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攀枝花市绿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钛白废酸20万吨
关于攀枝花市绿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钛白废酸20万吨
攀枝花市绿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攀枝花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关于攀枝花市绿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钛白废酸20万吨/年及含钛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函》来函需求,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临时用地申请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钛白废酸20万吨/年及含钛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申请经攀枝花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审核,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由我局代攀枝花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出具该项目临时用地批复。
二、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攀枝花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关于攀枝花市绿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钛白废酸20万吨/年及含钛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函》明确的范围使用土地,总规模控制在0.4057公顷范围内,其中:农用地0.0153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公顷,园地0.0153公顷,其它农用地0.3904公顷);建设用地(住宅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请你公司遵守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并不得在临时用地上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泥土、水泥、砖、木、石等其它材料)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改变土地用途,应恢复土地原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四、你公司临时用地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临时用地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无条件自行拆除,退还临时用地。
五、本宗临时用地的批后监管全权由攀枝花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负责,攀枝花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务必将本宗临时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临时用地的全程管理,严格用途管制;同时,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请攀枝花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做好土地复垦和验收相关工作。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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