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霍政秘〔2024〕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长集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霍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数安办〔2023〕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六政办〔2023〕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县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

第五条 县数管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委机要局(密码管理局)等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取部门联审制,联审部门包括县委网信办、县委机要局(密码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数管局,以及与项目业务相关的各行业主管部门。

县数管局负责拟订全县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审查、审核、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负责组织开展部门联审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联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等。

县委机要局(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联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等。

县发改委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衔接的审查。联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等。

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经费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联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等。

县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档案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县教育局、县卫健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联审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谋划、设计,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质量监督、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按照《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全县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霍政办秘〔2023〕5号)要求,原则上由县公安局汇总相关需求后,与县数管局共同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统一申报、招标、建设、运维。

第八条 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未经信息化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第九条 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是全省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平台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搭建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一体化平台开展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县数管局按程序报上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章 年度计划编制

第十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县数管局每年征集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项目(场景)库,按排序拟订县级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时,应充分征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避免重复建设。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一)计划征集。县数管局根据工作和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每年印发通知,启动下一年度计划征集、申报工作,明确申报依据、申报条件、项目范围、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目录及模板等要求。

(二)计划申报。县直各单位按要求向县数管局申报新建、升级、续建、运维等项目,通过一体化平台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电子政务内网项目按县委机要局要求报送。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新建、升级类项目:报送年度计划申请函、项目建议书、政策依据等。升级类项目一并报送原项目建设方案、招标文件及合同、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材料等。新建、升级类场景创新建设需求应当纳入本单位数字化整体设计。

2.续建类项目:指前期已批复并建设,按年度支付资金的项目,报送项目合同,并在年度计划申请函中说明项目批复情况、已安排资金及执行情况、目前建设情况等。

3.运维类项目:新增运维或合同期满的项目,报送原项目方案、验收文件、现运维方案等;合同期内续签的项目,报送上一年度运维合同等。

(三)计划评审。县数管局每年集中组织年度计划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评审不通过的项目不列入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按照程序上报市数管局。

(四)计划拟订。县数管局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综合场景排序、评审情况及续建、运维需求等,提出年度计划项目清单建议,会同相关联审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相关会议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正式纳入县级年度计划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 县数管局负责统筹编制全县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数管局汇总,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实施。乡镇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县级统筹。

第十二条 对上级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县数管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和专家论证同意,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和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数管局审批。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予使用政务云资源,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四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三章 项目申批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通过一体化平台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数管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

(一)新建、升级类项目,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县数管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对第十二条中所列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以合并编报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

(三)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县数管局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查,对项目方案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及概算开展专业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项目审批按下列程序组织开展:

(一)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函、按规范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向县数管局申请项目审批。

(二)受理预审。县数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组织会审。县数管局组织对项目在一体化平台上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内部会审把关。

(四)部门联审。联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一体化平台项目管理系统线上审查项目方案并反馈正式意见。

(五)第三方评估。县数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及概算等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估后,不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完善方案,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及时向县数管局提请组织专家评审。

(六)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以会议形式组织,并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人数: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3名及以上单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5名及以上单数;1000万元及以上的,7名及以上单数,且至少包含1名核心专家。对于非涉密项目,专家应当提前登录一体化平台项目管理系统审阅方案,评审会上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及概算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七)项目批复。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方案终稿修订,提交至项目管理系统,无故未按要求提交的视同放弃。评审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复核修订情况,通过后由第三方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县数管局按程序出具批复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部门联审、申报单位修改方案等时间)。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县数管局的批复文件应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六安市数据共享平台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包括运维类项目),由县数管局初审后报省、市数据资源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县级按程序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一体化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省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新建项目的网络安全设计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系统上线安全评估、等级保护测评、渗透测试、安全加固等安全内容及密码安全设计。

第二十七条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加强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九条 省级和市、县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县级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项目变更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自主变更。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2.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3.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二)依申请变更。项目批复概算额度内且建设目标不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项目采购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审批。

1.建设内容变更涉及资金调整金额(含增加、减少及更换的绝对值累计)超过批复金额15%的;

2.变更内容超过已批复项目建设框架的,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变化及建设进度调整等。

审批部门收到项目变更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方案修改,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批复文件。

(三)重新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项目采购之前向审批部门申请重新审批。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1.项目建设目标发生变更的;

2.项目内容变更造成总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概算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数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数管局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开展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县数管局确认,未经确认的,不组织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项目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县数管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县数管局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县数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组织开展:

(一)初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等,参照竣工验收要求自行组织业务领域、档案管理、信息技术及网络安全等专家,以评审会形式,对照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功能完整性、需求满足性,以及技术实现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等,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开展初步验收。项目根据需要可以分批次初步验收。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二)非涉密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系统对接等工作,要求项目承建单位移交项目的系统管理员权限(包含应用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第三方软件等)。项目明确要求开展第三方测评测试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测试,并取得通过测评测试的报告。

(三)竣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数管局申请竣工验收。提交申请时应当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档案初验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定制化软件详细设计及论证情况等材料。

(四)县数管局受理后,主要从项目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数据共享情况、系统试运行情况、在一体化平台上建设情况等方面,对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五)项目竣工验收以专家评审会形式开展,专家抽取方式、人数、要求等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专家评审会出具一式三份专家评审意见书,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专家签字,并经参会部门代表签字有效。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等情况,作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竣工验收结论,按程序出具竣工验收书面意见函。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涉密项目档案的管理与移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按期完成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系统功能、性能和相关测评结果符合项目要求或购买服务内容达到服务成效,系统试运行安全稳定、实际投入应用成效好,项目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安全,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对于基本符合上述要求但仍存在非关键性问题的,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但应当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

第三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县数管局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并经试运行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一)建设内容与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技术路线、主要指标不一致的;

(二)系统试运行各项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试运行推广使用未达预期效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隐患未完全解决的;

(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测评等第三方测评、测试未通过或未达到要求的;

(四)现场抽验发现项目质量低于项目技术方案、采购文件约定指标要求的;

(五)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和不规范的;

(六)项目文件未按照项目档案标准规范整理归档,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

(七)竣工验收专家评审会研究结论为不通过的。

第三十六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县数管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预期目标达成情况、项目主要效益指标达成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等。县数管局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县数管局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进行验收,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三)未纳入一体化平台的非涉密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对于日常性的功能完善以及数据目录编制、资源挂载、接口开发、系统对接等需求,应当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属于项目质量保修服务内容。原则上,质量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一体化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行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机制。项目质量保修服务期内,项目建设单位非必要不得对项目进行改建、扩建、升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一)未按要求归集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纳入项目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逃避监督管理的;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非涉密政务信息化系统未按要求迁入一体化平台的;

(六)未按要求将政务信息化系统中服务类、监管类、运行类应用按规范接入“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的(包含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等)。

第七章 审查类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论证后,向县数管局报送申请函、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论证意见、政策依据等材料,提出项目审查申请。

第四十六条 县数管局重点审查项目政策依据及建设必要性、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按程序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审查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后续审批、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资产归县政府所有,资产使用权归建设单位所有,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备案后,由建设单位统一登记入账并进行管理维护;县政府安排建设单位代建的项目,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使用权,使用单位统一登记入账并进行管理维护。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县数管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九条 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县档案局、县委机要局(密码管理局)、县数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县数管局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五十条 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县财政局和县数管局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审查、验收管理。下列不属于办法管理范围:

(一)基建工程及维护项目,如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的土建、环境装修、消防、强弱电建设等;

(二)建筑智能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智能楼宇、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就餐管理、门禁、考勤管理、内部监控、消防喷淋、广播、值班巡查等设施设备及配套系统;

(三)单独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购置电脑、电视机、电子显示屏、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话筒、音响等办公设备、会议设施、电子产品及配件、耗材、维护服务;

(四)单独购置专业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自助查询机、触摸屏、快递柜、仪器仪表、通信基站、通信台站、电话、对讲机、无人机、机器人以及教学、科研等专业设施设备及其配套软件;

(五)单独购置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操作系统等终端成品软件及升级服务;

(六)单独购买人员服务(含人工客服、纸质材料人工扫描等)、业务运行服务、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舆情监测服务以及通讯费等不涉及信息系统开发或集成项目;

(七)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数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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