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8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修改意见。

1.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tiger******@163.com

2.传真方式请发送至:0951-*******

3.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路416号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字样,邮编:******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赵虎 咨询电话:0951-*******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

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方案》中确定的,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生活在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且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众,以及自来水管网未通住户开展搬迁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一)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共同筹措落实自治区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审核拨付并开展资金清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二)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别负责组织事前绩效评估和项目实施,审定搬迁范围和对象,提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市县加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落实本级承担资金,并负责资金拨付、清算、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加强资金拨付环节审核,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市县自然资源、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按职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精准认定本地区搬迁范围和对象,认真做好安置区统一规划建设,提出年度搬迁任务申报及资金需求建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开展项目实施、具体技术指导、项目质量监管、组织竣工验收、提供清算基础数据和资料。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做好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方式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新建搬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化补偿安置)、拆除旧院,以及水、暖、电、路、气、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公用经费,搬迁群众生活补助,建设广场、雕塑等景观工程,偿还债务及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按人均6万元的标准测算,对市县予以补助。市县可结合实际分类施策,细化补助标准与方式,确保搬迁工作落实落地。

采取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市县可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采取统规自建安置方式的,可将部分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给搬迁户,也可以根据需要将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搬迁对象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或其他住宅,提供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发票,补助资金应当全部通过“一卡通”兑付至搬迁户。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分担比例

第七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通过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等渠道筹集。市县资金通过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等渠道筹集。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原则上自治区帮助解决80%,市县承担20%。对没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来源的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沙坡头区、盐池县、中宁县和利通区,自治区承担80%,市县承担20%;对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来源的西吉县、海原县、原州区和同心县,自治区承担60%,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安排20%(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补齐),市县自筹20%。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方案》确定的搬迁任务,采取“分次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

2024年资金拨付。相关市县应当将具体工作方案报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财政厅。根据工作方案,2024年9月底前,自治区将当年补助资金下达市县,市县自筹资金同步到位。2025年3月底前,根据搬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清算。

2025年资金拨付。2024年9月底前,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编制2025年搬迁目标任务及资金预算计划,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向财政厅报送相关基础资料。根据自治区人大批复的预算,财政厅于2025年3月底前,将当年补助资金的60%下达市县,年中根据搬迁工作进度动态下达剩余资金,2026年3月底前完成资金清算。2026年资金拨付比照2025年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设置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指导各地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在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时一并提出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次年3月底前向财政厅提交上年度资金绩效自评报告。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要求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合绩效自评、评价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市县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暂缓补助资金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纳入自治区直达资金管理,并实行预算执行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方案》实施结束后自动废止。

标签: 地质灾害 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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