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清水水电站扩建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瓮安县清水水电站扩建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贵州欣昱阳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瓮安县林业局关于瓮安县清水水电站扩建工程拟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的报告》(瓮林资占地审〔2024〕30号)及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瓮安县清水水电站扩建工程使用瓮安县集体林地12.7862公顷。其中,天文镇集体林地6.9371公顷,江界河镇集体林地5.8491公顷。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四、项目涉及贵州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和瓮安江界河大桥县级自然保护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其规定执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不得占用相应区域林地建设。
五、黔南州林业局和瓮安县林业局应对该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
六、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贵州省林业局
2024 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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