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乐山市市中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关于征集乐山市市中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商资流〔2024〕13号)和乐山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乐商商贸〔2024〕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征集乐山市市中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参照现行有效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2012),对新(改)建回收点营业面积>30m2,中转站营业面积>500m2,满足回收品类分区设置条件,配备有与回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IP联网能力的电子称、支持GB*****协议的摄像头等),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市容等要求,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具备规范便捷收集和安全高效转运的运营能力,能够对再生资源来源和流向追溯管理。
2.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参照现行有效标准《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2021),对新(改)建分拣中心面积≥5000m2,年分拣处置能力>*****吨,满足规划选址和建设要求,合理设置功能分区,配置有与回收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分选、拆解、剪切、破碎、清洗、打包等自动化设备设施,装备有IP联网能力的地磅、支持GB*****协议的摄像头,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管理规范,符合有关安全、环保、质量等要求,具备流程智能管控、数据关联可视、运转高效协同的运营能力,能够对再生资源来源和流向追溯管理。
二、资金安排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符合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按其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土建投入的规划、设计、可研等前期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等开支)给予再生资源回收点、中转站和分拣中心建设项目30%的投资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单个申报主体可以同时申报不同支持方向的建设项目,申报的投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完成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含基层供销社)。
2.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息完整,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
3.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事故,企业和法人代表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民事和经济纠纷记录。
(二)申报项目
1.项目应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不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建设项目和以再生资源利用为主的工业加工制造项目。
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为 2024年新开工建设,且在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应为2023年以来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且2024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
3.该项目未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申报材料
1.项目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
2.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2)
3.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申报主体(含基层供销社)的申报材料统一为A4纸,卷内文件应按上述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与卷内文件的页码对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装订)。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要清晰完整,且必须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申报材料封面和侧面应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及骑缝章。
五、申报时间
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8日下午6点,逾期不再受理任何申报材料的报送、增补和修改。
附件:1.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推荐汇总表
2.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乐山市市中区商务局
2024年10月8日
(联系人:张一嘉 ;联系电话:*******)
标签: 再生资源回收 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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