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长沙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高质量推动气象法治建设,切实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结合我市实际,长沙市气象局拟制了《长沙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于11月15日前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长沙市岳麓区望新路287号长沙市气象局办公楼303室
邮政编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qq.com
附件:长沙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草案)
长沙市气象局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长沙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有关定义】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单独或者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包括气象台站发布的临灾警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含义、标准及其相关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湖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职能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以预警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建设。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的指导和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和文旅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预警一致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气象灾害预报、会商、预警信号制作、发布、评价的具体程序,加强对气象台站的指导,保证上级气象台站与下级气象台站对同一责任区域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六条【预警精细化及预警信号发布渠道】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影响区域、程度等情况,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更新和解除精细化到具体的区县(市)、乡镇(街道),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灾害防御和救助机构。
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森林火险灾害风险预警等预警由各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完善会商联动机制,联合发布、更新和解除。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七条【预警信号传播】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采用高频插播、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手机短信、闪信等方式,完整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级别、预警内容和防御指南,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及时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第八条【预警处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职责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利用应急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移动宣传车、鸣锣吹哨、上门叫应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组织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重点区域预警】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矿区、城市广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条【重点行业预警】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渔业生产、野外作业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责任制度,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南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做好防灾避险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完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域自动气象站、雷达等气象观测站网,加强各类气象监测设施的维护。在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区、监测站点稀疏区、主要人群集散地等增设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预警信号显示屏等,并整合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资源,实现监测信息和传播设施共享。
第十二条【智慧气象】鼓励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中的应用,提高预警信号发布及时性、精准度和覆盖面,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禁止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使用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向公众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未按照要求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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