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
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保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平稳落地,现就执行人工关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简称医疗机构)。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品种。
(二)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为我省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
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周期为3年,执行日期从2024年10月15日—2027年10月14日止。
四、工作要求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中选人工关节系统集采价格区分“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非专用的动力工具、相关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
(二)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各医疗机构应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进行交易,不得线下采购。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系统,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次月底,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变相或以SPD项目名义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医疗结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
(三)保障供应配送。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生产企业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需求,并按照合同进行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保障,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保障供应问题造成采购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行为。
(四)加强监测考核。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采购并使用其他价格适宜的医用耗材,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定期监测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等情况,监测、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挂钩,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
附件: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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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做好国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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