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对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单 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储能设备、环保设备3000台/套项目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兴旺路南侧、盐河路东侧 | 江苏碳之能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储能设备、环保设备3000台/套项 | 东大(淮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经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公兴河。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下料废气、注塑废气、喷漆废气、烘干废气、焊接废气、焊接烟尘等。下料废气经集气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喷漆(含调漆)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水帘机处理再与经密闭负压收集的烘干废气一同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5米排气筒DA003排放;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本项目下料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颗粒物标准限值;注塑过程中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5标准;喷漆、烘干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的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激光切割机、切割机、手持切割机、曲线锯、数控雕刻机、CNC加工中心、注塑机、塑料折弯机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区合理布局,合理安排装卸作业,避免噪声设备同时运转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边角料、焊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为废切削液、漆渣、水帘机废液、废活性炭、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2017)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中相关规定;生产过程中的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相关规定,危废暂存库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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