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省属单位人员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4年度省属单位人员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24年度省属单位人员(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个人申报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11月3日,各单位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为保证工作进度,请各单位在截止时间之前报送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2024年度省属单位人员(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拟安排在12月份进行。

二、评审范围

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省属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考核要求

申报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要求合格等次及以上。

3、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

4、继续医学教育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

5、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1)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其中,1977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主任医师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2)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担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其中,1982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副主任医师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评审条件

申报对象须符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24〕16号)(附件1)或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见附件2)等文件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申报时不能窜并两个文件的条件与要求,只能参照单一文件执行。如选择浙人社发〔2016〕105号文件要求,评审标准有省属、市属和县及以下三种。根据省卫健委要求,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原则上按照省属标准评审,各单位需在委托书上明确委托评审对象采用的评审标准(见附件3)。

(三)其他有关申报事项

  1.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等文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由所在单位提供单位贯彻落实政策及相关材料,并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 经各级组织部门选派,符合享受职称晋升待遇条件的援藏等人员仍参照《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执行。

3、学历、业绩材料等取得时间截至 2024年9月 30 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起聘时间算起,计算至 2024年12 月 31 日。

4、论文等级参照《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2012年版)》的期刊目录和级别(不含2017年及以后认定的非法期刊)。

四、申报程序

(一)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在线填报。申报信息经所在单位资格审查,并在单位公示后方可提交。再次提醒,今年由于系统设置个人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11月3日,逾期系统关闭,无法提交,请各申报人员注意。个人申报材料要求及网上操作方法详见附件4。

(二)申报人员用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后,在系统上完善个人业绩档案。所在单位(法人账号初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要认真审核业绩档案,确保信息无误。

(三)在业绩档案信息齐全的前提下,社保缴纳证明、论文、2001 年以后的学历学位等信息将从共享数据接口中自动提取。2001 年之前毕业及不能自动提取学历学位信息的,需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等证明材料。如近三年内有在外省缴纳社保或无法提取社保缴纳信息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并上传。

(四)申报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申报人和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需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传的附件材料若无法提供原件扫描件,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五、评聘结合

各委托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单位没有空岗或有空岗但对通过评审资格人员不能聘任的均不得推荐。各单位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所在单位申报竞聘,并作出竞聘履职承诺。所在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所在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六、其他要求

(一)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时,原则上委托社保参保地相关部门评审。

(二)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委托评审需由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对卫生专业有自主评聘权的高校,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函单位盖章即可。

七、评审费用

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费每人共计280元。请各有关单位统一收缴后集中汇送,帐号:浙江省人民医院,120*****090********,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庆春路支行,并在用途栏内注明“XX(单位)高级职称评审费”字样。

联系电话:倪春霞 张浩成 0571-****************

附件1 《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24〕16号)

附件2《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

附件3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托书

附件4 个人申报材料要求及网上操作方法

附件

浙江省人民医院

2024年10月14日

标签: 任职资格 委托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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