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
(经开区市场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4.10.14)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利辛县武玉芹小刀电动车店店 | 利辛县武玉芹小刀电动车店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案 |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新上海花苑4栋108商铺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7月份底当事人从小刀电动车厂家购进产品型号为TDT*****-1Z的电动自行车1台、产品编码为TDT*****Z的电动自行车2台,进价均为1600元/台,售价均为2000元/台,购进后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均未销售。由于不好销售,当事人私自对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加装靠背、加长鞍座。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遂向其下达《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利市监经责改【2024】0910-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 罚款2000元。 | 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0/14 | 利市监处罚〔2024〕1325号 |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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