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数据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市市场监管局三江新区分局,各级个体私营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室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省市场监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将《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六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宾市交通运输局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宜宾市商务局

宜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宜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宜宾市数据局

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

2024年9月23日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六部门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室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省市场监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扎实开展我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工作,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宜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室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省市场监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对个体工商户的分型分类帮扶工作要求,夯实“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型数据基础,建立“名特优新”分类标准和主体名录库,健全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工作新机制,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

三、基本概念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

将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个类型。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 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 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 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

通过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审核(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均可推荐)方式,对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量的5%以内进行“名特优新”分类。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四、工作举措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三江新区分局、“两海”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托市场监管总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开展分型分类工作,联合同级各相关部门、属地镇(街道)开展分类培育、申报、审核工作,针对分型分类情况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措施。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

按照全省统一标准由培育平台系统自主开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标注和公示。

1.分型方式

首次分型以2024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数据进行判定,每年同期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动态更新。分型判定中,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8月中旬前市场监管总局将汇总形成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2.分型标准

详见附件。

3.查询公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

4.异议处理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各级市场监管局按权限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逐级申报处理并答复申诉人。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

1.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登录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

(2)部门推荐:在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情况下,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并经属地镇(街道)同意进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

2.分类标准

详见附件。

3.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辖区内“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四类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4.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组织开展一次,8月中旬起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11月底前完成分类。

5.认定方式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三江新区分局、“两海”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各镇(街道)开展“名特优新”分类宣传, 各行业部门推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三江新区分局、“两海”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指导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经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类协会表彰表扬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分类标准的,优先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6.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三江新区分局、“两海”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予以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名特优新” 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 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予以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 报。

(三)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扶持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等16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情况研究针对性帮扶政策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三江新区分局、“两海”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大力宣传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各部门、镇(街道)持续加大已出台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现有政策及分型分类工作知晓度和覆盖面,促进全区个体工商户广泛知晓、积极参与、主动作为。

(二)建立协调机制。各县(区)要不定期组织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清个体工商户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作用,按程序开展宣传推荐工作,促进优秀个体工商户应纳尽纳,同步加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指导,推动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持续监测分析。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三江新区分局、“两海”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持续开展个体工商户监测调研,定期分析个体工商户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社会贡献、利益诉求等发展情况,并协同部门加以解决。

(四)实施柔性执法。坚持包容审慎执法,积极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不予”“减轻”等柔性执法,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降低抽查检查频次,切实减少行政行为对商户经营的影响。

附件:1.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

2.“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表

3.“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入库汇总表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

一、分型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 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 载状态的;

2.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 复的;

3.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4.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具体标准

1.生存型:

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

2.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万元至100万元(含),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纳税金额大于0;

(2)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不含)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3名(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

(4)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有欠缴税费款的;

4.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被税务机关列为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的;

5.申报或推荐之日前1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具体标准

1.“知名”类:

“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的产品在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如经营3家以上同一字号的门店(或网店);

(2)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的产品曾获镇街(园区)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荣誉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与招牌一致)、专利权(与主营经营范围一致)的;

(4)获评县级以上“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单位”“食品安全示范店”等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5)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县级以上示范、奖励的;

(6)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特色”类:

“特色”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本区域范围内特色产品、特色产业、特色服务和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或特殊贡献作用的;

(2)从事镇街(园区)重点发展和打造的行业,且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区)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4)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 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的;

(5)经营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接待(如李庄古镇、蜀南竹海、兴文石海等景区从事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如竹编等)、土特产品和特色餐饮服务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

(6)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如获评等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GB/T*****-2022));

(7)个体工商户从事“川字号”等特色产业或提供配套服务 的;

(8)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3. “优质”类:

“优质”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稳定吸纳就业的(长期经营超过15年,或上一年纳税进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前100名名单且上一年度每月以单位形式为3名(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 保的);

(2)拥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

(3)个体工商户从事与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统技 艺、少数民族文化、农村生产生活遗产等传统文化产业相关的;

(4)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级以上技能荣 誉并从事关联行业;

(5)参与标准制定、实施标准,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的;

(6)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7)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等)

提供配套服务2年以上;

(8)经县(区)级及以上文旅、餐饮及其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4.“新兴”类:

“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等新兴经济相关产业链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依托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从事线上经营、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经营状况良好的,且口碑评价较好的;

(3)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网络创作、自媒体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振兴、文化传承、扶贫助贫、知识科普等作出积极贡献;

(4)经营者从事“四新”经济形态,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5)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 “新兴”类。

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 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附件2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表

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荣誉情况

申报理由

经营者签字:

推荐部门

(单位)

意见

(盖章)

镇(街道)

意见

(盖章)

市场监管局意见

(盖章)


附件3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入库汇总表

序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特优新”类别

1

****餐饮

***********

“知名”类

2

****民宿

***********

“特色”类

3

“优质”类

标签: 实施方案 商户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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