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78号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78号
申请人:XX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XX业主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逸都花园一期于2024年2月1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未被选聘上,不但拒不离场还阻挠新物业进场,业委会于2024年3月1日写了一份“关于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贿选、拒不退场的投诉”送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区物管办),但区物管办除了召开了几次不痛不痒的协调会议,作为物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没有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有没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国家赋予职能部门的权利如果是用于“我协商了,他不听,我也没有办法”上,那政府的公信力在哪里?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7月21日上午由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牵头,明照街道办事处组织被答复人逸都花园一期首届业委会各委员在青塘社区召开关于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贿选、拒不退场投诉的协调会。
一是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回复业委会“整个投票选举期间,作为候选单位之一的合达物业公司,存在要求业主投他们的选票后,拍照领取三只松鼠的礼品盒的贿选行为”,中心无认定职能,建议向司法部门报案处理。
二是原物业退场问题。业委会于2月24日给原合达联行物业公司送达新旧物业移交工作函,物业公司一直未能退场。4月10日下午,由区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主任苏X约谈合达联行物业公司片区负责人兰XX,督促合达联行物业公司尽快解决小区物业服务、后续交接的遗留问题,完成物业退场,明照街道、青塘社区参加会议。后根据明照街道办事处的情况反映合达联行物业于4月11日起陆续退离小区服务。
三是被答复人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对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其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级住建局无行政处罚权,建议向市住建局询函。
四是关于被答复人两个争议焦点,对要求原物业公司退还小区历年公共收益一事,建议业委会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共收益账目进行审计,并以结果为依据向法院提请诉讼;另一争议是关于在原物业管理期间公共设备损坏的赔偿,建议走诉讼程序。
目前,原物业公司已与新物业逐步交接小区公共水、电过户事宜。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及株洲市荷塘区明照街道办事处提交《关于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贿选、拒不退场的投诉》,称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在小区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后拒不退场,拒不移交相关资料和设备设施,且在小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对物业公司进行投票选举期间,存在干扰选举的情况。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组织明照街道办事处、青塘社区、合达联行物业召开了约谈会。
2024年7月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再查明,2024年7月21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明照街道办事处、青塘社区召开协调会,协调会上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对其投诉的处理结果,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纪要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回复业委会作为候选单位之一的合达物业公司,存在要求业主投他们的选票后,拍照领取三只松鼠的礼品盒的贿选行为,中心无认定职能,建议向司法部门报案处理。二是4月10日下午,由区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主任苏X约谈合达联行物业公司片区负责人兰XX,督促合达联行物业公司尽快解决小区物业服务、后续交接的遗留问题,完成物业退场,明照街道、青塘社区参加会议。后根据明照街道办事处的情况反映合达联行物业于4月11日起陆续退离小区服务。三是本级住建局无行政处罚权,建议向市住建局询函。四是对要求原物业公司退还小区历年公共收益一事,建议业委会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共收益账目进行审计,并以结果为依据向法院提请诉讼;另一争议是关于在原物业管理期间公共设备损坏的赔偿,建议走诉讼程序。
本复议机关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书面投诉,请求被申请人协调对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退场事宜,被申请人具有对该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卫生和计生、园林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房屋使用、治安秩序、消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前款规定的部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居间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民事纠纷的活动。”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调解应当制作笔录。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结。”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书面投诉,请求被申请人协调对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退场事宜,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投诉后,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约谈,但未及时就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回复告知申请人,而是直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才在2024年7月21日的协调会上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标签: 行政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