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长沙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车辆及设备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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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项目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二年的框架入围期作为第一阶段框架协议的服务期限,第二阶段的维修服务合同期限按授予的具体维修服务所需期限而定。
二、本项目预估值总计为180万元,每年预算上限预估价为90万元。每年按季据实结算。期间,若中心车辆及设备的数量发生变动,仅对具体的车辆或设备品名进行更新(车辆及设备明细见本文的附件部分),预算不予调整。
三、服务要求
1、入围供应商应信守投标承诺,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材料费、管理费、工时费价格,不得无故拒绝修车。
2、为满足采购方的具体实际需求,入围供应商应具备一定的工程机械的维修经验,特别是在用于道路或排水类的市政设施维护施工的机械设备(如压路机、滑移装载机、夯机、排水疏通设备等)各类此专项作业机械设备的维修经验。
3、入围供应商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在天心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接到用户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应派专人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服务范围内送修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4、入围供应商应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维修服务环节的技术操作规范。
5、成交供应商要对服务车辆和设备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6、做好车辆维修废旧零配件的台账记录,更换下来的废旧配件的保管和处置回收,应符合区财政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处置后的相关凭证和票据,提供复印件给采购方留存备核。
7、入围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采购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相关标准:1、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
2、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一级保养行驶5000公里或出厂之日起30天内、二级保养行驶*****公里或出厂之日起90天内、大修车辆行驶*****公里或出厂之日起1年内。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双方进行车辆出厂交接当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成交车修企业无条件免费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成交供应商要负责及时进行修复。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采购人单位车辆安全事故导致采购人经济、人员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要全部赔偿。
3、入围供应商应确保车辆及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为厂家质保件,汽车零部件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GB/T*****)相关要求。其中,影响机动车辆行驶安全的重要零配件(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的更换维修,应有采购人报修部门送修代表或当车驾驶员的检验合格的认可签字才可更换。采购人或上级有关部门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入围供应商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4、在厂维修期间,成交供应商应保证采购方的入厂维修车辆设备的安全,在入厂维修期间造成的偷盗等损失,应全额赔偿,采购方不承担此项任何责任。确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导致采购人车辆设备发生除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成交供应商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三、技术规格:1、接修:成交供应商应对送修设备或车辆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采购方的报修部门、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无牌车或设备的按铭牌记录的品牌型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注重配合采购方的内部车辆管理制度,送修人若为采购方临聘人员时,必须按采购方财务制度,由采购方报修科室的正式职工书面签名辅证,方可进行接修及核算结账。
2、初检:成交供应商根据《维修保养申报单》填写的报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耗材费用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采购方报修人书面签字确认后,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检修: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方报修人签字确认后的初检项目所列内容进行维修,认真记录每步工序的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经送修人书面认可的凭证。成交供应商应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及设备维修的具体项目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费用等情况,注明折扣等事宜,以利于核查。
4、修竣的车辆及设备的交接验收:成交供应商在对竣工车辆及设备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通知送修人前来办理验收交接手续。送修人对维修后的车辆和设备的维修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维修后符合质量标准符合、维修费用计价合理,送修人可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人报所属报修部门,所属部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方分管部门提出申请,采购方分管部门可联合本单位督查部门一并督促成交供应商给予整改,直至检验合格。
5、成交供应商要建立完整的维修项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6、采购人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成交供应商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详见附件
五、服务标准:(一)、设备要求
1、入围供应商应配备施救车。
2、入围供应商应具备能满足本项目使用的各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检测设备等。
3、供车辆维修,检修的专业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本项目的服务内容相适应,满足本项目的使用要求。
(二)设施要求
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2、接待室、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应与服务项目及作业流程相适应。
3、具有大车维修作业地沟,大型作业车辆烤漆房1间等。
4、汽车保养和小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0㎡。
5、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
(三)、人员要求
1、至少有一名具有本采购项目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正式聘用的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2、工种设置应与招标项目的服务内容相适应,相关工种技术工人的数量满足服务要求。
3、从事相关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人社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相关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
4、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
(四)、安全生产
1、应有与采购内容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工种、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2、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六、验收标准:入围供应商自觉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1、本框架协议由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管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等等。
2、采购方将对入围供应商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将依据日常检查和各送修部门的评议意见,对入围供应商进行评价。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入围供应商存在如下问题,将督促其按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节取消其服务资格:
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保修期内,维修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⑤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⑥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入围供应商责任);
⑦其他违犯本项目采购要求和服务协议约定的行为。
七、其他要求:一、结算方式及报价方式:
1、结算方式:
1.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1.2结算方式: 维修费用=工时单价×工时定额+材料管理费收取率×材料费+材料费+外委加工费+其他费用(材料费、外委加工费及其他费用按实结算),按季度据实结算。维修结束的维修厂提供车辆应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设备亦可参照以上规定按实际维修情况相应执行。
1.3.按照每次维修的具体情况,成交供应商报送该次维修的总体费用。
1.4单次维修的总体费用(包含材料费与工时),根据采购方内审部门监管并委托审核维修费用的代理机构进行价格核定,并按该核价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的金额进行结算(成交供应商对审核结果存疑时,提供维修配件进货单等佐证材料,经采购方协商解决)。
1.5采购方在对验收结算单确认无误后,成交供应商方可办理维修费用支付申请手续。成交供应商出具正规票据,按采购方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结算。
2、定价方式:
根据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进行核价,配件价格以当月市场价为准(最终结算以与中心签订核价服务协议的第三方机构的结算金额为准),其中:
2.1工时单价报价:不超过15元/工时;
2.2材料管理费收取率上限值:不超过12%。
3、报价方式:根据工时费单价上限值、材料管理费上限值统一按折扣率进行报价(不单独报价)。本项目按折扣率(百分比)形式进行报价,例如:预算工时单价为15元,材料管理费为12%,如:供应商所报折扣率为90%,则折扣工时单价为13.5元,材料管理费为10.8%。
4、框架协议签订价格最终以入围供应商所报最低折扣率(既优惠力度最大)为准。(提交针对本项的承诺,格式自拟)。
二、框架协议期限及选定方式:
1、协议期限: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
2、第一阶段入围要求:本项目通过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或等于4家时,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如遇得分相同的情形,则采用现场抽签的形式确定排名顺序)最终确定3家入围供应商;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2家(含)小于4家时,按有效投标人(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淘汰比例不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若有小数点则向上取整),按照质量评分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如遇得分相同的情形,则采用现场抽签的形式确定排名顺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当有效投标人小于2家时,项目作废标处理,征集人将重新组织采购。
3、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征集人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采购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任一入围供应商,并向其采购相应的服务。
三、其它要求: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服务,车辆维修企业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保险费、培训、工资、绩效奖、年终奖、津贴、补助、财务、食宿、交通工具等所有费用。车辆维修企业在投标报价时,需考虑到自带设备、材料及工器具进场服务,以及节假日等大客流增加及临时检查突击作业的服务成本,且须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服务质量及要求符合征集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入围车辆维修企业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此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方不组织踏勘现场,车辆维修企业在投标前如若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3、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采购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4、解除协议应向财政部门备案。如有最新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5、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及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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