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创鑫公招(货物)2024-024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华夏智能环保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烟台南路88号甲-131
法定代表人:王嫣然
联系电话:176*****555
被投诉人: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28号建工大厦
联系人:孙冀容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西宁双丰庆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南新区新城南路79号
联系人:杨顺寿
联系电话:177*****730
2024年8月6日,华夏智能环保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项目编号:创鑫公招(货物)2024-024〕包五的中标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8月1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8月26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西宁双丰庆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请求基于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合同业绩属于其它行业业绩,并非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提出,认为相关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细则中“履约及售后服务能力”部分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日前3年(2021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的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需提供包含中标通知书、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供货合同签字盖章页、供货发票);每提供1项得1分,满分3分;不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经核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其提供的业绩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经查,该项目包五技术参数包括防洪子堤、组合式防洪板、打桩机、除雪除冰设备(融雪剂撒布设备)、堤坝决口快速沉箱,采购目的用于保障应急响应。而相关供应商提供的4份业绩材料为“环境整治及环境改善”相关项目,未发现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与本项目采购标的及采购目的实现之间存在“类似”内容。故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虽未发现其提供的业绩资料存在虚假情形,但其业绩资料与本项目采购标的及采购目的实现之间不存在“类似”内容,导致投诉部分成立。经审查评审过程,投诉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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