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化县曹家镇民望超市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关于新化县曹家镇民望超市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近期,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任务中,新化县曹家镇民望超市销售的邯郸红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邯郸红椒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9月11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向新化县曹家镇民望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从他处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邯郸红椒5kg,计购货金额50元,至案发时止,以13.96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销售2.532kg给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抽样检验),计销售金额69.8元。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NO:TPCJ********),邯郸红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本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送达给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邯郸红椒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不能核实进货来源。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69.8元,违法所得69.8元。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超市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1、积极采取召回措施;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新化县曹家镇民望超市采购邯郸红椒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新化县曹家镇民望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9.8元;2、罚款*****元,罚没款合计*****.8元,上缴财政。
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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