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集宁车辆段生产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隐患整治项目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公告采购公告
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集宁车辆段生产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隐患整治项目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公告采购公告
集宁车辆段生产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隐患整治项目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公告
(公告编号:JCL-2024-GGDX-08)
1.立项依据
本项目已列入《关于预下达集团公司2024年第三批安全生产费使用项目的通知》(财成本函〔2024〕50号),已经出具设计图纸及预算,项目已具备建设条件,现按照公开的原则选择本项目监理单位。
2.工程概况
2.1项目简况、建设地点、规模:
项目简况:集宁车辆段生产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隐患整治。
建设地点:集宁车辆段院内。
2.2主要工程内容和数量:见图纸和工作量表
2.3工程投资估算:******.00元(含税),监理费用*****.00元。
2.4计划工期:总工期60天。质量目标: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竣工按部颁验收标准。安全目标:杜绝行车、人身安全事故。
2.5有2个及以上申请单位通过资格审查的,采用摇珠法确定成交候选人。
3.对监理单位的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同时具备有效履行合同的资产和能力,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2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3.3具有在近三年承担过铁路车辆系统邻近营业线(或营业线)施工监理业绩不低于3项。具有施工经验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4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申请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申请单位在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和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3.5申请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议价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期间内,对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不接受其议价。
3.6申请单位不能为联合体,与本项目设计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利益冲突。
3.7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3.8必须具合格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9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0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4.其他要求
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申请单位,请于2024年10月12日17:30前将竞价文件递交至集宁车辆段材料科(报名成功)。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申请文件均不予受理。
5.申请文件组成内容:
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以下资料:
5.1申请函。
5.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
5.3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5.4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5.5近三年车辆系统邻近营业线(或营业线)施工监理业绩。
5.6拟投入的主要人员、设备表(包含人员相应的证明材料)。
5.7申请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声明函。
5.8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9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截图。
5.10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失信记录查询结果截图。
5.11监理大纲。
6.招标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集宁车辆段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团结路89号
邮编:******
联系人:黄冬青
电话:0474-*******
1.集宁车辆段生产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隐患整治项目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公告********.docx标签: 消防隐患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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