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万泉街道办事处采购社区工作者及社区辅助社工的工作餐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资审公告
大东区万泉街道办事处采购社区工作者及社区辅助社工的工作餐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资审公告
大东区万泉街道办事处采购社区工作者及社区辅助社工的工作餐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0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在序号前用★标注出必须满足的条目,★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报价厂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一、项目概况:
1.本项目是为万泉道办事处下辖13个点位的社区工作者及辅助社工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提供每日中午盒饭;
2.社工用餐人数约170人(以实际用餐人数结算);
3.所配送的盒饭须为厨师人工制作,不允许机器炒制;
4.如效果良好,日后可扩展11个助餐点居民供餐。
二、服务需求:
1.配餐社区:万泉、永丰、金星、东逸、舟泉、魁星、韶华、绍棠、华茂、天龙、民强、龙源、龙悦共13个社区,具体就餐数量以万泉街道办事处统计数字为准;
2.投标供应商应综合考虑本包组就餐规模变化,如果服务期内午餐人数增加,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及配送能力应同步达到要求。
3.15元/餐/人的餐标,包含食材采购、餐食制作及配送等为完成全部用餐配送工作所涉及的所有费用,中标后采购人及需求单位不再支付除合同价款以外的任何费用。
4.中标供应商必须坚持为社区工作者及辅助社工服务的方向,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所提供的饮食卫生可口、配送及时、服务周到。
5.供餐方式为每日定时供应集体配送,每天11:30前送至各社区,中标供应商必须在约定的具体时间内集体配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提前送餐,采购人有权拒绝签收。延迟送餐导致采购人就餐时间延误的,中标供应商需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赔偿采购人相关损失。
6.中标供应商提前一周向采购人公布下周一周的套餐,不低于2套,供采购人选择。
7.万泉社区工作者用餐须现场单独制作、单独供应,聘任厨师不少于1人(具有二级及以上厨师资格证书),服务员不少于2人。采购人不定期对供应商进行抽检。
8.每周固定菜谱,菜品每周不重样。菜谱每周提前发布,每天两莹两素(含炖菜2种),每周要保证面食2种,配小菜4种交替;周二、周四水果,其他时间为酸奶,少数民族人员需根据民族习惯单独配餐。
9.食品原材料如:粮油、调味品、副食品、冷冻制品、豆制品、蔬菜、干货、洗涤与卫生用品等物资必须由正规企业生产销售,严禁使用转基因食品或其加工产品。原辅材料质量要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原材料辅料感官指标达到如下要求:
9.1外观:包装整齐清洁、无破损、无外溢,标签内容清晰。
9.2色泽:具有食物各自特征的颜色,搭配合理,无异物。
9.3风味:食物鲜美,具有各类原料烹饪后的原香味,无异味。
9.4购入并使用通过非正规渠道采购的原材料或在日常供应中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中标供应商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根据事件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10.严格保证食品安全,上岗人员必须有健康证,现场制作场地必须有食堂卫生许可,按照卫生要求24小时留样备查。
11.必须保证食品安全,每日采用新鲜食材,不能使用半成品及预制菜。
12.每天菜品要求必须做熟,每天食材料不能重复。
13.注意调料使用,严禁食用油、食盐使用过量。
14.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餐具和盛装饭菜汤容器应无毒、卫生、环保,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一旦发生因餐具、盛装饭菜汤容器材质不卫生造成不良影响,中标供应商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根据事件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15.其他要求
15.1中标供应商企业内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各项条款,并接受市、区食药监、卫生监督部门的督查,所有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搬运工和分餐人员等)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服务。应有健全的防鼠、防蝇、防尘“三防”措施(特别是分菜间、加工间、餐厅等场所的门窗)。
15.2中标供应商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盒饭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合格的检验人员、厨师和营养师。
15.3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并符合国家各级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在中标后如出现因食用其提供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中标供应商应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6.如出现下述情况,采购人将立即取消中标供应商的经营资格,中标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6.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16.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16.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16.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16.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16.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16.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16.8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16.9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16.10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行为的。
17.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有权每月或随时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配餐服务进行综合测评,如满意率不足80%,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供应商的经营资格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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