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养老机构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消防安全隐患督导检查服务项目询价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养老机构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消防安全隐患督导检查服务项目询价公告
为持续深化广州市南沙区养老机构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全力保障广州市南沙区养老机构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决定采用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承接机构开展广州市南沙区养老机构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消防安全隐患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沙区养老机构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消防安全隐患督导检查服务项目
二、询价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三、项目内容
(一)项目类型
服务类
(二)项目经费预算(最高限价)
项目控制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项目实行总价包干制,该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服务费、交通费等一切可预知和不可预知的费用。若项目周期内实际产生的费用超过中标价,则由承接机构自行承担。
资金来源:广州市南沙区财政资金。
(三)服务期限
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四)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详见本询价公告附件1《广州市南沙区养老机构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消防安全隐患督导检查服务项目需求书》
(五)其他
报价机构须对本采购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及要求(即附件1《广州市南沙区养老机构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消防安全隐患督导检查服务项目需求书》的全部内容)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响应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四、承接单位资格
(一)在广州市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丰富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及协助经验,对国家、省、市养老相关政策有较深刻的了解和认识;有承接政府业务部门委托的养老服务工作的经验且运作情况良好。
(三)内部专业部门设置完善,分工明确,拥有具备较强专业能力的团队;有开展广东省或其他市区等养老服务指导、检测、培训的项目经验。
(四)团队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消防工程师、中级或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等。
(五)在广州市南沙区内承接养老服务项目的机构不得在履行服务合同期间作为本项目的承接单位。
(六)承接单位安排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跟进项目有关工作。
(七)提供的报价文件应密封并提交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提供正本、副本每页均需加盖公章并盖骑缝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等需加盖公章。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报价代表则只需提供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其他内容按上述的一至六项及本询价公告附件1、2相关要求准备报价文件。报价文件的材料未加盖公章、信封或其他包装上未加盖骑缝公章,则视为无效报价。报价文件内应密封并提交项目名称、报价公司的基本情况、资质证明、联系人、报价清单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上述材料装入密封的信封或其他包装,在信封或其他包装上加盖骑缝公章。报价单位对报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询价、存在控股关系的单位同时询价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参与询价。
五、确定承接机构方式
(一)报价高于上述控制价的视为报价无效。为防止恶意竞争,报价低于该控制价70%的,报价机构须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充足、合理的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无效报价处理。
(二)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形式比选。通过对价格、整体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分,有效报价范围内综合分数高者为承接机构。评分细则详见附件2《广州市南沙区养老机构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消防安全隐患督导检查服务项目承接单位比选评分表》
(三)若两家及以上报价机构的综合评分均为最高分,选取报价相对较低的为承接机构。若该机构自愿放弃,依综合评分高低依次递补。
(四)报价文件应当装入密封的信封或其他包装,在信封或其他包装上加盖骑缝公章,未加盖公章、信封或其他包装上未加盖骑缝公章,则视为无效报价。
(五)截至报名时间不足5家报价的,本次询价无效,由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重新组织询价。
六、报价文件递交
(一)请于2024年10月22日17时00分前将报价文件一式肆份(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提供正本、副本均需加盖公章)密封送达,并清晰写明项目名称、项目整体服务方案,逾期送达视为无效报价。
(二)递交方式: 可当面递交,也可通过邮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203室(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3号),联系人:古先生,联系电话:020-********。
七、公告时间
公告期限为7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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