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宁水永合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交易公告
北京市宁水永合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交易公告
项目名称 | 北京市宁水永合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项目编号 | G*****CQ*******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0-14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4-11-08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626.45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55% |
联系人 | 鹤先生/186*****559 |
项目名称 | 北京市宁水永合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不低于626.45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55%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2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原股东持股比例为45%,新股东1持股比例为30%,新股东2持股比例为25%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的条件: 1、征集到符合增资条件的投资方并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 2、最终投资方接受全部增资公告的内容,并与原股东及增资企业成功签署《增资协议》; 3、符合投资人数量、募集金额、比例等要求,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扩股所募集资金将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建成基础物联网络,推动水利行业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在水利数字化、数字灌区、供水管网安全、精细化水务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水平,扩充公司资金实力,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原股东拟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同步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股东增资价格一致。 |
增资企业名称 | 北京市宁水永合科技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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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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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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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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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A类投资方(对应持股比例30%): (1)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3)经营范围须同时包含基础电信业务、5G通信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以营业执照为准) (4)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提供书面承诺)。 (5)意向投资方自身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信息披露期内的网站查询截图为准)。 2.B类投资方(对应持股比例25%): (1)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2023年度企业净资产年末数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以2023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意向投让方须同时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一级资质;(以资质证书为准) (4)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提供书面承诺)。 (5)意向投资方自身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信息披露期内的网站查询截图为准)。 3.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4.增资企业将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投资意向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2、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收到重庆联交所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50万元交纳至重庆联交所指定的账户(截止日24时内到账,以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3、增资信息披露期满,增资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入遴选环节;若进入遴选环节时,采取竞争性谈判进行遴选。遴选程序由重庆联交所另行通知。 4、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5、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6、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全部增资价款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7、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本次增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若因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责任由意向投资方全部承担。若影响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需承担由此造成增资企业的所有损失;(2)意向投资方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 8、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 9、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10、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或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增资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 11、增资企业有权选定最终投资方,并对投资方的最终持股比例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限制和取消,并以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为准。A类投资方持股比例为30%,投资金额不低于341.7万元(含341.7万元);B类投资方持股比例为25%,投资金额不低于284.75万元(含284.75万元)。如增资企业与最终投资方就增资协议及相关协议的条款达不成一致,增资企业有权终结本次增资。 12、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仅限于增资企业提交至重庆联交所的相关文件,增资企业不提供另外的协助事项。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按规定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 ||||||||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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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 | 20个工作日(自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未满足拟募集金额、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人数量等要求的,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按要求提交投资申请,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遴选;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将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并经增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审批后确定投资方: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系直接或间接持有投资方50%以上股权的企业,下同)的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资金实力、盈利状况等方面; 3.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可为融资方未来发展提供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等方面。 4.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对增资企业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业务范围等方面。 |
联系人 | 鹤先生 | 联系QQ | 413677077 |
联系电话 | 186*****559 | ||
地址 |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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