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
开鲁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通辽市农牧局《关于印发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农牧发〔2024〕210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任务有关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突出抓好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通过奖励补助和购买服务两种方式,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2024年落实承担合作社项目主体3个,承担家庭农牧场项目主体6个。
二、支持范围
主要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牧场。具体条件为: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牧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牧场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能够通过订单带动、吸纳就业、代耕代种、技术辅导等方式,与中小农户、脱贫人口(含监测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和帮扶关系。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建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支持家庭农牧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和“随手记”软件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应用“一码通”赋码增信。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条。主要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领办创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奖励补助
通过评选认定的方式,对完成建设任务较好,达到目标要求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单个主体的奖补金额为:每个农牧民合作社9.2万元,每个家庭农牧场3万元。
重点支持县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示范家庭农牧场。对带动脱贫人口成效明显的、粮食增产、农牧业增效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给予倾斜。
(二)政府购买服务
遴选1家有合作意愿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区域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扩大辅导服务供给。开展县域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招标采购合同金额为19.9万元。
五、实施程序
(一)细化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市级方案要求细化县级方案,报市农牧局备案审核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县农牧局根据市农牧局分配的任务清单和有关项目要求,向社会公布并转发至各镇场,由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申报,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填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上报至县农牧局。
(三)镇级组织所辖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申报并实地查看,通过遴选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1:1.2比例以正式文件推荐至县农牧局。
(四)县农牧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评选,择优拟定评选结果后报市农牧局备案,并将评选结果通过开鲁县政务公开网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报主体按照项目申报内容进行实施,实施完成后提交项目实施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
(五)申报主体完成项目实施后,及时向镇级提交验收申请。镇级指导申报主体细化项目实施内容,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并进行初步验收,向县农牧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县农牧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项目完成后对项目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申请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牧部门高度重视,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程序、支持范围,评选标准、支持方式和标准、监管措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并督促抓好项目落实。
(二)注重监管指导。镇级要做好项目具体实施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农牧部门要对申报主体的项目实施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项目申报主体按照申报内容组织实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规范资金管理。县农牧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四)严格掌握奖励补助支持范围。严禁将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社”、列入失信名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主体及未赋码的家庭农牧场列入扶持范围。
(五)完善奖补对象名录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获得奖补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支出补助资格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要分别在家庭农牧场名录系统和新农直报平台上及时完成信息更新,并进行财政补助标记。财政奖励补助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合作社财务制度的规定量化到每个成员。
(六)强化项目绩效评价。县农牧部门建立本级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管理提升、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等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内容,全面评估,严格奖惩。
(七)按时总结上报。项目完成后,各申报主体要及时总结。镇级督促项目申报主体将项目总结上报县农牧局。
附件:
1.开鲁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领导小组
2.开鲁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工作小组
3.开鲁县2024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主体评定细则
4.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项目申报材料目录
5.2024年年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项目申报材料目录
6.2024年培育壮大合作社家庭农牧场项目申报表
7.2024年度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8.2024年度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9.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项目绩效评价表
10.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项目绩效评价表
11.开鲁县创建区域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12.开鲁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推荐名额分配表
开鲁县农牧局
2024年10月11日
标签: 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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