标准、规程、规范及有效的补充标准为依据。
8.2 采购产品的交接验收,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进行,必要时需请供货厂家代表参加,验收情况要记录并进行验收签证。验收时发现不合格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3施工过程中土建交安装的交接验收,由交接建安双方和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由监理单位组织,土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的质量自检记录,安装单位负责进行复检,并提出意见。当同一项目的土建与安装工程质量标准有差别时,则由监理单位、发包方本着不影响安装质量的原则,协调解决。凡影响设备安装质量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土建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各有关单位工程负责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到场,对验收项目的完工情况、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进行检查。通过验收,则及时办理验收签证。如有不同意见,则由监理组织,联系发包方协调解决。
8.5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工程资料,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监理单位联系报请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
8.6在脱硫、脱硝、除尘装置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45天内,监理单位组织协调将竣工资料移交发包方的生产单位。承包方必须在各所施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竣工资料移交发包方,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装订必须事先经过发包方的指导、检查和认可。
8.7 因特殊原因,未完项目要竣工验收,必须由承包方向监理提出申请,监理联络发包方,待发包方书面同意后进行。同时,对未完工作(必须是少量且非主要的工作)要确定完工日期。
9服务质量
9.1 在施工及保修期内,承包方负责对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进行无偿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9.2在脱硫、脱硝、除尘装置试生产期间,承包方负责配合发包方进行有关的消缺、完善等工作,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9.3 为确保工程施工和服务质量,发包方将保留承包方承包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作为质量保证金,并按合同正本规定执行。
10质量奖惩
10.1 为加大质量管理工作遵规执法的力度,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承包方、发包方同意以下质量奖惩办法。
10.2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每月提留进度款的【1%】作为施工过程的质量考核金,具体考核按照合同“第13条计量、合同价格与支付”中13.5条执行。
10.3承包方凡发生下列情况者,发包方给予经济处罚,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承担返工或修复的费用外,考核50000—100000元/次。
2)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除承担返工或修复的费用外,考核10000—50000元/次。
3)分项工程合格率达不到100%,分部工程合格率达不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不到100%,钢筋焊接合格率达不到100%,混凝土合格率达不到100%。按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合同总价的5‰。
4)施工承包方因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问题影响达标投产,扣除合同总价的5%。
5)凡属四级验收项目,一次验收不合格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项,不及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组织进行验收,考核500元/项。
6)监理和发包方发现施工承包方负责采购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无出厂合格证等各类规定证件或假冒伪劣产品的,除责令更换外,考核责任单位10000元/次。
7)由承包方采购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质量证明文件须经监理和发包方确认,否则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次。
8)擅自修改设计施工考核4000元/次;擅自对设备缺陷进行处理,将对设备或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考核2000元/次。
9)隐蔽工程未经验收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项。
10)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未经监理和发包方许可擅自处理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次。
11)属规定应取样的项目未取样或未按规定取样,以及未通知监理和发包方参加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次。
12)属施工承包方验收检查的项目经抽查未执行验收手续,以及记录、资料不齐全、造假记录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次。
13)成品的保护由负责施工的承包方负责保护和看管,发生损坏时,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项,并负责修复和赔偿;发生污染时,考核责任单位200-1000元/项,并负责恢复。
14)放松管理、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又无法纠正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发包方还将向承包方项目部及承包方主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损失额10%-20%的处罚。
15)违反施工规程、规定施工,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发包方通过承包方向责任人罚款3000元-5000元,发包方尚有权限令其离开本工地工作岗位,并酌情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追究承包方相应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16)承包方现场发生有损工程质量的违规施工行为,发现1起,发包方向承包方发送整改通知单,并罚款100-2000元;累积3次时除罚款外,发包方有权令承包方停工整改。
17)承包方进场原材料或预制构件等,如其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更换。如限期内不予更换或擅自强行使用,除相应部位立即返工外,并罚款20000元。
18)钢筋焊接接头现场取样试验不合格,按规范要求增加检查数量,仍不合格时,除相应部位立即返工外,按出现一组罚款10000元处罚;混凝土试块试验不合格按出现一组罚款10000元处罚;主体砌筑砂浆试块不合格,除相应部位立即返工外,出现一组罚款1000元;同类不合格试件累积出现3次,除罚款外,发包方有权责令承包人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包括撤换有关责任人。如果整改措施不力,发包方有权令承包方停工整顿。
19)混凝土生产未按施工配合比计量,如水泥低于配合比用量的98%;粗骨料大于配合比用量的5%;抽查发现一次罚款1000--3000元。
20)承包方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应在发包方规定时间内处理,处理方案应事先经发包方认可,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如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或特别严重的施工质量事故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予以赔偿,赔偿额不超过该部分的合同价款。当发生特别严重的施工质量施工时,承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的继续。
21)工程资料应跟工程进度保持同步,监理、发包方审核承包方的月工程进度量时将对已验收项目的工程资料情况进行考核。
22)承包方未上报施工方案或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就擅自施工,按出现一次罚5000元处罚。
23)承包方进行的施工技术交底,参加的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必须全员签字,抽查施工作业人员,发生未接受交底就施工者按100元/人.次处罚。
24)承包方必须进行精品工程质量创优工作,小精品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小管径)管道安装、保温及油漆施工、吸收塔焊接施工工艺、梯子平台施工工艺、电缆敷设及桥架施工工艺、土建混凝土施工工艺等。工程施工必须符合绿色施工要求(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创优考核按发包方相关管理文件进行考核。
发包方:承包方:
代表:代表:
附件7 工程物资管理
一、甲供设备材料范围及管理
1、甲供设备材料范围详见设备和材料清单。
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进度在每月5日前提交经项目部审核的下月物资需用计划,以便发包人组织供应。
二、承包人供货范围
1 甲供物资以外均属承包人供应,详见设备和材料清单。
2发包人对承包人拟选择的设备、材料供应商有否决权。承包人负责的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除外)的询价工作,应提前10天通知并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确定设备、材料供应厂商之前,承包人应先期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和认可,由发包方最后确定中标单位。
三、发包人所供设备、材料的到货管理
1、 开箱管理
1.1为加强到货设备的管理工作,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质监、监理等部门参加共同组成设备检验领导小组。下设专业开箱检验组,由发包人、承包人、供货商等部门组成。
1.2设备检验领导小组负责设备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主持关键设备的开箱检验,以及重大设备问题的决策。专业开箱检验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一般设备的开箱检验。
1.3发包人负责组织开箱,承包人负责实施。开箱人员按装箱单清点到货数量,核对到货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等与供货合同是否相符,鉴别货物残损情况,并认真填写开箱检查单和缺损单,及时取得供货商及商检签字认证。
1.4开箱工作必须由发包人组织进行,承包人不得自行开箱。所有设备、材料必须在索赔期以内开箱检验完毕,有供货商书面通知暂缓开箱的除外。
1.5开箱缺件,由发包人负责与供货商办理索赔。
1.6凡需要索赔的箱件,保管单位要保持设备原样和原包装,并单独妥善保管,以便供货商和商检部门复检直至取得谈判结果,处理完毕为止。
1.7经检验后凡需退货、返修理的设备,由承包人恢复原包装,并协助发包人退还供货商。在退还前,承包人不得拆、串设备零部件。
1.8对开箱后暂不安装的设备要恢复原包装,任何人员不得拿出包装和衬垫物品,因撤除衬垫和包装而造成设备损坏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1.9随箱带来的各种文件、图纸资料等,由发包人开箱人员负责交资料室按规定发放。
1.10随机的备品备件(包括专用工具)由承包人收货,统一管理,竣工时要及时归还。如果损坏或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1l包装物的回收:设备、材料的包装费已含在设备、材料的总价中(合同中已声明需返厂的除外),其包装物在开箱后由发包人回收。
2、运输与交接管理
2.1 发包人负责供应范围内的设备、材料的运输及交货。
采取铁路、公路两种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设备、材料整车货物运至铁路电厂站,车上交货。
公路运输:设备、材料运至预先指定的施工现场,车上交货。
以上运输方式均由承包人负责卸车、二次搬运及保管,费用进入相应的报价内。
2.2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后,发包人按开箱计划组织开箱。开箱检验会签单作为转交承包人的依据。设备开箱检验后原则上由承包人领出管理。
2.3设备开箱后发包人认为应由发包人保管的设备,由承包人负责运到发包人指定地点,承包人领用时找发包人领用。开箱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保管的设备,由承包人办理领用手续,承包人负责保管。
2.4 甲供设备、材料承包人在领用前应办理相应的领用手续。由承包人在领用前提交领用申请,对领用的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在领用申请中应有详细的描述,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领用申请由各专业专工进行审核(包括领用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根据审核后的情况予以批复。
2.5为了合理利用仓库和露天堆放场地,设备材料的卸车、搬运工作应服从发包人统一调度,不得借故推诿。
2.6承包人承接卸车、搬运任务应具备足够的装卸机具和工器具,能有装卸2×600MW机组设备的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车辆和起吊设备。作业人员应有丰富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
3库区和设备堆放场地的管理
3.1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由发包人负责统一规划和管理。
3.2为加强设备在保管期内的质量监控,本工程设备材料分四类存放保管。
A类:需存放在恒温库;
B类:存放在封闭的普通仓库;
C类:能防雨、防晒的棚库;
D类:有坚实地基、排水良好的露天堆放场地。
四、承包人管理须知
1承包人物资管理应采用微机管理,所用软硬件应与发包人P3系统相兼容。工程项目和主要设备材料按发包人编码规则统一编码。
2严禁将假冒伪劣产品、过期失效及无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用于本工程。
3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拟选择的设备、材料供应商有否决权。承包人负责的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除外)的询价工作,应提前10天通知并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确定设备、材料供应厂商之前,承包人应先期取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认可。但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不同意,均不免除承包人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
4 承包人在自行采购材料前,必须执行发包人规定的本工程材料使用申请管理办法,获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及特种材料,必须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定(承包人需提出2-3个参考厂家),方可采购和安装,否则,承包人应负由此造成返工及器材清除出场的一切费用。
5承包人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应提出用于本工程完整材料的实耗明细表、汇总资料及微机管理软盘交发包人。
6凡用于本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承包人均应建立档案(应明确领用人、使用人和使用地点、安装部位等),并进行计算机管理。
7 发包人监督所有供应的设备材料(包括工器具)在本工程中的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为他用或转移,一旦违反将追究其责任。
8承包人对所有其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中使用未曾使用过的、优质的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设备、材料。承包人有权而且必须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包括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拒收。
9样品费用
承包人应承担提供全部试样的费用。
10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人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 所有按规范应作的常规检验项目;
(b) 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
(c) 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标价;
(d) 应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提出异议而要求的试验,如果其怀疑得到证实的项目。
五、 工程剩余物资的回收管理
1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用量按最终施工图进行决算。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按施工图工程量乘定额用量计算(含定额损耗)。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时按承包人的实际材料领用量核算甲供材料费用。如果承包人领用的甲供材料量超出施工图分析量,其超出部分的材料用量将按照发包人实际采购价格扣减承包人结算款。属于承包人的施工临时设施、周转材料、施工工具等用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供应。对于多领用的工程剩余设备、材料和拆除后废弃物,承包人应全部无偿退还发包人,并运至发包人指定堆放地点,由于承包人看管不善造成的丢失或毁损,由承包人承担,待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从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
2设备的包装箱、拖架、垫木等包装物均由发包人回收,附有押金的包装箱、电缆盘等,承包人领出后应及时退回,如果由于超期、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负责赔偿。
六、供货范围调整
发包人保留在询价阶段、签订合同阶段和合同执行阶段对供货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利,投标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诺不由此增加发包人(除调整供货范围外)的任何费用。
附件8:履约保函格式
致: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贵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承包人负责建设。
鉴于贵方在本合同中要求承包人提供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银行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函。
为此,根据承包人的申请,本银行, (银行名称及法定地址),特向贵方出具本履约保函,并在此声明:
1、本履约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本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3、如果由于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疏忽或过失、过错等原因,使贵方遭受任何损失时,贵方即可向本行发出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本行在收到该通知后将立即按该书面通知所要求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支付。贵方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无需随附任何证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4、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方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或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5、本行进一步同意,如果本合同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履约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本合同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行;
6、本履约保函在从签发之日起至发包人获得业主签发的 工程最终验收证书后【60】日止的期间内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年月日
附件9:特别承诺函
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特别承诺函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贵公司将工程项目的发包给我单位,双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合同。为了维护企业信誉,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工期执行合同;
2.保证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存在挂靠和出借资质等问题;
3.保证项目执行过程中不转包;
4.本项目的工程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我方承诺如果因我方原因不能继续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合理工作,或是懈怠不予执行,贵公司有权将余下未完工程或部分未完工程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因此所发生费用悉数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并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6. 如果贵公司不能如期收到业主方()关于本工程建筑安装的进度付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验收款、考核金和质量保证金等),贵公司可以顺延对我单位的付款,我单位保证不因此而提起任何仲裁或者诉讼。
承诺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第四章 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条件、图纸
1、工程说明
1.1工程规范
本工程施工安装作业技术标准和规范首先采用中国国家标准,对于国外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应符合相关国家的标准和规范,同时必须符合相关的中国法律和规定、不低于中国国家标准和规范。承包方将提供本工程施工安装中采用的所有标准、规范及相关标准,如采用标准及规范不能满足安装及施工的要求,则由投标方推荐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
施工所用的标准不限于下列内容:
1.1.1、国家标准:
GB18241.1-2001 《橡胶衬里 第1部分设备防腐衬里》
GB18241.3-2000 《橡胶衬里 第3部分 浮选机衬里》
GB18241.4-2006 《橡胶衬里 第4部分 烟气脱硝衬里》
GB50026-2007 《工程测量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108-20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26-2008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50161-200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84-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231-2009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36-201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6-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4-2010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2010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65-200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661-2011 《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726-2011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50727-2011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11345-2013 《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
GB/T12605-2008 《无损检测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方法》
GB/T16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9229.1-2008 《燃煤烟气脱硝设备 第1部分:燃煤烟气湿法脱硝设备》
GB/T2650-2008 《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
GB/T2975-1998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4272-2008 《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GB/T50589-2010 《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
GB/T5777-2008 《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方法》
GB/T8923.2-2008《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2部分:已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局部清除原有涂层后的处理等级》
GB/T8923.3-2009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3部分:焊缝、边缘和其他区域的表面缺陷的处理等级》
GB/T985.1-2008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1.1.2、行业标准:
DJ 57-197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DL5190.2-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2部分:锅炉机组》
DL5190.4-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4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5部分:管道及系统》
DL5190.6-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6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
DL5190.8-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8部分:加工配制》
DL5190.9-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9部分:水工结构工程》
DL 5277-2012《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
HG 21601-93《衬胶钢管和管件标准》
HGJ 229-91《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 82-201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 95-2011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DL/T1164-2012 《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
DL/T1160-2012 《火电厂烟气脱硝装置验收技术规范》
DL/T1168-2012 《火电厂烟气脱硝装置可靠性评定导则》
DL/T1169-2012 《火电厂烟气脱硝装置经济性评价导则》
DL/T1190-2012 《额定电压10kV及以下绝缘穿刺线夹》
DL/T253-2012 《直流接地极接地电阻、地电位分布、跨步电压和分流的测量方法》
DL/T265-2012 《变压器有载分接开关现场试验导则》
DL/T266-2012 《接地装置冲击特性参数测试导则》
DL/T5161.1~5161.17-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合订本]》
DL/T5210.2-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二部分:锅炉篇》
DL/T5210.4-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四部分:热控篇》
DL/T5210.5-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五部分:管道篇》
DL/T5210.6-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六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设备篇》
DL/T5210.7-2010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七部分:焊接》
DL/T5210.8-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八部分:加工配制》
DL/T5437-2009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DL/T5445-2010 《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
DL/T678-2013 《电力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DL/T744-2012 《电动机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
DL/T752-2010《火力发电厂异种钢焊接技术规程》
DL/T776-2012《火力发电厂保温材料技术条件》
DL/T819-2010《火力发电厂焊接热处理技术规程》
DL/T839-2003《水泵性能现场试验方法》
DL/T868-2004《焊接工艺评定规程》
DL/T869-2012《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DL/T998-2006《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硝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范》
DL/T 986-2005 《湿法烟气脱硝工艺能效检测技术规范》
HG/T2640-2004《玻璃鳞片衬里施工技术条件》
HG/T4077-2009 《防腐蚀涂层涂装技术规范》
HJ/T179-2005《火电厂烟气废水改造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JB/T4730.1-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工艺手册(火电篇)》
以上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1.2工程概况
1.2.1工程名称: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4*200MW机组3号、4号机超低排放脱硫改造工程脱水仓拆除施工。
1.2.2工程性质:技改 。
1.2.3工程地理位置: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1.2.4工程范围:建安工程 。
1.2.5主要工程量:本次投标询价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待所有施工图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再对工程量进行最终核定和计量。
1.2.6 工程概述:
包括脱硫改造工程脱水仓拆除施工项目技术咨询、脱水仓建筑物拆除施工、周围设施防护、设备材料的卸车保管、拆除物清运等所有工作 。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电厂4×200MW机组脱硝改造工程尾工施工施工进度计划
序号 | 里程碑节点 | 计划时间 | 违约金额 (万元) | 备注 | ||
开工时间 | 完工时间 | |||||
1 | 脱水仓拆除 | 2016.10.10 | 2016.10.30 | 10万/天 |
1.3.2 本期工程为 技改工程,需要合理地组织施工、科学地进行管理,努力采用新技术、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合理安排空间和时间。
1.3.3本期工程施工场地紧张,需要合理安排生产性施工场地、生活性临时建筑、设备临时存放场地和加工组合场地等。
1.4 工程地质:
1红雁池电厂位于乌鲁木齐市东南郊,距市区约8公里。厂区地貌属盆地边缘的山前冲洪积扇盆地,地势平坦开阔,自然坡度在2.5%~3.0%之间,地面自然标高为1000~1040m左右;厂区东面和南面为相对厂区高度约100米的低山(东山),北面为凹地,西面为城市。
1.1.3 气象条件
乌鲁木齐市地处欧亚大陆腹地,远离海洋,属亚温带大陆干旱性气候。具体特点是:干燥少雨,光照充足,冬季寒冷漫长,秋季降温迅速,夏季风大增温快,夏季酷热,昼夜温差大,寒暑变化剧烈。厂址所在地区位于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全年四季分明,春季冷暖交替明显。
乌鲁木齐市多年平均气温6.1℃,累年极端最高大气温度(℃)41.1℃,最热月平均气温(℃)27.6℃,极端最低气温-41.5℃,平均相对湿度为60%,年平均气压914.1hPa,平均降水量282.5?mm,平均蒸发量1984.5mm,年平均风速2.4m/s,三十年一遇最低气温-38.4℃,最大积雪深度48cm,最大冻土深度为162cm,盛行风向NW。
厂址常年有大风,最大风速:31m/s,需特别注意。
根据气象站乌鲁木齐年实测气象资料,各气象特征值统计如下表1-1所示。
表1-1 主要气象要素特征值
序号 | 名称 | 数值 | 备 注 |
1 | 平均气温 | 6.2℃ | |
2 | 平均最高气温 | 11.9℃ | |
3 | 平均最低气温 | 1.2℃ | |
4 | 极端最高气温 | 40.5℃ | 1977年7月12日 |
5 | 极端最低气温 | –41.2℃ | 1951年1月27日 |
6 | 年最热月平均气温 | 23.6℃ | |
7 | 年最大降水量 | 401mm | |
8 | 一日最大降水量 | 57.7mm | 1978年6月11日 |
9 | 平均降水量 | 281.5mm | |
10 | 平均相对湿度 | 59% | |
11 | 最大积雪深度 | 48cm | 1959年3月19日 |
12 | 最大冻土深度 | 162cm | 1984年3月3日 |
13 | 平均气压 | 914.2mbar | |
14 | 平均风速 | 2.4m/s | |
15 | 实测最大风速 | 30.7m/s | 1959年2月3日 |
16 | 平均雷暴日数 | 7.4d | |
17 | 平均日照时数 | 2750.7h | |
18 | 年最大蒸发量 | 2663.4mm | |
19 | 年最小蒸发量 | 1338mm |
1.1.4 工程地质
厂区位于山前喀尔沟小型洪积扇上,地表主要是基岩风化的残积物、坡积物、洪积物等碎石类土,其粒度变化自东向西逐渐变细。厂区地基土从上至下主要划分为两层,上层覆盖层主要为碎石土,仅在局部可见粉土和素填土分布,下层为基岩,基岩岩性主要以三迭系沉积砾岩、泥岩为主,砂岩次之,砂砾岩少见。因基岩面起伏较大,造成上层碎石覆盖层厚薄不均,甚至缺失,在越靠近山前的残丘附近覆盖层越薄,而其它地段相对较厚,最厚处可达16.5米左右,现从上至下描述如下:
上层:覆盖层
①碎石土:分布范围较广,局部地段缺失,厚度范围在0~16.5米之间,颜色较杂,主要以灰白色、灰褐色为主,干至稍湿至饱和,中密至密实,一般粒径2~7厘米左右,最大粒径可达50厘米,其中大于2.0厘米的颗粒约占总重的60%左右,颗粒形状主要呈片状和棱角状,中等风化程度,岩性主要为沉积岩,少量为变质岩,填充物主要为砂砾石和粘性土,其中角砾石约占25%左右,砂粒及粘性土约占15%左右。无明显层理,岩性在水平方向上和竖直方向上变化不大,比较均一。
②粉土:浅黄褐色、土灰色,干或稍湿,可塑,局部含少量碎石。一般厚度在0.5米至1.9米之间,仅在局部以夹层或透镜体的形式分工,如K9、K11等处,另外在J20处发现有4.20m厚的粉土分布。
③素填土:灰白色,干,松散状,成份有粉土、碎石、砂等,厚度不大,仅在局部表层分布,如K43处。
下层:基岩层
岩性主要以三迭系沉积砾岩、泥岩为主,砂岩次之,砂砾岩少见。总体上看强风化带厚度多在2~7米左右,中等风化带厚度多在2~5米左右,微风化带厚度多在2~6米上下,详见工程地质剖面图。
④砾岩:颜色较杂,见紫红色、砖红色或青灰色,砾状结构,块状构造,铁质和砂质胶结,砾石呈圆、次圆及次棱角状产出,粒径范围大多在2~20毫米不等,含量为80%左右,砂含量为20%左右,砂质成分绝大部分为石英,局部夹有薄层砂岩。
⑤泥岩:颜色较杂,见紫红色、砖红色或紫灰色,致密块状,泥质胶结,岩性相对较软。
⑥砂岩:主要为中细砂岩、粗砂岩、含砾砂岩和泥质砂岩,紫红色或灰绿色,砂状结构,块状构造,岩芯较硬,局部含有5~20%的泥质成分,为泥砂质胶结。
⑦砂砾岩:仅在局部分布,颜色较杂,见砖红色或灰绿色,砂砾结构,块状构造,砂质胶结,其中次圆状石英质砾石含量为40%左右,中粗砂占60%左右。
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地震动反应特征周期为0.35S。场地土类型为中硬场地土,场地类别为I类。
1.1.5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地震动反应特征周期为0.35S。场地土类型为中硬场地土,场地类别为I类。
1.1.6 水源及水质
厂区局部地段分布有少量地下潜水,地下水具有中强腐蚀性,基础应采取防腐措施。
1.1.7交通运输
红雁池电厂地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都很便捷。乌鲁木齐作为欧亚大陆桥在新疆境内最大交通枢纽,为一级铁路兰新线终点,同时又是北疆铁路的起点。辖区内有乌鲁木齐北站、西站及乌鲁木齐火车站(火车南站)三个大型站点,其中乌鲁木齐火车站为客运站。同时有数条铁路专运线通往周边工矿企业,以上铁路已经初步形成环绕乌鲁木齐市的环形铁路网。电厂铁路专用线接自芦草沟铁路编组站,电厂燃煤及本工程设备由铁路专用线运输入厂。
乌鲁木齐公路交通四通八达,314国道在市区西侧东西向穿过将东疆与北疆重要的工农业城市通过乌鲁木齐连成一线。216国道南北向在市郊穿过。S303省道以乌鲁木齐为起点向东通过昌吉回族自治州下辖的各个县政府所在地到达东疆重镇哈密与314国道共同形成东疆地区的公路干网。新疆境内第一条高速公路土乌大高速公路从乌鲁木齐市穿过。乌奎高速以乌鲁木齐为起点平行与312国道向西向北现已延伸至赛里木湖畔,进一步加深了北疆地区与首府的交通联系。312国道、216国道为一级道路,S303省道为二级道路。厂内道路与厂区西侧的东过境公路相接。脱硝还原剂可通过汽车运输到厂。
2. 工程范围:
2.1土建部分:
电厂原有脱水仓拆除施工。
3现场施工技术条件、技术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不低于施工组织总设计提出的各项要求及指标)
3.1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3.2设计内容:略
3.3工程施工与技术要求
3.3.1. 工期:详见附件三 。
具体的工期里程碑考核节点详见本询价文件附件四的要求
3.3.2.7资料移交
工程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试验报告应尽快分项整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合订成册的完整报告经设计管理方移交业主资料室。
3.3.1.投标方物资管理
3.3.1.1投标方应设有合格的封闭式仓库用以存放本工程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防腐材料;仪器、仪表;热控、电气盘柜等有特殊保管要求(如恒温、恒湿、避光)的物资存放。保管环境应符合相应的专业标准。
3.3.1.2无 。
3.3.2.为施工单位现场提供的条件和要求
3.3.2.1场地:本工程为投标人提供临时生产设施场地,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后确认。
3.3.2.2水源:施工用水可从发包方指定引入点接入,承包方负责提供水表并负责引入安装及维护。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3.2.3电源:电源可从业主方指定点引接,安装相关计量仪表,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3.3.3.生活临建:承包方自行解决,或从附近租用,费用自理。
3.3.4.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由施工单位自理,并按发包人要求布置与管理。
3.3.5.测量控制点由发包人和监理负责现场交底。
3.4质量管理、质量目标、质量标准、竣工验收
3.4.1.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
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国家级、部级的规程、规范和标准,主要有:
(1)原电力部以及建设部等部委颁发的所有现行技术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更改,按标准颁发单位的规定执行。
(2)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商定的补充技术标准和本标书的施工技术要求。
(3)与本标工程有关的国家及部颁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如:《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范》,相关标准等。
(4)发包方的有关验收规范。
3.4.2. 工程竣工验收:
本工程竣工验收,由业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包括质监站、华电工程、施工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全面检查本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和有关的技术记录等资料。
3.4.2.1 验收前承包人应组织对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自检测量,对自测的资料逐次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应及时进行处理。
3.4.2.2 自检工程质量合格具备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书面向业主提出申请,进行竣工验收测量,办理验收手续。
3.4.2.3 竣工验收测量应符合现场行业标准的要求,竣工测量由承包人进行,发包人、业主派代表进行全过程监督。测量资料和图纸由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3.4.2.4 竣工测量完成后,由承包人代表填写验收报告,经发包方提交业主签署意见。验收报告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进行质量鉴定,办理验收手续的正式文件。
3.4.2.5 工程验收的质量标准按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3.4.3 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管理规定
3.4.3.1 目的:对承包人强化工程竣工资料管理,确保工程竣工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移交。
3.4.3.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承包人承接的建筑、安装、调试等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的管理。
3.4.3.3 编制本规定依据
3.4.3.3.1 《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DL/T 5229-2005
3.4.3.3.2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 5437-2009
3.4.3.3.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
3.4.3.4 职责
3.4.3.4.1 承包人资料室负责编制竣工文件资料,承担施工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校核及汇总外来文件(图纸、资料、说明书、技术文件等)并组卷、移交基建单位资料室,总承包方对竣工资料的形成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3.4.3.4.2 工程前期依据性文件(立项、审批、征地、合同、会议记要文件等)由建设单位资料室组卷。
3.4.3.4.3建设单位为编报竣工档案的总负责单位。
3.4.3.4.4竣工图纸按《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DL/T5229-2005由设计单位完成。
3.4.3.5 工程竣工资料管理
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有关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期移交,且齐全完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3.4.3.5.1 工程前期依据性文件,主要立项审批文件、合同、征地文件、记要等。
3.4.3.5.2 工程设计文件主要为:基础资料、勘测报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预算书、施工图纸设计。
3.4.3.5.3.1 建构筑物及大型设备主要轴线定位放线测量记录,沉降观察记录、变形、高程控制记录及水准点一览表。
3.4.3.5.3.2 原材料、构件、成品验收证件与出厂试验记录。
3.4.3.5.3.3 试件和材料试验、检验记录、跟踪记录。
3.4.3.5.3.4 管道水压检验记录。
3.4.3.5.3.5 基础工程验收记录。
3.4.3.5.3.6 施工过程中的缺陷、质量问题处理、分析与结论性文件。
3.4.3.5.3.7 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证件。
3.4.3.6设备及管线安装文件
3.4.3.6.1设备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
3.4.3.6.2热工和电气的仪表、保护、校验记录。
3.4.3.6.3电缆敷设记录和安装原始记录。
3.4.3.6.4主要管道、支吊架安装记录。
3.4.3.6.5焊接、热处理检验记录。
3.4.3.6.6合金钢零部件和紧固件光谱分析及硬度试验记录。
3.4.3.6.7重要施工材料、化验记录和报告。
3.4.3.6.8分部试运方案、措施记录、报告和验收签证。
3.4.3.6.9设计变更通知单与材料代用记录。
3.4.3.6.10 各级质量检查、验收记录与签证。
3.4.3.7 设备文件
3.4.3.7.1主、辅助设备厂家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等技术文件。
3.4.3.7.2设备合同及合同附件、商检记录、索赔文件。
3.4.3.7.3设备消缺与更换记录。
3.4.3.7.4应移交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
3.4.3.8 试运及系统调试文件
3.4.3.8.1试运方案、措施、调试大纲。
3.4.3.8.2试运记录和调试报告。
3.4.3.8.3试运阶段的缺陷、故障分析记录和处理意见。
3.4.3.9 工程质量监督与监理文件
3.4.3.9.1质量监检记录、记要和结论意见。
3.4.3.9.2工程监理项目的文件及结论意见。
3.4.3.9.3整改记录。
3.4.3.10工程竣工资料管理要求
3.4.3.11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分类、组卷、编目、卷皮规格及其制作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电力工业
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及分类表》的规定及地方档案管理规定。
3.4.3.11.1凡合同、协议、签证、启动验收交接书等文件均应为正本归档,不得用副本或复印件归档。
3.4.3.11.2施工技术记录、工程签证单、试运记录、试验单、设计变更单等表式和数据均应用合格的书写材料书写并要求原件归档。
3.4.3.11.3验收签证单中的各方人员必须签全名,不能以盖章或复印代替签名。
3.4.3.11.4调试措施、方案和报告等均应为激光打印机打印件,不能用复印件或普通色打印件以保证字迹耐久性。
3.4.3.11.5主送和抄送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均应以红头文件归档,不能用复印件。
3.4.3.11.6如特殊要求,需保留原件时且具备专业档案馆保存条件,可向归档部门报复印件,但要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留单位并加盖公章。
3.4.3.11.7施工记录表式应符合部颁《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3.4.3.11.8重大质量事故处理、重要设备缺陷处理、重要会议及涉外工作除文字材料,要求尽量收集声像材料,永久存放、归档。
3.4.3.11.9大型、综合性及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其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应按基建管理程序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进行。
3.4.3.12其它电力系统外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管理遵照合同、协议、地方档案馆和业主的要求,参照本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3.4.3.13本规定与上级标准、规定发生矛盾时,应以上级规定为准。
3.4.4. 质量管理:
3.4.4.1 承包单位必须本着“安全为天、质量为本”的宗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3.4.4.2 承包单位应以各项规范为准,编制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和实施细则,服从质监站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3.4.4.3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发现还有工程质量问题,发包单位将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责任追溯。
3.4.5 质量目标
高标准达到华电集团公司下达的《中国华电集团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版》的要求,确保“达标投产”,争创国优工程。
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分部工程合格率100%
单位工程合格率100%
单位工程优良率≥98%
受检焊接接头一检合格率≥98%
钢筋焊接一检合格率≥98%
砼强度合格率100%
砼生产水平 优良级
发包方鼓励承包方提出更高的质量目标。
3.4.6.质量标准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5417-2009),
《火电厂烟气脱硫吸收塔施工及验收规程》(DL/T 5418-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整试运及质量验收评定规程》(DL/T5403-2007),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范》(DL/T 998-2006),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 5437-2009 ),
《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DL 5277-201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等要求,
如果上述未涉及,可参照以下进行:
3.4.6.1 建筑、安装部分:各专业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有效的规程规范及验评标准。
3.4.6.2 防腐工程:执行化工部有关标准。
3.4.6.3金属焊接:参见3.3.3.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3.4.6.4吸收塔、烟道及其它非标钢结构执行相关规程;
3.4.6.5 进口设备:执行供货商的标准;
3.4.6.6 发包方鼓励承包方执行更高的质量标准
3.4.7.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承包单位必须服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
3.5安全生产及目标、文明施工、环保卫生
3.5.1. 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程和制度以及发包方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察机构,设置专人,加强管理,以保证本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
3.5.2. 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通知发包单位,并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提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3.5.3.施工区要保持干净,车辆停放要有规则,要保持道路的畅通。
3.5.4. 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3.5.5. 随时注意气象部门的预报,做好防风、防雨、防滑、防暑降温等季节性气候变化的相应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
3.5.6. 安全目标:
“五不、一控、一实现”。即不杜绝人身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群伤事故;杜绝一般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杜绝坍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杜绝机械设备事故、起重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不发生集体中毒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3.6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措施
3.6.1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目标: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群伤事故,遏制统计事故为基本目标;
杜绝一般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
杜绝坍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杜绝机械设备事故、起重事故;
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不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加强施工用电管理;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实现安全、文明施工。
3.6.2承包方应按有关规程和制度以及发包方或业主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察机构,设置专人,加强管理,以保证本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
3.6.3 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通知发包单位,并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提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3.6.4施工区要保持干净,车辆停放要有规则,要保持道路的畅通。
3.6.5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3.6.6随时注意气象部门的预报,做好防风、防雨、防滑、防暑降温等季节性气候变化的相应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
3.7投标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3.7.1 施工组织设计6份(开工前提供),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与说明,进度安排与说明,主要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机械、材料物资供应计划,设计图纸供应计划,管理人员与劳动力配置,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
3.7.2 工程计划及有关统计表(月度计划和统计可按月报送)。
3.7.3 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有关报表。
3.7.4 主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按照发包方和监理的要求)
3.7.5 工程竣工资料5份。另提供电子版2套。
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竣工说明、竣工图、工程施工总结、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图纸会审纪要、主要工程作业指导书、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质量事故情况及处理记录、原材料及设备报审和报验等(按照现行国家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的要求)。
致: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1.1在研究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合同条件、规范、图纸、以及附件后,我们,(即文末签名人),兹报价以:人民币 (见报价表)【此处禁止填金额】元,或根据上述条件可能确定的其它金额,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以及附件要求,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1.2我们承认投标书附录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1.3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询价人开工通知后尽可能快地开工,并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1.4我们同意从投标截止日起180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随时被接受。
1.5在制定和执行一份正式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书,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1.6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标报价的投标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同时也理解,你方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于 年月日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2.投标书附录
(下列所有数据应在询价文件发出前由询价人填写,由投标人签署确认)
序号 | 事项 | 数据 |
1 | 询价人的名称和地址 |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华电工程大厦A座9层) |
2 | 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
3 | 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 | 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正式开工令时间为准 |
4 | 竣工的时间 | 于2016年10月30日前完 |
5 | 进入现场的时间 | 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时间为准 |
6 | 撤离现场的时间 | 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 |
7 | 履约保函的金额 | 合同价格的% |
8 | 提交一、二级网络进度计划的时间 | 合同签字后天内 |
9 | 工程的误期损害赔偿费 | 由于投标人原因,工程未按考核工期投产,每推迟一天,投标人应向询价人以每天元(伍万元)交付误期违约金; |
10 | 工程的其他违约赔偿费 | 见询价文件合同条款 |
11 | 预付款总额 | 合同价的 |
12 | 开始偿还预付款 | 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的时 |
13 | 质保金 | 合同价的 |
投标商签字
投标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质保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只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项目_________标段投标文件、签定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到达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代理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
*请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
年月日
5. 工程量与报价
5.1报价表应按照投标须知、合同格式、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要求执行。
5.2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系投标方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本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现场勘测资料和初步设计图纸进行计算。
5.3报价表中所填入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按承包方履行其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询价方供应的设备、材料不在报价范围内。报价表的每页均需投标方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和单位盖章。
5.4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需填写,对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项目,询价方认为其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
5.5在编制和填写报价表中每一项的单价和合价时,应考虑计入本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要求的费用。
5.6所有报价应以人民币表示。
5.7删除。
5.8 报价表
表5.8.1报价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及内容 | 报价 | 备注 |
1 | 建筑工程费 | ||
2 | 安装工程费 | ||
2.1 | 安装费 | ||
2.2 | 装置性材料费 | ||
3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注:此费用已包含在建筑安装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只在此单独列明,不重复计入总价。不低于总价的2% | |
合 计(=1+2) | |||
注:表中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特列明项目明细,以便专款专用及考核,不再计入总价。 |
合同外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概算下浮系数K=%,预算下浮系数K=%.
合同外委托的安装工程项目概算下浮系数K=%,预算下浮系数K=%.
报价总金额(大写)人民币元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表5.8.2建筑和安装工程报价汇总表
表5.8.2.1 建筑工程报价汇总表
金额单位: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筑工程费 | 备注 |
其他 |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表5.8.2.2 安装工程报价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安装工程费 | 备注 | ||
主材费 含制作 | 安装费 | 小 计 | |||
一 | 安装工程 | 安装工程费中主材和安装费必须分开填报 | |||
1 | 工艺系统 | ||||
1.1 | … | ||||
… | … | ||||
2 | 电气系统 | ||||
2.1 | … | ||||
… | … | ||||
3 | 控制系统 | ||||
3.1 | … | ||||
… | … | ||||
4 | 其他 | ||||
合 计 |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
表5.8.3建筑和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明细表(脱硫、除尘、脱硝分别报价)
(1)以下表中的工程项目为主要工程项目表,实际工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表中内容,投标单位可自行添于表后。投标方须随同正本提供本报价表的EXCEL表格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以U盘提供)。
(2)本报价中不包括由询价方负责采购供应的设备及材料的费用,但安装费应包括在报价中。
5.8.3.1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
5.8.3.2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材质 | 单位 | 工程量 | 采购方 | 施工方 | 综合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主材费含制作 | 安装费 | 小 计 | 主材费含制作 | 安装费 | 小 计 |
注:安装工程量清单明细见询价文件附件一安装工程设备和材料清单内容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
表5.8.4.1建筑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 材料(设备)名称、规格 | 单 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表5.8.4.2综合单价分析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综合单价 |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材机差 | 管理费、施工措施费、利润、规费等 | 小计 | |||
…… | …… |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6.项目施工组织与管理( 请投标人按此顺序编制)
1、项目组织与管理
1.1项目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
1.2 项目经理、班子成员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业绩;
1.3 专业作业组织计划与管理措施;
1.4 与其他参建单位的配合及其保证措施
2、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2.1施工总平面布置原则;
2.2 主要施工机械选用原则方案及主要机械布置(要求附CAD图纸);
2.3 各施工场地(含加工配制场地)、仓储、生活、办公的划分(要求附临时用地表;附临时用地CAD图纸,配套布置消防设施布置);
2.4 施工用电、用水负荷。
3、主要施工方案
3.1 施工总体部署;
3.2 主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施工工艺及方案;
3.3 与其他标段的交叉、配合施工方案;
3.4 季节性措施方案;
3.5 本工程的难点分析及其施工方案。
4、施工网络计划与控制措施
4.1工程网络计划(要求投标人按照询价人提供的关键点、开工和完成时间进行编制;采用P3或者project绘制成图附后);
4.2 施工工期控制措施;
4.3 改造工期与机组检修同步的措施。
5、施工机械、机具、设备配制计划
5.1拟采用的施工机械、机具、设备清单与进出场计划;
5.2 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自有设备清。
6、物资、图纸、设备、劳动力计划
6.1主要材料供应计划(与施工网络计划相协调);材料采购质量控制措施;设备材料仓储管理措施;
6.2 图纸需用计划(与施工网络计划相协调);
6.3 主要设备需用计划(按照询价设备清单编制);
6.4 劳动力计划(要求各专业工种与施工网络计划相协调)。
7、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7.1 施工质量目标;
7.2 本标段的质量保证体系;
7.3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与保证措施;
7.4 预防质量通病的措施。
8、安全、文明施工
8.1施工安全、文明目标
8.2 本标段的安全管理体系
8.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8.4 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
8.5 成品保护措施
9、附件
9.1主要施工机械布置图
9.2 临时设施、用地布置图
9.3 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7.辅助资料表
投标人本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安全B证)和相应配备人员人员(需提供持证情况、社保证明)应单独组织本工程施工,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职管理其他工程。投标人应按各报送3名项目经理人选,要求国家一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或同等级别的国际项目经理资质)同时有项目经理管理经历和业绩,并提供能说明该人选相关类似工程管理情况、目前所在公司及项目情况,询价人则进行优选并在投标阶段由投标人确认,项目经理人选确认后,不经询价人同意不允许更换,否则将处以20万元考核。
表7.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 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项目经理级别 | |||||||||||
项目经理社保号 |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 | ||||||||||||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程 日期 | 工程质量 |
表7.2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提供项目经理、安全员、质量员、测量员、试验员、技术管理人员、资料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员、技术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C证)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的项目 |
总部 1、 项目主管 2、 其他人员 现场 1、 项目经理 2、 项目副经理 3、 项目总工 4、 质量管理 5、 物资管理 6、 计划管理 7、 安全管理 8、 施工管理 10测量员 11试验员 12资料员 |
以上主要负责人(指部门以上负责人)任命名单、资历、行政职务、组织关系以及授权均在投标阶段书面通知询价人,询价人将对此进行审查认可,未经询价人同意在工程建设期间投标人不得任意更换主要负责人。
表7.3本工程主要施工机械装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进出场 时间 | 备注 |
以上主要施工机械在工程建设期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达现场、并投入使用,未经询价人同意不得任意更换。
表7.4 本工程劳动力计划表
投标单位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工种栏内按安装与安装部门分别列出各工种。
工种 | 月 | 月 | 月 | |||
平均 | 高峰 | 平均 | 高峰 | 平均 | 高峰 | |
合计 |
1评标组织
1.1评标工作由询价人或其委托的询价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询价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2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询价人确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1.3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价、比较,向询价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询价人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4询价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1.5询价人将选派纪检监察人员对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2评标原则和程序
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2 评标按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阶段进行。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完整性、符合性评审。检查投标文件必须包括的内容是否完备齐全,清点投标文件包含资料实质上的有无;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询价文件的要求,确定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对没有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进入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是对符合要求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和价格的具体评审、比较。对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信息、数据等情况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将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或补正不完整的,在详细评审时将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处理。
3评标标准和方法
3.1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最大限度地满足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标准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
3.2 技术评标因素及权重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核内容 | ||||||
优 | 良 | 中 | 差 | |||||||
1 | 项目组织与管理 | 1、项目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 | 10 | 10--9 | 8.9-8 | 7.9-7 | 6.9-6 | 优:1、项目班子配备齐全、合理,项目经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管理、技术各层次人员搭配合理,管理到位,效率高;2、管理模式符合本工程实际;3、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协作配合措施全面、可行、操作性强。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项目组织与管理,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 ||
2 | 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 1、施工总平面布置原则; | 10 | 10--9 | 8.9-8 | 7.9-7 | 6.9-6 | 优:1、各加工场地、仓储、施工、安装场地、生活区、办公区等划分合理,水平交通与竖向布置合理,占地少,衔接顺畅,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利于防火、防潮、排水等,减少环境污染;2、施工机械布置合理,力能供应系统合理、可靠;3、消防设施布置满足规范要求。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水平,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 ||
3 | 主要施工方案 | 1、施工总体部署; | 20 | 20-18 | 17.9-16 | 15.9-14 | 13.9-12 | 优:1、内容全面,考虑周全;2、关键施工工序、关键部位施工工艺方案先进、可行、可靠,具有针对性;3、施工难点把握准确,有针对性、合理性;4、施工阶段划分科学、合理,施工程序分析合理。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主要施工方案,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 ||
4 | 施工网络计划与控制措施 | 1、工程网络计划(要求投标人按照询价人提供的关键点、开工和完成时间进行编制;采用P3或者project绘制成图附后); | 10 | 10--9 | 8.9-8 | 7.9-7 | 6.9-6 | 优:1、工期计划考虑全面、切实可行;2、有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施工工序之间逻辑关系清楚、合理;3、网络图中关键线路正确;4、工期保证的组织措施合理,技术措施符合实际;5、发生意外情况的抢工措施得力。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施工工期控制措施,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 ||
5 | 施工机械、机具、设备配制计划 | 1、拟采用的施工机械、机具、设备清单与进出场计划; | 10 | 10--9 | 8.9-8 | 7.9-7 | 6.9-6 | 优:施工机具、设备配置合理,进场时间明确,满足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要求。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施工机具、设备配置,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 ||
6 | 物资、图纸、设备、劳动力计划 | 1、主要材料供应计划(与施工网络计划相协调);材料采购质量控制措施;设备材料仓储管理措施; | 20 | 20-18 | 17.9-16 | 15.9-14 | 13.9-12 | 优:1、材料计划全面、合理、准确;2、质量进度保证措施合理、可行;3、物资管理措施到位;4、作业各层次人员搭配合理、充足、满足工程需要。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物资、图纸、设备、劳动力措施,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 ||
7 |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 1、施工质量目标; | 10 | 10--9 | 8.9-8 | 7.9-7 | 6.9-6 | 优:有明确的工程质量控制目标、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措施可靠且针对性强,能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 ||
8 | 安全、文明施工 | 1、施工安全、文明目标 | 10 | 10--9 | 8.9-8 | 7.9-7 | 6.9-6 | 优:有健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标,有合理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人员到位,针对性强。综合评估各投标商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依次评定优、良、中、差。 | ||
9 | 附件1、主要施工机械布置图 |
3.3商务评标因素及权重
评标因素 | 权重 | |
1 | 资质、资信及业绩(包括在华电系统信誉) | 50 |
2 | 合同履约保证 | 35 |
3 | 投标响应及其他 | 15 |
合计 | 100 |
注:询价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以上所列的评标因素作出调整,并对评审主要内容作出修正。
3.4投标报价的评审
评标价格满分100分,其价格评审原则如下:
3.4.1计算商务评标价的基础是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4.2投标人应按询价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若报价币种与询价文件规定不符,则对各投标人提供的不同币种的报价按开标前一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卖出价)折算为询价文件规定的币种报价,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3对各投标人的融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现值法折算至同一基准;
3.4.4调整各投标人的服务范围至同一基准。对漏项的,价格按本次询价其它投标人相应内容的最高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部分的合同价格或估价(在前者优先,没有或不明确的顺延)调整;对多报的,价格按本次询价其它投标人相应内容的最低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部分的合同价格或估价(在前者优先,没有或不明确的顺延)调整投标价格。此调整只供评标时用,如果中标,该部分的价格按相应最低价计;
3.5 中标候选人推荐及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以询价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对商务、技术、报价三个部分分别进行评价和比较,采用百分制评分,其技术、商务和价格的权重为:【40】:【10】:【50】。对投标人的技术、商务和价格得分加权后,最终综合得分最高的排第一,前二/三名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但当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在其技术、商务(不含价格)得分与最高技术、商务(不含价格)得分的投标人分值差不超过3%时,以价格低者优先为原则,推荐评标价最低的为(预)中标人,如有评标价格和分值都在上述两者之间的投标人按以价格低者优先为原则推荐备选(预)中标人,如上述两者之间无投标人,将最高技术、商务(不含价格)得分的推荐为备选(预)中标人。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询价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记录、废标情况说明、评标结果等内容。
4定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向询价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向询价人推荐二/三名中标候选人,交询价人定标。
询价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询价人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也不对未中标原因进行解释。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见附表)
附件二:初步设计图纸
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建(构)筑物立面图等;
附件三:偏差表
1. 商务条款偏差表
本询价文件中附上了合同格式(详见本询价文件第二章)、合同条件(详见本询价文件第三章)及其他部分商务条款的格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于该部分给予充分的考虑。中标后双方达成协议后将正式签署该合同,为了询价人评标的需要,投标人应对这些条款的异议逐条提出或根据以下要求的格式提出偏差,如投标人未提出偏差,将视同完全响应询价书的要求,并作为合同谈判的依据。
序号 | 询价文件条目号 | 询价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差说明 |
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与询价文件的商务部分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商务偏差表中,否则将认为投标人完全接受询价文件的要求。
2技术规范偏差表
序号 | 询价文件 条目号 | 询价文件的技术条款 | 投标文件的技术条款 | 偏差说明 |
注:投标人递交的技术规范书中与询价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技术偏差表中,否则将认为投标人完全接受询价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要求。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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