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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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解放南路河滨美食坊C栋1层2号
二、基本情况
根据《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道真自治县关于省对市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审计反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道府办函〔2024〕8号)要求,我局对审计部门转来的疑点问题进行了核实,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静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旧城中学(项目编号:2204-******-04-01-******)、玉溪中学(项目编号:2204-******-04-0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经查,道真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委托贵州腾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分别对“道真自治县旧城中学学生宿舍等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2204-******-04-01-******)、“道真自治县玉溪中学运动场等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2204-******-04-01-******)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静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参与了上述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
道真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分别于2024年4月17日对贵州腾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4月26日对贵州静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练、2024年4月28日对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朱俊波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谈话笔录。
通过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贵州静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谈话笔录核实了如下情况:1)参与上述采购活动的三家供应商在参与该项目投标前,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贵州静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案涉项目的预算资料,导致贵州静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存在雷同;2)贵州静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练与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仲琼系夫妻关系,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系同一人或夫妻二人;3)参加上述投标的报价资料由同一人编制,涉嫌串通报价、恶意投标;4)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违规以内部经营承包形式将旧城中学项目转包给冯建远、玉溪中学项目转包给徐刚,按照工程结算金额1%收取管理费、5.3%收取项目税金。截至2023年10月底,道真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支付两个项目资金278万元,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了管理费及税金17.51万元,支付实际承包人冯建远143.36万元、徐刚117.13万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2年6月道真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与贵州腾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道真自治县2022年教育工程项目-道真自治县玉溪中心运动场等维修改造项目施工招标竞争性谈判文件》一份、2022年6月道真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与贵州腾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道真自治县2022年教育工程项目-道真自治县旧城中学学生宿舍等维修改造项目施工招标竞争性谈判文件》一份;
2.《道真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玉溪中学运动场等维修改造项目、旧城中学学生宿舍等维修改造项目调查核查报告》及其附件一调查谈话记录、附件二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实际承包人冯建远、徐刚签订的《内部经营承包合同书》各一份;
3.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静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名材料及报价资料各一套;
4.招标现场过程记录/笔录一份。
三、处罚依据
1.贵州静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向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依法发出《道真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机关未收到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行政处罚事项提出的书面异议材料。
四、处罚结果
1.贵州静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向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依法发出《道真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机关未收到贵州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行政处罚事项提出的书面异议材料。
五、处罚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道真自治县财政局
2、联系人:黎伟
3、联系电话: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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