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地块及配套道路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基本信息公示

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地块及配套道路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基本信息公示

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及配套道路工程

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 托 方: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咨 询 方: 重庆求精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

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与 重庆求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咨询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咨询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及配套道路工程

2.服务类别:全过程造价咨询

3.项目概况

(1)工程规模及内容:

①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总建筑规模约67.5万方,建安投资约17亿元。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住宅、商业、车库、设备用房、幼儿园、相关配套用房等。主要建设内容含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室外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室外环境工程、综合管网工程、装配式、智能化、海绵城市、非产权单位管线及电力迁改、红线内外边坡及其它附属工程等所有设计内容。

②盛唐路以西(六横线至七横线)区域道路三期工程,共包含3条道路,总长约1.9公里,建安费约2.3亿元,其中远航路为城市主干路,标准路幅宽度为36m,长约540m;石凤路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路幅宽26m,长约855m;盛航路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路幅宽26m,长约502m。建设内容包含土石方、道路、交通、景观、桥梁、照明、边坡、综合管网及其它附属工程等所有设计内容。

③S7-1号地块配套道路工程(2号路),全长约0.75km,路幅宽度36米,城市主干道,设计时速50km/h,建安费约4000万元。包括土石方、道路、交通、景观、照明、边坡、综合管网及其它附属工程等所有设计内容。

(2)服务期:40个月。从全过程造价控制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整个项目竣工

验收合格、配合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等,移交完全部相关资料至委托方为止。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

中选/标通知书

竞标函及其附件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咨询人自愿将委托人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纳入本合同并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投标/竞选文件与招标/比选文件发生冲突,以招标/比选文件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四、咨询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方支付合同价款。

六、本合同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配合竣工结算、审计完成,移交全部资料至委托方为止。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咨询方应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与项目相关的附加服务,并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委托方进行的项目审计工作。

七、本合同一式玖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陆份,咨询方执叁份。

(此页无正文)

委托方(盖章): 咨询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行重庆中华坊支行

帐 号: 帐 号:310*****040******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2024年 月 日 签订时间:2024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

2.“咨询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

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咨询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方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共同认可的与项目相关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双方可另行书面协议约定。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方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方联系。

咨询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方以下权利:

1.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方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方有下列权利:

1.委托方有权向咨询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有需要,可延伸至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之日。如因非咨询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方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咨询方对委托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在委托方约定的时间进行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承担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咨询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和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方如果向咨询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各自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或减少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或缩短。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咨询费用。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存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以人民币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方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方认可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咨询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咨询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规;

2、《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CCEA/GC11-2019)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5、委托人及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及委托方规定的其他要求:

1、咨询方应按其投标或竞标文件的人员配备表组建团队,应为咨询人的正式员工。项目负责人为 繁嵩具备与咨询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12名。现场咨询人员必须保证3 名及以上常驻施工现场,且现场人员均不能由其他在任何建项目(包括龙兴公司范围内的在建项目)的常驻人员兼任。(附组织结构和人员简历表)。常驻人员出行生活等由咨询人自行考虑。同时咨询方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工程进度及时增加派驻现场人员。

咨询人须在本合同生效后即开始人员动员和驻地建设准备,在本项目首个施工标段施工单位进场前,咨询人须完成驻地建设并进驻施工现场办公,同时咨询人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工程进度及时增加派驻现场人员。

咨询人应为参与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委托人过错而发生的任何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均由咨询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2、咨询人应在委托人通知其进场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本项目咨询方案,并于每月初向委托人报送上月工作月报2份,重要事项随时报送。

咨询人员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建立造价咨询工作日志(纸质版),及时登记咨询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人员到位情况、咨询事实、发现问题、咨询意见、整改情况、咨询成果)。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成为反映造价咨询全貌的工作日志,咨询人员应于每天17:00前向委托方上报当日工作日志;每月5日前,按委托方要求向其报送上月项目造价咨询情况。

3、督促委托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4、协助委托方进行各类合同的谈判、管理。对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进行收集、管理,积极配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等。

5、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限价,并且负责报送委托人及其主管单位审核;测算清单中的暂定金额(暂估价材料、设备等),对暂定材料的价格提出书面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涉及造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与委托人沟通一致。招标完成后,负责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涉及造价部分进行复核并清标,对投标工程量和报价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合理化防范及处理措施,完成清标报告的撰写。

根据招投标文件,对合同文件及合同价进行审核,对合同中涉及影响项目成本的重要因素如计价方式、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价款结算方式、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权限及程序、重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等方面要进行重点审核,完成清标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6、对工程变更进行分析和论证, 测算增(减)的造价,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对设计变更技术方案进行经济性比较,提出合理化建议。审核变更时,应从签发手续是否齐备、施工单位报审的变更工程量是否准确、报审变更量的造价是否合理正确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核,对变更所引起的造价变化的金额进行确认。任何单项变更或现场签证,应及时报送委托人,以便委托人对项目投资进行动态管理。

7、参与现场收方,对各类收方和签证的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根据施工图,结合现场情况整理应收方项目清单,避免应收未收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记录工作,同时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规范、准确地收方、签证,确保每次收方均有短视频、照片和收方单,详细说明签证事项产生的原因、时间、处理的办法等内容,并配以简图和文字说明,并对所有签证单进行编号存档,保证签证的真实、有效、及时、完整,减少工程结算时的不必要纠纷。记录现场动态,收集证据,审核工程索赔报告书,防止或减少工程索赔事件发生。

8、参加与造价密切相关的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阶段性验收、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9、参加材料的认质核价工作,对材料价格进行(认价)审核。

10、分析工程索赔依据,防止或减少“工程索赔”事件的发生。

11、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承包人送审进度月报,对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需支付的进度款进行审核(包括审核设计变更工程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洽商的费用、新增单价、验工计价),提出支付意见。

12、对专业分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强弱电、给水、通讯、燃气、绿化景观、消防、装修等)进行预算编制、变更审核、工程价款支付审核、材料的(认)核价以及结算审核。

13、固定现场办公场所,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联系例会(如监理例会、设计交底会、现场洽商会等),存档会议纪要,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对造价的影响情况。

14、不得泄露与全过程造价咨询相关的商业秘密。

15、本项目若接受国家审计或委托方复审,应配合委托方完成审计工作。

16、《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中要求的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及工程前期费用审核的咨询工作。

17、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零星工程的造价咨询工作。

18、提供至少一次专家服务。

(19、须根据招标人需要,另外选派1名具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接受委托人管理,负责造价管理工作,直至项目完成。)

第八条 委托人应及时提供咨询人所需的项目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咨询方在其责任期内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1、咨询方不能按委托方要求的时限完成任务,每延期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咨询方人员未参加现场收方、验收、例会、签证等现场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每发生一次,处违约金1000元。

咨询人实行挂牌上岗制度,在项目实际开工后,每天到岗(施工现场办公)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施工现场办公的,必须向委托人请假。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派驻的现场咨询人员上岗履职情况进行考勤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缺勤项目负责人1人次,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的违约金;每缺勤一般驻场人员1人次,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咨询服务费中扣划)。

2、咨询方派驻现场咨询人员必须与投标书或造价咨询方案拟派人员一致,不得擅自更换。若需更换咨询人员的,必须书面请示委托方同意。更换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更换后的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员;2新换人员与被换人员的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应相当;3须提供可查询的更换后人员在本单位社保缴纳记录。新换人员与被换人员的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应相当。未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方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咨询人员的,每发生1人次,处违约金5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如咨询方咨询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每发现1人次,处违约金*****元并责令立即整改。若咨询人在比选阶段或投标阶段隐瞒现场常驻人员兼任其他在建项目的,委托人一经发现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同等资质同等业绩的现场常驻人员,直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为止,咨询人不得拒绝,否则将视同属于擅自更换人员违约,且委托人有权取消咨询人的中选/中标资格,解除本合同。

3、委托方有权对咨询方的服务过程和审核结果进行监督和复核,若咨询方的工作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材料、设备的定价或核价不合理,超过国家评审或委托方抽查了解的同品牌、同规格、同档次的同期市场价格的10%的,每出现1次,处违约金3000元;

材料、设备的定价或核价不合理,超过审计或委托人抽查了解的同品牌、同规格、同档次的同期市场价格的10%的,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可处200-*****元的违约金。

(2)工程量清单及限价编制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误差过大时:

①预算编制(审核)总价审增减比例在审核结果5 %(含5 %)范围以内的,属于合理误差范围,对咨询费用的收取不产生影响。

②由于编制(审核)单位的责任造成总价审增减比例在审核结果基础上5%至8%(含8%)范围内的,按预算编制费用的10%缴纳违约金。

③由于编制(审核)单位的责任造成总价审增减比例在审核结果基础上8%至12%(含12%)范围内,按预算编制费用的30%缴纳违约金;同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暂停编制(审核)单位承担两江新区所有政府咨询项目资格半年。

④由于编制(审核)单位的责任造成总价审增减比例在审核结果基础上12%以上,按预算编制费用的100%缴纳违约金;同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取消编制(审核)单位在两江新区内的留库资格。

(3)由于咨询人不负责、不认真造成变更审核、收方审核、计量支付出现明显错误的,委托人有权追究咨询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处以2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咨询服务费中扣划)

(4)如非合同中的咨询人员签署相关文件及成果资料,委托人每发现一次,处以2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咨询服务费中扣划);咨询人委派人员签署文件及成果资料不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不签署明确意见、签署时不落时间、审核签署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0元违约金。

(5)咨询人未建立相关资料台账,工作底稿和会议纪要不齐全,资料归档混乱,月报报送不按时或不按要求报送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0-1000元违约金。

(6)因咨询人的责任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咨询人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若实际损失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费总额的120%,则超出部分的赔偿金数额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或责任认定结果、法院裁决结果执行)。

(7)如咨询人已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其无法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或由于咨询人原因,单个专项工作在超出指定完成期限之日1个月,仍未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暂定咨询服务费总金额50%的违约金。剩余工作委托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完成。

(8)咨询人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委托人解除合同的除外)。委托人未能及时追究咨询人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代表委托人放弃追究咨询人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9)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赔偿责任条款和争议条款的效力。

(10)本项(第2条中第(6)项除外)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全过程造价咨询费用。

(11)委托人及其主管单位发现或认定咨询人履约不当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支付不超过单个施工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费用10%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服务方的咨询服务费用:

1、咨询服务费计算方法:

咨询服务费暂定计费基数为19.7亿元,暂定咨询费为534.0386万元

结算渝价【2013】428号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清单计价方式,以结算审计审定金额为计费基数)的收费标准的43.99%计算

注: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在计费和结算支付时合并累加各个项目(标段)审定的造价金额,作为统一的计费基数,整体取费。

该费用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管理、保险、税费、安全、利润、咨询成果、专家评审及现场常驻人员交通生活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2、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

(1)在咨询人提交正式编制报告,并经两江新区财政评审中心或两江集团或委托人委托咨询机构审定完成并出具正式报告后支付暂定咨询合同价的 10%(若本项目划分多个标段。例如划分为 5 个标段,则每完成 1 个标段,支付暂定咨询合同价的 10%÷5=2%咨询费。)

(2)从咨询人进场后次月上旬开始,平均按月(季)申报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按审定已完成施工产值同比例支付,公式:支付额=已完成施工产值/施工合同暂定价×咨询合同暂定价×80%),委托人累计支付至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80%时暂停支付;

(3)在咨询人完成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并取得委托人审核确认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剩余费用。

咨询人应于委托人每次支付前7天内开具等额有效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

3、每次支付时须扣除当期已发生的违约金。

4、本合同范围以外的服务项目参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以转帐方式支付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咨询人应根据本工程的专业特点要求成立相应符合资格要求的全过程控制小组,全过程控制小组成员应为咨询人的正式员工。全过程控制小组相关人员应在工程现场办公。全过程控制小组成员的变动和调换必须事前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咨询人的审核成果必须由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出具。

3、其他未尽事宜按龙兴公司《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4、如合同解除,则根据乙方实施完成的合格工作量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咨询服务费。

5、乙方通知及送达条款

(1)、乙方确认将以下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乙方:重庆求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人:李林娟

身份证:510*****920*******

电话:135*****221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兴路76号

邮编:******

(2)、甲方或第三方根据本合同发给乙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确定、请求以及各类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等,均可向上述地址送达。甲方按照前述约定地址送达的,视为已签收。受送达人拒收或通知文书被退回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3)、如乙方变更送达地址的,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未予书面通知的,按照原约定送达地址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廉政合同

附件2:个人廉洁责任承诺书

附件3:龙兴公司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廉政合同

委托人: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咨询人:  重庆求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各项活动中委托人和咨询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 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及配套道路工程 的R(全过程造价咨询,?结算编制或审核,?预算编制或审核)订立本廉政合同。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造价咨询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咨询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咨询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咨询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咨询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咨询人责任

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造价咨询的有关方针、政策、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子女或亲友谋私利。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5不得接受由施工单位或其个人、供货商以及相关经济利益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安排的住宿、就餐(含工作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服务对象处就餐的,须经委托人批准同意,但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3.6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由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3.7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服务对象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或收取任何费用。

3.8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服务对象的资金,和在服务对象处报销任何应由咨询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9不泄露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与服务对象单独商谈或私下解决争议事项,或提前透露委托人就某事项的处理意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或变更,不提交内容虚假的报告和审核资料。

3.10各项咨询工作,必须按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委托人指定(含书面或口头指定)时间内完成并报委托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说明原因报委托人批准同意。

四、违约责任

4.1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咨询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咨询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结合造价咨询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须予以赔偿。

五、合同有效

本廉政合同作为 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及配套道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 的组成部分,与造价咨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造价咨询合同履约完毕时止。

六、合同份数

  本廉政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经办人:         (签字)  

咨询人: 重庆求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经办人:         (签字)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廉洁责任承诺

姓名:李林娟,身份证号码:510*****920******* 为 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及配套道路工程 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项目负责人,R驻现场人员),在此自愿承诺:

一、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造价咨询廉政合同的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不接受由施工单位或其个人、供货商以及相关经济利益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安排的住宿、就餐(含工作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服务对象处就餐的,须经业主单位批准同意,但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使用服务对象的提供的办公用品、通讯工具或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由服务对象提供或临时使用、租借的,须经业主单位批准同意,但必须按市场价格据实支付。

四、不参加由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接受服务对象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或收取任何费用。

六、不向服务对象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七、不借用服务对象的资金,和在服务对象处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八、不泄露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业主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与服务对象单独商谈或私下解决争议事项,或提前透露业主单位就某事项的处理意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或变更,不提交内容虚假的报告和审核资料。

九、不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子女或亲友谋私利。

十、本人若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本公司以及业主单位的相关处理,给业主单位造成损失的,自愿赔偿,情节严重的,业主单位可提请有关行业管理单位对承诺人进行处理,直至提起诉讼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园区建设工程项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龙兴公司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选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两江集团预选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是指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对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竣工结算等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流程

第四条 为高效推进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明晰职责,咨询单位应严格按造价咨询工作节点任务计划开展工作,在接收资料3个工作日内向龙兴公司提交《造价咨询工作节点任务计划及考核承诺书》(详见附件1),龙兴公司各涉建部门按委托协议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以委托协议为准,以下是各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一、项目前期阶段

1. 审核基本建设程序。

2. 根据龙兴公司具体要求,协助进行重大设计方案的经济比选,掌握概算的各项控制指标,判断其指标是否超过概算指标,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概算中明显存在的多计、漏计等问题提出修正意见。

二、招标投标阶段

预算编审的造价咨询单位应采用“背靠背”的形式开展工作,不得相互借用编审成果。预算编制咨询单位协助龙兴公司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对预算经济指标进行分析。

三、合同签订阶段

根据招投标文件,对合同文件及合同价进行审核,对合同中涉及影响项目成本的重要因素如计价方式、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价款结算方式、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权限及程序、重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等方面要进行重点审核,完成清标工作。

四、施工及竣工阶段

1. 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阶段性验收、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或重要节点验收前,提前通知参建单位和咨询单位,共同记录隐蔽工程完成及验收情况。咨询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完成隐蔽工程和重要节点的验收工作。

2. 参加现场收方工作参与现场踏勘和收方工作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记录工作并摄录影像资料留底,影像资料需清晰反映工序、部位、时间等信息(可借助“水印相机”APP或写字板等工具),同时应进行规范、准确地签证,详细说明收方事项产生的原因、时间、处理的办法等内容,必要时配以简图和文字说明,并对所有收方单进行编号存档,保证收方的真实、有效、及时、完整,减少工程结算时的不必要纠纷。

3.记录现场动态,收集证据,审核工程索赔报告书,防止或减少工程索赔事件发生。

4.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

对设计变更技术方案进行经济性比较分析和论证,测算增(减)的造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审核变更时,应从签发手续是否齐备、施工单位报审的变更工程量是否准确、报审变更量的造价是否合理正确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核,对变更所引起的造价变化的金额进行确认。

5. 参加材料的认质核价工作,对材料(设备)价格进行(认价)审核测算暂定金额(包括暂估价材料、设备等),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材料设备及施工过程中需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等进行(认价)审核。

及时掌握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信息,协助龙兴公司选择价廉质优的材料及设备,对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初审的材料(设备)价格签认单进行(认价)审核。督促施工单位上报需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资料,及时完成(认价)审核工作。

6.审核工程进度款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月进度支付进行审核。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承包人送审的进度月报,对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需支付的进度款进行审核(包括审核设计变更工程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洽商的费用、新增单价、验工计价),提出支付意见

7.对专业分包项目进行造价控制

对专业分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强弱电、给水、通讯、燃气、绿化景观、消防、装修等)进行预算编制、变更审核、工程价款支付审核、材料的(认)核价以及结算审核。

8.审核工程结算

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对结算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配合、协助龙兴公司完成审计工作。针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做出相关解释及完成其他需要配合的事宜。

六、其他

1. 全过程造价控制在完成项目造价咨询任务后,应对项目造价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在任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

2. 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果要求

第六条 为规范造价咨询工作,全面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对咨询单位提交的成果资料作如下要求:

一、招投标阶段

1. 预算编审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各自成果文件,龙兴公司将对此成果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履行咨询合同的依据。考评范围主要是:是否存在清单错、漏项(含特征描述错误),工程量计算错误,清单组价错误等。

2. 成果文件符合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及《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的相关规定。

3. 预算编制、审核单位必须确保编审时间和质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否则,我司有权依照本办法和合同进行处罚。必要时,我司有权解除合同:

(一)不能按我司要求的时限完成任务(具体时间要求以任务交接表约定为准),每延期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非编审单位原因除外。

(二)在基础资料(施工图、地勘报告、编制范围等)相同的情况下,经两江新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经委托人另行委托复审,或在施工阶段发现所提交的成果文件有明显错漏的(包括不限于:清单漏项、清单项目特征或工作内容描述错误、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等),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对此支付工程量清单及组价编制咨询费用的10%-5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剩余的咨询服务费中扣划)。

(三)总价审减考核(非编审单位原因除外)

①预算编制(审核)总价审减比例在审核结果5 %(含5 %)范围以内的,属于合理误差范围,对咨询费用的收取不产生影响。

②由于编制(审核)单位的责任造成总价审减比例在审核结果基础上5%至8%(含8%)范围内的,按总咨询服务费用的10%缴纳违约金。

③由于编制(审核)单位的责任造成总价审减比例在审核结果基础上8%至12%(含12%)范围内,按总咨询服务费用的30%缴纳违约金;同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暂停编制(审核)单位承担两江新区所有政府咨询项目资格半年。

④由于编制(审核)单位的责任造成总价审减比例在审核结果基础上12%以上,按总咨询服务费用的100%缴纳违约金;同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取消编制(审核)单位在两江新区内的留库资格。

三、合同签订阶段

咨询单位结合施工图、施工合同对中标清单进行“清标”复核。重点复核施工图设计数量与清单数量的差异,清单子目是否存在错漏缺情况,投标单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中标价是否相对合理,并提出合同(造价)履约控制的重点内容,给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帮助龙兴公司规避风险。

四、施工阶段

1. 咨询单位进场后,在建设单位要求时间内提交本项目咨询方案和0#台账审核报告(若有)。

2. 咨询单位在每月月初,提交上月月报,此月报可与当期支付审核专项报告合并报送。月报应从造价咨询工作开展情况(如收方、核价、变更审核、支付审核、工地安全、质量、进度巡查情况等),工地当月形象进度,有无影响造价的事情发生(如变更、签证、计零星用工、索赔等),完成产值,本月应支付金额,累计支付情况,以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咨询建议等方面进行反映,提出建议。

同时,咨询单位必须建立进度款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每期支付审核情况。

3. 对施工过程中的每次变更审核、认质核价,咨询单位对审核结果的准确性、时效性、可追溯性负责,报告内容或结论要有充分的依据,龙兴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核。

咨询单位须建立变更台账、认质核价台账,在变更令(或变更审定)、核价表下发后,及时更新台账。

4. 若咨询单位在收方、签证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发生特殊事件或重大事项,需及时形成专项报告送龙兴公司。

5. 咨询单位必须建立收方台账,对所有正式收方单(记录单)进行编号管理。

6. 成果文件符合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及《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的相关规定。

五、结算审核阶段

1. 审核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审核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审核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的真实性、关联性。

2. 对结算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给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帮助龙兴公司规避风险。

3. 配合、协助龙兴公司完成审计工作。

4. 成果文件符合咨询服务合同、发承包商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及行业标准要求及《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的相关规定。

5.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否则,我司有权依照本办法和合同进行违约处罚。必要时,我司有权解除合同:

(一)不能按我司要求的时限完成任务,每延期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跟踪咨询单位人员未参加现场收方、验收、例会、签证等现场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每发生一次,处违约金1000元。

(二)我司有权对跟踪咨询单位的服务过程和审核结果进行监督和复核,若跟踪咨询单位的工作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①材料、设备的定价或核价不合理,超过结算审计或我司抽查了解的同品牌、同规格、同档次的同期市场价格10%的,每发生1次,处违约金3000元。

②审计的审减比例在跟踪咨询单位审核结果基础上3%(含3%)范围以内的,属于合理误差范围,对咨询费用的收取不产生影响。

③由于跟踪咨询单位的责任造成审计的审减比例在跟踪咨询单位审核结果基础上3%至5%(含5%)范围内的,按总咨询服务费用的10%缴纳违约金;

④由于跟踪咨询单位的责任造成审计的审减比例在跟踪咨询单位审核结果基础上5%至8%(含8%)范围内的,按总咨询服务费用的30%缴纳违约金;同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暂停跟踪咨询单位承担两江新区所有政府咨询项目资格半年。

⑤由于跟踪咨询单位的责任造成审计的审减比例在跟踪咨询单位审核结果基础上8%以上,按总咨询服务费用的50%缴纳违约金;同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取消跟踪咨询单位在两江新区内的留库资格。

六、造价咨询评价阶段

完成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任务后,咨询单位应对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着重总结教训,分享经验。

七、其他要求及保障措施

1. 咨询单位须严格按咨询合同条款规定,认真履行造价监管职能,每项咨询报告(成果资料)将作为咨询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2. 每项咨询报告(成果资料)至少原件一式两份,内容完整,版面整洁,盖章齐全,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发。

3. 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报送咨询报告(成果资料)。

4. 每项咨询报告(成果资料)都是咨询单位完成咨询工作的重要物化指标,提交报告后方可进行当前咨询费用的支付。

5. 咨询单位人员要求

(1)概、预算编制(审核)及结算审核单位:必须按我司和项目要求组建审核团队,其中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的审核人员不少于1名,具备与审核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或执业资格的审核人员不少于1名。

(2)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

①应按投标文件(或实施方案)的人员配备表组建项目组,其中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不少于1名,具备与咨询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或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不少于3名;一般驻场人员的人数要求按投标文件和咨询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工程进度及时增加派驻现场人员。

②项目负责人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1天(合同中约定项目负责人驻场的,按一般驻场人员要求执行),且必须参加监理例会,无故不得缺席,因非咨询单位原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当及时通知龙兴公司驻项目现场负责人,得到同意后可由咨询单位其他驻场人员代为参加;一般驻场人员根据项目情况每周最多休息2天,且实行轮休制,必须保证施工现场随时有驻场人员在场。我司不定期对项目负责人和一般驻场人员进行考勤,项目负责人每人次缺勤处违约金2000元/天,一般驻场人员每人次缺勤处违约金1000元/天。

③无论工作日或节假日,跟踪咨询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在岗人员以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因造价人员不足影响正常工作的,处违约金2000元/次。

④重大项目(施工合同金额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跟踪咨询项目兼职,一般项目(施工合同金额3亿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可同时在不超过三个跟踪咨询项目兼职;一般驻场人员不得在其他跟踪咨询项目兼职。如有违反,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

6.项目组成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或实施方案拟派人员一致,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书面报我司审批(新换人员应与原人员的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工作能力相当或更高)。跟踪咨询单位擅自变更项目组成员的,每发生1人次,处违约金5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7.更换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更换后的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员;

(2)新换人员与被换人员的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应相当;

(3)须提供可查询的更换后人员在本单位近6个月以上和社保缴纳记录。

8. 机构派驻人员,工作能力不能满足甲方工作要求时,甲方提出更换人员要求,机构应按照要求及时更换。并履行人员更换手续。

第五章 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的驻地要求

第七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展现园区建设的良好形象,对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驻地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时间

自接到龙兴公司进场通知后,一星期内完成驻地建设。

二、驻地选址

咨询单位办公场所设置:办公场所设在施工现场的,可由施工单位提供办公场地,咨询单位须按实缴纳租赁费用。办公设施(如桌椅、文件柜、空调等)按照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配置,可协调施工单位提供,咨询单位须按实缴纳费用。办公设备(如办公电脑、加密锁、档案盒、笔记本等)由咨询单位自行置办,不得无理要求施工单位提供。

咨询单位宿舍设置:在项目进入关键施工节点、保证项目进度、建设单位要求的情况下,咨询单位需保证驻场人员24小时待命。咨询单位原则上需将驻场人员宿舍设在工地现场周边,步行不超过10分钟范围之内。如选址确有困难,可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进行协调,咨询单位须按实缴纳租赁费用。

咨询单位驻场人员用餐:驻场人员可在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食堂用餐,咨询单位须按实缴纳费用。咨询单位不得接受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单位、供应商等与项目存在利益相关的单位宴请。

三、办公环境

(一)标牌设置

1.门前显著位置挂咨询单位项目组名牌。

2.办公室内墙上挂咨询单位项目组组织机构(人员)图、岗位职责、质量保证措施等规章制度。

(二)办公室布置

1.办公室原则上不小于20m2,保证两人及以上的办公桌椅,并排列整齐。

2.专门带锁的资料档案柜。

3.有条件的,可设置简易的会客区域。

4.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2台以上的电脑、打印机、至少一把广联达或鹏业等造价软件密码锁。

5.开通网络连接,保证必要的通信联络。

(三)人员要求

1.挂牌上岗,挂牌上标明姓名、岗位,张贴本人照片。

2.项目组常驻人员应每日签到,严格执行上下班作息制度,签到簿由项目组自行管理,建设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纪律要求

第八条 原则上不准使用施工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事项,确因需要,需经龙兴公司同意。

第九条 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劳务单位、供应商等与项目利益相关的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第十条 不准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

第十一条 不准隐瞒、谎报事实、线索,不提交内容虚假的咨询报告。

第十二条 不准利用咨询成果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易,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不准利用职权或知晓的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不准向施工单位提出任何与造价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七章 资料归集要求

第十五条 为完善咨询单位档案管理,提高审核质量,对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结算审核资料归集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各类资料档案盒,存放相关资料。

1.“工程资料”档案盒:

存放施工前期等资料。

2.“进度款支付审核”档案盒:

存放施工过程中进度款支付审核的相关资料。

3.“工作底稿”档案盒,存放以下资料:

(1)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造价变动相关资料;

(2)工程索赔相关资料;

(3)工程验收相关资料;

(4)工程现场收方签证等相关资料;

(5)重大事件报送等相关资料。

4.“工程材料认质认价”档案盒。

5.“工作联系单”档案盒。

6.“工作日志”档案盒。

工作日志按照附件 “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日志”填写。

7.其他档案盒如“会议记录”、“工作月报”等,根据各个工程特点,咨询单位组自行增减。

(二)编制电子版、纸质版施工图纸接收清单。

(三)建立书面的工作联系函。

咨询单位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就项目相关问题的沟通采用书面的“工作联系单”。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或口头沟通,但事后需留存“工作底稿”,反映此事实。

(四)建立进度款支付台账。

详见附件“工程进度款支付台账”。

(五)影像资料编辑要求。

咨询单位在全过程造价控制过程中,收集的影像资料要及时处理及时编辑。每张影像资料均需要说明拍摄的部位以及拍摄的目的,要表述清楚所反映的工程情况。

(六)变更、签证等取证。

在进行变更或签证前,特别是涉及到拆除、隐蔽的工程,一定要留存影像资料作为取证记录,附在相对应的工作底稿中。

(七)“结算审核资料”档案盒。

第八章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诚信履约服务评价

第十六条 龙兴公司将对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成果等进行评价,评价方式按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详见附件),评价标准按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诚信履约服务评价表执行(详见附件)。

第九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咨询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移送;涉及犯罪的,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移送。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龙兴公司合同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造价咨询工作节点任务计划及考核承诺书

2.造价咨询工作联系单

3.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底稿

4.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日志

5.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款支付台账

6.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变更台账

7.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认质核价台账

8.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收方台账

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人员变更流程用表

10.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11.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诚信履约服务评价表

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综合部 2023年4月20日印发

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及配套道路工程

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 托 方: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咨 询 方: 重庆求精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

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与 重庆求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咨询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咨询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及配套道路工程

2.服务类别:全过程造价咨询

3.项目概况

(1)工程规模及内容:

①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总建筑规模约67.5万方,建安投资约17亿元。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住宅、商业、车库、设备用房、幼儿园、相关配套用房等。主要建设内容含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室外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室外环境工程、综合管网工程、装配式、智能化、海绵城市、非产权单位管线及电力迁改、红线内外边坡及其它附属工程等所有设计内容。

②盛唐路以西(六横线至七横线)区域道路三期工程,共包含3条道路,总长约1.9公里,建安费约2.3亿元,其中远航路为城市主干路,标准路幅宽度为36m,长约540m;石凤路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路幅宽26m,长约855m;盛航路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路幅宽26m,长约502m。建设内容包含土石方、道路、交通、景观、桥梁、照明、边坡、综合管网及其它附属工程等所有设计内容。

③S7-1号地块配套道路工程(2号路),全长约0.75km,路幅宽度36米,城市主干道,设计时速50km/h,建安费约4000万元。包括土石方、道路、交通、景观、照明、边坡、综合管网及其它附属工程等所有设计内容。

(2)服务期:40个月。从全过程造价控制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整个项目竣工

验收合格、配合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等,移交完全部相关资料至委托方为止。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

中选/标通知书

竞标函及其附件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咨询人自愿将委托人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纳入本合同并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投标/竞选文件与招标/比选文件发生冲突,以招标/比选文件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四、咨询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方支付合同价款。

六、本合同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配合竣工结算、审计完成,移交全部资料至委托方为止。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咨询方应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与项目相关的附加服务,并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委托方进行的项目审计工作。

七、本合同一式玖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陆份,咨询方执叁份。

(此页无正文)

委托方(盖章): 咨询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行重庆中华坊支行

帐 号: 帐 号:310*****040******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2024年 月 日 签订时间:2024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

2.“咨询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

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咨询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方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共同认可的与项目相关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双方可另行书面协议约定。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方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方联系。

咨询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方以下权利:

1.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方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方有下列权利:

1.委托方有权向咨询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有需要,可延伸至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之日。如因非咨询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方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咨询方对委托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在委托方约定的时间进行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承担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咨询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和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方如果向咨询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各自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或减少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或缩短。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咨询费用。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存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以人民币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方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方认可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咨询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咨询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规;

2、《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CCEA/GC11-2019)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5、委托人及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及委托方规定的其他要求:

1、咨询方应按其投标或竞标文件的人员配备表组建团队,应为咨询人的正式员工。项目负责人为 繁嵩具备与咨询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12名。现场咨询人员必须保证3 名及以上常驻施工现场,且现场人员均不能由其他在任何建项目(包括龙兴公司范围内的在建项目)的常驻人员兼任。(附组织结构和人员简历表)。常驻人员出行生活等由咨询人自行考虑。同时咨询方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工程进度及时增加派驻现场人员。

咨询人须在本合同生效后即开始人员动员和驻地建设准备,在本项目首个施工标段施工单位进场前,咨询人须完成驻地建设并进驻施工现场办公,同时咨询人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工程进度及时增加派驻现场人员。

咨询人应为参与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委托人过错而发生的任何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均由咨询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2、咨询人应在委托人通知其进场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本项目咨询方案,并于每月初向委托人报送上月工作月报2份,重要事项随时报送。

咨询人员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建立造价咨询工作日志(纸质版),及时登记咨询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人员到位情况、咨询事实、发现问题、咨询意见、整改情况、咨询成果)。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成为反映造价咨询全貌的工作日志,咨询人员应于每天17:00前向委托方上报当日工作日志;每月5日前,按委托方要求向其报送上月项目造价咨询情况。

3、督促委托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4、协助委托方进行各类合同的谈判、管理。对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进行收集、管理,积极配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等。

5、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限价,并且负责报送委托人及其主管单位审核;测算清单中的暂定金额(暂估价材料、设备等),对暂定材料的价格提出书面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涉及造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与委托人沟通一致。招标完成后,负责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涉及造价部分进行复核并清标,对投标工程量和报价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合理化防范及处理措施,完成清标报告的撰写。

根据招投标文件,对合同文件及合同价进行审核,对合同中涉及影响项目成本的重要因素如计价方式、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价款结算方式、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权限及程序、重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等方面要进行重点审核,完成清标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6、对工程变更进行分析和论证, 测算增(减)的造价,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对设计变更技术方案进行经济性比较,提出合理化建议。审核变更时,应从签发手续是否齐备、施工单位报审的变更工程量是否准确、报审变更量的造价是否合理正确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核,对变更所引起的造价变化的金额进行确认。任何单项变更或现场签证,应及时报送委托人,以便委托人对项目投资进行动态管理。

7、参与现场收方,对各类收方和签证的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根据施工图,结合现场情况整理应收方项目清单,避免应收未收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记录工作,同时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规范、准确地收方、签证,确保每次收方均有短视频、照片和收方单,详细说明签证事项产生的原因、时间、处理的办法等内容,并配以简图和文字说明,并对所有签证单进行编号存档,保证签证的真实、有效、及时、完整,减少工程结算时的不必要纠纷。记录现场动态,收集证据,审核工程索赔报告书,防止或减少工程索赔事件发生。

8、参加与造价密切相关的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阶段性验收、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9、参加材料的认质核价工作,对材料价格进行(认价)审核。

10、分析工程索赔依据,防止或减少“工程索赔”事件的发生。

11、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承包人送审进度月报,对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需支付的进度款进行审核(包括审核设计变更工程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洽商的费用、新增单价、验工计价),提出支付意见。

12、对专业分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强弱电、给水、通讯、燃气、绿化景观、消防、装修等)进行预算编制、变更审核、工程价款支付审核、材料的(认)核价以及结算审核。

13、固定现场办公场所,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联系例会(如监理例会、设计交底会、现场洽商会等),存档会议纪要,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对造价的影响情况。

14、不得泄露与全过程造价咨询相关的商业秘密。

15、本项目若接受国家审计或委托方复审,应配合委托方完成审计工作。

16、《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中要求的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及工程前期费用审核的咨询工作。

17、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零星工程的造价咨询工作。

18、提供至少一次专家服务。

(19、须根据招标人需要,另外选派1名具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接受委托人管理,负责造价管理工作,直至项目完成。)

第八条 委托人应及时提供咨询人所需的项目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咨询方在其责任期内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1、咨询方不能按委托方要求的时限完成任务,每延期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咨询方人员未参加现场收方、验收、例会、签证等现场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每发生一次,处违约金1000元。

咨询人实行挂牌上岗制度,在项目实际开工后,每天到岗(施工现场办公)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施工现场办公的,必须向委托人请假。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派驻的现场咨询人员上岗履职情况进行考勤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缺勤项目负责人1人次,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的违约金;每缺勤一般驻场人员1人次,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咨询服务费中扣划)。

2、咨询方派驻现场咨询人员必须与投标书或造价咨询方案拟派人员一致,不得擅自更换。若需更换咨询人员的,必须书面请示委托方同意。更换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更换后的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员;2新换人员与被换人员的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应相当;3须提供可查询的更换后人员在本单位社保缴纳记录。新换人员与被换人员的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应相当。未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方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咨询人员的,每发生1人次,处违约金5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如咨询方咨询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每发现1人次,处违约金*****元并责令立即整改。若咨询人在比选阶段或投标阶段隐瞒现场常驻人员兼任其他在建项目的,委托人一经发现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同等资质同等业绩的现场常驻人员,直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为止,咨询人不得拒绝,否则将视同属于擅自更换人员违约,且委托人有权取消咨询人的中选/中标资格,解除本合同。

3、委托方有权对咨询方的服务过程和审核结果进行监督和复核,若咨询方的工作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材料、设备的定价或核价不合理,超过国家评审或委托方抽查了解的同品牌、同规格、同档次的同期市场价格的10%的,每出现1次,处违约金3000元;

材料、设备的定价或核价不合理,超过审计或委托人抽查了解的同品牌、同规格、同档次的同期市场价格的10%的,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可处200-*****元的违约金。

(2)工程量清单及限价编制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误差过大时:

①预算编制(审核)总价审增减比例在审核结果5 %(含5 %)范围以内的,属于合理误差范围,对咨询费用的收取不产生影响。

②由于编制(审核)单位的责任造成总价审增减比例在审核结果基础上5%至8%(含8%)范围内的,按预算编制费用的10%缴纳违约金。

③由于编制(审核)单位的责任造成总价审增减比例在审核结果基础上8%至12%(含12%)范围内,按预算编制费用的30%缴纳违约金;同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暂停编制(审核)单位承担两江新区所有政府咨询项目资格半年。

④由于编制(审核)单位的责任造成总价审增减比例在审核结果基础上12%以上,按预算编制费用的100%缴纳违约金;同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取消编制(审核)单位在两江新区内的留库资格。

(3)由于咨询人不负责、不认真造成变更审核、收方审核、计量支付出现明显错误的,委托人有权追究咨询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处以2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咨询服务费中扣划)

(4)如非合同中的咨询人员签署相关文件及成果资料,委托人每发现一次,处以2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咨询服务费中扣划);咨询人委派人员签署文件及成果资料不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不签署明确意见、签署时不落时间、审核签署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0元违约金。

(5)咨询人未建立相关资料台账,工作底稿和会议纪要不齐全,资料归档混乱,月报报送不按时或不按要求报送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0-1000元违约金。

(6)因咨询人的责任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咨询人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若实际损失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费总额的120%,则超出部分的赔偿金数额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或责任认定结果、法院裁决结果执行)。

(7)如咨询人已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其无法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或由于咨询人原因,单个专项工作在超出指定完成期限之日1个月,仍未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暂定咨询服务费总金额50%的违约金。剩余工作委托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完成。

(8)咨询人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委托人解除合同的除外)。委托人未能及时追究咨询人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代表委托人放弃追究咨询人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9)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赔偿责任条款和争议条款的效力。

(10)本项(第2条中第(6)项除外)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全过程造价咨询费用。

(11)委托人及其主管单位发现或认定咨询人履约不当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支付不超过单个施工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费用10%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服务方的咨询服务费用:

1、咨询服务费计算方法:

咨询服务费暂定计费基数为19.7亿元,暂定咨询费为534.0386万元

结算渝价【2013】428号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清单计价方式,以结算审计审定金额为计费基数)的收费标准的43.99%计算

注: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在计费和结算支付时合并累加各个项目(标段)审定的造价金额,作为统一的计费基数,整体取费。

该费用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管理、保险、税费、安全、利润、咨询成果、专家评审及现场常驻人员交通生活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2、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

(1)在咨询人提交正式编制报告,并经两江新区财政评审中心或两江集团或委托人委托咨询机构审定完成并出具正式报告后支付暂定咨询合同价的 10%(若本项目划分多个标段。例如划分为 5 个标段,则每完成 1 个标段,支付暂定咨询合同价的 10%÷5=2%咨询费。)

(2)从咨询人进场后次月上旬开始,平均按月(季)申报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按审定已完成施工产值同比例支付,公式:支付额=已完成施工产值/施工合同暂定价×咨询合同暂定价×80%),委托人累计支付至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80%时暂停支付;

(3)在咨询人完成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并取得委托人审核确认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剩余费用。

咨询人应于委托人每次支付前7天内开具等额有效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

3、每次支付时须扣除当期已发生的违约金。

4、本合同范围以外的服务项目参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以转帐方式支付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咨询人应根据本工程的专业特点要求成立相应符合资格要求的全过程控制小组,全过程控制小组成员应为咨询人的正式员工。全过程控制小组相关人员应在工程现场办公。全过程控制小组成员的变动和调换必须事前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咨询人的审核成果必须由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出具。

3、其他未尽事宜按龙兴公司《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4、如合同解除,则根据乙方实施完成的合格工作量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咨询服务费。

5、乙方通知及送达条款

(1)、乙方确认将以下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乙方:重庆求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人:李林娟

身份证:510*****920*******

电话:135*****221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兴路76号

邮编:******

(2)、甲方或第三方根据本合同发给乙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确定、请求以及各类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等,均可向上述地址送达。甲方按照前述约定地址送达的,视为已签收。受送达人拒收或通知文书被退回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3)、如乙方变更送达地址的,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未予书面通知的,按照原约定送达地址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廉政合同

附件2:个人廉洁责任承诺书

附件3:龙兴公司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廉政合同

委托人: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咨询人:  重庆求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各项活动中委托人和咨询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 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及配套道路工程 的R(全过程造价咨询,?结算编制或审核,?预算编制或审核)订立本廉政合同。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造价咨询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咨询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咨询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咨询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咨询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咨询人责任

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造价咨询的有关方针、政策、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子女或亲友谋私利。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5不得接受由施工单位或其个人、供货商以及相关经济利益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安排的住宿、就餐(含工作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服务对象处就餐的,须经委托人批准同意,但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3.6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由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3.7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服务对象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或收取任何费用。

3.8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服务对象的资金,和在服务对象处报销任何应由咨询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9不泄露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与服务对象单独商谈或私下解决争议事项,或提前透露委托人就某事项的处理意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或变更,不提交内容虚假的报告和审核资料。

3.10各项咨询工作,必须按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委托人指定(含书面或口头指定)时间内完成并报委托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说明原因报委托人批准同意。

四、违约责任

4.1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咨询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咨询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结合造价咨询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须予以赔偿。

五、合同有效

本廉政合同作为 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及配套道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 的组成部分,与造价咨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造价咨询合同履约完毕时止。

六、合同份数

  本廉政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经办人:         (签字)  

咨询人: 重庆求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经办人:         (签字)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廉洁责任承诺

姓名:李林娟,身份证号码:510*****920******* 为 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及配套道路工程 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项目负责人,R驻现场人员),在此自愿承诺:

一、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造价咨询廉政合同的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不接受由施工单位或其个人、供货商以及相关经济利益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安排的住宿、就餐(含工作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服务对象处就餐的,须经业主单位批准同意,但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使用服务对象的提供的办公用品、通讯工具或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由服务对象提供或临时使用、租借的,须经业主单位批准同意,但必须按市场价格据实支付。

四、不参加由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接受服务对象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或收取任何费用。

六、不向服务对象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七、不借用服务对象的资金,和在服务对象处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八、不泄露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业主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与服务对象单独商谈或私下解决争议事项,或提前透露业主单位就某事项的处理意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或变更,不提交内容虚假的报告和审核资料。

九、不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子女或亲友谋私利。

十、本人若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本公司以及业主单位的相关处理,给业主单位造成损失的,自愿赔偿,情节严重的,业主单位可提请有关行业管理单位对承诺人进行处理,直至提起诉讼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园区建设工程项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龙兴公司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选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两江集团预选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是指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对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竣工结算等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流程

第四条 为高效推进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明晰职责,咨询单位应严格按造价咨询工作节点任务计划开展工作,在接收资料3个工作日内向龙兴公司提交《造价咨询工作节点任务计划及考核承诺书》(详见附件1),龙兴公司各涉建部门按委托协议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以委托协议为准,以下是各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一、项目前期阶段

1. 审核基本建设程序。

2. 根据龙兴公司具体要求,协助进行重大设计方案的经济比选,掌握概算的各项控制指标,判断其指标是否超过概算指标,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概算中明显存在的多计、漏计等问题提出修正意见。

二、招标投标阶段

预算编审的造价咨询单位应采用“背靠背”的形式开展工作,不得相互借用编审成果。预算编制咨询单位协助龙兴公司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对预算经济指标进行分析。

三、合同签订阶段

根据招投标文件,对合同文件及合同价进行审核,对合同中涉及影响项目成本的重要因素如计价方式、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价款结算方式、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权限及程序、重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等方面要进行重点审核,完成清标工作。

四、施工及竣工阶段

1. 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阶段性验收、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或重要节点验收前,提前通知参建单位和咨询单位,共同记录隐蔽工程完成及验收情况。咨询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完成隐蔽工程和重要节点的验收工作。

2. 参加现场收方工作参与现场踏勘和收方工作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记录工作并摄录影像资料留底,影像资料需清晰反映工序、部位、时间等信息(可借助“水印相机”APP或写字板等工具),同时应进行规范、准确地签证,详细说明收方事项产生的原因、时间、处理的办法等内容,必要时配以简图和文字说明,并对所有收方单进行编号存档,保证收方的真实、有效、及时、完整,减少工程结算时的不必要纠纷。

3.记录现场动态,收集证据,审核工程索赔报告书,防止或减少工程索赔事件发生。

4.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

对设计变更技术方案进行经济性比较分析和论证,测算增(减)的造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审核变更时,应从签发手续是否齐备、施工单位报审的变更工程量是否准确、报审变更量的造价是否合理正确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核,对变更所引起的造价变化的金额进行确认。

5. 参加材料的认质核价工作,对材料(设备)价格进行(认价)审核测算暂定金额(包括暂估价材料、设备等),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材料设备及施工过程中需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等进行(认价)审核。

及时掌握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信息,协助龙兴公司选择价廉质优的材料及设备,对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初审的材料(设备)价格签认单进行(认价)审核。督促施工单位上报需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资料,及时完成(认价)审核工作。

6.审核工程进度款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月进度支付进行审核。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承包人送审的进度月报,对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需支付的进度款进行审核(包括审核设计变更工程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洽商的费用、新增单价、验工计价),提出支付意见

7.对专业分包项目进行造价控制

对专业分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强弱电、给水、通讯、燃气、绿化景观、消防、装修等)进行预算编制、变更审核、工程价款支付审核、材料的(认)核价以及结算审核。

8.审核工程结算

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对结算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配合、协助龙兴公司完成审计工作。针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做出相关解释及完成其他需要配合的事宜。

六、其他

1. 全过程造价控制在完成项目造价咨询任务后,应对项目造价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在任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

2. 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果要求

第六条 为规范造价咨询工作,全面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对咨询单位提交的成果资料作如下要求:

一、招投标阶段

1. 预算编审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各自成果文件,龙兴公司将对此成果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履行咨询合同的依据。考评范围主要是:是否存在清单错、漏项(含特征描述错误),工程量计算错误,清单组价错误等。

2. 成果文件符合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及《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的相关规定。

3. 预算编制、审核单位必须确保编审时间和质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否则,我司有权依照本办法和合同进行处罚。必要时,我司有权解除合同:

(一)不能按我司要求的时限完成任务(具体时间要求以任务交接表约定为准),每延期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非编审单位原因除外。

(二)在基础资料(施工图、地勘报告、编制范围等)相同的情况下,经两江新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经委托人另行委托复审,或在施工阶段发现所提交的成果文件有明显错漏的(包括不限于:清单漏项、清单项目特征或工作内容描述错误、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等),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对此支付工程量清单及组价编制咨询费用的10%-5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剩余的咨询服务费中扣划)。

(三)总价审减考核(非编审单位原因除外)

①预算编制(审核)总价审减比例在审核结果5 %(含5 %)范围以内的,属于合理误差范围,对咨询费用的收取不产生影响。

②由于编制(审核)单位的责任造成总价审减比例在审核结果基础上5%至8%(含8%)范围内的,按总咨询服务费用的10%缴纳违约金。

③由于编制(审核)单位的责任造成总价审减比例在审核结果基础上8%至12%(含12%)范围内,按总咨询服务费用的30%缴纳违约金;同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暂停编制(审核)单位承担两江新区所有政府咨询项目资格半年。

④由于编制(审核)单位的责任造成总价审减比例在审核结果基础上12%以上,按总咨询服务费用的100%缴纳违约金;同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取消编制(审核)单位在两江新区内的留库资格。

三、合同签订阶段

咨询单位结合施工图、施工合同对中标清单进行“清标”复核。重点复核施工图设计数量与清单数量的差异,清单子目是否存在错漏缺情况,投标单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中标价是否相对合理,并提出合同(造价)履约控制的重点内容,给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帮助龙兴公司规避风险。

四、施工阶段

1. 咨询单位进场后,在建设单位要求时间内提交本项目咨询方案和0#台账审核报告(若有)。

2. 咨询单位在每月月初,提交上月月报,此月报可与当期支付审核专项报告合并报送。月报应从造价咨询工作开展情况(如收方、核价、变更审核、支付审核、工地安全、质量、进度巡查情况等),工地当月形象进度,有无影响造价的事情发生(如变更、签证、计零星用工、索赔等),完成产值,本月应支付金额,累计支付情况,以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咨询建议等方面进行反映,提出建议。

同时,咨询单位必须建立进度款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每期支付审核情况。

3. 对施工过程中的每次变更审核、认质核价,咨询单位对审核结果的准确性、时效性、可追溯性负责,报告内容或结论要有充分的依据,龙兴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核。

咨询单位须建立变更台账、认质核价台账,在变更令(或变更审定)、核价表下发后,及时更新台账。

4. 若咨询单位在收方、签证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发生特殊事件或重大事项,需及时形成专项报告送龙兴公司。

5. 咨询单位必须建立收方台账,对所有正式收方单(记录单)进行编号管理。

6. 成果文件符合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及《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的相关规定。

五、结算审核阶段

1. 审核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审核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审核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的真实性、关联性。

2. 对结算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给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帮助龙兴公司规避风险。

3. 配合、协助龙兴公司完成审计工作。

4. 成果文件符合咨询服务合同、发承包商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及行业标准要求及《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的相关规定。

5.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否则,我司有权依照本办法和合同进行违约处罚。必要时,我司有权解除合同:

(一)不能按我司要求的时限完成任务,每延期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跟踪咨询单位人员未参加现场收方、验收、例会、签证等现场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每发生一次,处违约金1000元。

(二)我司有权对跟踪咨询单位的服务过程和审核结果进行监督和复核,若跟踪咨询单位的工作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①材料、设备的定价或核价不合理,超过结算审计或我司抽查了解的同品牌、同规格、同档次的同期市场价格10%的,每发生1次,处违约金3000元。

②审计的审减比例在跟踪咨询单位审核结果基础上3%(含3%)范围以内的,属于合理误差范围,对咨询费用的收取不产生影响。

③由于跟踪咨询单位的责任造成审计的审减比例在跟踪咨询单位审核结果基础上3%至5%(含5%)范围内的,按总咨询服务费用的10%缴纳违约金;

④由于跟踪咨询单位的责任造成审计的审减比例在跟踪咨询单位审核结果基础上5%至8%(含8%)范围内的,按总咨询服务费用的30%缴纳违约金;同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暂停跟踪咨询单位承担两江新区所有政府咨询项目资格半年。

⑤由于跟踪咨询单位的责任造成审计的审减比例在跟踪咨询单位审核结果基础上8%以上,按总咨询服务费用的50%缴纳违约金;同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取消跟踪咨询单位在两江新区内的留库资格。

六、造价咨询评价阶段

完成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任务后,咨询单位应对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着重总结教训,分享经验。

七、其他要求及保障措施

1. 咨询单位须严格按咨询合同条款规定,认真履行造价监管职能,每项咨询报告(成果资料)将作为咨询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2. 每项咨询报告(成果资料)至少原件一式两份,内容完整,版面整洁,盖章齐全,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发。

3. 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报送咨询报告(成果资料)。

4. 每项咨询报告(成果资料)都是咨询单位完成咨询工作的重要物化指标,提交报告后方可进行当前咨询费用的支付。

5. 咨询单位人员要求

(1)概、预算编制(审核)及结算审核单位:必须按我司和项目要求组建审核团队,其中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的审核人员不少于1名,具备与审核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或执业资格的审核人员不少于1名。

(2)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

①应按投标文件(或实施方案)的人员配备表组建项目组,其中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不少于1名,具备与咨询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或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不少于3名;一般驻场人员的人数要求按投标文件和咨询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工程进度及时增加派驻现场人员。

②项目负责人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1天(合同中约定项目负责人驻场的,按一般驻场人员要求执行),且必须参加监理例会,无故不得缺席,因非咨询单位原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当及时通知龙兴公司驻项目现场负责人,得到同意后可由咨询单位其他驻场人员代为参加;一般驻场人员根据项目情况每周最多休息2天,且实行轮休制,必须保证施工现场随时有驻场人员在场。我司不定期对项目负责人和一般驻场人员进行考勤,项目负责人每人次缺勤处违约金2000元/天,一般驻场人员每人次缺勤处违约金1000元/天。

③无论工作日或节假日,跟踪咨询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在岗人员以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因造价人员不足影响正常工作的,处违约金2000元/次。

④重大项目(施工合同金额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跟踪咨询项目兼职,一般项目(施工合同金额3亿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可同时在不超过三个跟踪咨询项目兼职;一般驻场人员不得在其他跟踪咨询项目兼职。如有违反,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

6.项目组成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或实施方案拟派人员一致,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书面报我司审批(新换人员应与原人员的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工作能力相当或更高)。跟踪咨询单位擅自变更项目组成员的,每发生1人次,处违约金5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7.更换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更换后的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员;

(2)新换人员与被换人员的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应相当;

(3)须提供可查询的更换后人员在本单位近6个月以上和社保缴纳记录。

8. 机构派驻人员,工作能力不能满足甲方工作要求时,甲方提出更换人员要求,机构应按照要求及时更换。并履行人员更换手续。

第五章 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的驻地要求

第七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展现园区建设的良好形象,对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驻地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时间

自接到龙兴公司进场通知后,一星期内完成驻地建设。

二、驻地选址

咨询单位办公场所设置:办公场所设在施工现场的,可由施工单位提供办公场地,咨询单位须按实缴纳租赁费用。办公设施(如桌椅、文件柜、空调等)按照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配置,可协调施工单位提供,咨询单位须按实缴纳费用。办公设备(如办公电脑、加密锁、档案盒、笔记本等)由咨询单位自行置办,不得无理要求施工单位提供。

咨询单位宿舍设置:在项目进入关键施工节点、保证项目进度、建设单位要求的情况下,咨询单位需保证驻场人员24小时待命。咨询单位原则上需将驻场人员宿舍设在工地现场周边,步行不超过10分钟范围之内。如选址确有困难,可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进行协调,咨询单位须按实缴纳租赁费用。

咨询单位驻场人员用餐:驻场人员可在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食堂用餐,咨询单位须按实缴纳费用。咨询单位不得接受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单位、供应商等与项目存在利益相关的单位宴请。

三、办公环境

(一)标牌设置

1.门前显著位置挂咨询单位项目组名牌。

2.办公室内墙上挂咨询单位项目组组织机构(人员)图、岗位职责、质量保证措施等规章制度。

(二)办公室布置

1.办公室原则上不小于20m2,保证两人及以上的办公桌椅,并排列整齐。

2.专门带锁的资料档案柜。

3.有条件的,可设置简易的会客区域。

4.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2台以上的电脑、打印机、至少一把广联达或鹏业等造价软件密码锁。

5.开通网络连接,保证必要的通信联络。

(三)人员要求

1.挂牌上岗,挂牌上标明姓名、岗位,张贴本人照片。

2.项目组常驻人员应每日签到,严格执行上下班作息制度,签到簿由项目组自行管理,建设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纪律要求

第八条 原则上不准使用施工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事项,确因需要,需经龙兴公司同意。

第九条 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劳务单位、供应商等与项目利益相关的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第十条 不准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

第十一条 不准隐瞒、谎报事实、线索,不提交内容虚假的咨询报告。

第十二条 不准利用咨询成果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易,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不准利用职权或知晓的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不准向施工单位提出任何与造价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七章 资料归集要求

第十五条 为完善咨询单位档案管理,提高审核质量,对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结算审核资料归集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各类资料档案盒,存放相关资料。

1.“工程资料”档案盒:

存放施工前期等资料。

2.“进度款支付审核”档案盒:

存放施工过程中进度款支付审核的相关资料。

3.“工作底稿”档案盒,存放以下资料:

(1)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造价变动相关资料;

(2)工程索赔相关资料;

(3)工程验收相关资料;

(4)工程现场收方签证等相关资料;

(5)重大事件报送等相关资料。

4.“工程材料认质认价”档案盒。

5.“工作联系单”档案盒。

6.“工作日志”档案盒。

工作日志按照附件 “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日志”填写。

7.其他档案盒如“会议记录”、“工作月报”等,根据各个工程特点,咨询单位组自行增减。

(二)编制电子版、纸质版施工图纸接收清单。

(三)建立书面的工作联系函。

咨询单位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就项目相关问题的沟通采用书面的“工作联系单”。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或口头沟通,但事后需留存“工作底稿”,反映此事实。

(四)建立进度款支付台账。

详见附件“工程进度款支付台账”。

(五)影像资料编辑要求。

咨询单位在全过程造价控制过程中,收集的影像资料要及时处理及时编辑。每张影像资料均需要说明拍摄的部位以及拍摄的目的,要表述清楚所反映的工程情况。

(六)变更、签证等取证。

在进行变更或签证前,特别是涉及到拆除、隐蔽的工程,一定要留存影像资料作为取证记录,附在相对应的工作底稿中。

(七)“结算审核资料”档案盒。

第八章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诚信履约服务评价

第十六条 龙兴公司将对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成果等进行评价,评价方式按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详见附件),评价标准按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诚信履约服务评价表执行(详见附件)。

第九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咨询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移送;涉及犯罪的,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移送。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龙兴公司合同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造价咨询工作节点任务计划及考核承诺书

2.造价咨询工作联系单

3.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底稿

4.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日志

5.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款支付台账

6.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变更台账

7.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认质核价台账

8.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收方台账

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人员变更流程用表

10.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11.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诚信履约服务评价表

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综合部 2023年4月20日印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全过程造价咨 安置房 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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