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德州市天衢新区长河大道359号德州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邮政编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ysyfzzx@dz.shandong.cn。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10月10日-11月9日
联系人:王如刚
联系电话:0534-*******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0日
《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产业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种植管理
第三章 产业扶持与服务保障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五章 质量安全与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我市乐陵金丝小枣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相关活动,带动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条例所称乐陵金丝小枣是指以乐陵市及周边县市为主产区的小型红枣类品种群,是可干食、鲜食的鼠李科枣属植物的果实,属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本条例所称乐陵金丝小枣优势产区是指栽培历史悠久,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乐陵市、庆云县、宁津县。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乐陵金丝小枣的资源保护、种植管理、产业扶持、服务保障、品牌建设、质量监管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和乐陵金丝小枣优势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丝小枣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将金丝小枣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乐陵金丝小枣品牌培育、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乐陵金丝小枣加工企业技术改造,生产加工能级提升,龙头企业培育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乐陵金丝小枣市场流通、产销对接、电商企业培育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乐陵金丝小枣文化挖掘和弘扬,旅游产业与乐陵金丝小枣产业融合发展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批服务、大数据、投资促进、气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规划编制与实施】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林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种植管理
第八条【枣树资源保护】市人民政府和乐陵金丝小枣优势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有枣树资源的保护,稳定枣树种植面积。
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乐陵金丝小枣主产乡镇划定核心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推行产地标记管理,建立枣园登记制度。
第九条【种质资源保护】市和乐陵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枣树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组织开展乐陵金丝小枣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利用和新品种认定、品种选优等工作,保护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
第十条【古枣树资源保护】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枣树资源保护工作,对已认定公布的古枣树按照古树名木有关规定落实养护责任和保护措施。
严禁破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
第十一条【种植管理】市人民政府和乐陵金丝小枣优势产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品种、新型栽培管理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推广应用乐陵金丝小枣新品种、新技术。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个人依法建设金丝小枣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高标准智慧化枣园。
第十二条【种苗管理】从事乐陵金丝小枣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第十三条【有害生物防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枣树丛枝病、锈病、绿盲蝽等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控应对措施。
枣树种植者或所有者应当做好枣树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生产记录】乐陵金丝小枣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二)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日期。
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鼓励支持事项】鼓励和支持下列事项:
(一)有机乐陵金丝小枣规模化种植、标准化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二)培育乐陵金丝小枣高产优质抗逆新品种,研发新产品、新技术;
(三)应用生物有机肥和移栽施肥、病虫防治、枝条粉碎清理等新型机具装备;
(四)采用高效节水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五)采取林禽、林粮、林药、林菌、林蜂等复合型种、养殖经营方式,发展林下经济,开发新型森林食品;
(六)进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事项】乐陵金丝小枣种植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或者使用劣质种苗;
(二)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三)使用禁用的农药和剧毒、高毒农药;
(四)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向枣林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产业扶持与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政策扶持】市人民政府和乐陵金丝小枣优势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乐陵金丝小枣产业的政策扶持,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市场拓展、品牌建设、科技研发、人才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基础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和乐陵金丝小枣优势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生产核心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市场建设】市人民政府和乐陵金丝小枣优势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专业市场、贸易集散中心、仓储保鲜设施、冷链物流和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完善质量检测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
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者通过开设专卖店、展示体验馆等方式加强销售网点建设,推动乐陵金丝小枣产品进饭店、进景区、进食堂、进社区等,培育、扩大消费群体。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主体创新经营模式,采取直采直销、连锁经营、入驻网络销售平台、电子商务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营销方式,拓宽销售渠道。
第二十条【龙头培育】市人民政府和乐陵金丝小枣优势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在政策、资金、项目上给予扶持,推进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建设】市人民政府和乐陵金丝小枣优势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乐陵金丝小枣种植、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个体种植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十二条【融合发展】市人民政府和乐陵金丝小枣优势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金丝小枣文化挖掘力度,结合当地实际建设文化示范园区、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开发带有乐陵金丝小枣元素的文创产品,推动乐陵金丝小枣产业与文化、旅游、研学、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多元发展】鼓励和支持金丝小枣产业的多元化发展,因地制宜引进并带动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其他品种红枣产业发展,推动形成以乐陵金丝小枣产业为主、多品种协同发展的产业态势,壮大产业规模,建设特色鲜明、集中连片、链条健全的优势枣产业带。
第二十四条【招商引资】市人民政府和乐陵金丝小枣优势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枣产业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做好要素保障。
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投资方式,参与乐陵金丝小枣生产、贮藏、加工、营销、服务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适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乐陵金丝小枣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支持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保险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提倡和鼓励乐陵金丝小枣种植者投保种植保险。
第二十七条【人才培育】市人民政府和乐陵金丝小枣优势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乐陵金丝小枣种植、加工、营销和文化等方面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主体参加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科研开发】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研究机构、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开展技术合作,促进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通过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和产品研发,提高乐陵金丝小枣产品附加值。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品牌建设】市人民政府和乐陵金丝小枣优势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和保护,建立品牌发展、保护、利用和推介的运行机制,培育发展具有地域优势和特色的地方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增强品牌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条【品牌管理】市人民政府和乐陵金丝小枣优势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品牌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品牌使用】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主体遵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及流程依法申请使用或者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禁止未经授权或违反管理规范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品牌推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和品牌的宣传、推介,扩大乐陵金丝小枣品牌影响力。
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举办金丝小枣节、枣博会等宣传推介活动。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乐陵金丝小枣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在标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的金丝小枣中掺杂非本产区红枣;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质量安全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标准体系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和完善乐陵金丝小枣质量、等级、检验、贮藏、包装、加工、运输等技术规程,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部门制定乐陵金丝小枣种苗繁育、种植管理、采后处理等地方标准或技术规程,指导乐陵金丝小枣种植者执行标准化种植、管护等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种植、收购、储存、流通等过程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金丝小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侵犯乐陵金丝小枣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督管理,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深化网格化和全链条管理,扩大乐陵金丝小枣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第三十七条【投入品监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减少化学药品投入,推广使用高效生物有机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第三十八条【生产、加工过程管理】乐陵金丝小枣的制干、加工、贮存、运输以及使用的容器、设备、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乐陵金丝小枣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枣做原料,不得伪造乐陵金丝小枣原料的原始记录、生产记录和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起施行。
标签: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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