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茶麻菇稻”农文旅融合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工标准厂房羊排厂房及乌开厂房使用权招租公告
雷山县“茶麻菇稻”农文旅融合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工标准厂房羊排厂房及乌开厂房使用权招租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雷山县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拟对雷山县“茶麻菇稻”农文旅融合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工标准厂房(羊排厂房及乌开茶产品加工标准厂房)进行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租主体
雷山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租人”)
二、标的物基本情况
标的物基本情况表 | ||||||||||
标的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位置 | 大概建筑面积/㎡ | 招租底价/元/㎡/月 | 金额/元/月 | 每次竞价总增幅/元 | 保证金/元 | 租期/年 | 备注 | |
1 | 雷山县“茶麻菇稻”农文旅融合现代农业产园加工标准厂房(羊排) | 第一层 | 雷山县丹江镇羊排易地移民搬迁安置点 | 2010 | 6 | 1000 | 10 | |||
2 | 第二层 | 雷山县丹江镇羊排易地移民搬迁安置点 | 2010 | 5 | 1000 | 10 | ||||
3 | 第三层 | 雷山县丹江镇羊排易地移民搬迁安置点 | 2010 | 4 | 8040 | 1000 | 10 | |||
4 | 雷山县“茶麻菇稻”农文旅融合现代农业产业园茶产品加工标准厂房(乌开工业小区)1号厂房 | 第一层 | 雷山县丹江镇乌开村乌开工业小区 | 1848 | 6 | 1000 | 10 | |||
5 | 第二层 | 雷山县丹江镇乌开村乌开工业小区 | 1848 | 5 | 9240 | 1000 | 10 | |||
6 | 雷山县“茶麻菇稻”农文旅融合现代农业产业园茶产品加工标准厂房(乌开工业小区)2号厂房 | 第一层 | 雷山县丹江镇乌开村乌开工业小区 | 613 | 6 | 3678 | 1000 | 4000 | 10 | |
7 | 第二层 | 雷山县丹江镇乌开村乌开工业小区 | 613 | 5 | 3065 | 1000 | 3500 | 10 | ||
8 | 第三层 | 雷山县丹江镇乌开村乌开工业小区 | 613 | 4 | 2452 | 1000 | 3000 | 10 | ||
9 | 第四层 | 雷山县丹江镇乌开村乌开工业小区 | 613 | 4 | 2452 | 1000 | 3000 | 10 | ||
10 | 第五层 | 雷山县丹江镇乌开村乌开工业小区 | 467 | 4 | 1868 | 1000 | 2000 | 10 | ||
1、招租底价按照《雷山县“茶麻菇稻”农文旅融合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工标准厂房进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羊排厂房优先考虑整栋出租,整栋出租租金按每月4.5元/㎡计算。若一旦有同家企业报名竞租整栋厂房,则取消该厂房的分标竞租工作,已报名某层竞租的,在该栋厂房竞租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延后)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可报名某一层或多层竞租,若同一层有多家企业参与竞租,则按现场竞价,价高者成交,只有一家企业报名,则按相应的招租底价成交;羊排厂房除了经营《雷山县“茶麻菇稻”农文旅融合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工标准厂房进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产业外,还可以经营药材产业、小型电子产品、零件组装等相关加工产业。 3、乌开1号、2号厂房按整栋招租,不接受分标竞租,仅限于经营《雷山县“茶麻菇稻”农文旅融合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工标准厂房进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产业。 |
三、承租条件
按照《雷山县“茶麻菇稻”农文旅融合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工标准厂房进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承租人责任
(一)承租人经营期间,必须依法经营,妥善处理好周边关系,不得引起周围住户或经营户的重大投诉。
(二)承租人使用厂房期间,是厂房实际使用管理人,完全负责租用范围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消防等安全责任,招租人负责厂房结构质量安全责任。
(三)承租期间,若承租人需对厂房进行额外装修,需取得招租人同意,且不能改变墙体结构,影响墙体承重。
(四)承租人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因厂房租赁产生的税费由招租人承担。
五、招租方式
通过雷山县人民政府官网等公告招租信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报名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可报名登记,报名截止后招租人尽快安排竞租工作。若多人报名竞租,将以现场竞价,价高者中标的形式确定承租人。若只有1人报名,将与该报名登记成功竞租人按相应的招租底价拟签成交确认书。以上成交后公示3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将正式办理资产租赁手续。
六、报名方式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资料及方式。竞租人需凭法人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等资料实名报名,若委托他人参加竞租,须办理好相关书面委托手续。竞租人持竞租保证金缴纳银行转账回单或转账记录复印件和报名基本资料到招租人资产管理部办公室进行报名登记,填写《资产竞租承诺书》,本次招租不接受电话、邮件及口头等非正式申请。
(二)竞租人竞租前需到现场实地勘察竞租标的物,本公告中标注的标的物面积只作为竞拍报价的参考,一旦履行竞租登记手续,进入公开竞拍现场,即视为对所竞租标的实物现状已认可,竞租人如未到现场实地看样,责任后果自负。
(三)竞租人须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违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严重失信、严重违约、行贿等),请竞租人如实告知,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将取消其竞租资格,造成的相关损失后果自负。
(四)竞租保证金。
竞租人按《标的物基本情况表》上要求的相应标的物保证金数额,以转账方式缴纳至我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时间原则上为报名截止时间前,超过公开招租报名时间后不得报名竞租;报名时间截止前报名但未交清保证金视为报名不成功,报名不成功者不能参与本次竞租。
招租人指定缴纳保证金账号、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等情况为:
(1)开户账号:820*****000*******
(2)开户单位:贵州康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开户银行: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分社
(五)成交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承租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中标后因自身原因弃标或不能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相应标的物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第一中标人在中标后弃标的,招租人将标的顺位转给本次竞租的下一位出价高者。
(六)中标签订租赁合同后,竞租保证金自动转为租赁履约保证金,待承租期结束后无违约行为的予以退还。
(七)不中标者在同一标的竞租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延后)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八)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先付后用的原则,承租人需先按约定缴纳租金后才能使用厂房,否则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厂房,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出现将厂房转租、抵押、质押、转让等相关情况。
七、其它事项
(一)报名时间。自本公告挂网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截止,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可先电话报名,并通过微信提交电子扫描材料,工作日再及时交纸质材料);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雷山县扶投公司二楼资产部(移动公司对面);
联系人:杨女士,联系方式:0855-*******;0855-*******
(三)竞租时间。暂定2024年10月16日下午15:00;
(四)竞租地点。暂定雷山县扶投公司二楼会议室。
特此公告。
附件:雷山县“茶麻菇稻”农文旅融合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工标准厂房进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雷山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
雷山县“茶麻菇稻”农文旅融合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工标准厂房进驻企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雷山县“茶麻菇稻”农文旅融合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工标准厂房及其他标准化厂房、闲置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入驻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建立长效机制,提高企业入驻质量,不断促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雷山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在雷山本地进行税务登记并进行独立财务核算;
(二)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和环评、安评等要求,原则上以“茶麻菇稻”主导产业链上的企业为主;
(三)原则上企业入驻投产2年内达到规上企业统计标准;
(四)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雷山本地工人,厂房实际使用面积每 100 平方米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3人;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履行义务,确保企业在运营期间各项指标达到相关要求标准;
第三条进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无条件退出标准厂房: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不自觉履行义务的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在运营期间各项指标达不 到国家标准的;
(二)吸纳就业人数未达到厂房实际使用面积每 100 平方米3 人的;
(三)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达不到规上企业统计标准的;
(四)企业无故连续6个月出现停产、停业的,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停产除外;
(五)企业未经批准违规将厂房进行转租、转包、擅自调整厂房用途限期不改正的;
(六)企业违反标准厂房租赁协议或利用厂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欠缴、少缴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厂房招租方式:
(一)标准厂房通过公开招租、协议招商等方式获得使用,承租方与厂房管理方订租赁协议后方可进场;
(二)厂房租金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先付费后使用。单层租赁租金为:首层每月6元/㎡,第二层每月5元/㎡,第三层以上每月4元/㎡;整栋租赁租金为:每月4.5元/㎡;
(三)厂房租金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县乡村振兴局和县国资中心备案;
(四)入驻企业水费、电费及相关税费以当地部门的政策规定据实缴纳;
(五)相关奖补政策兑现,按照省、州、县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若遇超出本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由县扶投公司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研究。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在标准厂房租赁协议中另行约定,本规定是租赁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标准厂房管理方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兑现1次利益联结资金分红。
第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雷山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试行。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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