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惠州市匠心宅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惠仲社管监催字〔2024〕第A8号),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1名工人2023年8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3600元。
请你单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主动到我局签收该法律文书,逾期未到场签收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惠仲社管监催字〔2024〕第A8号
被催告人:惠州市匠心宅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支付1名工人2023年8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3600元。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2024年3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惠仲社管监决字〔2024〕第A8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277号人才服务大厦313室
联系人:张超平 电话:0752-*******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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