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发〔2024〕26号?关于印发2023年宁明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农发〔2024〕26号?关于印发2023年宁明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明县农业农村局 宁明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3年宁明县养殖环节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有关企业:

经宁明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宁明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明县农业农村局宁明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0日



2023年宁明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

处理补助经费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的通知》(桂财农〔2023〕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3号〕、崇左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崇左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农发〔2023〕39号〕等文件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部署和要求,抓好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我县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年度目标

对2023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

三、范围和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实施者给予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是指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猪,不包括死胎、木乃伊和流产胎儿。

四、补助资金来源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原则。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分配切块包干使用,优先发放采用规范处理方式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五、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按照不同处理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主体、病死猪体重、月龄及是否免疫、加施标识等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详细见附表《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六、补助资金申报、审核

无害化处理厂、养殖场(户)要通过广西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投入营运的无害化处理厂要及时连接监管平台。自2022年1月1日起,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未通过监管平台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不予补助。

(一)养殖场户自行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

1.养殖场(户)在监管平台上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现场拍照照片,不能选择相册照片上传。照片要能够真实反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时间、地点、数量、标识、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等信息。同时按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定传送方式,上传标记有养殖场全称或养殖户主、处理时间、地点、处理死猪头数等信息无害化处理过程视频。

2.养殖场户通过监管平台如实填写《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

3.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对养殖场户上传到监管平台的照片、《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以及上传的无害化处理过程视频进行核验,核验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时间、地点、数量、耳标、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等信息的真实性,并在监管平台上电子签名确认,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

1.无害化处理厂在监管平台上传收集病死猪时的现场拍照照片,不能选择相册照片上传。照片要能够真实反映病死猪收集时间、地点、来源、数量、耳标、处理方法等信息,病死猪来源的养殖场户交接人员应在监管平台上签名确认、上传保存,生成对应的收集单。

2.无害化处理厂收集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过程中,通过监管平台生成《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及相对应的无害化处理单(应关联显示监管平台上传的对应收集单号和入库单号)。

3.无害化处理厂监管人员根据该厂上传到监管平台的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其病死猪收集时间、地点、来源、数量、耳标等信息真实性,并在监管平台上签名确认。

4.每年年底前,无害化处理厂申报当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通过监管平台导出《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情况月度统计表》并按规定盖章,同时提供病死猪放入无害化设备处理过程的视频。

(三)补助资金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数据统计、汇总、复核、确认形成《县级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监管平台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指定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受理单位,补助经费申报受理单位负责审核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提交的处理过程视频、照片、材料;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猪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派出人员到场调查核实。

七、补助资金发放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按照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129号)等规定,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监管,完善无害化处理台账管理,按要求报送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请报表。县财政局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在收到农业农村局资金拨付申请后及时拨付资金,在确保收到中央和自治区下达资金3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发放无害化处理补助前,县农业农村局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补助结果。

八、监管措施

(一)提高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率

病死畜禽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没有无害化处理设备或者无害化处理设备不满足日常处理需要的,原则上其病死畜禽应委托已建成的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养殖场户与无害化处理厂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明确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场地及车辆消毒等要求,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生物安全措施。

(二)加强无害化处理实时监管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人员负责审核无害化处理厂、养殖场户通过监管平台报送无害化处理情况、数据、申报补助金额等信息,必要时派员到现场核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派出人员对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进行现场监管或通过监控视频查看处理现场、处理方式、处理过程。尚未连接监管平台的要安排人员现场核实无害化处理有关情况。

(三)妥善保管材料

无害化处理厂要在病死畜禽贮存场所、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位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24小时正常运转和自动录制,监控视频覆盖周期不少于6个月。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依据职责妥善保管监管平台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资料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审核、发放等原始凭证材料,电子数据资料以及原始凭证材料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771—*******,地址:宁明县城中镇南华街138号。

附件: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附件: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处理方式

补助档次

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元/头)

利用专业设备处理且处理方式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1.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2.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企业

40-60

养殖场户

20-30

1.满1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并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2.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企业

80-100

养殖场户

50-60

未利用专业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

1.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2.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

10-20

1.满1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且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2.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

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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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理补助经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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