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高速交警涉案扣留车辆拖移服务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关于2024年度高速交警涉案扣留车辆拖移服务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24年度高速交警涉案扣留车辆拖移服务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项目名称:2024年度高速交警涉案扣留车辆拖移服务
标项一
标的名称: G15沈海高速温州段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本标项为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管辖范围的G15沈海高速温州段等路段的涉案扣留车辆拖移服务工作,需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实施拖曳、牵引工作。
标项二
标的名称:温州高速其他路段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本标项为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管辖范围的G1523甬莞高速温州段、G15沈海高速温州大桥段、S10温州绕城高速、S26诸永高速温州段、G1513温丽高速温州段、S34龙丽温高速温州段、G4012溧宁高速温州段、S26诸永高速温州段延伸线、S40龙湾联络线等路段的涉案扣留车辆拖移服务工作,需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实施拖曳、牵引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单一来源申请理由:
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实施”,这是基于高速公路不同于其他普通公路的全封闭运营特点和保障安全畅通的现实要求所提出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包括对故障车辆实施拖曳、牵引、轮胎抢修等,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承担的法定专属业务,不具有市场竞争性。
经前期了解,G15沈海高速温州段由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营,并由其下属清障施救公司承担拖移业务;G1523甬莞高速温州段、G15沈海高速温州大桥段、S10温州绕城高速、S40龙湾联络线由温州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并委托给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车辆拖移业务;S26诸永高速温州段、G1513温丽高速温州段、S34龙丽温高速温州段、G4012溧宁高速温州段由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温州管理中心经营,并委托给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车辆拖移业务;S26诸永高速温州段延伸线由温州瓯江通道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并委托给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车辆拖移业务,符合《浙江省公路条例》相关规定,因此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采购单位拟对本项目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请专家予以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适用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的函》(浙府法函【2010】20号)的规定,该项目必须委托相应路段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不具有竞争性。
鉴于上述情况,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专家组一致认定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单一来源供应商分别为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18-19楼、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温瑞大道2115号501室
三、公示期限
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1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联 系 人:陈警官
联系电话:137*****866
地 址:温州市龙湾区龙飞路130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政工纪检室
监管部门电话:0577-********
地 址:温州市龙湾区龙飞路130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单一来源专家论证意见——2024年度高速交警涉案扣留车辆拖移服务.pdf (12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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