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80号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80号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06*****93936)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明确标注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2024年6月14日被被申请人签收。然而,自邮件签收之日起至今,申请人未收到来自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或告知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予以答复,已构成超期未答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超期未答复应当被确认违法,并应责令其在限期内依法作出答复。故申请人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请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8月30日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内容为:“依申公开2019-2023年株洲郦城(城发郦城)小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含附件)加盖印章。”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签收。2024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邮寄给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研究,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签收。
2024年7月18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9-2023年株洲城发郦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签收后,迟至2024年8月26日才作出答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不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行政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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